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3/356/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3/356/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HUN WO – CRGL JOINT VEN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批予俊和-中國中鐵聯營(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105/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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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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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n Chai Development Phase II and Central-Wan Chai Bypass (Register No.: AEIAR-125/2008)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07)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 Further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n 11 March 2008, 9 April 2008 and 14 November 2008 under Section 8(1) of the EIAO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1 December 2008 referenced (85) in EP2/H4/S3/15 Pt.2.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3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56/2009)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356/2009 issued on 30 July 2009.
5.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3 March 2010 (Application No.: FEP-105/2010)
1. 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 (登記冊編號: AEIAR-125/2008)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7年12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 土木工程拓展署根據條例第8(1)條於2008年3月11日、2008年4月9日及2008年11月14日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
2. 署長於2008 年12月11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85) in EP2/H4/S3/15 Pt. 2
3. 於2009 年7 月3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356/2009)
4.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356/2009 於 2009年7 月30日簽發。
5. 於2010 年3 月3 日提交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 FEP-105/2010。 [下稱 “申請書編號 FEP-1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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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arch 2010 2010年 3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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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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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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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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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at Wan Chai East area – as part of the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in Wan Chai Development Phase II (WDII) area” which is covered in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6/2009) (i.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referred to as “DP3” in the EIA Report) ; and (ii) Wan Chai East Sewage Outfall (referred to as “DP5” in the EIA Report).
(Thes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aft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i) 位於灣仔東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 此工程為 “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的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的一部份,受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356/2009的管制 (亦是環評報告內稱 “DP3” 指定工程項目的一部份); 及 (ii) 灣仔東污水排水口(環評報告內稱“DP5”)。
(上述指定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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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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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will involve: (i) part of the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which is more than 5 ha. in size (i.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referred to as “DP3” in the EIA Report); (ii) dredging operations which are less than 100m from seawater intake points; (iii) submarine sewage pipeline with a diameter of 1,200mm or more and a length of 1 km or more; and (iv) a submarine sewage outfall.
此工程項目涉及: (i) 面積超過5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的一部份 (亦是環評報告內稱“DP3” 的一部份); (ii) 距離海水進水口少於100米的挖泥作業; (iii) 直徑1200毫米或以上且長度為1公里或以上的海底污水管道;及 (iv) 海底污水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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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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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a and Figure 1b of this Permit. (i) For the reclamation and dredging works (part of “DP3” ), the site location is from approximate 50m west of existing Wan Chai Star Ferry Pier to the west of ex-Wan Chai Public Cargo Working Area (ex-PCWA);and (ii) For the Wan Chai East Sewage Outfall (DP5), the site location is from the existing Wan Chai East sewage screening plant toward Victoria Harbour.
(i) 填海工程及相聯挖泥工程(“DP3”的一部份)的工程地點是由灣仔天星小輪碼頭以西50米延伸至前灣仔公眾貨物裝卸區的西邊;及 (ii) 灣仔東污水排水口(DP5) 的工程地點是由現有的灣仔東污水隔篩廠伸延至維多利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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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reclamation works with total reclamation area of approximately 2.0 ha. and subsequent removal of the approximate 0.3 ha temporary reclamation (part of DP3); · Construction of a new sewage outfall with a landfall section of 2,250mm diameter with approximate length of 180m, and a marine section of twin 1,600mm diameter submarine pipelines of about 550m length to replace and upgrade the existing Wan Chai East sewage outfall; and · Dredging works of approximately 38,000m3 marine sediment for reclam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submarine outfall.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 進行總填海面積約2.0公頃的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以及隨後移除面積約0.3公頃的臨時填海區。 · 建造一個新污水渠口來取代和改善現有的灣仔東污水渠口。新污水渠口由兩段組成,分別為一條建於陸地的,直徑為2,250毫米,長約180米的渠道和兩條建於海底,直徑為1,600毫米,長約550米的渠道;及 · 進行大約38,000立方米的海底挖泥工程,以填海及建造新污水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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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本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及建造: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356/2009);2009年7月30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FEP-105/2010);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見註8)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本許可證並不使土木工程拓展署及任何從事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海事工程的人士,可免遵守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 C部所載條件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如適用)所載的條件。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一個環境小組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見註7)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經更新的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見註7)
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
2.3 為方便監督及有效監控整項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下稱「整項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可能因多重合約引起的累積環境影響,一個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須在整項工程項目最早施工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環委會的常規成員將包括:
(a) 環境小組組長;
(b) 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c) 整項工程項目所有環境許可證及新的環境許可證的持有人。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成立的社區聯絡小組,亦須在環委會的架構下運作,以便就處理整項工程項目可能引致的累積環境影響進行所需的聯絡工作。除了本許可證條件第3.1至4.3項列明的規定或整項工程項目其後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的其他相關規定外,環委會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5(a)項所述,就如何加強監察及審核整項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提出建議及進行更新。(見註7及註8)
社區聯絡小組
2.4 一個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包括受影響地區如北角及天后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地區組織及學校組成的社區聯絡小組,須予以成立,以方便有關人士就所有環境問題,包括跟進補救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等,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社區聯絡小組須在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各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社區聯絡小組的確實成立日期、成員名單、職權範圍及聯絡詳情,均須通知署長。另外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及投訴。社區聯絡小組的詳細安排須向環委會報告,其舉辦的活動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5(a)項的規定,在更新內容反映。(見註7及註8)
提交經更新的環監手冊
2.5 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以供批核。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
(a)就如何考慮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2.4項分別規定的環委會及社區聯絡小組的要求提出建議;
(b)參考最新的施工時間表、工程項目所涉及不同合約(如有者)的分工情況,以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本許可證條件第2.10項所述,刪除原本擬建的臨時避風塘。
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56/2009),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其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經更新的環監手冊(下稱「經更新環監手冊」)載述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見註8)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6 在本許可證涵蓋的海事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海事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根據本條件提交的管理架構資料,須提供給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2.4項成立的環委會及社區聯絡小組的有關部分作為參考。(見註8)
提交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2.7 工程項目的挖泥及填海工程須分期進行。詳細的施工時間表及用1 :1 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工程項目位置圖,須在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時間表須包括最新的工程計劃,顯示各項建造活動、挖泥及填土工程的施工日期,並須參照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次序及地點進行。此份計劃提交的時間表須規管各項工作里程及預計提交文件的日期,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5、2.8、2.9、2.14、2.15、3.3、3.4及4.2項所述。(見註8)
提交隔泥幕設置計劃
2.8 隔泥幕設置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須在海事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隔泥幕設置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有關資料及建議。特別是在海岸填海區域,即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灣仔填海工程」、「臨時銅鑼灣填海工程」及「北角填海工程」進行挖掘海堤及海堤坑道填土工程時,須在四周設置隔泥幕。隔泥幕設置計劃須包括各項圖則,顯示建造工程計劃及隔泥幕在設計、運作及維修保養方面的詳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及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相關文件就進行挖掘及填土工程時設置隔泥幕的建議。隔泥幕的結構參考圖載於圖3,以供參考。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須徹底及妥善執行隔泥幕設置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見註8及註9)
提交隔泥網設置計劃
2.9 有關在海水進水口安裝、維修保養及移除隔泥網的詳情,須與本許可證表1所示的海水進水口業主及營運商進行聯絡。海水進水口的參考位置圖載於本許可證圖4及圖5,以供參考。隔泥網設置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須在海事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以提供隔泥網系統在設計、運作及維修保養方面的詳細規定。隔泥網設置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有關資料和建議,以及與海水進水口業主及營運商聯絡的結果。隔泥網的結構參考圖載於圖3,以供參考。在海水進水口附近的相關海事工程展開前,須按照隔泥網設置計劃最終定稿所述,在海水進水口設置隔泥網。為避免垃圾囤積,以及確保取得具代表性的影響監測結果,隔泥網須予以維修保養,並須每日定時收集四周的垃圾,以便在進行影響監測期間,隔泥網後面的海水不會存有漂浮垃圾。(見註8及註9)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須實施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禁止落實原本建議的臨時避風塘計劃
2.10 根據2008年11月14日接獲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持有人土木工程拓展署按環評條例第8(1)條進一步提交的資料,不得在現有銅鑼灣避風塘的北面,落實原本建議的臨時避風塘計劃(即環評報告內所指的「DP4」)。(見註9)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11 為減低填海工程對水質的影響,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須遵照海岸填海區域和分區域的施工次序及地點(本許可證圖2所示)分期進行。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共有5個海岸填海區域,分別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灣仔填海工程」、「臨時公眾貨物裝卸區填海工程」、「臨時銅鑼灣填海工程」及「北角填海工程」,而每個海岸填海區域再細分為各分區域(本許可證圖2所示)。(見註9)
2.12 為緩解挖泥工程造成的水質影響:
(a) 每個海事工程區域(即海底輸水管及灣仔東海底污水管道的海事工程區域;以及本許可證條件第2.11項所述的5個海岸填海區域)的總挖泥速度,不得超出本許可證表2所規定的每日及每小時的最高挖泥速度;
(b) 須由密封式抓斗挖泥機進行的挖泥工程:
(i) 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所有海岸填海區域和分區域的建造海堤工程,以及
(ii) 建造建議的污水管道;
(c) 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各海岸填海區域進行海堤建造工程時,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同時使用多於一部密封式抓斗挖泥機。倘若在海岸填海區域(即北角填海工程、臨時銅鑼灣填海工程或臨時公眾貨物裝卸區填海工程)進行海堤建造工程時,需要同時運作兩部密封式抓斗挖泥機,則須按本許可證表2所規定,遵循各海岸填海區域的每小時及每日整體最高挖泥速度,並進行密切監察,以及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的規定,在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以及
(d) 污水管道的挖泥工程不得與海底輸水管的挖泥工程、或海岸填海區域灣仔填海工程(包括分區域,即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灣仔填海工程第一期、灣仔填海工程第二期、灣仔填海工程第三期、灣仔填海工程第四期及臨時灣仔填海工程第四期)沿海堤的挖泥工程同期進行。倘若建議同期進行該等挖泥作業,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替代挖泥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連同有關的支持理據及額外的緩解措施(如適用者),以供署長審批。在取得署長核准前,不得實施該等同期進行的挖泥工程。提交的替代挖泥建議書,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有關資料及建議,而所造成的水質影響不得較環評報告所預測為差。
(見註9)
2.13 為緩解海水進水口附近的挖泥作業可能造成的水質影響:
(a) 海岸填海分區域灣仔填海工程第一期(本許可證圖2所示)沿西面臨時海堤進行的挖泥工程,其挖泥速度每小時不得超出94立方米,而每日則不得超出1 500立方米,以減低對水務署灣仔海水抽水站海水進水口的水質影響;以及
(b) 海岸填海分區域灣仔填海工程第一期的首段西面海堤(本許可證圖2所示),須率先建造部分海堤超出高水位線的高度,以保護附近的海水進水口,然後方可進行分區域內餘下的挖泥工程。(見註9)
2.14 為盡量減低填土工程導致沉積物流失對水質的影響:
(a) 建造海堤的填土工程須於隔泥幕後進行;
(b) 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的所有填土工程須於海堤後進行,而海堤建成後須超逾高水位線的高度;以及
(c) 任何需提供作海上通道的海堤間隙,須於四周圍上隔泥幕,詳情載於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存放的隔泥幕設置計劃的最終定稿。
(見註9)
2.15 為使經處理的污水較易擴散,須待新的灣仔東海底污水管道及污水排水口工程完成及投入運作後,方可把污水從現時的灣仔西污水隔篩廠導引至灣仔東污水隔篩廠。
2.16 許可證持有人須每日定時收集及清除漂浮垃圾,以確保工地範圍內的水域及鄰近水域沒有漂浮垃圾。
2.17 噪音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 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噪音管理計劃須包括以1:1,000的比例或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平面圖及/或說明書,以展示計劃採納的噪音緩解措施,例如安裝流動/臨時隔音屏障,使用低噪音機動設備及在合適情況下採用多階段施工時間表等。所有文件在向署長存放前,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第4.8至4.9段內載的資料和建議。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涵蓋的措施不應納入噪音管理計劃內。(見註8)
施工期間須採取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8 為減少工程項目在建造階段產生的景觀及視覺影響,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相關環節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涵蓋設計詳情、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000的比例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以展示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第10.8.14段及表10.5建議的工程項目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景觀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和建議。(見註8)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方可提交署長批准。除其他項目外,環監計劃須包括在施工期間就水質、空氣質素及噪音進行監測及審核。許可證持有人須考慮是否適合在海事工程施工期間,於北角及天后區的工地附近設置實時實地的噪音水平監測系統。(見註7及註8)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見註7及註8)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見註8)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在編製該份每月環監報告時,許可證持有人須處理所有因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包括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中環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連接路)涉及的同期活動造成的累積工程影響。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見註8及註9)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見註7及註8)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定期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見註8)
4.2 一個用作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的特定網站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並須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見註9)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核准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見註9)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持有人土木工程拓展署,須遵照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就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
a. 成立一個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的環境小組;
b. 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
c. 成立一個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以及
d. 成立一個社區聯絡小組。
8.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持有人土木工程拓展署,須遵照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就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
(i) 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的施工日期;
(ii) 通知署長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的成立日期;
(iii) 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成立日期;
(iv) 向署長提交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經更新的環監手冊),以供批核;
(v) 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海事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
(vi) 向署長存放詳細的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vii) 向署長存放隔泥幕設置計劃;
(viii) 向署長存放隔泥網設置計劃;
(ix) 向署長存放噪音管理計劃;
(x) 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
(xi) 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以及
(xii) 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
所有提交文件及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在提交署長前,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9.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持有人土木工程拓展署,須遵照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就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
(i) 實施建議的輸水管工程、建議的污水管道工程及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圖1及圖2所示在海岸填海區域和分區域進行的海事工程,與及有關的環境緩解措施;以及
(ii) 根據2008年11月14日接獲土木工程拓展署按環評條例第8(1)條進一步提交的資料,不得在現有銅鑼灣避風塘的北面,落實原本建議的臨時避風塘計劃(即環評報告內所指的「DP4」);以及
(iii) 設立特定網站用作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
10.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11.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12.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3/356/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3/356/2009
表1: 在中期建造階段設置隔泥網(根據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的表5.39)
中期建造階段 |
設置隔泥網的地點 |
情景2A,同期在海岸填海區域(即會展填海工程、灣仔填海工程、臨時公眾貨物裝卸區填海工程和北角填海工程)及輸水管海事工程區域進行挖泥工程
|
水務署海水進水口,位於西灣河、鰂魚涌、上環、九龍南及灣仔。 冷卻水進水口,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第一期、電訊大廈/香港演藝學院/瑞安中心/灣仔政府大廈/稅務大樓/入境事務大樓及新鴻基中心。 |
情景2B,同期在污水管道區域及海岸填海區域即臨時銅鑼灣填海工程進行挖泥工程 |
水務署海水進水口,位於上環及灣仔。 冷卻水進水口,位於金鐘政府合署、怡東酒店和世貿中心以及皇室堡。 |
情景2C,同期在海岸填海區域(即會展填海工程及臨時銅鑼灣填海工程)進行挖泥工程。. |
位於上環的水務署海水進水口及重置水務署灣仔海水進水口。 冷卻水進水口,位於港鐵南、怡東酒店和世貿中心以及重置皇室堡。 |
註: 本表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2.9項一併閱讀。
海事工程區域(包括5個海岸填海區域)及海水進水口的參考位置分別見於本許可證的圖1a、2、4及5。(見註9)
表2: 建議最高挖泥速度(根據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的表5.47)
海事工程區域 |
最高挖泥速度 |
||
每日速度 (立方米/日)
|
每小時速度 (立方米/小時) (每日16小時) |
||
在海岸填海區域進行挖泥工程 |
|
||
北角填海工程 (NPR) |
6,000 |
375 |
|
臨時銅鑼灣填海工程 (TCBR) |
6,000 |
375 |
|
臨時公眾貨物裝卸區填海工程 (TPCWA) |
5,000 |
313 |
|
灣仔填海工程 (WCR) |
6,000 |
375 |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會展) |
會展填海工程第一期、會展填海工程第三期(西)及會展填海工程第三期(東)分區域 |
1,500 |
94 |
會展填海工程第二期(西)及及會展填海工程第二期(東) 分區域 |
6,000 |
375 |
|
在其他海事工程區域沿著管道進行挖泥工程 |
|||
海底輸水管 |
1,500 |
94 |
|
灣仔東海底污水管道 |
1,500 |
94 |
註:本表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2.12至2.13項及圖1a和2一併閱讀。(見註9)
| 圖 1a | 圖 1b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