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26/2000/A/EP-028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6/2000/A/EP-02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8/1999 granted to the NEW TERRITORIES NORTH DEVELOPMENT OFFICE, TERRITOR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June 1999.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8/1999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現 修 訂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批 予 拓 展 署 (新 界 北 拓 展 署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28/1999.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以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28/1999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VEP-026/2000
VEP-026/2000
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 請 修 訂 的 條 款 或 事 項
Condition 3.1 in the EP-028/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28/1998中 第 3.1條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ister No. EIA-001/1998)
- Final Report (June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and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une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028/1999 issued on 24 June 1999.

白 石 角 發 展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登 記 卌 編 號 : EIA-001/1998)
- 終 期 報 告 (1998年 6月 )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以 及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1998年 6月 )。

已 簽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編 號 EP-028/1999;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簽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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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 期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Advance Engineering Infrastructure Works for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 Southern Access Road and Sewage Pumping Station No.3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白 石 角 發 展 計 劃 基 礎 設 施 前 工 程 ─ 南 面 通 道 和 第 三 號 污 水 泵 水 站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Provision of a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through the Eastern Campu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UHK) as the Southern Access to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area and the associated works including a sewage pumping station.

興 建 一 條 地 區 幹 路 穿 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下 稱 中 大 ) 東 面 校 園 作 為 白 石 角 發 展 區 的 南 面 通 道 和 相 關 工 程 包 括 污 水 泵 水 站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Drg. Nos. 94998/01001C, 01002C, 01003C and 01004B a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 the location and layout of the proposed road and associated works.

申 請 人 提 交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和 擬 建 道 路 路 線 及 相 關 工 程 ,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則 編 號 94998/01001C、 01002C、 01003C 及 01004B。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a) a dual 2-lane carriageway (Southern Access) running through the existing Eastern Campus of the CUHK and linking with the existing service road to be widened, along the waterfront to Ma Liu Shui Interchange and associated drainage as indicated in Drg. Nos. 94998/01002C and 01003C;

(a) 擴 闊 一 條 雙 程 雙 線 分 隔 車 道 (南 面 通 道 ) 沿 海 旁 至 馬 料 水 交 匯 處 , 穿 越 現 有 的 中 大 東 面 校 園 和 連 接 現 有 的 輔 助 道 路 和 相 關 排 水 工 程 。 (見 圖 則 編 號 94998/01002C及 01003C);

(b) minor road connections with the existing CUHK facilities and associated footpath and drainage;

(b) 興 建 次 要 道 路 連 接 現 有 中 大 設 施 和 相 關 的 行 人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

(c) a sewage pumping station and two twin rising mains connecting and discharging to Sha Tin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TW);

(c) 興 建 一 個 污 水 泵 水 站 和 兩 條 雙 管 污 水 泵 喉 連 接 及 排 放 出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

(d) watermains and associated installation;

(d) 水 管 和 相 關 安 裝 工 程 ;

(e) two subway crossing for pedestrians/cyclists beneath the Southern Access;

(e) 在 南 面 通 道 下 面 建 造 兩 個 行 人 /單 車 隧 道 過 路 處 ;

(f) roadside amenities and landscaping;

(f) 進 行 路 旁 美 化 工 程 和 設 施 ;

(g) environmental and drainage mitigation measures necessary to alleviate the impact of the Project; and

(g) 執 行 紓 減 環 境 和 排 放 措 施 以 減 輕 工 程 項 目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及

(h) any other works including roadworks, geotechnical works, sewerage, drainage and utility services required for the early development of Pak Shek Kok area.

(h) 在 白 石 角 發 展 初 期 所 需 的 其 他 工 程 包 括 道 路 工 程 、 土 力 工 程 、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 排 水 系 統 和 公 用 設 施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各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 建 造 及 營 辦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7 除 非 條 件 第 3.1項 另 有 所 指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EIA-001/1998)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8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所 有 提 交 文 件 , 必 須 根 據 署 長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如 適 用 者 ),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一 個 月 內 或 另 按 其 指 定 , 作 出 修 正 。

1.9 如 署 長 要 求 ,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工 程 展 開 以 及 竣 工 之 前 四 星 期 , 通 知 署 長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須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前 須 設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的 組 長 帶 領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負 責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前 , 聘 請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文 件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式 三 份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 說 明 按 照 圖 則 編 號 94998/1004B所 示 的 工 地 範 圍 內 所 需 進 行 的 建 造 工 程 和 其 緩 解 措 施 的 規 模 、 地 點 和 時 間 。 該 份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所 有 在 存 放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內 建 議 的 措 施 , 必 須 全 面 實 施 。

2.4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式 三 份 1:1000或 其 他 適 當 比 例 的 景 觀 美 化 藍 圖 及 植 樹 計 劃 書 , 其 中 也 必 須 包 括 需 予 管 理 及 保 養 的 景 觀 美 化 地 帶 的 管 理 及 保 養 時 間 表 。 提 交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第 8.9節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所 有 在 存 放 的 景 觀 美 化 藍 圖 及 植 樹 計 劃 書 內 建 議 的 措 施 , 必 須 全 面 實 施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式 三 份 的 規 格 書 , 以 展 示 污 水 泵 站 的 除 臭 機 組 的 設 計 。 設 計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必 須 按 存 放 的 規 格 書 詳 情 , 建 造 及 營 辦 除 臭 機 組 。

2.6 凡 措 施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核 實 的 改 變 須 在 隨 後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列 述 。

3.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辦 期 間 的 措 施

3.1 如 工 程 項 目 在 香 港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院 教 職 員 宿 舍 改 建 工 程 完 成 前 營 辦 (改 建 工 程 是 按 照 與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26/2000一 併 提 交 , 在 2000年 8月 就 位 於 沙 田 的 香 港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院 附 屬 大 樓 進 行 的 交 通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編 號 385)第 3.1、 3.2及 6.0節 所 列 明 , 把 宿 舍 改 建 為 設 有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及 隔 音 窗 的 辦 公 室 ), 須 依 據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28/1999圖 則 編 號 94998/01002C、 02201B及 02202A, 建 造 隔 音 屏 障 。 除 在 規 定 的 通 道 口 位 置 外 , 隔 音 屏 障 須 為 連 續 而 無 間 隙 或 缺 口 的 構 築 物 。

3.2 須 按 照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028/1999)內 圖 則 編 號 94998/02302至 02307, 建 造 污 水 泵 站 及 均 衡 池 。 污 水 泵 站 內 的 除 臭 機 組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5項 條 件 所 提 交 文 件 所 指 定 的 設 計 而 裝 設 。

3.3 凡 措 施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 以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核 實 的 改 變 須 在 隨 後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內 列 述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述 實 施 。 該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改 動 , 在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前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提 出 理 據 , 證 明 改 動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4.2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樣 本 及 測 量 工 作 ,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抽 取 和 進 行 , 方 法 是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基 線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情 況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範 , 則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列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記 錄 上 述 a)項 及 c)項 詳 情 , 並 且 保 存 這 些 記 錄 , 以 便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在 工 地 展 示 有 關 的 資 料 , 以 供 查 閱 。

4.3 須 在 展 開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四 星 期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副 本 。

4.4 須 在 匯 報 月 份 完 結 日 起 計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或 另 按 署 長 指 定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及 經 工 程 師 批 核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副 本 。

4.5 按 上 文 第 4.3及 4.4項 條 件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的 意 見 一 個 月 內 或 另 按 其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提 出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4.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 須 按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所 列 的 時 間 表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方 式 執 行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施 工 地 點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施 工 地 點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7. 由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VEP-026/2000的 提 出 , 已 相 應 修 訂 條 件 第 1.7及 3.1項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26/2000/A/EP-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