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0/2000/A/EP-004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0/2000/A/EP-00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04/1998 granted to the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on 16.9.1998.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for constructing and operating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04/1998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現 修 訂 於 1998年 9月 16日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編 號 EP-004/1998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VEP-020/2000
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 請 修 訂 的 條 款 或 事 項
Condition 2.4, 2.5, 2.6, 3.7 and 3.8.

條 件 2.4, 2.5, 2.6, 3.7 和 3.8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a)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ts Technical Annexes, and Final Landscape Design Strategy,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西 部 鐵 路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其 技 術 附 件 及 最 終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策 略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b)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04/1998 issued on 16.9.1998.
已 發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於 1998年 9月 16日 發 出 編 號 EP-004/1998的 許 可 證

(c)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0/200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20/2000"]
編 號 VEP-020/2000 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下 稱 "申 請 書 VEP-0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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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 期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West Rail, Phase I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西 部 鐵 路 第 一 期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鐵 路 及 其 相 聯 車 站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Kowloon to Tuen Mun
(The location and alignment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2.2a, 2.2b, & 2.2c of the EIA repor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Drawings No. 1- N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VEP-020/2000)

九 龍 至 屯 門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及 線 路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提 及 的 環 評 報 告 圖 2.2a、 2.2b及 2.2c及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編 號 1-N的 圖 則 。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The Project is an electrified double-tracked railway system including the railway alignment, all railway premises, depots, tracks, cuttings, embankments, tunnels, stations, goods and rail yards, car parks and other areas for ancillary uses but excludes non-railway developments above stations or above other railway property.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our sections:

Southern Section
This Section is located on the West Kowloon Reclamation (WKR)) and commences at of the proposed Yen Chow Street (YCS) Station near the proposed Prince Edward Road Roundabout. From Yen Chow Station, the alignment extends north - west to Lai Chi Kok and Mei Foo, passing under Hing Wah Street and the Lai Wan Interchange. The alignment then turns east through Lai Chi Kok Park around the Mei Foo Sun Chuen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and ends just before the proposed Mei Foo (MEF) Station.

The entire rail alignment of the Southern Section will be constructed at grade. The alignment will be contained in a box structure constructed above ground and covered by a landscape earth mound.

Central Section
This Section commences at the western end of the proposedMEF Station, and extends north-west under Kwai Chung Hospital in Ha Kwai Chung Tunnels for approximately 1.5km. These tunnels give way to the Kwai Fuk Road Tunnels for approximately 600m before entering the Tsing Tsuen Tunnels in the vicinity of Kwai Chung Park and Tsing Tsuen Road. The alignment continues north - west in Tsing Tsuen Tunnels for approximately 1km before exiting at Tsuen Wan Waterfront in the vicinity of the site of the proposed Tsuen Wan West (TWW) Station. From TWW, the alignment continues north - west and enters the southern portal of the Tai Lam Tunnel (TLT) a point north of Tuen Mun Road at Tsuen Wan. The northern portal of the TLT is situated approximately 5km north - west in the Kam Tin valley, where the railway extends for another 250m above ground reaching the end of the Central Section.

Northern Section
The Section commences approximately 250m north of the northern portal of the TLT. The alignment then heads generally north - west, passing through a new station to be constructed at Kam Tin (KAT). From Kam Tin, the alignment continues north - west until it reaches a junction at Au Tau between a north - bound section of the alignment and the west bound route to Tuen Mun. Two kilometres west of Au Tau along Tuen Mun branch., the North Section comes to an end at eastern end wall of the proposed Yuen Long Station (YUL).

The Northern Section also includes the West Rail Depot (WRD), which lies between the northern portal of TLT and Kam Tin Station. The WRD includes infrastructure such as rail and fleet maintenance facilities as well as buildings which in total occupy an area of approximately 22 hectares. The WRD facility also includes approximately 2.2km of main line alignment.

Western Section
This Section of the alignment extends generally westward from Yuen Long Station (YUL) before heading south to the proposed Tuen Mun Centre (TMC) Station. The Western Section includes intermediate stations at Long Ping (LOP),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North (TMN).

The Project will interface with Mass Transit Railway's services at Mei Foo (the Tsuen Wan Line) and Yen Chow Street (the Lantau Line). It will also interchange with the Light Rail service at Yuen Long, Tin Shui Wan, Tuen Mun North and Tuen Mun Centre.

The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roject is given in section 1 and 2 of the EIA repor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工 程 項 目 是 一 個 電 動 雙 軌 鐵 路 系 統 , 包 括 鐵 路 路 線 、 全 部 鐵 路 範 圍 、 車 廠 、 軌 道 、 開 鑿 、 路 堤 、 隧 道 、 車 站 、 貨 物 及 鐵 路 場 、 停 車 場 及 其 他 附 屬 用 途 的 範 圍 , 但 不 包 括 車 站 上 蓋 或 其 他 鐵 路 物 業 上 蓋 的 非 鐵 路 發 展 項 目 。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以 下 4段 :

南 段
本 段 位 於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 起 點 為 擬 議 的 欽 州 街 站 近 擬 議 的 太 子 道 迴 旋 處 。 路 線 由 欽 州 街 站 向 西 北 伸 延 至 荔 枝 角 及 美 孚 , 在 興 華 街 及 荔 灣 交 匯 處 底 下 通 過 。 路 線 接 向 東 伸 延 , 經 過 荔 枝 角 公 園 , 再 繞 過 美 孚 新 村 住 宅 發 展 區 , 以 擬 議 的 美 孚 站 為 終 點 。

南 段 整 段 鐵 路 路 線 將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興 建 。 路 線 將 藏 於 建 在 地 面 上 的 箱 形 構 築 物 內 , 再 以 景 觀 美 化 的 土 墩 覆 蓋 。

中 段
本 段 以 擬 議 的 美 孚 站 西 端 為 起 點 , 在 葵 涌 醫 院 對 下 的 下 葵 涌 隧 道 向 西 北 伸 延 約 1.5公 里 。 該 隧 道 讓 出 約 0.6公 里 給 葵 福 路 隧 道 後 , 才 進 入 葵 涌 公 園 及 青 荃 路 附 近 的 青 荃 隧 道 。 路 線 繼 續 在 青 荃 隧 道 內 向 西 北 面 伸 延 約 1公 里 , 然 後 在 位 於 擬 議 的 荃 灣 西 站 工 地 附 近 的 荃 灣 海 傍 伸 出 。 路 線 繼 續 從 荃 灣 西 站 向 西 北 伸 延 , 進 入 大 欖 隧 道 南 面 出 口 , 即 荃 灣 屯 門 公 路 北 面 的 位 置 。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位 於 錦 田 谷 西 北 約 5公 里 處 , 鐵 路 在 該 處 地 面 上 再 伸 延 0.25公 里 , 到 達 中 段 的 終 點 。

北 段
本 段 的 起 點 在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以 北 約 0.25公 里 。 路 線 接 連 向 西 北 伸 延 , 然 後 經 過 將 於 錦 田 興 建 的 新 車 站 。 路 線 從 錦 田 繼 續 向 西 北 伸 延 , 直 至 與 路 線 的 北 行 段 及 西 行 往 屯 門 的 路 線 在 凹 頭 交 匯 。 沿 屯 門 支 線 凹 頭 西 面 2公 里 處 , 北 段 以 擬 議 的 元 朗 站 東 端 牆 壁 為 終 點 。

北 段 也 包 括 位 於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及 錦 田 站 之 間 的 西 部 鐵 路 車 廠 。 該 車 廠 包 括 鐵 路 及 車 隊 保 養 設 施 等 基 礎 建 設 , 以 及 佔 地 約 22公 頃 的 建 築 物 。 西 部 鐵 路 車 廠 設 施 也 包 括 約 2.2公 里 的 幹 線 路 線 。

西 段
本 段 路 線 由 元 朗 站 向 西 伸 延 , 然 後 向 南 伸 延 至 擬 議 的 屯 門 中 心 站 。 西 段 包 括 朗 屏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北 等 中 途 站 。

工 程 項 目 將 與 地 下 鐵 路 在 美 孚 (荃 灣 線 )及 欽 州 街 (大 嶼 山 線 )交 匯 , 也 於 元 朗 、 天 水 圍 、 屯 門 北 及 屯 門 中 心 與 輕 便 鐵 路 交 匯 。

關 於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的 詳 細 說 明 ,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提 及 的 環 評 報 告 第 1及 第 2條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運 工 作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某 些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 該 名 環 境 經 理 負 責 監 督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並 執 行 按 本 許 可 證 第 2.18條 擬 備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建 議 的 職 責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負 責 核 證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體 環 境 表 現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與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有 關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2.3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的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先 設 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領 導 。

2.4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的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圖 則 須 顯 示 工 地 界 線 、 鐵 路 及 隧 道 的 路 線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建 議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以 及 其 他 在 環 評 報 告 內 已 評 估 的 設 施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審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見 註 6)

2.5 在 展 開 非 在 隧 道 之 內 的 軌 道 部 分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顯 示 所 有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尤 其 須 要 包 括 下 列 規 定 :

(a) 高 架 鐵 路 的 路 軌 採 用 彈 性 底 板 , 以 減 少 傳 送 至 高 架 構 築 物 的 震 盪 , 從 而 減 少 構 築 物 反 射 擴 散 的 噪 音 ;

(b) 高 架 鐵 路 的 路 軌 採 用 浮 動 平 板 裝 配 方 式 , 進 一 步 減 少 傳 送 至 高 架 構 築 物 的 震 盪 ;

(c) 在 列 車 底 部 安 裝 伸 延 的 車 裙 及 吸 音 墊 , 在 車 底 範 圍 造 成 隔 音 氣 室 ;

(d) 利 用 路 軌 旁 的 行 人 道 或 專 門 建 造 的 結 構 物 , 在 列 車 兩 旁 造 成 第 二 個 隔 音 氣 室 。 另 外 亦 可 在 充 氣 空 間 下 面 的 地 方 鋪 上 隔 音 墊 , 以 作 配 合 ;

(e) 具 吸 音 作 用 的 圍 牆 ; 及

(f) 隔 音 屏 障 及 隔 音 罩 。

2.6 在 動 工 建 造 西 鐵 車 廠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顯 示 固 定 裝 置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圖 則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建 造 。 (見 註 6)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尤 其 須 要 解 決 下 列 噪 音 來 源 :

(a) 西 鐵 車 廠 列 車 滾 轉 發 出 的 噪 音 ;

(b) 抽 氣 扇 、 排 氣 口 及 建 築 物 ;

(c) 冷 凍 裝 置 ;

(d) 冷 卻 水 抽 水 站 ; 及

(e) 牽 引 分 站 。

2.7 在 動 工 建 造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工 程 項 目 各 有 關 路 段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1:1000比 例 的 總 綱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並 連 同 整 體 實 施 時 間 表 , 以 待 批 准 。 圖 則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景 觀 美 化 策 略 報 告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顯 示 在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的 工 程 界 線 內 的 概 念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圖 則 也 須 包 括 管 理 及 保 養 時 間 表 , 示 明 景 觀 美 化 地 帶 將 會 如 何 管 理 及 保 養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景 觀 美 化 整 體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8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路 段 或 部 分 的 景 觀 美 化 或 視 覺 上 的 緩 解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詳 盡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以 待 批 准 。 該 些 圖 則 須 按 照 獲 批 准 的 景 觀 美 化 整 體 計 劃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示 明 在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期 間 的 詳 盡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2.9 在 動 工 建 造 中 段 、 北 段 及 西 段 的 每 一 路 段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規 定 , 就 各 段 工 程 分 別 向 署 長 提 交 實 地 評 估 計 劃 及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實 地 評 估 計 劃 及 考 古 行 動 計 劃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評 估 計 劃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評 估 計 劃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實 地 評 估 所 顯 示 關 於 考 古 資 源 的 緩 解 措 施 建 議 , 須 一 一 包 括 在 內 。 (見 註 6)

2.10 西 鐵 車 廠 的 設 計 須 避 免 對 位 於 長 莆 東 北 面 的 關 帝 聖 宮 廟 及 相 關 的 園 林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 並 在 建 造 期 間 在 廟 宇 附 近 提 供 緩 衝 區 。

2.11 天 水 圍 站 的 外 部 設 計 須 避 免 對 聚 星 樓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並 須 與 當 地 文 化 環 境 協 調 。

2.12 西 段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於 聚 星 樓 進 行 一 項 狀 況 勘 測 , 並 向 署 長 存 放 有 關 勘 測 文 件 。 狀 況 勘 測 須 在 工 程 完 成 前 後 進 行 , 並 在 建 造 期 間 , 進 行 採 樣 震 盪 監 測 , 而 所 有 與 建 造 有 關 的 作 業 活 動 , 震 盪 標 準 以 2毫 米 /秒 的 最 高 粒 子 速 度 為 上 限 。 狀 況 勘 測 文 件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向 署 長 存 放 。

2.13 在 北 段 及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至 西 鐵 車 廠 的 一 段 270米 路 線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提 交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 以 待 署 長 批 准 。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2.14 在 中 段 及 西 段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9第 3條 的 規 定 , 就 有 可 能 受 污 染 的 地 區 , 向 署 長 提 交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2.15 在 中 段 及 西 段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9第 3條 批 核 的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 向 署 長 提 交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9第 3條 , 在 擬 備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時 如 證 實 有 土 地 污 染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連 同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的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的 結 果 及 任 何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2.16 在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向 署 長 存 放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涵 蓋 的 措 施 不 得 包 括 於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內 。 經 批 准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載 列 的 細 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17 在 中 段 建 造 工 程 動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建 議 , 就 位 於 葵 芳 葵 喜 街 西 南 的 工 地 , 向 署 長 存 放 詳 盡 的 建 造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該 報 告 須 參 考 附 件 A, 評 估 臨 時 構 築 物 及 貯 存 設 施 的 沼 氣 積 聚 風 險 , 並 評 估 各 項 將 於 工 地 內 進 行 的 工 序 及 作 業 活 動 。 該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報 告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報 告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18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本 許 可 證 發 出 日 起 計 1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該 手 冊 須 符 合 環 境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4第 10條 載 列 的 規 定 ,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1的 規 定 。 該 手 冊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見 註 6)

2.19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本 許 可 證 發 出 日 起 計 1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實 施 時 間 表 。 實 施 時 間 表 須 載 明 環 評 報 告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緩 解 措 施 的 時 間 表 , 列 明 緩 解 措 施 的 具 體 內 容 、 執 行 人 、 時 間 、 地 點 及 達 到 的 規 定 , 並 包 括 主 要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時 間 表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實 施 時 間 表 內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2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如 對 之 前 已 提 交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內 第 2.4、 2.6、 2.7、 2.9、 2.14、 2.16、 2.17、 2.18和 2.19條 例 有 關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a) 青 荃 隧 道 的 建 造 方 法 b) 荃 灣 一 段 經 修 訂 的 路 線 和 c) 荃 灣 海 灣 淤 泥 量 增 加 的 文 件 有 任 何 修 改 , 須 在 45天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附 加 資 料 以 批 准 。 所 有 的 附 加 資 料 在 提 交 給 署 長 批 准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2.21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工 程 項 目 南 段 、 中 段 、 北 段 及 西 段 各 段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2個 月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建 議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3.2 在 工 程 項 目 北 段 及 大 欖 隧 道 北 面 出 口 至 西 鐵 車 廠 的 一 段 270米 路 線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6個 月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就 按 照 第 2.13項 條 件 提 交 的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 提 交 一 份 實 施 計 劃 , 並 須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實 施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獲 批 准 的 生 境 創 造 及 管 理 計 劃 及 其 實 施 計 劃 內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執 行 。

3.3 依 據 上 述 第 2條 及 第 3.1項 及 3.2項 條 件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須 完 全 執 行 。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規 定 。 (見 註 6)

3.4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件 B,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3.5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件 C,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開 挖 隧 道 及 建 造 車 站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3.6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參 照 附 件 D, 須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在 填 海 工 程 及 其 他 建 造 作 業 活 動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3.7 在 荃 灣 海 灣 填 海 區 進 行 的 中 段 鐵 路 建 造 工 程 , 就 合 併 的 填 土 挖 泥 率 而 言 , 每 日 的 填 土 率 須 不 超 逾 15,000立 方 米 , 而 挖 泥 率 在 以 每 日 工 作 16小 時 計 算 下 須 不 超 逾 每 日 1,000立 方 米 。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第 4.5項 條 件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須 匯 報 符 合 上 述 填 土 /挖 泥 率 的 狀 況 。

3.8 在 荃 灣 海 灣 填 海 區 挖 泥 地 點 四 周 採 取 設 置 淤 泥 屏 幕 的 緩 解 措 施 , 以 確 保 在 荃 灣 海 灣 填 區 內 的 荃 灣 中 海 水 抽 水 站 抽 取 的 沖 廁 用 水 維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3.9 雨 水 下 水 道 (包 括 大 河 及 馬 頭 壩 下 水 道 )須 在 進 行 挖 泥 及 填 海 填 土 之 前 , 沿 現 存 海 岸 線 遷 移 , 以 避 免 影 響 水 質 。

3.10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化 遺 產 及 考 古 文 物 造 成 影 響 :

(a) 在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

(b) 須 避 免 對 任 何 已 確 認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 與 工 作 場 地 毗 鄰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 其 牆 壁 須 加 上 裝 置 , 以 監 測 震 盪 對 歷 史 建 築 物 結 構 穩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 及

(c) 東 成 里 的 劉 氏 大 屋 (元 朗 東 面 )及 建 造 工 程 工 地 界 線 之 間 須 設 有 至 少 5米 的 緩 衝 區 , 避 免 直 接 影 響 建 築 物 。

3.11 在 北 段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 為 已 完 工 的 削 坡 重 新 種 植 以 及 在 沿 線 種 植 的 植 物 名 單 , 須 包 括 本 地 品 種 。

3.12 須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以 保 護 圖 1所 示 錦 田 公 路 毗 鄰 的 濕 地 生 境 :

(a) 濕 地 內 及 濕 地 毗 鄰 的 工 程 界 線 須 設 置 岸 堤 及 圍 板 , 防 止 工 程 範 圍 外 的 濕 地 疏 乾 。 該 等 裝 置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拆 除 。

(b) 濕 地 內 及 濕 地 毗 鄰 的 工 程 範 圍 界 線 須 設 置 實 心 的 圍 欄 。 須 定 期 巡 視 工 程 界 線 , 如 發 現 圍 欄 需 要 進 行 任 何 必 要 的 維 修 , 須 在 24小 時 內 進 行 ; 及

(c)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永 久 佔 用 的 濕 地 工 程 範 圍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立 即 回 復 原 狀 。

3.13 在 建 造 期 間 暫 時 受 到 干 擾 的 魚 塘 ,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回 復 為 魚 塘 。

3.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如 對 之 前 已 提 交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內 第 3.1條 例 有 關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a) 青 荃 隧 道 的 建 造 方 法 b) 荃 灣 一 段 經 修 訂 的 路 線 和 c) 荃 灣 海 灣 淤 泥 量 增 加 的 文 件 有 任 何 修 改 , 須 在 45天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附 加 資 料 以 批 准 。 所 有 的 附 加 資 料 在 提 交 給 署 長 批 准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已 批 准 的 附 加 資 料 內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6)

3.15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或 實 施 時 間 表 而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若 要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 須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加 以 核 證 , 然 後 依 據 第 4.5項 條 件 提 交 給 署 長 。

4.2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規 定 ,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訂 明 的 要 求 執 行 , 除 非 擬 議 的 更 改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獲 得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及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3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對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監 測 及 生 態 方 面 的 規 定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 噪 音 及 水 質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 噪 音 質 素 及 生 態 資 源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準 則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明 的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4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1個 月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10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4.5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10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6 第 4.4及 4.5項 條 件 所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1個 月 或 按 署 長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7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執 行 。

4.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5.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5.1 按 照 上 述 第 2及 第 3條 , 經 批 准 的 提 交 文 件 或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營 運 措 施 , 必 須 完 全 執 行 。

5.2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和 任 何 已 批 核 的 附 加 資 料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向 署 長 提 交 營 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待 批 准 。 該 手 冊 須 符 合 環 境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4第 10條 載 列 的 規 定 ,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1的 規 定 。 該 手 冊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該 手 冊 尤 須 包 括 參 照 附 件 E而 就 堆 填 區 沼 氣 危 險 監 測 、 保 養 、 預 防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所 訂 定 的 規 定 。 (見 註 6)

5.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令 其 滿 意 的 效 能 測 試 建 議 , 以 說 明 當 12卡 碟 形 制 動 電 氣 化 列 車 在 地 面 上 的 鋪 道 碴 路 軌 上 以 時 速 130公 里 行 駛 時 , 在 25米 距 離 , 測 量 所 得 的 噪 音 量 會 符 合 不 超 逾 82.5分 貝 (A)的 最 高 聲 級 規 格 。 該 效 能 測 試 建 議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5.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以 第 5.3項 條 件 為 基 礎 關 於 碟 形 制 動 電 氣 化 列 車 效 能 測 試 的 報 告 , 並 令 署 長 滿 意 。 效 能 測 試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5.5 南 段 的 鐵 路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完 全 藏 於 箱 形 構 築 物 內 , 再 以 景 觀 美 化 的 土 墩 覆 蓋 。

5.6 中 段 的 鐵 路 (除 北 端 一 段 270米 路 線 之 外 ),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和 任 何 已 批 核 的 附 加 資 料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在 隧 道 內 建 造 。

5.7 有 關 北 段 及 西 段 ,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建 設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

5.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聯 絡 消 防 處 , 以 便 為 凹 頭 濾 水 廠 擬 訂 一 套 場 外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 包 括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在 萬 一 氯 氣 洩 漏 時 , 有 外 部 支 援 , 截 停 上 下 行 列 車 以 免 駛 入 受 影 響 範 圍 。

5.9 錦 田 站 及 該 處 店 舖 和 寫 字 樓 的 通 風 入 口 ,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量 設 於 較 高 位 置 , 並 應 盡 量 圍 封 。

5.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進 行 審 核 , 以 確 定 已 完 全 執 行 各 項 為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而 同 意 的 環 境 措 施 。 審 核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以 及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 3及 5條 經 批 准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 審 核 結 果 須 記 錄 於 審 核 報 告 內 , 並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前 提 交 給 署 長 。 審 核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確 定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和 任 何 已 批 核 的 附 加 資 料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5.11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交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5.12 須 於 南 段 、 中 段 、 北 段 及 西 段 每 項 建 造 工 程 竣 工 3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5套 1:1000比 例 的 竣 工 圖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示 明 本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路 線 及 緩 解 措 施 。

6. 營 辦 期 間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6.1 列 車 的 最 高 時 速 為 130公 里 。 如 以 最 初 通 車 的 情 況 作 基 準 擬 增 加 列 車 班 次 、 列 車 長 度 或 速 度 , 之 前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噪 音 評 估 報 告 , 以 待 批 准 。 噪 音 評 估 作 用 是 評 估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 並 制 訂 改 善 計 劃 。 噪 音 評 估 報 告 提 交 予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噪 音 評 估 報 告 計 劃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建 議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報 告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6.2 為 符 合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作 出 的 承 諾 , 多 重 充 氣 空 間 系 統 的 設 計 應 該 具 備 彈 性 , 可 供 將 來 增 大 , 使 圍 牆 屏 障 的 高 度 可 以 由 1.2米 逐 步 提 高 , 以 至 全 面 圍 封 , 從 而 提 高 消 減 噪 音 的 效 能 。 這 樣 可 為 工 程 項 目 所 經 過 的 地 區 的 長 遠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 提 供 較 大 的 彈 性 , 並 使 未 承 諾 的 發 展 項 目 有 較 大 可 能 獲 考 慮 在 較 貼 近 鐵 路 的 地 方 興 建 。

6.3 營 辦 期 間 水 質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檔 案 :EIA 149/1998]及 附 件 F的 資 料 及 建 議 執 行 。

6.4 在 錦 田 提 供 公 共 排 污 設 備 前 , 建 議 中 的 錦 田 站 、 九 廣 鐵 路 總 部 及 西 鐵 車 廠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及 污 水 , 須 收 集 在 貯 存 池 , 再 以 車 輛 運 往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作 場 外 處 理 。 錦 田 設 有 公 共 排 污 設 備 後 , 建 議 中 的 錦 田 站 、 九 廣 鐵 路 總 部 大 樓 及 西 鐵 車 廠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及 污 水 , 須 改 道 直 接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渠 。 除 上 述 3處 以 外 , 其 他 用 地 (包 括 車 站 、 鐵 路 範 圍 、 車 廠 及 輔 助 用 途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及 污 水 , 須 經 預 處 理 後 引 入 公 共 污 水 渠 。

6.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按 照 第 5.2項 條 件 批 准 的 營 辦 手 冊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若 要 對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 環 境 經 理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理 由 ,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然 後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6.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按 照 第 5.2項 條 件 批 准 的 營 辦 環 境 監 測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若 要 對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和 規 定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 環 境 經 理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理 由 ,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然 後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6.7 營 辦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執 行 。

6.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交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2.20條 的 規 定 去 實 行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2.4、 2.6、 2.7、 2.9、 2.14、 2.17、 2.18 和 2.19 條 。 同 樣 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3.14條 的 規 定 去 實 行 本 許 可 證 條 例 第 3.1條 。

(甲 ) 青 荃 隧 道 的 建 造 方 法 是 根 據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圖 則 編 號 WR/07/C01/001、 WR/07/C01/002、 WR/07/C01/003、 WR/07/C01/004、 WR/07/C01/005 和 WR/07/C01/006;

(乙 ) 荃 灣 一 段 經 修 訂 的 路 線 是 根 據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圖 則 編 號 WR/04/C01/001、 WR/04/C01/002 和 WR/04/C01/003; 以 及

(丙 ) 荃 灣 海 灣 淤 泥 量 增 加 是 根 據 編 號 VEP-020/2000之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 總 挖 泥 量 由 235,000立 方 米 增 加 至 263,000立 方 米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04/1998

附 件 A

建 造 期 間 的 堆 填 區 沼 氣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臨 時 建 造 工 地 位 於 葵 涌 葵 喜 街 西 南 面 。 工 地 位 於 接 近 氣 體 監 測 井 的 舊 堆 填 區 東 北 面 周 邊 50米 範 圍 以 內 , 而 監 測 井 顯 示 有 容 積 百 分 比 高 達 20%的 甲 烷 濃 度 。 下 列 是 於 建 造 期 間 可 減 少 與 氣 體 有 關 的 問 題 風 險 的 程 序 和 措 施 :

(a) 須 進 行 一 項 詳 細 的 風 險 評 估 , 以 評 定 及 建 議 預 防 措 施 ; 這 些 措 施 與 擬 採 用 的 建 造 方 法 及 將 用 作 挖 掘 的 機 器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相 關 ;

(b) 須 擬 議 一 些 作 業 方 法 , 列 述 會 實 行 甚 麼 措 施 , 以 減 低 火 警 及 發 生 不 受 控 制 爆 炸 和 及 工 作 人 員 窒 息 事 故 的 風 險 ;

(c) 工 作 人 員 應 接 受 有 關 堆 填 區 沼 氣 風 險 和 現 象 的 訓 練 , 並 充 分 熟 悉 發 生 事 故 時 應 採 取 的 急 救 、 緊 急 和 疏 散 方 法 ;

(d) 進 行 工 程 時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上 述 的 擬 議 作 業 方 法 ;

(e) 嚴 格 遵 守 不 准 吸 煙 的 規 定 ;

(f) 建 造 工 程 人 員 在 隧 道 或 洞 穴 內 工 作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 必 須 啟 動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 當 電 力 中 斷 時 , 須 疏 散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 在 沒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及 受 過 足 夠 訓 練 的 安 全 人 員 監 督 的 情 況 下 , 不 可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

(g) 所 有 工 程 使 用 的 電 力 設 備 (包 括 伸 延 電 線 )必 須 配 置 火 花 消 除 器 或 本 身 安 全 妥 當 ;

(h) 如 果 沒 有 滅 火 筒 、 緊 急 呼 吸 器 及 其 他 經 安 全 顧 問 認 為 必 需 的 安 全 設 備 , 而 建 造 承 辦 商 亦 沒 有 提 交 計 劃 , 不 可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i) 在 工 程 進 行 的 任 何 時 間 , 必 須 使 用 上 述 建 議 的 合 適 設 備 以 監 測 甲 烷 、 二 氧 化 碳 和 氧 氣 的 濃 度 。 當 將 要 超 逾 觸 發 爆 炸 的 氣 體 水 平 時 , 必 須 採 取 下 表 1詳 細 列 明 的 行 動 。

表 1 探 測 到 堆 填 區 沼 氣 時 所 須 採 取 的 行 動

參 數 量 度 數 值 行 動
氧 氣 <19%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氧 氣 回 復 至 >19%的 水 平
<18% 停 止 工 程
疏 散 人 員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氧 氣 回 復 至 >19%的 水 平
甲 烷 >10% LEL 禁 止 進 行 高 溫 工 作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甲 烷 回 落 至 <10%LEL的 水 平
>20% LEL 停 止 工 程
疏 散 人 員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甲 烷 回 落 至 <10%LEL的 水 平
二 氧 化 碳 >0.5%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二 氧 化 碳 回 落 至 <0.5%的 水 平
>1.5% 停 止 工 程
疏 散 人 員
加 強 通 風 系 統 使 二 氧 化 碳 回 落 至 <0.5%的 水 平

(j) 確 實 的 監 測 次 數 須 在 工 程 施 工 之 前 決 定 , 但 至 少 每 小 時 一 次 , 並 由 具 備 合 適 資 格 人 員 進 行 。 須 記 錄 所 量 度 的 數 值 , 連 同 工 地 日 誌 備 存 作 為 安 全 工 作 條 件 的 紀 錄 ; 也 可 採 用 自 動 監 測 系 統 進 行 連 續 監 測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 須 按 表 1列 明 的 氣 體 水 平 , 編 定 能 自 動 採 取 表 上 所 列 行 動 的 計 劃 , 以 及 在 超 逾 啟 動 水 平 時 , 能 觸 發 適 當 的 鳴 響 及 目 視 警 報 器 ; 及

(k) 所 有 觸 發 測 讀 資 料 , 須 至 少 包 括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的 地 方 及 隧 道 內 最 高 和 最 低 處 。 進 行 測 讀 時 感 應 器 距 離 外 露 石 塊 表 面 不 得 超 過 10毫 米 , 且 放 在 堆 填 區 沼 氣 最 可 能 滲 進 隧 道 的 位 置 , 例 如 滿 布 裂 縫 的 地 方 、 堤 壕 、 已 知 的 斷 層 等 。

附 件 B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排 水 系 統 須 得 到 充 分 修 護 , 以 防 止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及 溢 流 ;

(b)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土 木 工 事 的 範 圍 界 線 須 標 明 , 並 以 堤 壕 包 圍 , 以 防 泛 濫 。 應 設 置 臨 時 溝 渠 , 以 使 徑 流 經 由 淤 泥 隔 離 池 , 排 入 合 適 的 水 道 。 永 久 的 排 水 道 應 設 置 沉 澱 池 或 沉 積 物 捕 集 和 阻 隔 裝 置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 有 效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的 設 計 應 按 照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內 載 明 的 指 引 ;

(c) 建 造 工 程 的 安 排 ,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進 行 挖 掘 路 面 工 程 。 所 有 泥 土 外 露 的 範 圍 , 在 土 木 工 事 完 成 後 或 土 木 工 事 停 止 14日 內 ,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加 以 穩 固 。 如 果 不 能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中 極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挖 掘 泥 土 , 外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該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方 式 覆 蓋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地 面 徑 流 應 先 經 沉 澱 才 可 排 放 , 而 所 採 用 的 沉 澱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由 預 挖 每 個 約 6至 8立 方 米 的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系 統 的 容 量 須 具 彈 性 , 能 夠 處 理 從 多 處 來 源 排 入 的 污 水 及 物 質 , 並 特 別 適 合 應 用 於 泵 入 的 污 水 ;

(e)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而 面 積 超 逾 50立 方 米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 須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f)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覆 蓋 及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在 年 中 暴 雨 將 臨 或 預 測 會 有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採 取 行 動 。 在 暴 雨 期 間 , 應 特 別 注 意 控 制 含 有 淤 泥 的 地 面 徑 流 , 尤 以 陡 峭 斜 坡 附 近 的 範 圍 為 甚 ;

(g) 排 水 系 統 須 設 置 截 油 器 , 並 須 定 期 清 除 油 及 油 脂 , 以 防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發 出 意 外 溢 洩 後 ,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 截 油 器 應 設 有 旁 管 , 以 防 止 大 雨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

(h) 所 有 車 輛 及 裝 置 在 離 開 建 造 工 地 之 前 須 進 行 清 潔 , 以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 車 輛 及 裝 置 沒 有 把 泥 土 、 碎 屑 及 類 似 物 料 留 在 路 面 。 每 個 工 地 出 口 應 設 置 設 計 妥 善 、 位 置 方 便 的 輪 胎 清 洗 處 , 而 清 洗 輪 胎 的 水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沉 澱 一 次 , 把 沙 及 淤 泥 清 除 , 以 確 保 這 個 程 序 繼 續 發 揮 效 能 , 出 入 輪 胎 清 洗 處 的 一 段 通 道 , 應 用 足 夠 的 回 填 料 朝 輪 胎 清 洗 處 鋪 砌 路 面 , 防 止 車 輛 輪 鈦 把 泥 土 及 泥 水 帶 到 公 路 及 排 水 渠 ;

(i) 沉 積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改 裝 部 分 前 須 先 進 行 截 流 。 任 何 改 裝 的 下 水 道 部 分 應 在 逆 流 及 順 流 方 向 都 裝 置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以 盡 量 減 少 沉 積 物 在 下 水 道 積 聚 。 下 水 道 的 改 裝 部 分 內 也 應 設 置 渦 流 管 原 地 捕 集 裝 置 , 把 沉 積 物 不 斷 抽 出 ;

(j) 須 設 置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 以 便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排 放 徑 流 。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應 妥 為 設 計 , 以 控 制 雨 水 水 流 的 排 放 。 尤 其 在 暴 雨 之 後 , 所 有 沉 積 物 控 制 措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修 護 , 以 確 保 任 何 時 間 內 操 作 妥 善 及 有 效 。 當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 或 再 無 須 進 行 臨 時 導 流 的 時 候 , 臨 時 導 流 的 排 水 設 施 應 回 復 原 狀 ;

(k) 受 任 何 混 凝 土 配 料 廠 物 料 污 染 的 排 放 物 及 地 面 徑 流 , 須 引 入 中 和 池 以 減 低 酸 度 , 經 處 理 的 排 放 物 須 連 接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 以 便 先 清 除 懸 浮 固 體 物 才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

附 件 C

隧 道 及 車 站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進 行 隧 道 及 車 站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隨 挖 隨 填 的 隧 道 工 程 須 分 段 進 行 , 以 限 制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施 工 區 所 產 生 的 徑 流 量 。 在 暴 雨 期 間 , 用 作 即 場 回 填 而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的 挖 掘 物 料 應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布 料 覆 蓋 。 任 何 沖 出 的 建 築 或 挖 掘 物 料 在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之 前 , 應 先 流 經 合 適 的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從 隧 道 泵 出 的 地 下 水 應 排 入 裝 有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的 排 水 渠 道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及 清 除 淤 泥 ;

(b) 薄 壁 隔 牆 建 造 工 程 及 獨 立 泥 漿 收 集 系 統 所 用 完 的 斑 脫 土 泥 漿 或 其 他 泥 灌 漿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予 以 收 集 、 重 新 調 和 及 再 用 。

附 件 D

進 行 填 海 及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進 行 填 海 及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任 何 機 械 抓 斗 須 妥 為 設 計 及 保 養 ,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升 高 的 時 候 不 會 造 成 濺 溢 , 並 穩 固 密 封 。 挖 掘 污 泥 的 時 候 , 須 採 用 閉 合 防 滲 的 抓 斗 ;

(b) 在 進 行 挖 泥 及 填 土 作 業 期 間 , 挖 泥 區 周 圍 須 設 置 淤 泥 擋 板 , 但 不 應 對 航 道 的 輪 船 及 渡 輪 航 行 構 成 危 險 ;

(c) 所 有 船 隻 的 大 小 須 合 適 , 以 免 在 施 工 期 間 船 隻 行 駛 或 螺 旋 槳 拍 打 沖 擊 使 海 水 變 混 濁 ;

(d) 在 施 工 期 間 , 工 地 或 傾 倒 物 料 地 點 範 圍 的 水 面 , 不 應 出 現 泡 沫 、 油 、 油 脂 、 浮 渣 、 垃 圾 或 其 他 令 人 討 厭 的 物 質 ;

(e) 駁 船 及 底 卸 式 駁 船 在 裝 載 物 料 時 須 小 心 操 控 , 以 防 挖 掘 物 料 濺 入 周 圍 的 水 中 , 所 裝 載 的 物 料 不 應 過 滿 , 以 免 在 裝 卸 或 運 輸 途 中 造 成 物 料 或 污 水 溢 流 ;

(f) 工 地 的 瓦 礫 碎 屑 及 垃 圾 須 妥 為 收 集 、 處 理 及 處 置 , 以 免 進 入 水 柱 影 響 水 質 ;

(g) 為 防 溢 出 的 燃 料 流 進 沿 岸 水 域 , 所 有 燃 料 缸 及 燃 料 貯 存 區 須 可 上 鎖 , 並 設 於 以 堤 圍 密 封 的 範 圍 , 其 容 量 應 相 等 於 最 大 燃 料 缸 的 貯 存 量 1.1倍 ; 及

(h) 建 造 工 程 人 員 在 工 地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 須 接 駁 排 入 現 有 的 污 水 渠 或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應 提 供 活 動 的 化 糞 式 廁 所 , 供 建 造 工 人 使 用 。

附 件 E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的 堆 填 區 沼 氣 風 險 緩 解 措 施

在 非 運 作 時 間 及 特 別 是 每 天 首 班 列 車 駛 過 隧 道 時 , 列 車 所 產 生 的 電 火 花 有 可 能 燃 點 積 聚 的 氣 體 。 為 減 低 發 生 上 述 情 況 的 可 能 , 須 採 用 下 列 措 施 :

(a) 在 首 班 列 車 預 期 開 出 之 前 半 小 時 , 須 啟 動 隧 道 內 的 通 風 系 統 , 確 保 驅 走 或 消 散 積 聚 在 隧 道 內 的 任 何 氣 體 ;

(b) 在 隧 道 內 安 裝 永 久 氣 體 探 測 系 統 (連 後 備 電 源 ), 並 與 當 正 常 列 車 服 務 中 斷 時 開 動 的 緊 急 通 風 系 統 和 附 近 車 站 控 制 室 的 目 視 警 報 設 備 連 接 起 來 ;

(c) 據 知 每 天 早 上 每 一 段 路 軌 都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 然 後 才 准 許 列 車 駛 入 。 茲 建 議 負 責 進 行 這 項 檢 查 的 職 員 接 受 使 用 手 提 氣 體 探 測 設 備 的 訓 練 , 以 及 在 每 天 的 檢 查 程 序 中 加 入 量 度 隧 道 中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的 濃 度 ;

(d) 所 有 在 隧 道 內 工 作 的 維 修 人 員 和 車 站 職 員 , 應 接 受 訓 練 , 以 認 識 有 關 堆 填 區 沼 氣 危 險 及 引 起 窒 息 的 [象 和 徵 兆 ;

(e) 隧 道 內 任 何 時 間 均 不 准 吸 煙 ;

(f) 維 修 工 人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應 假 設 堆 填 區 沼 氣 存 在 , 並 應 制 訂 嚴 格 的 「 工 作 許 可 證 程 序 」 , 包 括 訓 練 、 通 風 系 統 、 氣 體 監 測 (詳 述 於 建 造 工 程 建 議 部 分 )、 維 修 人 員 的 安 全 追 蹤 和 聯 絡 、 執 行 嚴 禁 吸 煙 指 令 , 以 及 只 限 使 用 本 質 安 全 的 設 備 和 電 線 ;

(g) 電 訊 及 設 備 室 內 須 安 裝 氣 體 探 測 系 統 (連 後 備 電 源 ), 而 通 風 規 定 的 設 計 要 使 運 作 時 間 內 每 小 時 均 保 持 高 速 的 換 氣 率 。 通 風 設 備 若 發 生 故 障 , 須 有 警 鐘 及 後 備 電 力 系 統 加 以 支 援 ;

(h) 應 在 隧 道 任 何 一 端 提 供 足 夠 的 電 力 及 公 用 設 施 補 給 , 以 供 電 訊 及 設 備 室 內 的 的 設 備 使 用 , 這 比 在 堆 填 區 與 發 展 項 目 之 間 任 何 地 方 直 接 駁 線 或 在 地 底 鋪 線 為 佳 ;

(i) 上 文 建 議 的 甲 烷 、 二 氧 化 碳 和 氧 氣 的 監 測 工 作 , 須 使 用 設 有 下 列 顯 示 幅 度 的 設 備 進 行 , 以 及 在 超 逾 附 件 A表 1所 列 的 標 準 時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

(i) 甲 烷 0-100%LEL 及 容 積 百 分 比 0-100%
(ii) 二 氧 化 碳 0-20%
(iii) 氧 氣 0-21

附 件 F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緩 解 水 質 影 響 的 措 施 :

(a)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 須 設 置 地 面 排 水 系 統 , 以 收 集 因 運 作 而 由 隧 道 滲 出 的 水 。 如 果 有 可 能 溢 出 油 類 及 潤 滑 液 , 因 運 作 而 由 隧 道 排 放 的 物 質 及 車 軌 徑 流 須 先 經 過 油 類 及 砂 礫 /淤 泥 阻 截 器 /收 集 箱 , 以 清 除 油 、 油 脂 和 沉 積 物 , 然 後 才 經 上 升 總 管 排 入 公 共 雨 水 渠 系 統 。 然 而 , 一 般 用 以 清 洗 隧 道 的 洗 滌 水 須 先 經 預 處 理 後 才 引 至 污 水 渠 ;

(b)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 所 有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及 截 油 器 均 須 定 期 清 洗 及 修 護 ;

(c) 須 收 集 截 油 器 內 的 物 質 循 環 再 用 , 或 轉 送 至 適 當 的 處 置 設 施 ; 及

(d) 設 置 衛 生 設 備 及 排 水 系 統 時 , 須 參 考 有 關 須 經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評 論 的 排 水 渠 圖 則 事 宜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5/93》 。

 


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