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077/2002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2/077/200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第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就建造指定工程項目其中部份而發出新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Gammon – Nishimatsu Joint Venture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及第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批予Gammon – Nishimatsu
Joint Venture (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其中部分,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新的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04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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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EIA for
Salisbury Road Underpass and Associated Road Improvement Works, including
Middle Road Circulation System. (Register
No. AEIAR-016/1999) (2 volumes dated April 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6.8.1999 ref (18) in EP2/K1/A/07 Pt.2 梳士巴利道隧道及有關道路改善工程,包括中間道交通疏導系統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16/1999) (2卷1999年4月) [下稱環評報告] 署長已於26.8.1999 ref (18) in EP2/K1/A/07 Pt.2發出批准該環評報告的信。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AEP-077/2000 issued on 25 August 2000.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AEP-077/2000於2000年8月25日簽發。 Hung Hom
to Tsim Sha Tsui Extension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Register
No. AEIAR-033/2000) (4 volumes dated February 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4 May 2000 ref (9) in
EP2/G/A/98 Pt. 4 東鐵廷伸段:紅磡至尖沙咀段環境評估 (登記冊編號:AEIAR-033/2000) (4卷 2000 年2月)
[下稱“環評報告”] 署長已於2000年5月24日 ref
(9) in EP2/G/A/98 Pt.4發出批准該環評報告的信。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for the “East Rail Extension – Hung Hom to Tsim Sha Tsui for
Contracts HCC 300 & 302” — Permit
No.: FEP-044/2001 issued on 11 April 2001. 已簽發的新的環境許可證“東鐵支線 — 紅磡至尖沙咀段 HCC300&302” — 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於2001年4月11日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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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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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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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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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alisbury Road
Underpass and Associated Road Improvement Works, including Middle Road
Circulation System: Road Improvement Works at Salisbury Road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梳士巴利道隧道及有關道路改善工程,包括中間道交通疏導系統:梳士巴利道的道路改善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four-lane, 130m underpass and its associated roadworks.[1] 興建和運作一條四線及130米長的行車隧道及有關的道路改善工程。1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sim Sha Tsui.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2] 尖沙咀。 圖1顯示工程的位置。2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four-lane 130m underpass at the junction of Salisbury Road and
Chatham Road, and widening of Salisbury Road from the Shangri-La Hotel to the
Peninsula Hotel (approximately 700m in length). 興建和運作一條四線及130米長的行車隧道於梳士巴利道及漆咸道交界﹐及擴闊一段由九龍香格里拉酒店至半島酒店的梳士巴利道(全長約700米)。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 (但不限於)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證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16/1999) 說明的資料和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本許可證並不使任何人士可免遵守環境許可證編號AEP-077/2000 C部所載條件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 (如適用)。
1.9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一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10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至少提早一個月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1.14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別條件
2.1 在展開建造工程前,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依據環評報告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提交的獲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本許可證所要求提交的文件。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至少提早一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整體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本許可證所要求提交的文件。
2.3 根據本許可證第2及3節規定獲准及存放的所有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然後才提交署長。
2.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批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參考許可證持有人按照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條件第2.3項向署長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把道路及鐵路工程項目的同期活動所造成的累積建築影響納入考慮範圍。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列出《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21所說明的下述事項:管理及避免產生累積建築影響的準則及規定,並特別參考如何鑑定個別工程項目範圍內的工程 / 行動,以減少潛在累積建築影響;緩解這些影響的方法;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事件 / 行動計劃及決策審核流程圖;覆核監察結果的程序;以及符合標準的審核程序及跟進工作。在署長批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前,不得展開任何建造工程。根據本許可證獲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與工程項目相關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6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不得進行碎石、原地混凝土配料或爆破作業。
2.7 行車隧道須約長130米,並須在每個方向提供不多於兩條行車線(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16/1999第2節所示的準則)。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8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須把5套詳細的總綱景觀美化圖則提交署長批准。圖則須顯示工程項目範圍內樹木的位置。
2.9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嚴格遵行詳細的總綱景觀美化圖則及本許可證附件A的伐樹計劃。有關伐樹計劃摘自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16/1999第8節及附錄F。
2.10 本許可證附件A所建議的補償種植須為伐樹數目的4倍,並須完全執行樹木移植工作。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5套詳細的景觀美化竣工圖;圖則須顯示工程項目範圍內植樹的最終地點,以證明符合根據條件第2.8項獲准的提交文件。
2.11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執行本許可證附件B說明的所有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建築廢物影響緩解措施
2.12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3套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參考許可證持有人按照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條件第2.7項向署長提交的廢物管理計劃,並須處理因本工程項目及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所涵蓋的鐵路工程項目的建造階段重疊而造成的累積建築廢物管理問題。計劃須說明建造作業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編號AEIAR-016/1999第6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這管理計劃須包括劃定再用及再造物料的分隔及臨時貯存地方,以及各類廢物的棄置地點。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執行獲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內載的所有措施。
3.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規定,進行採樣和量度工作:
(a)
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基線監測;及
(b)
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影響監測。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完全及妥善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3.3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後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保存上文條件第3.1及3.2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3.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一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基線監測報告須考慮及參考向署長提交的最新及最相關聯的環境審核及監察數據,用以監測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所涵蓋的建造活動。報告須包括 (但不限於) 空氣質素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6 在每個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兩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在編製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時,許可證持有人須參考鐵路工程項目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條件第3.6項的相同規定,以處理因兩項工程項目同期進行活動而造成的所有相關累積建築影響。如署長要求,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軟複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3.5及3.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這些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製定。報告的軟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上文條件第4.1項所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以設立網站方式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瀏覽後的兩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4.3 上文條件第4.2項所說明的互聯網網站,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作出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物)作出搜尋;及
(d) 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本許可證須與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44/2001一併閱讀。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 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路政署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7/2000持有人) 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7/2000條件第2.8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所載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的規定,把5套詳細的總綱景觀美化圖則提交署長批准。
7. 路政署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7/2000條件第2.10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所載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的規定,向署長存放5套詳細的景觀美化竣工圖;圖則須顯示工程項目範圍內植樹的最終地點,以證明符合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7/2000條件第2.8項獲准的提交文件。
8.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9.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樹木編號 |
植物名稱
|
建議 |
樹木編號 |
植物名稱
|
建議 |
20 |
日本葵 |
保留 |
65 |
日本葵 |
移植 |
21 |
日本葵 |
保留 |
66 |
日本葵 |
移植 |
22 |
日本葵 |
保留 |
67 |
日本葵 |
移植 |
23 |
黃槿 |
保留 |
68 |
日本葵 |
移植 |
24 |
黃槿 |
保留 |
69 |
日本葵 |
移植 |
25 |
黃槿 |
保留 |
70 |
日本葵 |
移植 |
26 |
黃槿 |
保留 |
71 |
日本葵 |
移植 |
27 |
黃槿 |
移植 |
72 |
蒲葵 |
移植 |
28 |
黃槿 |
移植 |
73 |
蒲葵 |
移植 |
29 |
黃槿 |
移植 |
74 |
蒲葵 |
移植 |
30 |
黃槿 |
移植 |
75 |
蒲葵 |
移植 |
31 |
黃槿 |
移植 |
76 |
蒲葵 |
移植 |
32 |
黃槿 |
移植 |
77 |
蒲葵 |
移植 |
33 |
黃槿 |
移植 |
78 |
蒲葵 |
移植 |
34 |
黃槿 |
移植 |
79 |
蒲葵 |
移植 |
35 |
黃槿 |
移植 |
80 |
蒲葵 |
移植 |
36 |
黃槿 |
移植 |
81 |
蒲葵 |
移植 |
37 |
黃槿 |
移植 |
82 |
蒲葵 |
移植 |
38 |
黃槿 |
移植 |
83 |
蒲葵 |
移植 |
39 |
黃槿 |
移植 |
84 |
蒲葵 |
移植 |
40 |
黃槿 |
移植 |
85 |
蒲葵 |
移植 |
41 |
黃槿 |
移植 |
86 |
蒲葵 |
移植 |
42 |
黃槿 |
移植 |
87 |
蒲葵 |
移植 |
43 |
黃槿 |
移植 |
88 |
蒲葵 |
移植 |
44 |
黃槿 |
移植 |
89 |
蒲葵 |
移植 |
45 |
黃槿 |
移植 |
90 |
蒲葵 |
移植 |
46 |
黃槿 |
移植 |
91 |
蒲葵 |
移植 |
47 |
黃槿 |
移植 |
92 |
蒲葵 |
移植 |
48 |
黃槿 |
移植 |
93 |
蒲葵 |
移植 |
49 |
黃槿 |
移植 |
94 |
蒲葵 |
移植 |
50 |
黃槿 |
移植 |
95 |
蒲葵 |
移植 |
51 |
黃槿 |
移植 |
96 |
蒲葵 |
移植 |
52 |
黃槿 |
移植 |
97 |
蒲葵 |
移植 |
53 |
黃槿 |
移植 |
98 |
蒲葵 |
移植 |
54 |
日本葵 |
移植 |
99 |
蒲葵 |
移植 |
55 |
日本葵 |
移植 |
100 |
蒲葵 |
移植 |
56 |
日本葵 |
移植 |
101 |
蒲葵 |
移植 |
57 |
日本葵 |
移植 |
102 |
蒲葵 |
移植 |
58 |
日本葵 |
移植 |
103 |
蒲葵 |
移植 |
59 |
日本葵 |
移植 |
104 |
蒲葵 |
移植 |
60 |
日本葵 |
移植 |
105 |
蒲葵 |
移植 |
61 |
日本葵 |
移植 |
106 |
蒲葵 |
移植 |
62 |
日本葵 |
移植 |
107 |
蒲葵 |
移植 |
63 |
日本葵 |
移植 |
108 |
蒲葵 |
移植 |
64 |
日本葵 |
移植 |
109 |
蒲葵 |
移植 |
樹木編號 |
植物名稱
|
建議 |
樹木編號 |
植物名稱
|
建議 |
110 |
蒲葵 |
移植 |
155 |
細葉榕 |
移植 |
111 |
蒲葵 |
移植 |
156 |
細葉榕 |
移植 |
112 |
蒲葵 |
移植 |
157 |
細葉榕 |
移植 |
113 |
蒲葵 |
移植 |
158 |
細葉榕 |
移植 |
114 |
蒲葵 |
移植 |
159 |
石栗 |
移植 |
115 |
蒲葵 |
移植 |
160 |
石栗 |
移植 |
116 |
蒲葵 |
移植 |
161 |
香椿 |
保留 |
117 |
黃槿 |
保留 |
162 |
香椿 |
保留 |
118 |
黃槿 |
保留 |
163 |
香椿 |
移植 |
119 |
台灣相思 |
保留 |
164 |
香椿 |
移植 |
120 |
黃槿 |
保留 |
165 |
香椿 |
移植 |
121 |
黃槿 |
保留 |
166 |
香椿 |
移植 |
122 |
日本葵 |
移植 |
167 |
香椿 |
保留 |
123 |
日本葵 |
移植 |
168 |
石栗 |
保留 |
124 |
日本葵 |
移植 |
169 |
王棕 |
保留 |
125 |
日本葵 |
移植 |
170 |
王棕 |
保留 |
126 |
日本葵 |
移植 |
171 |
王棕 |
保留 |
127 |
日本葵 |
移植 |
172 |
王棕 |
保留 |
128 |
日本葵 |
移植 |
173 |
王棕 |
保留 |
129 |
日本葵 |
移植 |
174 |
王棕 |
保留 |
130 |
日本葵 |
移植 |
175 |
王棕 |
保留 |
131 |
日本葵 |
移植 |
176 |
王棕 |
保留 |
132 |
日本葵 |
移植 |
177 |
王棕 |
保留 |
133 |
日本葵 |
移植 |
196 |
假檳榔 |
保留 |
134 |
日本葵 |
移植 |
197 |
王棕 |
移植 |
135 |
日本葵 |
移植 |
198 |
假檳榔 |
保留 |
136 |
日本葵 |
移植 |
199 |
蒲葵 |
移植 |
137 |
日本葵 |
移植 |
200 |
朴樹 |
保留 |
138 |
日本葵 |
移植 |
201 |
羊蹄甲屬 |
保留 |
139 |
日本葵 |
移植 |
202 |
桉屬 |
保留 |
140 |
日本葵 |
保留 |
203 |
印度橡樹 |
保留 |
141 |
日本葵 |
保留 |
204 |
羊蹄甲屬 |
保留 |
142 |
日本葵 |
保留 |
205 |
鴨腳木 |
砍伐 |
143 |
日本葵 |
保留 |
206 |
鴨腳木 |
砍伐 |
144 |
日本葵 |
保留 |
207 |
鴨腳木 |
砍伐 |
145 |
檜 |
保留 |
208 |
鴨腳木 |
砍伐 |
146 |
檜 |
保留 |
209 |
細葉榕 |
保留 |
147 |
檜 |
保留 |
210 |
刺桐 |
保留 |
148 |
檜 |
保留 |
211 |
紅雞蛋花 |
保留 |
149 |
細葉榕 |
移植 |
212 |
紅雞蛋花 |
保留 |
150 |
細葉榕 |
移植 |
213 |
日本葵 |
保留 |
151 |
細葉榕 |
移植 |
214 |
日本葵 |
保留 |
152 |
細葉榕 |
移植 |
215 |
日本葵 |
保留 |
153 |
細葉榕 |
移植 |
216 |
日本葵 |
保留 |
154 |
細葉榕 |
移植 |
217 |
日本葵 |
保留 |
樹木編號 |
植物名稱
|
建議 |
樹木編號 |
植物名稱
|
建議 |
218 |
日本葵 |
保留 |
A區 |
細葉榕 |
移植 (14 棵) |
219 |
日本葵 |
保留 |
|
木棉 |
移植 (4 棵) |
220 |
日本葵 |
保留 |
|
桃 |
移植 (4 棵) |
221 |
日本葵 |
保留 |
|
檜 |
砍伐 (3 棵) |
222 |
日本葵 |
保留 |
|
玉蘭 |
移植 (2 棵) |
223 |
日本葵 |
保留 |
|
黃花夾竹桃 |
砍伐 (3 棵) |
224 |
日本葵 |
保留 |
|
大葉榕 |
移植 (1 棵) |
225 |
日本葵 |
保留 |
|
垂葉榕 |
移植 (3 棵) |
226 |
日本葵 |
保留 |
|
華盛頓葵 |
移植 (1 棵) |
227 |
日本葵 |
保留 |
|
蒲桃 |
移植 (1 棵) |
228 |
日本葵 |
保留 |
|
Masarena verschaffeltii |
移植 (1 棵) |
229 |
日本葵 |
保留 |
|
|
|
230 |
黃槐 |
保留 |
|
|
|
231 |
黃花夾竹桃 |
保留 |
|
|
|
232 |
黃花夾竹桃 |
保留 |
|
|
|
註:
(摘自環評報告第8節)
1. 現有植物會盡量保留/移植至工地內其他地方,以保存該區的景觀及視覺風貌。
2. 將會保留、移植及砍伐的樹木數目分別為66棵(即27.4%)、165棵(即68.5%)及10棵(即4.1%)。
3. 為數約達伐樹數目4倍的樹木會沿梳士巴利道的行人徑種植,以補償因伐樹造成的損失。
1. 在工地範圍及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須執行下列緩解措施,以盡量減輕建造工程所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a) 在工地進行工程,須豎設圍板屏隔;
(b) 圍板的表層須加以修飾,使更為悅目和與附近景觀/市容互相協調;
(c) 臨時建築物(如工地辦事處)須設於最不顯眼的位置;
(d) 工地範圍內的植物須盡量保留;
(e) 須用圍欄把所有矮小、圓形的升高花槽圍起,使不能把物料及碎屑傾倒在樹根上;
(f) 須重新劃定行人路線,使盡可能遠離工地及穿過清楚界定的公共通道;及
(g) 移植現有植物的工作,須在一名專業景觀美化建築師的督導下進行。
[1]
To be implemented concurrently with
the railway works covered under the FEP-044/2001, i.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railway station and a pedestrian subway.
與新的環境許可證FEP-044/2001“東鐵支線 — 紅磡至尖沙咀段 HCC300&302”所列明的工程(即興建和運作一個火車站及一組行人隧道)同步進行。
[2]
The works area of this designated
road project, covered by this permit, falls totally within the railway works
area as covered by the FEP-044/2001 (see Figure 2).
這道路改善工程項目的地點位於新的環境許可證FEP-044/2001的東鐵廷伸段工程項目範圍之內(見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