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171/2004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1/171/200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GAMMON SKANSKA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批予金門建築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新的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064/2004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Agreement No. CE88/98 Improvement to Castle Peak Road between Ka Loon Tsuen and Siu Lam – Investigation Assignment (Register No.: AEIAR-047/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August 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IA Executive Summary (August 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August 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1) 合約編號CE88/98 青山公路嘉龍村至小欖的改善工程– 勘查研究 (登記冊編號: AEIAR-047/200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8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2001年8月) [下稱「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001年8月) [下稱「環監計劃」]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5 December 2001 (Reference: (30) in EP2/N4/A/67 Part IV) (2) 署長於2001年12月5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30) in EP2/N4/A/67 Part IV)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0 June 2003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Application No. AEP-171/2003) (3) 於2003年6月20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171/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4)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71/2003) issued on 17 July 2003 (4) 於2003年7月17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71/2003)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0 November 2003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Application No. VEP-120/2003) (5) 於2003年11月10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120/2003)
(6)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71/2003/A) issued on 4 December 2003 (6) 於2003年12月4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71/2003/A)
(7)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9 March 2004 (Application No. FEP-064/2004) (7) 於2004年3月29日提交之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FEP-064/2004)
|
22 April 2004
2004年4月22日
Date 日期 |
|
(WONG Hon-meng) Acting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黃漢明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Improvement to Castle Peak Road between Ka Loon Tsuen and Siu Lam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青山公路嘉龍村至小欖的改善工程 [這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road bridge more than 700 m in length between abutments.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700米的行車橋樑。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section of Castle Peak Road between Ka Loon Tsuen and Siu Lam.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介乎嘉龍村及小欖之間的一段青山公路。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comprises: 1. Widening of about 1.1 km of Castle Peak Road between Ka Loon Tsuen to Tai Lam Kok on its seaward side from a single carriageway to a dual 2-lane carriageway; 2. Construction of a new dual 2-lane viaduct approximately 0.8 km long from Tai Lam Kok to Siu Lam with low noise road surfacing; 3. Provision of a 3.0 m wide footpath on both sides of the road between Ka Loon Tsuen and Tai Lam Kok; 4. Provision of a 1.5 m wide amenity strip on the proposed seaward side footpath between Ka Loon Tsuen and Tai Lam Kok; 5. Reconstruction of the pavement of Castle Peak Road between Tai Lam Kok and Siu Lam; 6. Construction of about 1.1 km of seawall between Ka Loon Tsuen and Tai Lam Kok and reclamation of about 0.8 hectare of land at Tai Lam Kok for the road widening; 7. Reprovision of existing legal run-ins and appropriate modifications to junction affected by this road improvement scheme; and 8. Associated slope works, natural terrain hazard study and the associated hazard mitigation measures, roads and drainage works, traffic aids, street furniture and public lighting, utilities works, environmental mitigation measures, landscape and other ancillary works.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1. 把介乎嘉龍村與大欖角之間一段約1.1公里長的青山公路的朝海路段,由不分隔車路擴闊為雙程雙線分隔車路; 2. 建造一條新的雙程雙線高架道路,長度約為0.8公里,連接大欖角和小欖,並鋪設低噪音路面; 3. 在介乎嘉龍村與大欖角之間的一段青山公路兩旁闢建3米闊的行人徑; 4. 在介乎嘉龍村與大欖角之間的擬建朝海行人徑闢設1.5米闊的美化市容地帶; 5. 重鋪介乎大欖角與小欖之間一段青山公路的路面; 6. 為進行道路擴闊工程,在嘉龍村與大欖角之間建造約1.1公里長的海堤,並在大欖角進行面積約0.8公頃的填海工程; 7. 重置現有的合法車輛出入通道,並為受這項道路改善計劃影響的路口作出適當修改;和 8. 相關的斜坡工程、天然地形危險研究及相關的危險緩解措施、道路及排水工程、交通輔助設施、街道設施及公共照明、公用設施工程、環境影響緩解措施、景觀美化工程,以及其他附屬工程。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 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47/2001)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結果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在接獲署長的書面通知後撤換環境小組組長,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在接獲署長的書面通知後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建造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2 為減輕工程項目所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景觀美化措施須按照本許可證圖2a至2d執行。
拆建廢料影響管理措施
3.3 工程項目產生的拆建物料須妥善管理,方法是執行下述措施:
(a) 在工地內貯存、分隔及再用物料以填補路堤;
(b) 在工地內妥善分隔廢料,以便循環再用;
(c) 考慮再用鋼模板或塑膠塗料;以及
(d) 在核准公眾填土區或署長同意的填海區棄置隋性拆建物料。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4 為減輕對陸上生境造成的生態影響,須在工地界線內進行不少於2.67公頃的補償種植。
交通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5 為減輕營辦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交通噪音影響,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按照本許可證圖1,在高架道路鋪設低噪音路面。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使用聚合物改性多孔面層物料鋪設。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6 為減輕大欖角的海事工程所造成的水質影響,須採取下述措施:
(a) 用作進行挖泥工程的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最大總挖泥量不得超逾每天3 000立方米;
(b) 挖泥工程進行期間,須圍繞挖泥區附近範圍設置淤泥屏障;
(c) 填土工程只可在海堤後面進行;
(d) 為免抓斗提起時濺出沉積物,須採用密封的機動抓斗;
(e) 所有開底躉船及挖泥機均須密封覆蓋至底部孔口,以免物料濺溢;以及
(f) 在裝載挖出物料至躉船及抓斗期間,物料不得濺落附近水域。在裝載或運送挖出物料期間,物料不得溢出,以免污染水質。
3.7 為減輕其他建造活動所造成的水質影響,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所說明的各項緩解措施。
4.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取樣及測量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空氣質素、噪音及水質的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空氣質素、噪音及水質的影響監測;
(c) 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 營辦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鋪設低噪音路面
5.1 條件第3.5項說明的低噪音路面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鋪設。
持續實施景觀美化措施
5.2 條件第3.2項說明的所有景觀美化措施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並持續實施。
6.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6.1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監察行車噪音
6.2 為核實交通噪音評估,須進行環監手冊所說明的行車噪音監察工作,方法是比較預測噪音影響及實際影響。製備的報告須記錄監察詳情及結果,當中包括量度的噪音聲級與環評報告所載的預測聲級比較。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監察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按照下文條件第7.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1份電子版本。
7.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本許可證A部所列的文件(1)至(3)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自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有關本工程項目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 (空氣質素、噪音及水質) 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1/171/2004
附錄A (條件第3.7項所述)
其他建造活動引致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i) 在工地平整工程展開前,須密封所有污水渠及排水渠的接駁位,以免碎屑 / 泥土 / 泥沙混入公共污水渠 / 排水渠;
(ii) 在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周邊水道,以阻截工地外的雨水徑流;
(iii) 臨時溝渠如排水道、土堤或沙包屏障須予設置,以便徑流透過隔沙 / 隔泥池流入雨水渠;
(iv) 為清除工地徑流的泥沙 / 淤泥,須設置泥沙 / 淤泥清除設施,以收集工地產生的全部地面水;
(v) 臨時通路須由碎石保護,如可能落下暴雨,則須保護外露的坡面;
(vi) 在暴雨期間,所有露天存放的建築材料 / 挖出物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
(vii) 工地內產生的碎屑和垃圾不得混入附近的近岸水域及雨水渠;
(viii) 所有燃料箱及貯存區均須設於密封的堤壆保護區內,而保護區的容量須相等於最大燃料箱貯存量的100%;以及
(ix)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把任何泡沫、油、油脂、浮渣、垃圾或其他令人不快的物質,傾倒入工地或卸泥區範圍的水內。
圖 1 |
圖 2a |
圖 2b |
圖 2c |
圖 2d |
附錄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