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FEP-04/078/2001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078/200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2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 499章 )
第 10 及 第 12 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就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而 發 出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及 第 12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渠 務 署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038/2001 FEP-038/2001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
(1) Shenzhen River
Regulation Project Stage III (Register No. AEIAR - 035/2000) [This Study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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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arch 2001 |
[sign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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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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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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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henzhen
River Regulation Project Stage III - Temporary Security Fence at Lo Wu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Re-provisioning
of Temporary Security Fence as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Drainage Channel.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Lo
Wu, New Territories.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 and layout of works.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Re-provisioning of about 300m
long temporary border fence near Lo Wu Station. 在 羅 湖 車 站 附 近 重 新 設 置 一 段 約 三 百 米 長 的 臨 時 保 安 圍 欄 .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證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說明的資料和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或除非在下述文件中說明: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向署長存放而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提交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按照署長的意見修改的提交文件。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本許可證並不使任何人士可免遵守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8/2000/A的C部所載條件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如適用)所載的條件。
2 建造工程展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展開建造工程前,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下列工作: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審根據核本許可證要求所提交的文件及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所提交的文件;以及核實有關文件,以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
2.2 須在展開建造工程8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的臨時隔音屏障設計圖則和詳細的執行計劃。圖則須顯示環評報告內建議用以保護羅湖村及羅湖公立學校 (位於環評報告香港境內編號1及2的噪音感應強地方)免受建築噪音所影響所需的臨時隔音屏障的位置和安裝的詳情。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署長可要求存放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2.3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8個星期把海底監察計劃的詳情提交署長批准。該計劃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階段期間須包括深圳河河口,直至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接管上述海底監察工作為止。
2.4 須在展開建造工程前6個月內進行一項有關"分拆羅湖鐵路橋"的研究。研究須包括記錄資料及分拆程序的詳細規則、分拆計劃及方法、保存拆出物料的指引、重設天橋的位置、修復計劃及修復工程的詳細規則。在展開研究前,須獲得署長同意有關研究的範
圍。須在拆橋前至少提早8個星期依據研究結果,向署長提交3套進行羅湖鐵路橋分拆工程的建議,以待批准。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分拆羅湖鐵路橋"研究的資料及建議。署長可要求存放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2.5 須聘用有關專家擬備羅湖舊行人橋的圖則和相片,以作記錄。有關的進行方法說明及專家的履歷,須在展開有關工作4個星期前,提交署長,以待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羅湖舊行人橋分拆工程前至少提早8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圖則/相片記錄,以待批准。署長可要求存放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2.6 須在展開建造工程前至少提早6個星期把3套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廢物管理計劃須詳細說明建造作業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減少、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運送、處理和棄置安排及詳細的執行計劃。
2.7 廢物管理計劃須符合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8/2000/A條件第2.7項的規定,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如適用)所載條件的規定。
2.8 廢物管理計劃亦須展示不會在環評報告的圖8.23所示的卸泥場地的範圍以外傾倒任何挖出物料。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劃定再用及再造物料的分隔及臨時貯存地方,以及各類廢物的棄置地點。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一份詳細的污染泥分佈圖及一個用作記錄每一部份污染泥的棄置地點的紀錄系統。廢物管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然後才提交予署長。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須按廢物管理計劃執行有關措施。
2.9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2個月聘用一名考古學家,在工程項目範圍內進行一項詳細的考古研究。在考古研究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把方法說明和考古學家的履歷提交署長批准。在任何實地考古研究工作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考古研究工作的詳細時間表。如在工地發現重要的考古遺物/遺蹟,須在建造工程展開之前,進行及完成有關考古挖掘工作。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3.1 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3套環境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環境管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署長可要求存放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獲署長批准的環境管理計劃,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沒有執行獲准的環境管理計劃,將構成執法行動的理由,或可能引致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本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3.2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須把主要建築公司及/或與建造工程相關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所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3 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或補償種植/重新種植/修復工程展開前(以較早者為準),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把這些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
3.4 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或補償種植/重新種植/修復工程展開前(以較早者為準),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提交5套景觀美化圖則,以待批准。景觀美化圖則須包括一份說明書、一份推行計劃及按1:1000比例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而製備的圖則。這些圖則須顯示工程項目建造和營辦階段的詳細景觀美化建議(包括補償種植、重新種植及修復工程的建議。修復工程的範圍須包括環評報告圖8.32所示的南坑卸泥場地及環評報告第8節所載重新劃定河道而受影響的生境,以及環評報告圖8.30所示位於沙嶺墳場以北的兩個臨時佔用魚塘)。景觀美化圖則須經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第8及10節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
3.5 須進行一項地下水勘測工作,範圍包括環評報告圖8.2所示魚蟲塘谷北面的沼澤地方以及木湖瓦窰。在展開建造工程4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一份詳細報告,說明地下水勘測結果以及就有關事宜提出的建議,包括在新建河堤後面安裝截水牆和重注地下水以免地下水位在旱季(十月至三月)進行建造工程期間過低,以及在整段建造工程期內監測地下水的建議。地下水勘測報告須經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第8.6.1節所述的資料和建議,然後才提交予署長。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4.1 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2、2.3、2.4、2.5、2.6、2.9、3.1、3.4及3.5項規定存放的文件說明的計劃,執行所有措施。
4.2 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執行本許可證附件A所述的緩解措施,以減輕建築噪音所帶來的影響。
4.3 在鄰近地方進行河道挖掘、築堤、堤岸、河床保護和任何其他建造工程時,須遵守環評報告表5.9內為保護羅湖村及羅湖公立學校而訂明的最小距離規定。
4.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4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建造圖則;圖則須載述用以分隔工地的工地圍欄的詳情及位置,並在相關地點放置合適及容易察覺的警告牌,以便把生態易受影響的地方(包括南坑魚蟲塘谷以北及位於木湖瓦窰的餘下沼澤
地方,環評報告圖8.2內M1、M4、M5及M6所示的4個河曲和瓦窰古蹟遺址)清楚標示為'臨時受保護地方'。許可證持有人須證明工地圍欄有效而實用,可實質防止建築工人干擾到劃定範圍以外的地方及生境,並防止廢棄泥石意外散落。
4.5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利用由外堤的堤腳起計至少5米闊的'緩衝區'把上文條件第4.4項所述工地的界線分隔開,以防止建築工人干擾到界線以外的地方及廢棄泥石意外散落。因此,須裝設不會阻擋視線的圍欄。至於那些無法豎設固定構築物的
地方,如現有的池塘及河流,須裝設臨時圍欄、屏障或展示清楚標記,以禁止進入。須按上文條件第4.4項的規定在工地豎設清楚標記及警告牌,以分別展示'臨時受保護地方',並警告建築工人不得干擾上述地方。在建造工程完成後,所有圍欄、標記及警告牌均須拆除。
4.6 條件第4.4項所述的'臨時受保護地方'內不得進行建造作業,而建築工人亦不得進入這些地方(在上述地方進行修復工程則除外)。
4.7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工程項目的營辦日期通知署長。
4.8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5套詳細的竣工圖。竣工圖須顯示進行植樹/鋪砌草面物料/重新種植/修復工程的最終地點。修復工程須涵蓋環評報告圖8.32所示位於南坑的卸泥場地;及環評報告第8節所載重新劃定河道而受影響的生境。這些最後提交的竣工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已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的規定。
5.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5.1 核 計 劃 。 如 計 劃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然 後 才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5.2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規 定 , 進 行 噪 音 、 水 質 及 空 氣 質 素 抽 樣 和 量 度 工 作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 水 質 及 空 氣 質 素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 水 質 及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監 測 ;
(c) 進 行 雀 鳥 勘 測 工 作 及 修 護 濕 地 及 重 新 種 植 成 效 勘 測 工 作 ;
(d) 進 行 景 觀 美 化 及 視 覺 緩 解 措 施 的 監 察 工 作 ;
(e) 進 行 文 化 及 古 迹緩 解 措 施 的 監 察 工 作 ;
(f) 如 果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標 準 , 須 依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明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g)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後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及 保 存 上 述 (a)及 (b)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5.3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提 交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數 據 , 均 須 真 實 無 誤 。
5.4
在 任 何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至 少 提 早 4個 星 期 向 署 長 提 交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的 兩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提 交 文 件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實 。 如 署 長 要 求 , 須 把 報 告 的 額 外 複 本 送 交 署 長 。
5.5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2個 星 期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的 兩 份 硬 複 本 和 一 份 軟 複 本 。 提 交 文 件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實 。 如 署 長 要 求 , 須 把 報 告 的 額 外 複 本 送 交 署 長 。
5.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 完 全 及 妥 善 執 行 。
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資 料 的 電 子 匯 報
6.1 為 方 便 公 眾 透 過 環 評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和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及 在 建 造 及 營 辦 期 間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以 超 文 本 標 示 語 言 (HTML)(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和 便 攜 式 文 件 格 式 (PDF)(第 4.0或 較 後 版 本 )製 作 的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須 與 上 文 條 件 第 5.4及 5.5項 所 說 明 的 硬 複 本 同 時 提 交 。 關 於 HTML的 版 本 方 面 , 可 與 這 些 報 告 各 節 及 小 節 作 出 超 文 本 連 結 的 目 錄 須 在 文 件 開 端 加 入 。 環 評 報 告 內 各 類 圖 表 須 在 載 有 相 關 資 料 的 正 文 內 進 行 超 文 本 連 結 。 除 非 另 獲 署 長 同 意 , 報 告 內 所 有 圖 形 均 須 以 交 錯 存 取 的 GIF格 式 製 定 。 報 告 的 軟 複 本 內 容 , 必 須 與 硬 複 本 的 內 容 一 致 。
7. 營 辦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採 取 的 措 施
7.1 在新河道築建工程完成後12個月內,須完全執行下述地點的修復工程:環評報告圖8.30所示位於沙嶺墳場以北的臨時佔用魚塘。
7.2 在新河道築建工程完成後12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5套詳細的竣工圖,顯示上文條件第7.1項所說明進行工程的最終地點。修復工程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第8節的建議。
7.3 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4.8項存放的提交文件所說明的所有措施,均須完全執行
註: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8. 許可證持有人須注意,舊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8/2000已由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8/2000/A所取代。
9. 已增訂條件第1.13項,使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8/2000/A內的相關條件亦可根據本許可證予以執行。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i) 每 項 建 造 作 業 於 同 一 時 間 在 指 定 地 點 使 用 的 設 備 數 目 , 須 減 至 最 少 。
(ii) 機 動 設 備 須 妥 為 排 列 , 避 免 聚 集 在 同 一 地 點 。
(iii) 在 工 地 只 可 使 用 保 養 妥 善 的 設 備 , 而 設 備 須 定 期 維 修 保 養 。
(iv) 只 使 用 寧 靜 的 機 動 設 備 。
(v) 須 在 固 定 設 備 (如 壓 縮 機 、 混 凝 土 攪 拌 機 、 推 土 機
、 抓 斗 式 機 械 及 自 動 卸 斗 貨 車 )安 裝 滅 聲 器 , 或 把 引 擎 的 震 動 部 分 隔 離 , 以 減 少 噪 音 產 生 。
(vi) 建 築 設 備 內 的 滅 聲 器 須 妥 善 維 修 保 養 。
(vii) 不 得 在 船 上 鳴 笛 或 響 號 。
(viii) 駁 船 上 的 建 築 工 人 不 得 突 然 產 生 巨 大 聲 響 。
(ix) 須 在 船 隻 引 擎 上 安 裝 滅 聲 器 。
(x) 船 隻 的 引 擎 不 得 沒 有 外 殼 保 護 。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4/078/2001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078/2001
圖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