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0/2000/A/EP-004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0/2000/A/EP-00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04/1998 granted to the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on 16.9.1998.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for constructing and operating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04/1998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現 修 訂 於 1998年 9月 16日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
VEP-020/2000 |
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 請 修 訂 的 條 款 或 事 項 |
Condition 2.4, 2.5, 2.6, 3.7 and 3.8.
條 件 2.4, 2.5, 2.6, 3.7 和 3.8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
(a)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ts Technical Annexes, and Final Landscape Design Strategy,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西 部 鐵 路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其 技 術 附 件 及 最 終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策 略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b)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04/1998 issued on 16.9.1998.
(c)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0/200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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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Elvis W. K.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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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West Rail, Phase I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西 部 鐵 路 第 一 期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鐵 路 及 其 相 聯 車 站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Kowloon to Tuen Mun (The location and alignment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2.2a, 2.2b, & 2.2c of the EIA repor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Drawings No. 1- N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VEP-020/2000) 九 龍 至 屯 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The Project is an electrified double-tracked railway system including the railway alignment, all railway premises, depots, tracks, cuttings, embankments, tunnels, stations, goods and rail yards, car parks and other areas for ancillary uses but excludes non-railway developments above stations or above other railway property.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our sections:
Southern Section
The entire rail alignment of the Southern Section will be constructed at grade. The alignment will be contained in a box structure constructed above ground and covered by a landscape earth mound. Central Section
Northern Section
The Northern Section also includes the West Rail Depot (WRD), which lies between the northern portal of TLT and Kam Tin Station. The WRD includes infrastructure such as rail and fleet maintenance facilities as well as buildings which in total occupy an area of approximately 22 hectares. The WRD facility also includes approximately 2.2km of main line alignment. Western Section
The Project will interface with Mass Transit Railway's services at Mei Foo (the Tsuen Wan Line) and Yen Chow Street (the Lantau Line). It will also interchange with the Light Rail service at Yuen Long, Tin Shui Wan, Tuen Mun North and Tuen Mun Centre. The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roject is given in section 1 and 2 of the EIA repor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工 程 項 目 是 一 個 電 動 雙 軌 鐵 路 系 統 , 包 括 鐵 路 路 線 、 全 部 鐵 路 範 圍 、 車 廠 、 軌 道 、 開 鑿 、 路 堤 、 隧 道 、 車 站 、 貨 物 及 鐵 路 場 、 停 車 場 及 其 他 附 屬 用 途 的 範 圍 , 但 不 包 括 車 站 上 蓋 或 其 他 鐵 路 物 業 上 蓋 的 非 鐵 路 發 展 項 目 。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以 下 4段 : 南 段
南 段 整 段 鐵 路 路 線 將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興 建 。 路 線 將 藏 於 建 在 地 面 上 的 箱 形 構 築 物 內 , 再 以 景 觀 美 化 的 土 墩 覆 蓋 。 中 段
北 段
北 段 也 包 括 位 於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及 錦 田 站 之 間 的 西 部 鐵 路 車 廠 。 該 車 廠 包 括 鐵 路 及 車 隊 保 養 設 施 等 基 礎 建 設 , 以 及 佔 地 約 22公 頃 的 建 築 物 。 西 部 鐵 路 車 廠 設 施 也 包 括 約 2.2公 里 的 幹 線 路 線 。 西 段
工 程 項 目 將 與 地 下 鐵 路 在 美 孚 (荃 灣 線 )及 欽 州 街 (大 嶼 山 線 )交 匯 , 也 於 元 朗 、 天 水 圍 、 屯 門 北 及 屯 門 中 心 與 輕 便 鐵 路 交 匯 。 關 於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的 詳 細 說 明 ,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提 及 的 環 評 報 告 第 1及 第 2條 。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運 工 作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某 些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 該 名 環 境 經 理 負 責 監 督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並 執 行 按 本 許 可 證 第 2.18條 擬 備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建 議 的 職 責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負 責 核 證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體 環 境 表 現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與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有 關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2.3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的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先 設 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領 導 。
2.4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的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圖 則 須 顯 示 工 地 界 線 、 鐵 路 及 隧 道 的 路 線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建 議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以 及 其 他 在 環 評 報 告 內 已 評 估 的 設 施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審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見 註 6)
2.5 在 展 開 非 在 隧 道 之 內 的 軌 道 部 分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顯 示 所 有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尤 其 須 要 包 括 下 列 規 定 :
(a) 高 架 鐵 路 的 路 軌 採 用 彈 性 底 板 , 以 減 少 傳 送 至 高 架 構 築 物 的 震 盪 , 從 而 減 少 構 築 物 反 射 擴 散 的 噪 音 ;(b) 高 架 鐵 路 的 路 軌 採 用 浮 動 平 板 裝 配 方 式 , 進 一 步 減 少 傳 送 至 高 架 構 築 物 的 震 盪 ;
(c) 在 列 車 底 部 安 裝 伸 延 的 車 裙 及 吸 音 墊 , 在 車 底 範 圍 造 成 隔 音 氣 室 ;
(d) 利 用 路 軌 旁 的 行 人 道 或 專 門 建 造 的 結 構 物 , 在 列 車 兩 旁 造 成 第 二 個 隔 音 氣 室 。 另 外 亦 可 在 充 氣 空 間 下 面 的 地 方 鋪 上 隔 音 墊 , 以 作 配 合 ;
(e) 具 吸 音 作 用 的 圍 牆 ; 及
(f) 隔 音 屏 障 及 隔 音 罩 。
2.6 在 動 工 建 造 西 鐵 車 廠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顯 示 固 定 裝 置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建 造 。 (見 註 6)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尤 其 須 要 解 決 下 列 噪 音 來 源 :
(a) 西 鐵 車 廠 列 車 滾 轉 發 出 的 噪 音 ;(b) 抽 氣 扇 、 排 氣 口 及 建 築 物 ;
(c) 冷 凍 裝 置 ;
(d) 冷 卻 水 抽 水 站 ; 及
(e) 牽 引 分 站 。
2.7 在 動 工 建 造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路 段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1:1000比 例 的 總 綱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並 連 同 整 體 實 施 時 間 表 , 以 待 批 准 。 圖 則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景 觀 美 化 策 略 報 告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顯 示 在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的 工 程 界 線 內 的 概 念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圖 則 也 須 包 括 管 理 及 保 養 時 間 表 , 示 明 景 觀 美 化 地 帶 將 會 如 何 管 理 及 保 養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景 觀 美 化 整 體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8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路 段 或 部 分 的 景 觀 美 化 或 視 覺 上 的 緩 解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詳 盡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以 待 批 准 。 該 些 圖 則 須 按 照 獲 批 准 的 景 觀 美 化 整 體 計 劃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示 明 在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的 詳 盡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2.9 在 動 工 建 造 中 段 、 北 段 及 西 段 的 每 一 路 段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規 定 , 就 各 段 工 程 分 別 向 署 長 提 交 實 地 評 估 計 劃 及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實 地 評 估 計 劃 及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評 估 計 劃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評 估 計 劃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實 地 評 估 所 顯 示 關 於 考 古 資 源 的 緩 解 措 施 建 議 , 須 一 一 包 括 在 內 。 (見 註 6)
2.10 西 鐵 車 廠 的 設 計 須 避 免 對 位 於 長 莆 東 北 面 的 關 帝 聖 宮 廟 及 相 關 的 園 林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 並 在 建 造 期 間 在 廟 宇 附 近 提 供 緩 衝 區 。
2.11 天 水 圍 站 的 外 部 設 計 須 避 免 對 聚 星 樓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並 須 與 當 地 文 化 環 境 協 調 。
2.12 西 段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於 聚 星 樓 進 行 一 項 狀 況 勘 測 , 並 向 署 長 存 放 有 關 勘 測 文 件 。 狀 況 勘 測 須 在 工 程 完 成 前 後 進 行 , 並 在 建 造 期 間 , 進 行 採 樣 震 盪 監 測 , 而 所 有 與 建 造 有 關 的 作 業 活 動 , 震 盪 標 準 以 2毫 米 /秒 的 最 高 粒 子 速 度 為 上 限 。 狀 況 勘 測 文 件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向 署 長 存 放 。
2.13 在 北 段 及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至 西 鐵 車 廠 的 一 段 270米 路 線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提 交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 以 待 署 長 批 准 。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2.14 在 中 段 及 西 段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9第 3條 的 規 定 , 就 有 可 能 受 污 染 的 地 區 , 向 署 長 提 交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2.15 在 中 段 及 西 段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9第 3條 批 核 的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 向 署 長 提 交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9第 3條 , 在 擬 備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時 如 證 實 有 土 地 污 染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連 同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的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的 結 果 及 任 何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2.16 在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向 署 長 存 放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涵 蓋 的 措 施 不 得 包 括 於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內 。 經 批 准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17 在 中 段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就 位 於 葵 芳 葵 喜 街 西 南 的 工 地 , 向 署 長 存 放 詳 盡 的 建 造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該 報 告 須 參 考 附 件 A, 評 估 臨 時 構 築 物 及 貯 存 設 施 的 沼 氣 積 聚 風 險 , 並 評 估 各 項 將 於 工 地 內 進 行 的 工 序 及 作 業 活 動 。 該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報 告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報 告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18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本 許 可 證 發 出 日 起 計 1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該 手 冊 須 符 合 環 境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4第 10條 載 列 的 規 定 ,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1的 規 定 。 該 手 冊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見 註 6)
2.19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本 許 可 證 發 出 日 起 計 1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實 施 時 間 表 。 實 施 時 間 表 須 載 明 環 評 報 告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緩 解 措 施 的 時 間 表 , 列 明 緩 解 措 施 的 具 體 內 容 、 執 行 人 、 時 間 、 地 點 及 達 到 的 規 定 , 並 包 括 主 要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時 間 表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實 施 時 間 表 內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2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如 對 之 前 已 提 交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內 第 2.4、 2.6、 2.7、 2.9、 2.14、 2.16、 2.17、 2.18和 2.19條 例 有 關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a) 青 荃 隧 道 的 建 造 方 法 b) 荃 灣 一 段 經 修 訂 的 路 線 和 c) 荃 灣 海 灣 淤 泥 量 增 加 的 文 件 有 任 何 修 改 , 須 在 45天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附 加 資 料 以 批 准 。 所 有 的 附 加 資 料 在 提 交 給 署 長 批 准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21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工 程 項 目 南 段 、 中 段 、 北 段 及 西 段 各 段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2個 月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建 議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3.2 在 工 程 項 目 北 段 及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至 西 鐵 車 廠 的 一 段 270米 路 線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6個 月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就 按 照 第 2.13項 條 件 提 交 的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 提 交 一 份 實 施 計 劃 , 並 須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實 施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獲 批 准 的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及 其 實 施 計 劃 內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執 行 。
3.3 依 據 上 述 第 2條 及 第 3.1項 及 3.2項 條 件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須 完 全 執 行 。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規 定 。 (見 註 6)
3.4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件 B,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3.5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件 C,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開 挖 隧 道 及 建 造 車 站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3.6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件 D,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在 填 海 工 程 及 其 他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3.7 在 荃 灣 海 灣 填 海 區 進 行 的 中 段 鐵 路 建 造 工 程 , 就 合 併 的 填 土 挖 泥 率 而 言 , 每 日 的 填 土 率 須 不 超 逾 15,000立 方 米 , 而 挖 泥 率 在 以 每 日 工 作 16小 時 計 算 下 須 不 超 逾 每 日 1,000立 方 米 。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第 4.5項 條 件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須 匯 報 符 合 上 述 填 土 /挖 泥 率 的 狀 況 。
3.8 在 荃 灣 海 灣 填 海 區 挖 泥 地 點 四 周 採 取 設 置 淤 泥 屏 幕 的 緩 解 措 施 , 以 確 保 在 荃 灣 海 灣 填 區 內 的 荃 灣 中 海 水 抽 水 站 抽 取 的 沖 廁 用 水 維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3.9 雨 水 下 水 道 (包 括 大 河 及 馬 頭 壩 下 水 道 )須 在 進 行 挖 泥 及 填 海 填 土 之 前 , 沿 現 存 海 岸 線 遷 移 , 以 避 免 影 響 水 質 。
3.10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化 遺 產 及 考 古 文 物 造 成 影 響 :
(a) 在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b) 須 避 免 對 任 何 已 確 認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 與 工 作 場 地 毗 鄰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 其 牆 壁 須 加 上 裝 置 , 以 監 測 震 盪 對 歷 史 建 築 物 結 構 穩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 及
(c) 東 成 里 的 劉 氏 大 屋 (元 朗 東 面 )及 建 造 工 程 工 地 界 線 之 間 須 設 有 至 少 5米 的 緩 衝 區 , 避 免 直 接 影 響 建 築 物 。
3.11 在 北 段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 為 已 完 工 的 削 坡 重 新 種 植 以 及 在 沿 線 種 植 的 植 物 名 單 , 須 包 括 本 地 品 種 。
3.12 須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以 保 護 圖 1所 示 錦 田 公 路 毗 鄰 的 濕 地 生 境 :
(a) 濕 地 內 及 濕 地 毗 鄰 的 工 程 界 線 須 設 置 岸 堤 及 圍 板 , 防 止 工 程 範 圍 外 的 濕 地 疏 乾 。 該 等 裝 置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拆 除 。(b) 濕 地 內 及 濕 地 毗 鄰 的 工 程 範 圍 界 線 須 設 置 實 心 的 圍 欄 。 須 定 期 巡 視 工 程 界 線 , 如 發 現 圍 欄 需 要 進 行 任 何 必 要 的 維 修 , 須 在 24小 時 內 進 行 ; 及
(c)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永 久 佔 用 的 濕 地 工 程 範 圍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立 即 回 復 原 狀 。
3.13 在 建 造 期 間 暫 時 受 到 干 擾 的 魚 塘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回 復 為 魚 塘 。
3.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如 對 之 前 已 提 交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內 第 3.1條 例 有 關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a) 青 荃 隧 道 的 建 造 方 法 b) 荃 灣 一 段 經 修 訂 的 路 線 和 c) 荃 灣 海 灣 淤 泥 量 增 加 的 文 件 有 任 何 修 改 , 須 在 45天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附 加 資 料 以 批 准 。 所 有 的 附 加 資 料 在 提 交 給 署 長 批 准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3.15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或 實 施 時 間 表 而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若 要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 須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加 以 核 證 , 然 後 依 據 第 4.5項 條 件 提 交 給 署 長 。
4.2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規 定 ,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訂 明 的 要 求 執 行 , 除 非 擬 議 的 更 改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獲 得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及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3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對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監 測 及 生 態 方 面 的 規 定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及 水 質 基 線 監 測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 噪 音 質 素 及 生 態 資 源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準 則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明 的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4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1個 月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10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4.5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10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6 第 4.4及 4.5項 條 件 所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1個 月 或 按 署 長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7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執 行 。
4.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5.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5.1 按 照 上 述 第 2及 第 3條 , 經 批 准 的 提 交 文 件 或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營 運 措 施 , 必 須 完 全 執 行 。
5.2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和 任 何 已 批 核 的 附 加 資 料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向 署 長 提 交 營 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待 批 准 。 該 手 冊 須 符 合 環 境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4第 10條 載 列 的 規 定 ,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1的 規 定 。 該 手 冊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該 手 冊 尤 須 包 括 參 照 附 件 E而 就 堆 填 區 沼 氣 危 險 監 測 、 保 養 、 預 防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所 訂 定 的 規 定 。 (見 註 6)
5.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令 其 滿 意 的 效 能 測 試 建 議 , 以 說 明 當 12卡 碟 形 制 動 電 氣 化 列 車 在 地 面 上 的 鋪 道 碴 路 軌 上 以 時 速 130公 里 行 駛 時 , 在 25米 距 離 , 測 量 所 得 的 噪 音 量 會 符 合 不 超 逾 82.5分 貝 (A)的 最 高 聲 級 規 格 。 該 效 能 測 試 建 議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5.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以 第 5.3項 條 件 為 基 礎 關 於 碟 形 制 動 電 氣 化 列 車 效 能 測 試 的 報 告 , 並 令 署 長 滿 意 。 效 能 測 試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5.5 南 段 的 鐵 路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完 全 藏 於 箱 形 構 築 物 內 , 再 以 景 觀 美 化 的 土 墩 覆 蓋 。
5.6 中 段 的 鐵 路 (除 北 端 一 段 270米 路 線 之 外 ),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和 任 何 已 批 核 的 附 加 資 料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在 隧 道 內 建 造 。
5.7 有 關 北 段 及 西 段 ,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建 設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
5.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聯 絡 消 防 處 , 以 便 為 凹 頭 濾 水 廠 擬 訂 一 套 場 外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 包 括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在 萬 一 氯 氣 洩 漏 時 , 有 外 部 支 援 , 截 停 上 下 行 列 車 以 免 駛 入 受 影 響 範 圍 。
5.9 錦 田 站 及 該 處 店 舖 和 寫 字 樓 的 通 風 入 口 ,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量 設 於 較 高 位 置 , 並 應 盡 量 圍 封 。
5.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進 行 審 核 , 以 確 定 已 完 全 執 行 各 項 為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而 同 意 的 環 境 措 施 。 審 核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以 及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 3及 5條 經 批 准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 審 核 結 果 須 記 錄 於 審 核 報 告 內 , 並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提 交 給 署 長 。 審 核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和 任 何 已 批 核 的 附 加 資 料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5.11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交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5.12 須 於 南 段 、 中 段 、 北 段 及 西 段 每 項 建 造 工 程 竣 工 3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5套 1:1000比 例 的 竣 工 圖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示 明 本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路 線 及 緩 解 措 施 。
6. 營 辦 期 間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6.1 列 車 的 最 高 時 速 為 130公 里 。 如 以 最 初 通 車 的 情 況 作 基 準 擬 增 加 列 車 班 次 、 列 車 長 度 或 速 度 , 之 前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噪 音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噪 音 評 估 作 用 是 評 估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 並 制 訂 改 善 計 劃 。 噪 音 評 估 報 告 提 交 予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噪 音 評 估 報 告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報 告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6.2 為 符 合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作 出 的 承 諾 , 多 重 充 氣 空 間 系 統 的 設 計 應 該 具 備 彈 性 , 可 供 將 來 增 大 , 使 圍 牆 屏 障 的 高 度 可 以 由 1.2米 逐 步 提 高 , 以 至 全 面 圍 封 , 從 而 提 高 消 減 噪 音 的 效 能 。 這 樣 可 為 工 程 項 目 所 經 過 的 地 區 的 長 遠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 提 供 較 大 的 彈 性 , 並 使 未 承 諾 的 發 展 項 目 有 較 大 可 能 獲 考 慮 在 較 貼 近 鐵 路 的 地 方 興 建 。
6.3 營 辦 期 間 水 質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及 附 件 F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執 行 。
6.4 在 錦 田 提 供 公 共 排 污 設 備 前 , 建 議 中 的 錦 田 站 、 九 廣 鐵 路 總 部 及 西 鐵 車 廠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及 污 水 , 須 收 集 在 貯 存 池 , 再 以 車 輛 運 往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作 場 外 處 理 。 錦 田 設 有 公 共 排 污 設 備 後 , 建 議 中 的 錦 田 站 、 九 廣 鐵 路 總 部 大 樓 及 西 鐵 車 廠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及 污 水 , 須 改 道 直 接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渠 。 除 上 述 3處 以 外 , 其 他 用 地 (包 括 車 站 、 鐵 路 範 圍 、 車 廠 及 輔 助 用 途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及 污 水 , 須 經 預 處 理 後 引 入 公 共 污 水 渠 。
6.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按 照 第 5.2項 條 件 批 准 的 營 辦 手 冊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若 要 對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 環 境 經 理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理 由 ,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然 後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6.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按 照 第 5.2項 條 件 批 准 的 營 辦 環 境 監 測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若 要 對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和 規 定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 環 境 經 理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理 由 ,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然 後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6.7 營 辦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執 行 。
6.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交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2.20條 的 規 定 去 實 行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2.4、 2.6、 2.7、 2.9、 2.14、 2.17、 2.18 和 2.19 條 。 同 樣 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3.14條 的 規 定 去 實 行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3.1條 。
(甲 ) 青 荃 隧 道 的 建 造 方 法 是 根 據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圖 則 編 號 WR/07/C01/001、 WR/07/C01/002、 WR/07/C01/003、 WR/07/C01/004、 WR/07/C01/005 和 WR/07/C01/006;(乙 ) 荃 灣 一 段 經 修 訂 的 路 線 是 根 據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圖 則 編 號 WR/04/C01/001、 WR/04/C01/002 和 WR/04/C01/003; 以 及
(丙 ) 荃 灣 海 灣 淤 泥 量 增 加 是 根 據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 總 挖 泥 量 由 235,000立 方 米 增 加 至 263,000立 方 米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04/1998
附 件 A
建 造 期 間 的 堆 填 區 沼 氣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臨 時 建 造 工 地 位 於 葵 涌 葵 喜 街 西 南 面 。 工 地 位 於 接 近 氣 體 監 測 井 的 舊 堆 填 區 東 北 面 周 邊 50米 範 圍 以 內 , 而 監 測 井 顯 示 有 容 積 百 分 比 高 達 20%的 甲 烷 濃 度 。 下 列 是 於 建 造 期 間 可 減 少 與 氣 體 有 關 的 問 題 風 險 的 程 序 和 措 施 :
(a) 須 進 行 一 項 詳 細 的 風 險 評 估 , 以 評 定 及 建 議 預 防 措 施 ; 這 些 措 施 與 擬 採 用 的 建 造 方 法 及 將 用 作 挖 掘 的 機 器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相 關 ;
(b) 須 擬 議 一 些 作 業 方 法 , 列 述 會 實 行 甚 麼 措 施 , 以 減 低 火 警 及 發 生 不 受 控 制 爆 炸 和 及 工 作 人 員 窒 息 事 故 的 風 險 ;
(c) 工 作 人 員 應 接 受 有 關 堆 填 區 沼 氣 風 險 和 現 象 的 訓 練 , 並 充 分 熟 悉 發 生 事 故 時 應 採 取 的 急 救 、 緊 急 和 疏 散 方 法 ;
(d) 進 行 工 程 時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上 述 的 擬 議 作 業 方 法 ;
(e) 嚴 格 遵 守 不 准 吸 煙 的 規 定 ;
(f) 建 造 工 程 人 員 在 隧 道 或 洞 穴 內 工 作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 必 須 啟 動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 當 電 力 中 斷 時 , 須 疏 散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 在 沒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及 受 過 足 夠 訓 練 的 安 全 人 員 監 督 的 情 況 下 , 不 可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
(g) 所 有 工 程 使 用 的 電 力 設 備 (包 括 伸 延 電 線 )必 須 配 置 火 花 消 除 器 或 本 身 安 全 妥 當 ;
(h) 如 果 沒 有 滅 火 筒 、 緊 急 呼 吸 器 及 其 他 經 安 全 顧 問 認 為 必 需 的 安 全 設 備 , 而 建 造 承 辦 商 亦 沒 有 提 交 計 劃 , 不 可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i) 在 工 程 進 行 的 任 何 時 間 , 必 須 使 用 上 述 建 議 的 合 適 設 備 以 監 測 甲 烷 、 二 氧 化 碳 和 氧 氣 的 濃 度 。 當 將 要 超 逾 觸 發 爆 炸 的 氣 體 水 平 時 , 必 須 採 取 下 表 1詳 細 列 明 的 行 動 。
表 1 探 測 到 堆 填 區 沼 氣 時 所 須 採 取 的 行 動
參 數 | 量 度 數 值 | 行 動 |
氧 氣 | <19% |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氧 氣 回 復 至 >19%的 水 平 |
<18% | 停 止 工 程 | |
疏 散 人 員 | ||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氧 氣 回 復 至 >19%的 水 平 | ||
甲 烷 | >10% LEL | 禁 止 進 行 高 溫 工 作 |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甲 烷 回 落 至 <10%LEL的 水 平 | ||
>20% LEL | 停 止 工 程 | |
疏 散 人 員 | ||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甲 烷 回 落 至 <10%LEL的 水 平 | ||
二 氧 化 碳 | >0.5% |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二 氧 化 碳 回 落 至 <0.5%的 水 平 |
>1.5% | 停 止 工 程 | |
疏 散 人 員 | ||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二 氧 化 碳 回 落 至 <0.5%的 水 平 |
(j) 確 實 的 監 測 次 數 須 在 工 程 施 工 之 前 決 定 , 但 至 少 每 小 時 一 次 , 並 由 具 備 合 適 資 格 人 員 進 行 。 須 記 錄 所 量 度 的 數 值 , 連 同 工 地 日 誌 備 存 作 為 安 全 工 作 條 件 的 紀 錄 ; 也 可 採 用 自 動 監 測 系 統 進 行 連 續 監 測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 須 按 表 1列 明 的 氣 體 水 平 , 編 定 能 自 動 採 取 表 上 所 列 行 動 的 計 劃 , 以 及 在 超 逾 啟 動 水 平 時 , 能 觸 發 適 當 的 鳴 響 及 目 視 警 報 器 ; 及
(k) 所 有 觸 發 測 讀 資 料 , 須 至 少 包 括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的 地 方 及 隧 道 內 最 高 和 最 低 處 。 進 行 測 讀 時 感 應 器 距 離 外 露 石 塊 表 面 不 得 超 過 10毫 米 , 且 放 在 堆 填 區 沼 氣 最 可 能 滲 進 隧 道 的 位 置 , 例 如 滿 布 裂 縫 的 地 方 、 堤 壕 、 已 知 的 斷 層 等 。
附 件 B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排 水 系 統 須 得 到 充 分 修 護 , 以 防 止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及 溢 流 ;
(b)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土 木 工 事 的 範 圍 界 線 須 標 明 , 並 以 堤 壕 包 圍 , 以 防 泛 濫 。 應 設 置 臨 時 溝 渠 , 以 使 徑 流 經 由 淤 泥 隔 離 池 , 排 入 合 適 的 水 道 。 永 久 的 排 水 道 應 設 置 沉 澱 池 或 沉 積 物 捕 集 和 阻 隔 裝 置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 有 效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的 設 計 應 按 照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內 載 明 的 指 引 ;
(c) 建 造 工 程 的 安 排 ,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進 行 挖 掘 路 面 工 程 。 所 有 泥 土 外 露 的 範 圍 , 在 土 木 工 事 完 成 後 或 土 木 工 事 停 止 14日 內 ,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加 以 穩 固 。 如 果 不 能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中 極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挖 掘 泥 土 , 外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該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方 式 覆 蓋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地 面 徑 流 應 先 經 沉 澱 才 可 排 放 , 而 所 採 用 的 沉 澱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由 預 挖 每 個 約 6至 8立 方 米 的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系 統 的 容 量 須 具 彈 性 , 能 夠 處 理 從 多 處 來 源 排 入 的 污 水 及 物 質 , 並 特 別 適 合 應 用 於 泵 入 的 污 水 ;
(e)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而 面 積 超 逾 50立 方 米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 須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f)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覆 蓋 及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在 年 中 暴 雨 將 臨 或 預 測 會 有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採 取 行 動 。 在 暴 雨 期 間 , 應 特 別 注 意 控 制 含 有 淤 泥 的 地 面 徑 流 , 尤 以 陡 峭 斜 坡 附 近 的 範 圍 為 甚 ;
(g) 排 水 系 統 須 設 置 截 油 器 , 並 須 定 期 清 除 油 及 油 脂 , 以 防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發 出 意 外 溢 洩 後 ,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 截 油 器 應 設 有 旁 管 , 以 防 止 大 雨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
(h) 所 有 車 輛 及 裝 置 在 離 開 建 造 工 地 之 前 須 進 行 清 潔 , 以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 車 輛 及 裝 置 沒 有 把 泥 土 、 碎 屑 及 類 似 物 料 留 在 路 面 。 每 個 工 地 出 口 應 設 置 設 計 妥 善 、 位 置 方 便 的 輪 胎 清 洗 處 , 而 清 洗 輪 胎 的 水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沉 澱 一 次 , 把 沙 及 淤 泥 清 除 , 以 確 保 這 個 程 序 繼 續 發 揮 效 能 , 出 入 輪 胎 清 洗 處 的 一 段 通 道 , 應 用 足 夠 的 回 填 料 朝 輪 胎 清 洗 處 鋪 砌 路 面 , 防 止 車 輛 輪 鈦 把 泥 土 及 泥 水 帶 到 公 路 及 排 水 渠 ;
(i) 沉 積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改 裝 部 分 前 須 先 進 行 截 流 。 任 何 改 裝 的 下 水 道 部 分 應 在 逆 流 及 順 流 方 向 都 裝 置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以 盡 量 減 少 沉 積 物 在 下 水 道 積 聚 。 下 水 道 的 改 裝 部 分 內 也 應 設 置 渦 流 管 原 地 捕 集 裝 置 , 把 沉 積 物 不 斷 抽 出 ;
(j) 須 設 置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 以 便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排 放 徑 流 。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應 妥 為 設 計 , 以 控 制 雨 水 水 流 的 排 放 。 尤 其 在 暴 雨 之 後 , 所 有 沉 積 物 控 制 措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修 護 , 以 確 保 任 何 時 間 內 操 作 妥 善 及 有 效 。 當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 或 再 無 須 進 行 臨 時 導 流 的 時 候 , 臨 時 導 流 的 排 水 設 施 應 回 復 原 狀 ;
(k) 受 任 何 混 凝 土 配 料 廠 物 料 污 染 的 排 放 物 及 地 面 徑 流 , 須 引 入 中 和 池 以 減 低 酸 度 , 經 處 理 的 排 放 物 須 連 接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 以 便 先 清 除 懸 浮 固 體 物 才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
附 件 C
隧 道 及 車 站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進 行 隧 道 及 車 站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隨 挖 隨 填 的 隧 道 工 程 須 分 段 進 行 , 以 限 制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施 工 區 所 產 生 的 徑 流 量 。 在 暴 雨 期 間 , 用 作 即 場 回 填 而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的 挖 掘 物 料 應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布 料 覆 蓋 。 任 何 沖 出 的 建 築 或 挖 掘 物 料 在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之 前 , 應 先 流 經 合 適 的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從 隧 道 泵 出 的 地 下 水 應 排 入 裝 有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的 排 水 渠 道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及 清 除 淤 泥 ;
(b) 薄 壁 隔 牆 建 造 工 程 及 獨 立 泥 漿 收 集 系 統 所 用 完 的 斑 脫 土 泥 漿 或 其 他 泥 灌 漿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予 以 收 集 、 重 新 調 和 及 再 用 。
附 件 D
進 行 填 海 及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進 行 填 海 及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任 何 機 械 抓 斗 須 妥 為 設 計 及 保 養 ,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升 高 的 時 候 不 會 造 成 濺 溢 , 並 穩 固 密 封 。 挖 掘 污 泥 的 時 候 , 須 採 用 閉 合 防 滲 的 抓 斗 ;
(b) 在 進 行 挖 泥 及 填 土 作 業 期 間 , 挖 泥 區 周 圍 須 設 置 淤 泥 擋 板 , 但 不 應 對 航 道 的 輪 船 及 渡 輪 航 行 構 成 危 險 ;
(c) 所 有 船 隻 的 大 小 須 合 適 , 以 免 在 施 工 期 間 船 隻 行 駛 或 螺 旋 槳 拍 打 沖 擊 使 海 水 變 混 濁 ;
(d) 在 施 工 期 間 , 工 地 或 傾 倒 物 料 地 點 範 圍 的 水 面 , 不 應 出 現 泡 沫 、 油 、 油 脂 、 浮 渣 、 垃 圾 或 其 他 令 人 討 厭 的 物 質 ;
(e) 駁 船 及 底 卸 式 駁 船 在 裝 載 物 料 時 須 小 心 操 控 , 以 防 挖 掘 物 料 濺 入 周 圍 的 水 中 , 所 裝 載 的 物 料 不 應 過 滿 , 以 免 在 裝 卸 或 運 輸 途 中 造 成 物 料 或 污 水 溢 流 ;
(f) 工 地 的 瓦 礫 碎 屑 及 垃 圾 須 妥 為 收 集 、 處 理 及 處 置 , 以 免 進 入 水 柱 影 響 水 質 ;
(g) 為 防 溢 出 的 燃 料 流 進 沿 岸 水 域 , 所 有 燃 料 缸 及 燃 料 貯 存 區 須 可 上 鎖 , 並 設 於 以 堤 圍 密 封 的 範 圍 , 其 容 量 應 相 等 於 最 大 燃 料 缸 的 貯 存 量 1.1倍 ; 及
(h) 建 造 工 程 人 員 在 工 地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 須 接 駁 排 入 現 有 的 污 水 渠 或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應 提 供 活 動 的 化 糞 式 廁 所 , 供 建 造 工 人 使 用 。
附 件 E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的 堆 填 區 沼 氣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在 非 運 作 時 間 及 特 別 是 每 天 首 班 列 車 駛 過 隧 道 時 , 列 車 所 產 生 的 電 火 花 有 可 能 燃 點 積 聚 的 氣 體 。 為 減 低 發 生 上 述 情 況 的 可 能 , 須 採 用 下 列 措 施 :
(a) 在 首 班 列 車 預 期 開 出 之 前 半 小 時 , 須 啟 動 隧 道 內 的 通 風 系 統 , 確 保 驅 走 或 消 散 積 聚 在 隧 道 內 的 任 何 氣 體 ;
(b) 在 隧 道 內 安 裝 永 久 氣 體 探 測 系 統 (連 後 備 電 源 ), 並 與 當 正 常 列 車 服 務 中 斷 時 開 動 的 緊 急 通 風 系 統 和 附 近 車 站 控 制 室 的 目 視 警 報 設 備 連 接 起 來 ;
(c) 據 知 每 天 早 上 每 一 段 路 軌 都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 然 後 才 准 許 列 車 駛 入 。 茲 建 議 負 責 進 行 這 項 檢 查 的 職 員 接 受 使 用 手 提 氣 體 探 測 設 備 的 訓 練 , 以 及 在 每 天 的 檢 查 程 序 中 加 入 量 度 隧 道 中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的 濃 度 ;
(d) 所 有 在 隧 道 內 工 作 的 維 修 人 員 和 車 站 職 員 , 應 接 受 訓 練 , 以 認 識 有 關 堆 填 區 沼 氣 危 險 及 引 起 窒 息 的 [象 和 徵 兆 ;
(e) 隧 道 內 任 何 時 間 均 不 准 吸 煙 ;
(f) 維 修 工 人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應 假 設 堆 填 區 沼 氣 存 在 , 並 應 制 訂 嚴 格 的 「 工 作 許 可 證 程 序 」 , 包 括 訓 練 、 通 風 系 統 、 氣 體 監 測 (詳 述 於 建 造 工 程 建 議 部 分 )、 維 修 人 員 的 安 全 追 蹤 和 聯 絡 、 執 行 嚴 禁 吸 煙 指 令 , 以 及 只 限 使 用 本 質 安 全 的 設 備 和 電 線 ;
(g) 電 訊 及 設 備 室 內 須 安 裝 氣 體 探 測 系 統 (連 後 備 電 源 ), 而 通 風 規 定 的 設 計 要 使 運 作 時 間 內 每 小 時 均 保 持 高 速 的 換 氣 率 。 通 風 設 備 若 發 生 故 障 , 須 有 警 鐘 及 後 備 電 力 系 統 加 以 支 援 ;
(h) 應 在 隧 道 任 何 一 端 提 供 足 夠 的 電 力 及 公 用 設 施 補 給 , 以 供 電 訊 及 設 備 室 內 的 的 設 備 使 用 , 這 比 在 堆 填 區 與 發 展 項 目 之 間 任 何 地 方 直 接 駁 線 或 在 地 底 鋪 線 為 佳 ;
(i) 上 文 建 議 的 甲 烷 、 二 氧 化 碳 和 氧 氣 的 監 測 工 作 , 須 使 用 設 有 下 列 顯 示 幅 度 的 設 備 進 行 , 以 及 在 超 逾 附 件 A表 1所 列 的 標 準 時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
(i) 甲 烷 | 0-100%LEL 及 容 積 百 分 比 0-100% |
(ii) 二 氧 化 碳 | 0-20% |
(iii) 氧 氣 | 0-21 |
附 件 F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緩 解 水 質 影 響 的 措 施 :
(a)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 須 設 置 地 面 排 水 系 統 , 以 收 集 因 運 作 而 由 隧 道 滲 出 的 水 。 如 果 有 可 能 溢 出 油 類 及 潤 滑 液 , 因 運 作 而 由 隧 道 排 放 的 物 質 及 車 軌 徑 流 須 先 經 過 油 類 及 砂 礫 /淤 泥 阻 截 器 /收 集 箱 , 以 清 除 油 、 油 脂 和 沉 積 物 , 然 後 才 經 上 升 總 管 排 入 公 共 雨 水 渠 系 統 。 然 而 , 一 般 用 以 清 洗 隧 道 的 洗 滌 水 須 先 經 預 處 理 後 才 引 至 污 水 渠 ;
(b)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 所 有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及 截 油 器 均 須 定 期 清 洗 及 修 護 ;
(c) 須 收 集 截 油 器 內 的 物 質 循 環 再 用 , 或 轉 送 至 適 當 的 處 置 設 施 ; 及
(d) 設 置 衛 生 設 備 及 排 水 系 統 時 , 須 參 考 有 關 須 經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評 論 的 排 水 渠 圖 則 事 宜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