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286/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1/286/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 12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Hip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
Hip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087/2008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Expansion of Heliport Facilities at
Macau Ferry Term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xecutive
Summar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Audit (EM&A) Manual (Register No.:
AEIAR-095/20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港澳碼頭直升機場設施擴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登記冊編號: AEIAR-095/2006)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with Conditions dated 8 February
2006 (Reference: (2) in EP2/H3/B/165 Pt.4) (2) 署長於2006年2月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2) in EP2/H3/B/165
Pt.4)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3 September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86/2007) (3)
於2007年9月3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86/2007)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7 September 2007 (No. EP-286/2007)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4) 於2007年9月27 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286/2007) 以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 |
|||
|
(5)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5 January 2008 (Application
No. FEP-087/2008)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5) 於2008年1月25日提交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 FEP-087/2008) 以建造指定工程項目
|
|||
February 2008 2008年2月 日 |
|
|
||
Date 日期 |
|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 代行) |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 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Expansion of Heliport Facilities at Macau Ferry Terminal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港澳碼頭直升機場設施擴建 [上列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A helipad
within 300 m of existing or planned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在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住宅發展 300米 內的直升機升降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Macau
Ferry Terminal, Sheung Wan, Hong Kong Island.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o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香港島上環港澳碼頭。工程項目的地點如本環境許可證的圖1所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a)
Construction of a new elevated landing/take-off helipad of size of
about 42m x 42m to the east of the existing helipad, and other related works; (a)
於現有升降坪東面建造一個新的高架直升機升降坪,其面積最大約為 42米 x 42米, 及其他相關設施。 |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民航條例 (第448章)、民航(飛機噪音)條例 (第312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及批准條件(登記冊編號:AEIAR-095/2006)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2007年9月3 日收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286/2007);2008年1月25日收到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 FEP-087/2008);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成立環境小組及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後,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完工後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完工日期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環評報告內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撤換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按署長要求撤換環境小組組長,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查核人(環境)或獨立環境查核人(下文稱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評報告內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內說明的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署長要求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包括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
2.4 為確保環境質素達至及保持在可接受水平,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呈交具證明文件及/或實施方案的文件,說明如何及何時完全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95/2006)的各項批核條件,以供署長批准。有關環評報告的批核條件覆述如下:
“1.由夜間十一時至翌晨八時內整段期間,不得有直升機在直升機場內升降。
2.在飛往或飛離直升機場途中,直升機所採用之航道,須較原建議之航道再進一步北移,以便更遠離港島沿岸(如夾附的計劃1 所示)。
3. 直升機場須採用較S76C+ 型號更為寧靜的直升機機種,並可選擇於:
a. 新直升機場啟用時立即使用;或
b. 新直升機場啟用後五年內逐步淘汰S76C+ 型號直升機;或
c. 由民航處訂定切實可行的五年計劃,以落實採用較寧靜的直升機機種。
4. 為盡可能減低直升機噪音至最切實可行的水平,應在晚間時段(即由下午七時至十一時),按下列安排,訂定直升機的升降時間表:
a. 自新舊直升機場升降的總數,不得超過34架次;
b. 自新直升機場升降的總數,不得超過22架次;
c. 為盡量發揮新直升機場的較佳隔音效果,當同一個晚上自新舊直升機場升降的總數等於或少於22架次時,直升機應全使用新直升機場升降;以及
d. 當同一個晚上自新舊直升機場升降的總數超過22架次時,其中22架次須在新直升機場升降,尤其是當S76C+ 型號直升機仍在使用期間。
5. 當根據條件3,直升機場已有較寧靜的直升機類型號投入服務時:
a. 在晚間時段,應盡量使用較寧靜的直升機型號,以減少直升機發出噪音而造成影響;以及
b. 如仍有較大噪音的直升機型號在直升機場內運作,便應讓這些較大噪音的直升機優先使用新直升機場,以減低直升機在晚間時段發出噪音而造成影響。”
施工階段的緩解措施
2.5 不得就工程項目的建造進行挖泥及/或海上打樁工程。
3.
工程項目環境監察及審核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評報告內環監手冊所載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並須提交署長批准。
3.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制訂投訴調查程序。有關程序須符合環監計劃所載規定。在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的整段期間,須成立及營辦社區聯絡辦事處,以便就工程項目所引起的環境滋擾或污染問題接受投訴或詢問,作出回應,並執行緩解措施。
3.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5
按照事件/行動計畫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全面及妥善執行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3
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須以書面通知署長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互聯網網址所在。互聯網網址及相關的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閱覽。
4.4
上文條件第4.3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項目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進行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進行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9.
民航事宜受民航條例(第448章)及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第312章)規管。有關民航事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與民航處聯絡。
Enviornmental Permit No. FEP-01/286/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1/28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