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275/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1/275/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2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2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aeda-CREC-SELI Joint
Ven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Maeda-CREC-SELI Joint Venture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088/2008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Tsuen Wan and Kwai Chung –
Tsuen Wan Drainage Tunne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88/2005)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AEIAR-088/2005) [下稱 “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9 August 2005
(Reference: (22) in Ax(1) to EP2/N2/Q/ (2) 署長於 |
|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11 April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75/2007) (3)
於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No.: EP-275/2007
issued on 7 May 2007 (4)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編號:
EP-275/2007於 (5)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14 April 2008 (Application No. FEP-088/2008) (5)
於 |
6 May 2008
2008年5月 6 日
Date 日期 |
|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黃漢明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rainage
Improvement in Tsuen Wan and Kwai Chung – Tsuen Wan Drainage Tunnel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荃灣及葵涌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 - 荃灣雨水排放隧道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drainage tunnel
within the Tai Mo Shan Country Park. 於大帽山郊野公園範圍內建造及營運一條雨水排放隧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o
construct a 於葵涌及荃灣油柑頭之間, 興建一條全長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以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及建議實施: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8/2005)和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88/2005)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8/2005)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8/2005)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把為工程項目聘用的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所採取的措施
水質及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3.1 為了緩解建造期間的水質及空氣質素影響,須執行以下措施:
(a) 沿貯存區周邊設置沙包或同類物品,以防工地徑流;
(b) 於隧道工程進行期間,設置沉澱池及隔柵以隔除粗粒物質;
(c) 於堆存物料上洒水,以防塵土飛揚;
(d) 以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堆存物料;以及
(e) 如無法接駁至公共污水渠,則須設置使用化學劑清理的廁所。
管理拆建廢料影響的措施
3.2 為儘量減少建造期間所產生的廢物,須執行以下措施:
(a) 工程項目的出水口及收水口的可再用拆建物料須予整理及在工程範圍內再加以適當運用,以儘量減少須於工地外處理的廢物;
(b) 為使可再用或循環再用圍板,木製圍板一律不可使用;
(c) 設置臨時廢物收集設施及在廢物收集和處理前先作貯存;以及
(d) 工程項目的拆卸及/或建造工程引致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環境易受破壞的地區內,包括但不限於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海濱保護區,自然保育區、農地及溪流生境。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3 為儘量縮減擬議的工程範圍,三疊潭及曹公潭的收水口須按圖2及3所示的設計圖設計。
3.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於溪流生境,特別是三疊潭及曹公潭範圍內,沿工程範圍邊界設置板樁、圍堰或導流壩,以防止建造期間出現工地徑流。受影響的工程範圍內須設置泥沙 / 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
3.5 為儘量減少建造期間的生態影響,須執行以下措施:
(a) 施工前,沿所有工程範圍邊界豎設圍欄;
(b) 避免對工程範圍外四周的溪流生境造成任何損害及滋擾;
(c) 建造期間,禁止於工地範圍內燃點明火;
(d) 於工程範圍內提供消防設備;以及
(e) 於建造工程竣工後立即修復臨時工程 / 受滋擾的範圍。
3.6 為緩解生態影響,須按圖4至7所示的位置進行2.2公頃的補償種植。
3.7 為改善潮間帶生境自然聚居的狀況,須按圖8所示的位置,在出水口設置護面石塊。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可向署長提提交,以徵求批准。
4.2 取樣及測量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的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的影響監測;
(c) 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以上(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每季環監報告及每年 / 最終環監檢討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6 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可向署長提提交,以徵求批准。
5.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每月 / 每季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 (空氣質素等) 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i)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10. 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 所規管。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宜聯絡勞工處。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275/2007
|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圖 7 | 圖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