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 - 01/2000/A/EP-047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 - 01/2000/A/EP-04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47/2000 granted to KOWLOON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on 6 January 2000. This amended Permit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7/2000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現 修 訂 於 2000年 1月 6日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47/2000。 許 可 証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47/2000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
VEP-010/2000 |
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 請 修 訂 的 條 款 或 事 項 |
Conditions 2.4, 2.5 and 2.6 in EP-047/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47/2000中 第 2.4, 2.5及 2.6條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its Technical Annexes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西 鐵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其 技 術 附 件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149/1998)[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0472000 issued on 6 January 2000. 已 簽 發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47/2000; 於 2000年 1月 6日 簽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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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Elvis W.K. AU)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in Yuen Long 元 朗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Reprovision of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重 置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Yuen Long Area 12.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元 朗 第 12區 。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Construct a temporary dual-storey fish trading market on a reserved site of approximately 6000m2 在 一 幅 約 6000平 方 米 的 預 留 土 地 建 造 一 個 臨 時 雙 層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 |
1. | 一 般 條 件 |
1.1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 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
1.2 |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 章);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 章);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 章);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 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 章); 及 其 他 條 例 。 |
1.3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
1.4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
1.5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
1.6 | 在 駐 工 地 工 程 師 辦 公 室 和 承 建 商 辦 公 室 內 須 各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的 複 本 , 以 供 參 閱 。 |
1.7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
1.8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和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作 。 |
1.9 |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
1.10 |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複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本 。 |
1.11 |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獲 批 准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由 按 條 件 第 2.2項 聘 用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批 准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
2. | 建 造 工 程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
2.1 |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須 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帶 領 。 環 境 經 理 須 負 責 實 施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
2.2 |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和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實 施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
2.3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 套 1:250 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和 解 釋 說 明 , 並 顯 示 工 地 範 圍 、 附 屬 路 線 及 環 評 報 告 所 評 核 的 其 他 設 施 。 所 提 供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採 取 緩 解 措 施 的 地 點 和 解 釋 說 明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和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 工 程 項 目 須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和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而 建 造 。 |
2.4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編 號 DD200/10/A02/702 、 DD200/10/A02/703 及 DD200/10/A04/712 (夾 附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2、 3 及 4) , 設 計 與 建 造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上 落 貨 區 和 市 場 建 築 物 。 |
2.5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編 號 DD200/10/A04/701 及 DD200/10/A04/711 (夾 附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5 及 6), 設 計 與 建 造 市 場 檔 位 , 以 確 保 空 氣 流 通 。 |
2.6 | 在 地 政 監 督 終 止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短 期 租 約 時 , 本 許 可 證 當 作 撤 銷 論 。 |
2.7 | 在 按 照 上 文 條 件 第 2.4 項 規 定 進 行 的 市 場 建 築 物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4星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 套 1:250 比 例 的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詳 細 設 計 及 立 視 的 竣 工 圖 。 |
2.8 | 在 按 照 上 文 條 件 第 2.5 項 規 定 進 行 的 市 場 建 築 物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4星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 套 1:250 比 例 的 市 場 建 築 物 剖 面 及 立 視 的 竣 工 圖 。 |
2.9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A所 述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產 生 的 建 築 塵 埃 影 響 。 |
2.10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B所 述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產 生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 |
2.11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設 計 與 建 造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的 排 水 系 統 , 其 中 包 括 : (b) 地 面 排 水 溝 應 設 有 適 當 網 眼 的 過 濾 網 ; (c) 地 面 排 水 溝 每 隔 六 個 檔 位 應 裝 設 可 拆 出 清 洗 的 垂 直 過 濾 網 ; (d) 地 面 排 水 溝 接 駁 污 水 排 放 處 應 加 闊 ; (e) 污 水 排 放 處 應 裝 有 附 有 鍵 蓋 的 三 角 錐 形 過 濾 網 , 錐 形 網 身 上 應 有 垂 直 的 網 眼 ; 及 (f) 三 角 錐 形 濾 網 下 應 裝 有 附 排 水 眼 的 可 移 坑 桶 。 |
3. | 確 定 建 造 工 程 的 環 境 表 現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採 取 的 措 施 |
3.1 |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 年 營 辦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須 監 察 落 成 的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噪 音 表 現 , 並 按 月 向 署 長 報 告 , 以 供 署 長 考 慮 元 朗 第 12 及 15 區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的 外 牆 是 否 有 潛 在 的 不 良 噪 音 影 響 。 |
3.2 | 如 署 長 認 為 落 成 的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噪 音 表 現 , 不 可 能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就 於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年 營 辦 期 間 元 朗 第 12及 15規 劃 區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所 作 的 規 定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須 執 行 環 評 報 告 指 定 及 按 署 長 所 同 意 的 緩 解 措 施 , 並 須 令 署 長 滿 意 , 以 避 免 不 良 的 環 境 影 響 。 |
3.3 |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年 營 辦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須 與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未 來 營 辦 商 聯 絡 , 以 確 保 能 採 用 良 好 的 內 務 管 理 及 營 運 方 法 , 如 在 落 貨 期 間 關 掉 車 輛 引 擎 及 泵 。 |
3.4 | 在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的 3年 營 辦 期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須 監 察 及 檢 討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表 現 成 效 , 並 按 月 向 署 長 報 告 , 供 署 長 考 慮 是 否 須 採 取 額 外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如 署 長 認 為 有 需 要 採 取 額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以 避 免 不 良 的 環 境 影 響 , 一 俟 署 長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 ii) 修 建 市 場 建 築 物 , 以 確 保 建 築 物 向 西 的 外 牆 沒 有 門 窗 或 只 有 裝 設 隔 音 設 備 的 門 窗 , 包 括 加 建 上 蓋 和 邊 界 牆 , 以 阻 隔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造 成 的 噪 音 影 響 ; iii) 在 相 關 工 程 展 開 和 建 議 修 建 工 程 進 行 前 至 少 1 個 月 , 把 建 議 修 建 工 程 的 計 劃 及 圖 則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iv) 如 署 長 要 求 , 安 裝 額 外 的 機 動 通 風 系 統 , 使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內 的 空 氣 流 通 、 異 味 沖 淡 , 並 防 止 附 近 道 路 車 輛 排 出 的 廢 氣 積 聚 。 機 動 通 風 系 統 的 設 計 及 實 施 計 劃 ,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1個 月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
註 : | |
1.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 部 , 即 :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B 部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及 C 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font> |
3. |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
4. | 根 據 條 例 第 14 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
5. |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
6. |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7 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
7. |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
8.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第 17 條 的 規 定 , 申 請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經 修 改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後 30 天 內 ,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反 對 署 長 的 決 定 。 |
附 件 A
建 築 塵 埃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塵 埃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a) 挖 出 的 物 料 的 堆 放 高 度 須 控 制 於 合 理 的 水 平 , 以 盡 量 減 少 裝 卸 物 料 時 散 逸 塵 埃 ;
(b) 用 貨 車 運 載 物 料 時 , 裝 載 物 料 的 高 度 不 得 超 出 邊 板 和 尾 板 的 高 度 , 並 須 在 駛 出 工 地 前 把 物 料 弄 濕 或 用 物 覆 蓋 ;
(c) 輪 胎 清 洗 設 施 須 設 於 工 地 的 出 口 ;
(d) 所 有 堆 存 的 石 料 或 棄 土 必 須 加 以 圍 封 或 覆 蓋 , 並 在 乾 燥 或 風 大 的 日 子 經 常 灑 水 ; 及
(e) 在 工 地 內 有 可 能 散 發 塵 埃 的 地 方 經 常 灑 水 , 有 效 防 止 塵 埃 散 逸 。
附 件 B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噪 音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a) 在 工 地 只 使 用 保 養 良 好 的 設 備 , 而 設 備 須 按 照 建 造 計 劃 定 期 維 修 ;
(b) 間 歇 使 用 的 機 器 和 設 備 (如 貨 車 )須 在 非 使 用 期 間 關 閉 或 調 低 ;
(c) 如 知 道 某 種 設 備 只 朝 一 個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 應 妥 善 規 劃 其 裝 設 位 置 , 使 所 產 生 噪 音 盡 量 遠 離 附 近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應 為 建 築 設 備 安 裝 滅 聲 器 或 減 聲 器 , 並 須 加 以 妥 善 保 養 ;
(e) 活 動 設 備 的 裝 設 位 置 , 要 盡 量 遠 離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f) 活 動 隔 音 屏 障 的 裝 設 位 置 , 須 在 破 碎 機 和 挖 土 機 等 高 噪 音 設 備 的 數 米 範 圍 內 ;
(g) 隔 音 屏 障 須 裝 上 吸 音 物 料 ; 及
(h) 應 按 建 議 設 置 工 地 圍 板 , 既 可 作 為 工 程 範 圍 與 較 低 層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之 間 的 屏 障 , 又 可 美 化 景 觀 。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