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1/2000/B/EP-046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1/2000/B/EP-04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VEP-013/2000/A/EP-046 granted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April 2000. This amended Permit is for the constructing and operating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3/2000/A/EP-046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現 修 訂 於 1999年 12月 29日 批 予 渠 務 署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13/2000/A/EP-04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和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13/2000/A/EP-046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VEP-021/2000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Sha Ti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tage III Extension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Register No. AEIAR-021/1999)
- Main Report (24 August 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and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24 August 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第 三 期 擴 建 工 程 - 環 境 評 估 研 究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21/1999)
- 主 要 報 告 (1999年 8月 24日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以 及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1999年 8月 24日 )。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1/200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21/2000"]

申 請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1/2000。 [下 稱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21/2000"]

---------------------------- -------------------------------------------------

Date
日 期

(Mrs. Shirley LEE)
Ag.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處 理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 李 韓 琇 玲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Sha Ti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tage III Extens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第 三 期 擴 建 工 程 [這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Construct and operate new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sewage treatment capacity of the existing Sha Tin Sewage Treatments Works (Sha Tin STW) catering for increasing wastewater flows and loads as a result of residential developments in the Sha Tin Catchment Area, and to comply with new effluent discharge standards to be proposed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EPD).

建 造 及 營 辦 新 的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以 便 提 高 現 時 的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處 理 能 力 , 使 能 應 付 因 沙 田 集 水 區 住 宅 發 展 而 增 加 的 廢 水 流 量 和 負 荷 , 並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建 議 的 新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existing Sha Ti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in Sha Tin Area 47. Figure 2.2a and figure 2.4b of the EIA Report show the location and layout of the works.

在 沙 田 第 47區 現 時 的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範 圍 內 。 環 評 報 告 的 圖 2.2a和 圖 2.4b顯 示 工 程 的 位 置 和 分 佈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 and operate new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cluding:
- inlet works;
- primary sedimentation tanks;
- activated sludge aeration tanks;
- final sedimentation tanks;
- anaerobic sludge digestion tanks;
- sludge dewatering facilities;
- 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facilities; and
- associated laboratory building.

建 造 和 營 辦 新 的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包 括 :
- 進 水 設 施 ;
- 初 級 沉 澱 池 ;
- 活 性 污 泥 曝 氣 池 ;
- 最 後 沉 澱 池 ;
- 厭 氧 污 泥 消 化 缸 ;
- 污 泥 去 水 設 施 ;
- 紫 外 線 消 毒 設 施 ; 及
- 相 關 的 實 驗 室 大 樓 。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下 稱 許 可 證 ) 規 定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章 ) 」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銷 其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第 400章 ) 」 、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11章 ) 」 、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58章 ) 」 、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 第 466章 ) 」 、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第 354章 ) 」 ; 及 其 他 法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建 造 工 地 所 有 車 輛 出 入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及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 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21/1999) 內 載 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運 作 , 除 非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或 除 非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申 請 文 件 另 有 所 指 ; 或 除 非 獲 署 長 批 准 的 或 向 署 長 存 放 而 署 長 沒 有 給 予 意 見 的 提 交 文 件 另 有 所 指 ; 或 除 非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按 署 長 給 予 的 意 見 而 修 改 的 提 交 文 件 另 有 所 指 。

1.8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 如 有 者 )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9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公 開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之 前 四 周 以 及 項 目 運 作 之 前 四 周 通 知 署 長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工 程 施 工 前 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應 由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監 督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負 責 根 據 「 環 監 及 評 審 手 冊 」 所 載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項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聘 請 一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應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 環 監 及 審 核 )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應 負 責 環 監 及 評 審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職 責 , 並 審 核 整 體 環 監 及 評 審 計 劃 , 其 中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紓 緩 措 施 、 提 交 與 環 監 及 評 審 有 關 的 文 件 及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另 外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應 負 責 根 據 設 計 圖 及 根 據 本 許 可 提 交 的 文 件 , 驗 證 、 核 實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的 環 境 可 接 受 程 度 。

2.3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後 1個 月 內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1:1000比 例 或 其 他 適 當 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包 括 景 觀 工 程 實 施 及 完 成 時 間 表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提 交 景 觀 圖 內 載 的 所 有 建 議 措 施 應 得 以 全 面 實 施 。

2.4 對 措 施 所 作 的 任 何 更 改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前 ,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核 實 後 的 更 改 應 在 緊 接 其 後 的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明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上 文 第 2.3條 規 定 存 備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載 , 全 面 實 施 工 程 項 目 的 所 有 相 關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A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的 影 響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B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工 地 施 工 噪 音 的 影 響 。

3.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C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廢 物 及 污 染 泥 土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3.5 對 措 施 所 作 的 任 何 更 改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前 ,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核 實 後 的 更 改 應 在 緊 接 其 後 的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明 。

4.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項 目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開 始 運 營 後 四 個 星 期 的 時 間 內 , 向 署 長 交 存 三 份 氣 味 處 理 性 能 測 試 報 告 , 供 署 長 審 批 。 報 告 應 指 明 根 據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21/2000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說 明 的 各 項 運 作 條 件 在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達 到 30%/ 40%/ 55%的 氣 味 辟 除 , 以 及 在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所 述 空 氣 最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達 到 5 OUm-3( 或 基 線 氣 味 監 察 期 內 測 定 的 等 量 H2S濃 度 ) 所 需 的 氧 氣 (或 空 氣 或 硝 酸 鹽 )的 最 佳 用 量 。

4.2 在 第 三 期 擴 建 工 程 運 營 期 內 , 應 在 沙 田 及 馬 鞍 山 污 水 泵 站 連 續 應 用 上 述 第 4.1條 確 定 的 氧 氣 /空 氣 /硝 酸 鹽 最 佳 用 量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建 立 用 量 日 記 錄 , 以 供 隨 時 檢 查 。

4.3 對 於 污 泥 運 輸 , 污 泥 應 裝 載 於 與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類 似 的 密 閉 容 器 內 , 或 裝 載 於 現 有 的 污 泥 吊 斗 內 , 並 配 以 油 布 護 蓋 。

4.4 地 盤 處 理 污 泥 的 存 放 時 間 應 盡 可 能 短 , 污 泥 應 堅 持 每 天 運 離 現 場 處 置 。

4.5 現 場 應 建 立 隔 濾 物 、 砂 礫 及 脫 水 污 泥 記 錄 , 以 便 定 期 檢 查 。

5.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要 求

5.1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計 劃 應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手 冊 內 載 有 的 規 定 實 施 。 對 計 劃 所 作 的 任 何 變 更 應 在 提 交 署 長 申 請 審 批 前 ,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手 冊 內 的 有 關 規 定 。

5.2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第 2.3條 交 存 的 景 觀 圖 內 載 有 的 措 施 應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計 劃 審 核 。

5.3 水 質 及 氣 味 監 測 用 樣 本 和 測 量 應 透 過 下 列 各 項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計 劃 進 行 :

a) 在 規 定 的 地 點 對 氣 味 和 水 質 進 行 規 定 頻 度 的 基 線 監 察 ;

b)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手 冊 中 的 有 關 規 定 , 進 行 氣 味 影 響 監 察 和 水 質 性 能 驗 證 ;

c) 在 超 過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手 冊 中 規 定 的 標 準 時 ,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手 冊 規 定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 以 及

d) 在 數 據 收 集 或 補 救 措 施 完 成 後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 建 立 上 述 第 (a)至 (c)項 的 細 節 日 誌 和 記 錄 , 以 準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報 告 , 並 準 備 有 關 資 料 , 以 備 現 場 檢 查 。

5.4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至 少 4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5.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報 告 月 份 結 束 之 日 起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月 報 告 副 本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並 由 工 程 師 批 准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署 長 可 要 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提 供 包 括 電 子 格 式 在 內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報 告 副 本 。

5.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收 到 署 長 意 見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在 署 長 規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內 , 對 上 述 第 5.4和 5.5條 規 定 的 報 告 進 行 修 改 。

5.7 環 境 監 察 與 評 審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應 在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規 定 的 時 間 , 或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時 間 內 實 施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以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修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以 修 改 後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整 項 或 部 分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 1) 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運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違 法 。

6.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提 交 的 所 有 資 料 均 應 寄 交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46/1999

附 錄 A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因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地 表 徑 流 應 通 過 適 當 設 計 的 除 沙 /除 泥 設 施 , 如 淤 泥 收 集 器 、 隔 沙 池 及 沉 降 池 等 , 直 接 排 入 雨 水 渠 。

(b) 應 定 期 維 修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引 渠 及 沙 井 , 並 定 期 清 理 沉 積 的 淤 泥 和 砂 粒 , 以 確 保 系 統 的 效 率 。

(c) 臨 時 暴 露 的 土 壤 表 面 應 利 用 防 水 帆 布 遮 蓋 ; 臨 時 通 道 應 隨 著 挖 掘 工 程 的 進 行 , 利 用 碎 石 或 砂 礫 加 以 保 護 。

(d) 由 坑 道 抽 出 的 雨 水 , 例 如 因 鋪 設 管 道 而 挖 出 的 雨 水 等 , 應 通 過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排 入 雨 水 渠 。

(e) 現 場 露 天 存 放 的 建 築 材 料 ( 如 碎 石 和 沙 子 等 ) 應 在 暴 雨 期 間 , 利 用 防 水 帆 布 或 類 似 的 織 物 遮 蓋 。

(f) 在 第 三 期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建 造 期 間 為 降 低 地 下 水 水 位 而 由 水 井 等 抽 出 的 地 下 水 應 在 通 過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清 除 淤 泥 後 , 排 入 雨 水 渠 。

(g) 灌 注 混 凝 土 、 抹 灰 、 內 部 裝 修 、 清 潔 工 作 及 其 他 類 似 活 動 產 生 的 廢 水 應 透 過 在 排 水 渠 入 口 安 裝 格 柵 , 清 除 大 型 物 品 。

(h) 廁 所 、 廚 房 及 其 他 供 施 工 工 人 使 用 的 類 似 設 施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應 排 入 污 水 渠 或 化 學 廁 所 。

(i) 污 水 槽 及 化 學 品 存 貯 區 應 配 有 門 鎖 , 並 應 位 於 封 閉 區 內 。

(j) 存 貯 區 應 由 堤 壆 包 圍 , 堤 壆 的 承 載 能 力 應 最 大 貯 槽 貯 存 容 量 的 110%, 以 防 洩 漏 的 油 、 燃 料 及 其 他 化 學 品 流 入 接 收 水 域 。

(k) 對 於 洩 漏 油 、 燃 料 及 其 他 化 學 品 後 的 緊 急 清 潔 操 作 , 應 提 供 指 引 和 程 序 。

附 錄 B

緩 解 施 工 噪 音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因 施 工 噪 音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承 建 商 應 確 保 工 地 使 用 的 所 有 裝 置 有 適 當 的 維 修 ,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運 作 狀 態 。

(b) 只 在 工 地 上 使 用 有 良 好 維 修 的 設 備 , 且 設 施 應 作 定 期 的 檢 查 。

(c) 間 歇 使 用 的 機 器 設 備 ( 如 卡 車 ) 在 工 作 期 間 應 當 熄 掉 或 將 油 門 調 至 最 小 。

(d) 已 知 向 一 個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的 設 備 應 在 可 能 時 , 指 向 遠 離 最 容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的 範 圍 的 方 向 。

(e) 必 要 時 , 施 工 設 備 應 使 用 消 音 器 或 減 聲 器 , 以 進 一 步 降 低 噪 音 。 消 音 器 或 減 聲 器 在 施 工 期 間 應 作 適 當 的 維 修 。

(f) 移 動 設 備 應 盡 可 能 遠 離 最 容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的 範 圍 。

(g) 在 工 地 上 必 要 時 使 用 的 機 器 設 備 及 消 音 措 施 應 該 進 行 適 當 的 試 用 。

附 錄 C

緩 解 廢 物 及 污 泥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施 工 廢 物

(a) 施 工 廢 物 應 確 保 以 不 流 失 或 洩 漏 的 方 式 處 理 、 貯 存 。

(b) 施 工 廢 物 應 及 時 清 除 。

(c) 廢 物 貯 存 區 應 定 期 維 修 和 清 潔 。

(d) 應 透 過 遮 蓋 卡 車 或 利 用 封 閉 貨 櫃 運 輸 , 以 將 易 受 風 吹 的 垃 圾 和 塵 埃 降 至 最 少 。

(e) 應 採 用 認 真 的 設 計 、 規 劃 及 良 好 的 工 地 管 理 , 以 防 止 過 量 訂 購 混 凝 土 、 砂 漿 及 水 泥 漿 等 物 料 以 及 廢 物 生 成 。

(f) 膨 潤 土 泥 漿 的 處 理 和 處 置 應 按 照 「 專 業 人 士 工 作 指 引 - 建 築 地 盤 排 水 ( ProPECC PN 1.94) 」 關 於 建 築 地 盤 排 水 的 規 定 進 行 。

(g) 施 工 期 間 生 成 的 化 學 廢 物 應 根 據 「 化 學 廢 物 包 裝 、 搬 運 及 貯 存 工 作 守 則 」 的 規 定 處 理 。

(h) 化 學 廢 物 貯 存 區 應 有 適 當 的 通 風 並 加 以 遮 蓋 , 以 防 降 雨 入 侵 。 貯 存 區 的 佈 置 應 使 不 兼 容 的 物 料 適 當 的 隔 離 。

(i) 一 般 垃 圾 應 存 放 在 垃 圾 箱 內 。

(j) 施 工 /清 拆 廢 物 應 與 化 學 廢 物 隔 離 。

污 泥

(k) 應 使 用 散 裝 泥 土 運 載 設 備 , 以 降 低 與 施 工 工 人 接 觸 的 機 會 。

(l) 直 接 與 污 泥 互 相 接 觸 時 , 應 穿 戴 適 當 的 服 務 和 個 人 防 護 用 品 ,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衛 生 和 清 洗 設 施 , 避 免 在 進 行 這 些 活 動 期 間 吸 煙 、 飲 食 。

(m) 降 雨 及 地 面 徑 流 應 改 道 繞 過 正 在 作 業 的 區 域 。

(n) 應 考 慮 使 用 清 潔 填 土 , 使 工 地 達 到 完 工 的 程 度 。

(o) 除 非 加 以 遮 蓋 , 否 則 禁 止 貯 存 污 泥 。

(p) 承 建 商 在 堆 填 區 處 置 污 泥 , 應 獲 得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物 設 施 管 理 組 頒 發 的 許 可 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