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040/2003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1/040/200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12

(
499 )
10 12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的新的

PART A (MAIN PERMIT)
A
()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of this Permit.

( ) 10 12 條的 ( ) 本新的  渠務署 ( " ") ﹐以 B 目, C 件。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applications described below:-

本新的證的發出以下表所列的文及申請作為根據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FEP-01/040/2003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Engineering Feasibility Study for Infrastructural Works for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Register No. AEIAR - 009/1999)[This Study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IA Report 009"]
( AEIAR - 009/1999) 009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6 April 1999, ref (79) in Annex(2) to EP2/H10/09
1999 4 26 ( ref (79) in Annex(2) to EP2/H10/09)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for Infrastructural Works for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Register No. EP-032/1999) [This Study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A Manual 032"]
( EP032/1999) 032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040/1999 issued on 22 October 1999.
EP-040/1999 1999 10 2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37/2001.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37/2001]
VEP-037/2001:[ " VEP-037/200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55/2001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55/2001"]
VEP-055/2001:[ " VEP-055/200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58/2001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58/2001"]
VEP-058/2001:[ " VEP-058/2001"]

 

 

 

20.3.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已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Permit):
( )A部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Operation of sewage treatment works and sewage submarine outfall within Cyberport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營辦位於鋼線灣數碼港的污水處理廠及海底排污管【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Operation of sewage treatment works and sewage submarine outfall.
營辦污水處理廠及海底排污管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ject.
程項目的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Operation of a sewage treatment works and a 300m long sewage submarine outfall.

營辦污水處理廠及300米長的海底排污管。  

 


C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499 )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400 )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311 )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358 )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 466 )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354 )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 環 評 報 告 009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09/1999) 及 環 監 手 冊 032  (登 記 冊 編 號 : EP-032/1999) 的 複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B 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009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09/1999)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1.9   所 有 按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複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本 。


2. 承 擔 工 程 項 目 的 前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承 擔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有 超 過 7 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帶 領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環 監 手 冊 032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測 規 定 ,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2   在 承,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有 超 過 7 年 經 驗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3.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3.1   ,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工 程 師 批 准 後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009 1

3.2   2002 的 污 水 處﹙即池﹚ 300 1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4.1   環 監 手 冊 032 載 明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必 須 全 部 實 施 。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獲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上 述 環 監 手 冊 載 明 的 規 定 , 才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須 按 照 環 監 手 冊 032 對 水 質 監 測 的 規 定 ,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水 質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水 質 影 響 監 測 ;

(c)如 果 超 逾 了 上 述 環 監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準 則 , 須 按 照 該 份 手 冊 載 明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進 行 補 救 工 作 ; 及

(d)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工 作 的 3 個 工 作 天 內 , 記 錄 及 保 存 上 文 (a) (b) 項 的 詳 細 記 錄 , 以 便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在 工 地 存 備 資 料 以 供 查 閱 。

4.3   已 經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文 本 。

4.4   在 每 個 須 提 交 報 告 月 份 最 後 一 天 起 計 的 10 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 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按 指 定 形 式 或 方 法 提 交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4.5   在 每 個 須 在 提 交 報 告 季 度 最 後 一 天 起 計 的 10 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 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季 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按 指 定 形 式 或 方 法 提 交 季 度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4.6   在 海 底 排 環 境 監 測 及 審 核 計 劃 終 止 後 的 20 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 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最 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7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8   環 監 手 冊 032 內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內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執 行 。

4.9   環 監 手 冊 032 及 所 有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說 明 的 全 部 措 施 , 必 須 予 以 執 行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 部 , 即 : A 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B 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及 C 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內 展 示 新 版 本 的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 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內 展 示 新 版 本 的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運 輸 及 公 務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另 一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 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7 字 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辦 事 處 。

 

 

ID: FEP-01-040-200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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