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97/2001/B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97/2001/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第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97/2001)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June 2001.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97/2001/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081/2002.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97/2001/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1年6月13日將環境許可證(EP-097/2001)批予土木工程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081/2002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97/2001/A。 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097/2001/B)。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applications described below :-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及申請而簽發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in Penny’s
Bay of North Lantau and its Essential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 -
Final EIA
Report -
Annex
(Volume 1) -
Annex
(Volume 2) -
Annex
(Volume 3)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 Northshore Lantau Development Feasibility Study (Volume
1, Volume 2, Volume 3, Volume 4, Volume 5)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1/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LDFS EIA Report”]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NLDFS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EP2/G/S3108.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6 May 2001 (Application No. AEP-097/2001). (6)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97/2001 issued on 13 June 2001. (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1 August 2001 (Application No.: VEP-051/2001). (8)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9 Dec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81/2002). |
(1)
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附件 (第一冊) -
附件 (第二冊) -
附件 (第三冊) -
摘 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下稱”環評報告”]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年四月廿八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大嶼山北岸發展可行性研究 - 環境影響評估 最終報告 (第一冊, 第二冊, 第三冊, 第四冊, 第五冊)及摘要 (登記冊編號:AEIAR-031/2000)
[下稱“NLDFS 環評報告”] (4)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0年4月28日發出批准NLDFS 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EP2/G/S3/108) (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1年5月16日提交的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AEP-097/2001) (6)
於2001年6月13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97/2001 (7)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1年8月11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051/2001) (8)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2年12月19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081/2002)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 – 051/2001 |
11 August 2001 2001年8月11日 |
Vary Condition 2.12 in Part C of EP-097/200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097/2001,
C部條件第2.12 項 |
23 August 2001 2001年8月23日 |
VEP-081/2002 |
19 December 2002 2002年12月19日 |
Vary Condition 2.18 in Part C of EP-097/2001/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097/2001/A,
C部條件第2.18 項 |
13 January 2003 2003年1月13日 |
13 January 2003 2003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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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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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1.
Eastern Stormwater
Drainage Channel at Penny’s Bay 2.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at Penny’s Bay (Part) 3.
Yam O Reclamation 4.
Chok Ko Wan Link Road
(Part) 5.
Road P2 – Yam O to
Penny’s Bay (Part)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1.
竹篙灣東部排水渠 2.
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 (部分) 3.
陰澳填海工程 4.
竹篙灣連接路 (部分) 5.
P2公路 – 陰澳至竹篙灣 (部分) [上列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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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1.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drainage channel which discharges into an area which is less
than 300 metres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the existing Pa Tau Kwu
Archaeological Site. 2.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flood storage pond of approximately 12 ha. in size. 3.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of approximately 10 ha. in size. 4.
Construction of the
site formation of about 0.6km of a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5.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bout 2.7 km of a primary distributor 1.
建造及營辦一條排水道,而該排水道所排水的地區,距離現有的扒頭鼓文化遺產地點少於300米。 2.
建造及營辦一個面積約為12公頃的蓄水池。 3.
進行面積約為10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的挖泥工程)。 4.
為一條約0.6千米長的快速公路進行地盤平整建造工程。 5.
建造及營辦一條約2.7千米長的主要幹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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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Yam O
and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大嶼山陰澳及竹篙灣。工程項目的地點如本環境許可證的圖1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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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1.
a
drainage structure, Eastern Stormwater Drainage Channel, comprising two or
three cell box culvert (each cell approximately 3.8m wide and 3.5m height)
arrangement with a length of about 1.7km; 2.
the
southwest por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2 ha.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with a
12 ha. multi-function artificial lake, water-based and land-base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and 3.
2.7
km of Road P2 which is a primary distributor from Yam O to Penny’s Bay
outside the Cheoy Lee Shipyard. Construction
of: 1.
Reclamation
of about 10 ha of land at Yam O, North Lantau,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bout
1.0 km of seawall; and 2.
site
formation works for about 0.6 km of dual-3 lane carriageway of the Penny’s
Bay Section of Chok Ko Wan Link Road outside the Cheoy Lee Shipyard. [Note: This
Permit does not cover the Penny’s Bay Reclamation project. The reclamation works
at Penny’s Bay are covered in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4/200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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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及營辦: 1.
一條約1.7千米長由2至3個地下槽箱組成的暗渠(每個槽箱約3.8米闊及3.5米高) -- 竹篙灣東部排水渠; 2.
面積約32公頃的水上康樂中心的西南部分,當中包括一個面積約12公頃的多用途人工湖、水上和陸上康樂設施和附屬設施;及 3.
2.7千米長的P2公路,該路是一條主要幹路,由陰澳至竹篙灣,位於財利船廠外面。 建造: 1.
面積約為10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約1.0 千米長的海堤,該填海工程位於北大嶼山陰澳;及 2.
一條約0.6千米長的雙程三線分隔車道的地盤平整工程,該車道屬位於財利船廠外面的竹篙灣連接路的竹篙灣段。 [註:本環境許可證並不包括竹篙灣填海工程項目。位於竹篙灣的填海工程已包括在另一份編號: EP-054/2000/C的環境許可證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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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營辦及/或解除運作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如適用)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及NLDFS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1/2000)說明的資料和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的文件或任何提交文件的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指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核實和核證,然後才根據本許可證的規定提交署長。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整體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和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已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和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核准,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一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批准,以便進行工程項目。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和時間表完全及妥善執行。按本條件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4 為監察竹篙灣及毗鄰地方發展所引致的累積環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附件N第3節或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成立獨立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倘若竹篙灣及毗鄰地方範圍內有多份工程合約施工而須加監控,必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或按署長指定在2個月內成立獨立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須把3套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作業所產生的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第16節所建議的建築廢物管理緩解措施。這管理計劃須包括劃定用以分隔和貯存可供再用和再造的物料的地方。計劃內所有措施,均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及妥善執行。
2.6 為避免影響稀有/受管制/受保護品種,包括(但不限於)望東坑河溪的青魚將, 以及竹篙灣西面海岸線鄰近財利船廠和竹篙灣咀的豬籠草 (Nepenthes mirabilis)、Fimbristylis
acuminata、Fimbristylis
complanata及Schoenus
falcatus,在詳細的種植調查完成前,不得在環評報告圖7.6a所示植有稀有/受管制/受保護品種的地方內進行工程。在建造工程展開後8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詳細的種植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須在提交前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調查報告須顯示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外的詳細環境,並顯示在最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避免或減少有關影響。調查報告須包括種植時間表,以及受建造作業影響的稀有/受管制/受保護品種種植後進行為期3年的監察計劃。在上述各品種植物移植前,不得進行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
2.7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竹篙灣連接路及P2公路的3套景觀美化圖則。在提交前,景觀美化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有關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的資料及建議,尤其在切削斜坡及高架鐵路方面。為減輕對景觀及視覺造成的影響,有關竹篙灣連接路及P2公路的道路斜坡設計考慮因素須包括(但不限於):(i)使用金屬絲網而非混凝土噴漿,讓石面可以外露;(ii)採用台階及提高設計並栽種植物;及(iii)如果別無選擇,則使用已加顏色的混凝土噴漿。路旁種植須考慮到擋隔效用,創造生物多樣化及視覺效果等因素。景觀美化圖則內各項措施均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及妥善執行。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與工程項目相關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9 一如環評報告第6.5.20節所規定,陰澳填海工程不得採用少於120萬立方米公眾填料。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填料入口計劃。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並須展示工程項目所需入口的公眾填料總數不得少於120萬立方米,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工程項目所需入口的公眾填料的實際數量須在本許可證條件第4.6項所說明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記錄和報告。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10 一如環評報告第6.5.7節所規定,為陰澳填海而疏挖海泥的作業,必須局限於海堤範圍內,而數量不得多於30萬立方米,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工程項目所挖出海泥的實際數量須每日記錄,並在本許可證條件第4.6項所說明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匯報。
2.11 陰澳填海區的填海作業施工次序須妥為編排,避免內灣積水和引起污水問題。須在陰澳填海區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海堤建造及填海工程時間表。填海工程時間表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填海工程須按照向署長存放的填海工程時間表所示工序進行,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2.12 與陰澳填海工程相關的挖泥工程:
(a) 不得使用超過兩部抓斗式挖泥船,而最高挖泥量不得超出每日8,200立方米;
(b) 本條件(a)段說明的各項控泥工程,須按照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一日所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051/2001)的建議,由框式隔沙網完全圍封,使向外流失的沉積物減低至少80%;
(c) 須進行試驗以獲取所需的資料,證明框式隔沙網能夠將向外流失的沉積物減低至少80%;
(d) 須在試驗進行前提交有關詳情,待署長同意;及
(e) 本條件(a)段說明的挖泥工程,須由試驗報告證明隔沙網能夠將沉積物流失減低至少80%,報告並獲得署長批准,才可展開。
2.13 陰澳填海區的填土工程須由兩瓣式開底躉船經艙底將泥沙傾卸入海,而最高的填土量不得超出每日14,000立方米。
2.14 為確保流失的幼細海泥不會擴散至施工範圍以外,在陰澳填海區進行填土作業時須利用海堤阻隔,而所築建的海堤高度須超出高水位的位置,並須比傾卸填土位置超前至少100米。如不能使所築建的海堤超前100米,一俟接獲署長的事先書面准許,便須設置其他合適的屏障,以實際收到超前100米的作用。
2.15 在陰澳填海區的挖泥及填土工程進行期間,須採用下述一般作業方法,以減少幼細海泥因懸浮而流失:
(a) 須採用密封式抓斗船,以限制幼細海泥因懸浮而流失;及
(b) 所有用以運送挖出物料的躉船底部均須密封,以防止在盛載和運送期間泄漏物料。
2.16 水域內的三丁酯錫、聚芳烴及多氯聯苯含量的監測工作,須在陰澳挖泥作業初期工程進行前及進行期間執行。監測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17 須於馬灣魚類養殖區加設一個水質監測站。監測工作的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18 為保護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的西區排水道水質,竹篙灣道路工程項目的所有地面徑流,不得排入西區排水道。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向署長存放雨水渠系統的設計。雨水渠系統的設計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
2.19 雨水渠系統的建造,須按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8項向署長存放的設計圖進行。
2.20 為免溢出的油、燃料及化學品流入承受水體,工程項目內所有燃料庫及化學品貯存範圍須免受雨水侵襲,並以堤壆環繞,最低容量須為最大燃料庫貯存量的110%。所有貯存範圍須設有鎖合裝置,並設於封閉地方。須就油、燃料或化學品溢漏後即時進行的清理行動擬備指引及程序,並加以實施。有關指引及程序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於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月內向署長存放。
2.21 為減少建造作業產生的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所引致的環境影響,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說明的所有緩解措施。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陸地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22 建造工程期間任何時間內須保護及保存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的西區排水道西面的天然海岸線。不得向西區排水道排放地面徑流或任何污水,也不得在該區棄置任何建築物料。不得在西區排水道西面沿岸海岸線附近進行建造作業。
2.23 為免工人進入白腹海鵰的築巢地點,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圍封由工程項目工地伸展至扒頭鼓的一段公眾陸地通道。
2.24 為免扒頭鼓的白腹海鵰受到滋擾,不得在扒頭鼓岬角(見本許可證附圖2)進行建造作業,包括運送設備。
2.25 為免扒頭鼓的白腹海鵰受到滋擾,在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地方內進行建造作業時,須採用環評報告第4.6.6節說明的寧靜設備。
2.26 扒頭鼓白腹海鵰的監察工作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進行。監察工作的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27 在竹篙灣連接路工地平整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詳細設計及採用方法說明,以便在將會受該工地平整工程影響的河道進行重新闢拓工程。經重新闢拓的河道須有天然底層,提供生境讓河道內無脊椎動物聚居。所選取的地層須與現時的河道情況相近。
海洋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28 陰澳填海區的海堤須妥為設計及建造,讓潮下及潮間帶的生境得以恢復。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海堤設計圖。設計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並須顯示主要的設計特點,以表明海堤設計可讓潮下及潮間帶的生境得以恢復。海堤須依據向署長存放的海堤設計圖而建造。在海堤建造工程完成後3個月內,須由署長存放3套海堤建造工程竣工圖,以顯示設計特點,可實際讓潮下及潮間帶的生境得以恢復。
2.29 任何施工的渡輪和船隻當駛經填海工程界線(見本許可證附圖3)500米以內的範圍時,速度不得超逾10海里。
2.30 不得進行任何水底爆破工程。
2.31 不得在圖4所示的範圍內進行水底撞擊式打樁工程。至於工程項目的其他範圍,如需進行水底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
(a) 在打樁工程展開前,須對工地周圍500米以內的禁區,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掃描檢查。如在禁區內發現鯨類動物,必須延遲進行打樁工程,直至鯨類動物游離該區為止;
(b) 須以氣泡圍幕環繞打樁躉船及施工範圍,而氣泡圍幕須在打樁工程進行期間的所有時間內使用;及
(c) 在任何水底打樁工程進行前,本條件(a)及(b)項所說明的緩解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
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
2.32 保留竹篙灣古蹟遺址的挖掘工作須先完成,並獲署長滿意,方可在古蹟遺址範圍(見本許可證附圖5)內展開建造工程。為避免可能對環評報告圖11.6a所示鄰近竹篙灣咀的兩幅墓地造成影響,墓地5米範內的地方不得進行建造工程,建造工人亦不得進入。
2.33 在灣篤古蹟遺址(見本許可證附圖6),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
(a) 為保護灣篤古蹟遺址,須在遺址上鋪上填土物料。在遺址進行的填土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4 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有關灣篤古蹟遺址填土工程的3套詳細設計及方法說明;
(b) 在展開填土工程前,須在灣篤古蹟遺址範圍鋪上膠布;及
(c) 為免出現水浸情況,工地徑流不得排入灣篤古蹟遺址範圍。
建造工程期間的其他緩解措施
2.34 除非事先獲署長書面批准,不得在竹篙灣財利船廠內進行工程(為完成船廠解除運作環評研究所需進行的勘察工程則除外)。
2.35 為減少拆建廢物,不得採用木製圍板。
2.36 如填海工程完成時間與其後發展工程動工的時間相距1年或以上,便須在陰澳築填地面上利用水力播種植被。
2.37 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其他文件說明的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妥善建造及執行。
3.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在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營辦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三份硬複本及一份軟複本提交署長批准,以供營辦水上康樂中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3.2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規定的營辦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點:
(a) 有關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人工湖不滲漏層的詳情,包括不滲漏層使用期限的詳情及更換不滲漏層的時間表;
(b) 燃料、石油或其他污染物意外溢漏入人工湖的清理計劃;及
(c) 人工湖的水質監測計劃。
3.3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獲批准的營辦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依據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完全及妥善執行。
3.4 在水上康樂中心營辦前,須至少提早3個月把該中心營辦期間的3套廢物管理計劃交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內的營辦期間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如何配合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建議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產生的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物料回收/循環再造、收集、運送及處置安排同時推行的詳情。廢物管理計劃須每年檢討,並在需要時予以更新。
營辦期間的水質緩解措施
3.5 為免人工湖積聚淤泥,附近山坡的雨水徑流須先流經隔泥池,然後才流入人工湖。
3.6 任何來自市區/已發展區的雨水均不得流入人工湖。
3.7 為免影響人工湖的水質,必須先對大潭水塘的水質進行監測,然後才把水塘的水導引排入人工湖。如果監測結果顯示不能符合環評報告表5.9h所列水質標準,便須採用另外一些水質符合環評報告表5.9h所列標準的水源。
3.8 水上康樂中心使用的任何殺藻劑必須可以生物降解,其半衰期為3日或少於3日。必須存有記錄冊,以記錄任何殺藻劑的使用情況,包括日期及時間、使用地點、使用數量、殺藻劑的類別,以及天氣情況。記錄冊須在整段營辦期間備存,以供隨時查閱。
3.9 在使用任何殺藻劑後1個星期內,人工湖的水不得排入海水內。
3.10 為防止燃料意外漏入人工湖,機動水上活動船隻的燃料,必須存放在容量達最大燃料庫貯存量110%的堤壆保護區內。任何水上活動船隻的維修工作,均須在距離人工湖至少15米的合適設施上進行。
4. 就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進行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
4.2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基線監測;及
b)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影響監測;
4.3 須依據事件及行動計劃所載時間表或如署長所同意,完全及妥善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事件及行動計劃說明的補救行動。
4.4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分別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2及第4.3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或如署長所要求執行。
4.5 在任何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前1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署長可要求所提交報告的額外複本。
4.6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署長可要求所提交報告的額外複本。
4.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4.8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把所有有關建造工程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投訴轉交環境小組及/或獨立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
5. 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執行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任何修訂,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
5.2 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所規定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涵蓋監測地點、監測時間表、方法及監測小組成員的資歷。
5.3 在每次監測工作完成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監測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報告須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然後才向署長存放。如監測記錄顯示水上康樂中心多次不符合議定的水質標準,須按署長指定在營辦首年之後繼續執行監測計劃。
5.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和報告均須真實無誤。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軟複本,除非署長另行指示,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5及第4.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製定。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軟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上文條件第6.1項所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以設立網站方式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後的2個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8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6.3 上文條件第6.2項所說明的互聯網網站,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數據作出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作出搜尋;及
(d) 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進行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97/2001/B
附錄A(條件第2.21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須在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妥為保養,至少1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妥當發揮作用。
(iv) 土木工事最終表層須密封,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工程,須在最終表層形成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沿工地範圍,或在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所同意的地點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排出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流入雨水渠。
(v) 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於工地的建築材料(如石料及泥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保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及
(vi) 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經常充分覆蓋及暫時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防止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須經常防止地面徑流排入污水渠,以免令污水渠系統負荷過重。
(b) 地下水
為降低地基建造工程的地下水位而從水井等抽出的地下水,須先流經適當的淤泥清除設施,然後才排入雨水渠。
(c) 一般建造作業活動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挖出物料的臨時原地存放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先導引流經沉積物捕集裝置,然後才排入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使先建造及完成一段鐵路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以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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