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第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ATAL Belgoprocess Joint Venture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及 12 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批予ATAL Belgoprocess Joint Venture Limited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
本新的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06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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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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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ow-level Radioactive Waste Storage Facility – Environmental Impact and Safety Assessment (June 1995) (Register No. EIA-064/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port"] (2)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4 March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31/2002) (3)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31/2002) issued on 11 April 2002 (4) Application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30 July 2003 (Application No. FEP-063/2003)
(1)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1995年6月) (登記冊編號 : EIA-064/BC) 「下稱環境影響及安全評估報告」 (2) 於2002年3月14日申請之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AEP-131/2002) (3) 於2002年4月11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編號 EP-131/2002 (4) 於2003年7月30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FEP-063/2003) |
August 2003 2003年8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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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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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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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Low-level Radioactive Waste Storage Facility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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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A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for industrial or special waste.
為工業廢物或特殊廢物而設的廢物處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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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w-level radioactive storage facility is located at Sum Wan, Siu A Chau a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位於小鴉洲的深灣如本許可証圖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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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A site of 0.6 ha constructed with a single storey building of approximately 44m x 24 m in size. Scope of the construction includes: (i)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ii) building works including building services, and (iii) operation of the facility
在0.6公頃工地內興建一座約面積約44米X24米的單層建築物。工程範圍包括: (i) 土木工程; (ii) 興建建築物包括有關使用設施; (iii) 該設施的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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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EIA-064/BC)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或本許可證所說明的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廢物儲存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的詳細設計。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境影響及安全評估報告 (登記冊編號:EIA-064/BC) 第5.3段所載有關放射標準及安全原則的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資料。
環境及放射等影響的監測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的一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批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境影響及安全評估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分別載有建造及營辦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期間進行生態及水質監測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最新資料。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規定和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監手冊」。環監手冊須包括按環境影響及安全評估報告所簡述的放射性監測建議。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原生的本地草及灌木品種,修復受建造工程影響的草地及矮灌木,但不得使用噴漿混凝土重建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後面的削土斜坡。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以乾設施方式營辦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不得產生放射性廢水。
2.8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內採用通風旱廁類型的洗手間。
2.9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內採用電動車輛。
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0 最高建築物高度不得超出主水平基準以上14米。
2.11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須為以鋼筋混凝土及建築物鋼框建造的密封式建築物,面積約為44米乘24米,而高度則為6.5米。
2.12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須以平滑瓦片及防水物料鋪砌斜面屋頂。支柱及外牆須以天然石塊鋪砌,使建築物與自然環境配合。
2.13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的堆積場須在設施近岸的一面建造。
2.14 低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的外層須在營辦前髹上柔和的顏色,以配合四周的環境。
3. 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由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噪音及空氣質素的基線監測;
(b)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噪音及空氣質素的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環監手冊指定的標準,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件/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和保存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3.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3.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核證。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均須盡快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結果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及有關環境監察結果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1/13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