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3/364/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3/364/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LAM WOO &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批予聯益建造有限公司(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FEP-11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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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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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ntral - Wan Chai Bypass and Island Eastern Corridor Link (Register No.: AEIAR-041/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uly 2001)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CWB&IECL EIA Report dated 31 August 2001 referenced (19) in Ax(2) to EP2/H4/A/10 II.
3. Wan Chai Development Phase II and Central-Wan Chai Bypass (Register No.: AEIAR-125/2008)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07)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 Further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n 11 March 2008, 9 April 2008 and 14 November 2008 under Section 8(1) of the EIAO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WDII&CWB EIA Report dated 11 December 2008 referenced (85) in EP2/H4/S3/15 Pt.2.
5. Central Reclamation Phase III – Studies, Site Investigati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Register No.: AEIAR-040/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uly 2001)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6.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CRIII EIA Report dated 31 August 2001 referenced (19) in Ax(4) to EP2/H4/C/09 II.
7.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356/2009 issued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n 30 July 2009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following designated projects: (i)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in Wan Chai Development Phase II (WDII) area (referred to as “DP3”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ii) Wan Chai East Sewage Outfall (referred to as “DP5”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and (iii) Dredging for the Cross-harbour Water Mains from Wan Chai to Tsim Sha Tsui (referred to as “DP6”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8.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27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64/2009)
9.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364/2009 issued on 17 August 2009.
10.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23 June 2010 (Application No.: FEP-110/2010).
1. 中環及灣仔繞道和東區走廊連接路設計及建築工程 (登記冊編號: AEIAR─041/200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7月) [下稱「CWB&IECL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2. 署長於2001 年8月31日發出CWB&IECL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19) in Ax(2) to EP2/H4/A/10 II
3. 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 (登記冊編號: AEIAR-125/2008)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7年12月) [下稱「WDII&CWB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 土木工程拓展署根據條例第8.(1)條於2008年3月11日、2008年4月9日及2008年11月14日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
4. 署長於2008 年12月11日發出批准WDII&CWB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85) in EP2/H4/S3/15 Pt. 2
5. 中環填海計劃第III期 - 研究、實地堪測、設計與建築(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7月) [下稱「CRIII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6. 署長於2001 年8月31日發出 CRIII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19) in Ax(4) to EP2/H4/C/09 II
7.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356/2009; 於2009年7月30日簽發與土木工程拓展署以建造以下指定工程項目: (i) 在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的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WDII&CWB環評報告內稱“DP3”) (ii) 灣仔東污水排水口(WDII&CWB環評報告內稱“DP5”);及 (iii) 灣仔至尖沙咀海底輸水管的挖泥工程(WDII&CWB環評報告內稱“DP6”)。
8. 於2009 年7 月27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364/2009)
9.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364/2009 於 2009年8 月17日簽發。
10. 於2010 年 6 月23 日提交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 FEP-1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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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uly 2010 2010 年 7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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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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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UNG Wai Tak, Victor)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楊維德 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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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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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 Wan Chai Bypass (CWB) at FEHD Whitfield Depot (Contract No. HY/2009/17) – Advance Piling Works – as part of the “Central – Wan Chai Bypass including its Road Tunnel and Slip Roads” (the CWB project) which is covered in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中環灣仔繞道 - 食環署威菲車房(合約編號 HY/2009/17) - 前期打樁工程,此工程為 “中環灣仔繞道(包括其行車隧道及連接路)” 的一部份,受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364/2009的管制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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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will involve the advance piling works (as part of the CWB project).
此工程項目涉及前期打樁工程。(CWB 工程項目 的一部份)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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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near the bridge of Island Eastern Corridor, North Point, Hong Kong.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a and 1b of this Permit.
香港北角東區走廊橋底附近。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 Construction of total seven (7) nos. of bored piles having diameter of 1500mm in the advance piling works (part of the CWB project)
[Remark: No pile cap will be observed after finishing the works.]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 於前期打樁工程建造合共七支1500毫米的螺旋樁。(CWB工程項目的一部份)
[備註: 工程完結後,樁帽不會高出地面。]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本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及建造: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核准的CRIII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及於2009年7月30日就本許可證A部所述海事工程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所說明的有關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於 2009年8 月17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FEP-110/2010) ;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其附件列明(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工程項目如本許可證A部所述,由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所涵蓋。該兩份環評報告相應的涵蓋範圍見本許可證圖1a。中環及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西面部分由中環及灣仔繞道工程項目西面界線起始,至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範圍的東面界線(近灣仔龍景街)為止。中環及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東面部分由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範圍的東面界線起始,至中環及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東面界線為止。中環及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西面部分由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所涵蓋,並在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清楚列明。中環及灣仔繞道工程項目東面部分則由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所涵蓋。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見註 8 )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本許可證並不使路政署或任何從事「中環灣仔繞道,包括其行車隧道及連接路」(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的人士,可免遵守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C 部所載條件或署長隨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如適用)所載的條件。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
2.3 為方便監督及有效監控整項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下稱「整項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可能因多重合約引起的累積環境影響,須在整項工程項目最早施工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環委會的常規成員包括:
(a) 環境小組組長;
(b) 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c) 整項工程項目所有環境許可證及新的環境許可證的持有人。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成立的社區聯絡小組,亦須在環委會的架構下運作,以便就處 理整項工程項目可能引致的累積環境影響進行所需的聯絡工作。除了本許可證條件第3.1至4.3項列明的規定或整項工程項目其後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的其他相關規定外,環委會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5(a)項所述,就如何加強監察及審核整項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提出建議及進行更新。(見註7及8)
社區聯絡小組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社區聯絡小組。小組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組成,包括受影響地區如北角及天后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地區組織及學校,以方便有關人士就所有環保問題,包括跟進補救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等,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社區聯絡小組須在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許可證持有人須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確實成立日期、成員名單、職權範圍及聯絡詳情,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及投訴。社區聯絡小組的詳細安排須向環委會報告,其活動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5(a)項的規定,在更新內容反映。(見註7及8)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核。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
(a) 就如何考慮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2.4項分別規定的環委會及社區聯絡小組的要求提出建議;
(b) 考慮在中環灣仔繞道工程施工期間,於適當的時候在北角及天后區的工地範圍附近設置實時實地的噪音水平監測系統;
(c) 參考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的相關環監規定、最新的施工時間表、工程項目所涉及不同合約(如有)的分工情況、最新的工程項目資料,以及最新的環境緩解措施。
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及核准的CRIII 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內載的相關資料及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其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經更新的環監手冊(下稱「經更新的環監手冊」)載述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見註8)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6 許可證持有人在本許可證涵蓋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根據本條件提交的管理架構資料,須提供給許可證持有人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2.4項將會成立的環委會及社區聯絡小組的有關方面作為參考。(見註8)
提交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2.7 在工程項目的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的工程項目施工時間表。時間表須包括最新的工程計劃,顯示各項建造活動的施工日期。此份提交的時間表須規管各項工作里程及預計提交文件的日期,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6、2.8及2.9項所述。(見註8)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位置圖及設計圖則。提交的圖則須附有說明,詳述工程的界線、工程範圍及各項主要環境緩解措施的實施地點。(見註8)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9 為緩解建築噪音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築噪音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內容包括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設計圖則及詳細說明,展示各項噪音緩解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使用可移動/臨時隔音屏障、較靜的機動設備及採用多段式施工時間表。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相關資料和建議,然後才向署長存放。根據本條件提交的文件定稿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涵蓋的措施不應納入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內。(見註8)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和規定執行。計劃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方可提交署長批准。除其他項目外,環監計劃須包括各施工階段的空氣質素及噪音監測和審核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考慮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適當時間,於北角及天后區的工地附近設置實時實地的噪音水平監測系統;無論如何,該監測系統須於拆卸現有東區走廊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星期設置。實時噪音監測結果須上載互聯網網站,詳情見本許可證條件第4.2項。(見註7及8)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見註7及8)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見註8)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在編製該份每月環監報告時,許可證持有人須處理所有因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包括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及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涉及的同期工程活動造成的累積影響。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見註8及9)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見註7及8)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定期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見註8)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見註9)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核准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見註9)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本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持有人( 路政署 ) 必須就中環灣仔繞道工程:
a. 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
b. 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
c. 聯絡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的持有人,共同成立一個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以及
d. 聯絡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的持有人,共同成立一個社區聯絡小組。
8. 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本環境許可證EP-364/2009持有人( 路政署 ) 必須就中環灣仔繞道工程:
(i) 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
(ii) 通知署長環委會的成立日期;
(iii) 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成立日期;
(iv) 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手冊提交署長批准;
(v) 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
(vi) 向署長存放詳細的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vii) 向署長存放建築噪音管理計劃;
(viii) 向署長存放運作期的空氣質素管理計劃;
(ix) 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
(x) 向署長存放連接路8的額外緩解計劃;
(xi) 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以及
(xii) 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
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
9. 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或署長其後根據條例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本環境許可證EP-364/2009持有人( 路政署 ) 必須就中環灣仔繞道工程:
(i) 於環境許可證EP-364/2009圖1所示位置,實施建議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包括其隧道、連接路、通風大樓/通風排氣口的建造工程;及各項相關環境緩解措施,以及
(ii)
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
10.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 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11.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12.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3/364/2009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3/36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