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06/2001/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6/2001/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utchison
Global Crossing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和記環球電訊有限公司 土木工程署(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106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Register No.: PP (1) 工程項目簡介 – “屯門至赤臘角之和記海底纜系統屯門登岸段光纜鋪設工程” (登記冊編號:PP-127/200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9 June 2001 (Reference:
EP2/N9/C/85) (2)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1年 6月9 日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的編號: EP2/N9/C/85)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September 2001 (Application No. AEP-106/2001)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1年9月25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106/2001) (4)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61/2002.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61/2002] (4) 申 請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61/2001:[下 稱 "申 請 表 編 號 VEP-061/2001"]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Letter Reference:
( )in EP2/N9/C/85 信件檔號:( ) in EP2/N9/C/85 Date:9 June 2001 日期:200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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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re described below:-
Application No. |
Date of Application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
Date of
Amendment |
VEP-061/2001 |
8 March 2002 |
Vary Conditions 2.5 and 2.6 in Part C of EP-106/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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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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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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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ubmarine Cable Landing Installation at Tuen Mun for
HGC Optical Fibre Submarine Cable System Between Tuen Mun and Chek Lap Kok
[The 屯門至赤臘角之和記海底纜系統屯門登岸段光纜鋪設工程 [上述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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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bathing beach (Butterfly
Beach) at Tuen Mun. 挖泥工程,施工地點距離現有的屯門泳灘(蝴蝶灣)最接近的界線少於500米。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anding point at Tuen Mun
locates at the west of Butterfly Beach.
擬建的電纜自蝴蝶灣西邊開始鋪設,延伸至赤臘角[如本許可證圖一所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posed work involves construction
of landing structure at the cable landfalls and laying of submarine optical
cables from Tuen Mun to Chek Lap Kok. 擬建的工程包括堤岸興建光纜登岸結構,與及從屯門鋪設海底光纜至赤臘角。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環評條例登記冊編號:PP-127/2001)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2.1 電纜須沿本許可證表1及圖1所指定的定線鋪設。許可證持有人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才能對工程項目的細則(包括電纜定線、埋入深度、坑溝闊度及安裝方法)作出改動。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圖2所示安裝及維修保養淤泥圍欄,以減少建造屯門登陸點對水質造成的影響。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圖3a及3b所示安裝及維修保養淤泥擋板及淤泥圍欄,以減少水底挖坑工程對水質造成的影響。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附件A所說明執行應變計劃。
保護中華白海豚的額外緩解措施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下述措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或使用任何新船隻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安排合資格的專業人士為所有從事工程項目的船隻操作人員舉辦簡介會,要求他們特別留意海豚可能在工地範圍出沒的情況、鯨目動物出沒時船隻的安全操作規例,以及遵照有關污染管制條例包括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313章) 及商船條例 (第413章) 的規定,控制及管理所有污水或其他廢物。許可證持有人須保存所有簡介會的記錄,詳列簡介會的內容,簡介會的講者及出席者。記錄須可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隨時查閱。
(b) 在挖泥或電纜鋪設工程開始或重新開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圍繞工地500米範圍內的禁區巡視至少30分鐘。禁區內如發現鯨目動物,挖泥或電纜鋪設工程須延遲展開,直至鯨目動物離開為止。挖泥或電纜鋪設工程期間如發現鯨目動物在禁區內出沒,則須暫停工程,直至鯨目動物離開為止。
保護水質的額外緩解措施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述措施,以減輕圖4所示由屯門登陸點開始鋪設首500米電纜的海事工程所造成的水質影響:
(a) 採用密封抓斗挖泥機,以防懸浮固體散入海內。
(b) 用作運送挖出物料的所有躉船,須密封覆蓋底部孔口,以防止在裝卸及運送期間漏出物料。
(c) 放在躉船上的物料不得高於某一水平,以確保物料在裝卸及運送至卸泥場期間不會漏出。躉船須保持足夠的出水高度,確保不會受海浪沖刷。
2.7 挖泥工程如於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期間 (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在屯門登陸點進行,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下述措施:
(a) 工程只可在星期一至五進行,不得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進行。
(b) 挖泥工程的周期不得超逾5個工作天,除非另獲署長批准。
(c) 挖泥工程不得在游泳旺季 (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進行。
(d)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圖5a 所示的監測地點每天進行懸浮固體監測,並須按照附件B的規定向康文署及環保署匯報。
(e) 在蝴蝶灣泳灘張貼告示,通知公眾人士附近正進行建造工程,並提供電話號碼,以便作出投訴。
(f) 如接擭公眾人士或康文署的投訴,須採取附件C所載的行動計劃。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完竣後8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一套1:5000比例的圖則,載有顯示電纜竣工後定線的坐標。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圖表1 | 附錄A | 附錄B | 附錄C | 圖1 | 圖2 | 圖3a | 圖3b | 圖4 | 圖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