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4/2000/A/EP-03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14/2000/A/EP-03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30/1999 granted to the REGIONAL HIGHWAY ENGINEER / NEW TERRITORIES REGION, HIGHWAY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on 19 July 1999. This amended Permit is for the constructing and operating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0/1999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現 修 訂 於 1999年 7月 19日 批 予 路 政 署 (新 界 區 /助 理 署 長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0/1999。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和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0/1999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
VEP-014/2000 |
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 請 修 訂 的 條 款 或 事 項 |
Conditions 1.8 and 2.4 in Part C of EP-030/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0/1999 C部 條 件 第 1.8 及 2.4 項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Widening of Fo Tan Road and Related Improvement Measures - Investigation Assignment (Register No. EIA-139/BC)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Issue 3, February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and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Issue 4, February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火 炭 路 擴 闊 及 於 火 炭 進 行 的 相 關 改 善 工 程 (登 記 冊 編 號 : EIA-139/BC)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2/2000. 申 請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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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Elvis W.K. AU)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Widening of Fo Tan Road and Related Improvement Measures in Fo Ta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火 炭 路 擴 闊 及 於 火 炭 進 行 的 相 關 改 善 工 程 ﹝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Widening of the section of Fo Tan Road between Yuen Wo Road and Kwei Tei Street to provide an additional traffic lane in each direction, with related road and other improvement works.
擴 闊 介 乎 源 禾 路 與 桂 地 街 之 間 的 火 炭 路 , 以 便 在 每 個 方 向 加 設 一 條 行 車 線 , 相 關 道 路 和 其 他 改 善 工 程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Figure 1.1.1 of the EIA Report shows the location and layout of the proposed road widening and associated road and other improvement works.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和 擴 闊 道 路 的 路 線 及 其 他 改 善 工 程 , 見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圖 1.1.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a) the widening of the section of Fo Tan Road between Yuen Wo Road and Kwei Tei Street to provide an additional traffic lane in each direction, 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eparate elevated structures over the Fo Tan Nullah, the KCR Railway track and Tai Po Road;
(a) 擴 闊 介 乎 源 禾 路 與 桂 地 街 之 間 的 火 炭 路 , 以 便 在 每 個 方 向 加 設 一 條 行 車 線 , 包 括 建 造 分 別 橫 跨 火 炭 明 渠 、 九 廣 鐵 路 路 軌 和 大 埔 公 路 的 高 架 路 段 ; (b) the reprovisioning of footpaths along Fo Tan Road and across the nullah; (b) 重 建 沿 火 炭 路 和 橫 跨 明 渠 的 行 人 路 ; (c) the associated improvement works at the following junctions along Fo Tan Road:
(c) 修 建 改 善 工 程 於 以 下 沿 火 炭 路 的 道 路 交 界 處 :
(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ollowing new roads in Fo Tan:
(d) 於 火 炭 建 造 以 下 新 道 路 :
(e) the associated modification to existing subways at the junction of Fo Tan Road / Yuen Wo Road and at the two slip roads linking to Tai Po Road; (e) 修 築 火 炭 路 與 源 禾 路 交 界 處 的 現 有 行 人 隧 道 , 以 及 兩 條 連 接 大 埔 公 路 的 連 接 路 ; (f) the replacement of the existing footbridge over the nullah; (f) 取 代 現 有 橫 跨 明 渠 的 行 人 天 橋 ; (g) the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pavement / footbridge within the project limit; and (g) 在 工 程 項 目 範 圍 內 重 建 現 有 的 行 人 路 / 行 人 天 橋 ; 及 (h) the associated electrical, mechanical, drainage, landscaping, lighting works and environmental mitigation measures. (h) 修 築 電 力 、 機 械 、 渠 務 、 環 境 美 化 、 照 明 工 程 和 環 境 紓 緩 措 施 。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該 等 法 例 計 有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的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亦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工 程 師 辦 事 處 須 存 放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另 一 份 須 存 放 在 位 於 工 地 的 承 建 商 辦 公 室 , 以 供 參 考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8 除 非 條 件 第 1.9、 1.10、 1.11或 1.12項 另 有 所 指 , 否 則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登 記 編 號 EIA-139/BC)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1.9 須 依 據 編 號 VEP-014/2000申 請 書 的 圖 511/SK043, 把 火 炭 路 、 樂 景 街 及 連 接 大 埔 公 路 的 連 接 路 的 路 口 劃 定 為 傳 統 的 燈 號 控 制 過 路 路 口 。
1.10 須 依 據 編 號 VEP-014/2000申 請 書 的 圖 511/SK043, 在 火 炭 路 與 樂 景 街 路 口 附 近 裝 設 隔 音 屏 障 。
1.11 須 依 據 編 號 VEP-014/2000申 請 書 的 圖 511/SK041, 作 出 火 炭 路 近 穗 禾 路 的 路 線 安 排 , 並 面 向 山 尾 街 設 置 隔 音 屏 障 延 長 段 。
1.12 須 依 據 編 號 VEP-014/2000申 請 書 的 圖 511/SK042, 在 鄰 近 禾 輋 h的 一 段 北 行 火 炭 路 設 置 隔 音 屏 障 。
1.13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修 訂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使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B部 (f)及 (g)項 所 示 建 造 工 程 的 監 察 計 劃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向 署 長 存 放 5份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署 長 可 要 求 提 交 額 外 的 副 本 。
2.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設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而 該 環 境 小 組 在 任 何 方 面 均 不 得 為 承 辦 商 的 相 聯 機 構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組 長 帶 領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負 責 依 據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1: 1000比 例 (或 其 他 合 適 比 例 )的 工 程 項 目 美 化 景 觀 計 劃 及 樹 木 移 植 建 議 書 。 當 中 須 明 所 管 理 及 修 護 的 美 化 景 觀 地 帶 的 管 理 及 修 護 時 間 表 。 所 提 交 的 計 劃 及 建 議 書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審 核 , 並 經 工 程 師 批 准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第 14條 及 第 16條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副 本 。 所 存 放 的 美 化 景 觀 計 劃 及 樹 木 移 植 建 議 書 所 載 的 措 施 , 必 須 全 面 實 施 。
2.4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 1000比 例 (或 其 他 合 適 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 示 明 隔 音 屏 障 的 位 置 及 詳 細 資 料 。 設 計 圖 (每 圖 加 註 )須 顯 示 隔 音 屏 障 是 連 續 構 築 物 , 不 得 有 空 隙 、 洞 口 或 缺 口 , 包 括 屏 障 與 邊 緣 護 壁 或 地 面 接 鄰 的 地 方 。 所 提 交 的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核 實 ,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第 8及 16節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和 編 號 VEP-014/2000申 請 書 的 圖 511/SK041、 511/SK042及 511/SK043。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複 本 。 所 存 放 的 噪 音 屏 障 設 計 圖 則 建 議 的 措 施 , 必 須 完 全 執 行 。
2.5 如 措 施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審 核 , 並 經 工 程 師 批 准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改 動 應 在 緊 接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載 明 。
3.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辦 期 間 的 措 施
3.1 在 斜 坡 上 進 行 的 美 化 景 觀 工 程 及 樹 木 重 植 工 作 , 須 按 上 文 第 2.3項 條 件 訂 明 的 美 化 景 觀 計 劃 、 樹 木 移 植 建 議 書 及 管 理 和 修 護 時 間 表 建 造 及 施 行 。 所 有 美 化 景 觀 工 程 及 樹 木 重 植 工 作 , 必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完 成 。
3.2 隔 音 屏 障 須 按 上 文 第 2.4項 條 件 訂 明 的 設 計 圖 則 建 造 和 完 成 。 隔 音 屏 障 須 於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裝 設 。
3.3 如 措 施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審 核 , 並 經 工 程 師 批 准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及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改 動 應 在 緊 接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載 明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按 第 2.1項 條 件 訂 明 的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規 定 實 施 。 有 關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由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 並 經 工 程 師 批 准 , 才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執 行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凡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0/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