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9/2000/D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39/2000/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39/2000) to Kowloon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January 2000.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39/2000/C)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085/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39/2000/D).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於 2000年 1月 15日 將 環 境 許 可 證 (EP-039/2000) 批予九廣鐵路公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因 應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編 號 VEP-085/2003修 訂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9/2000/C。 以 下 修 訂 已 包 含 在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內 (EP-039/2000/D)。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作 為 建 造 及 營 辦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本 許 可 證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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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085/2003 VEP-085/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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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Wai to Ma On Shan Extension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Register No. AEIAR-028/1999) (3 volumes dated October 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The Director’s letter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5 January 2000 ref () EP2/N1/A/38
東鐵延伸段:大圍至馬鞍山段環境評估 (登記冊編號:AEIAR-028/1999)(3卷1999年10月) [下稱“環評報告”] 署長已於二零零零年一日十五日發出批准該環評報告的信。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039/2000 issued on 15 January 2000.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039/2000於2000年1月15日簽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2/200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12/2000”]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2/2000。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012/2000”]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VEP-012/2000/A/EP-039 issued on 20 April 2000.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VEP-012/2000/A/EP-039於2000年4月20日簽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31/200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31/2000”]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31/2000。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031/2000”]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VEP-031/2000/B/EP-039 issued on 1 November 2000.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VEP-031/2000/B/EP-039於2000年11月1日簽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57/2001.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57/2001”]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57/2001。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05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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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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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039/2000/C issued on 21 December 2001.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039/2000/C於2001年12月21日簽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85/2003.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85/2003”]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85/2003。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085/2003”]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 – 012/2000 |
28 March 2000
2000年3月28日 |
Vary Conditions 1.7 and 2.1 and Table 1 in Part C of EP-039/2000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39/2000 C部條件第1.7及2.1項和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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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pril 2000
2000年4月20日 |
VEP – 031/2000 |
10 October 2000
2000年10月10日 |
Vary Conditions 2.1, 2.2, 2.5, 2.6, 2.8, 3.4, 3.5, 3.11, 5.1, 5.3, and 5.4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VEP-012/2000/A/EP-039.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012/2000/A/EP-039 C部條件第 2.1, 2.2, 2.5, 2.6, 2.8, 3.4, 3.5, 3.11, 5.1, 5.3及 5.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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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vember 2000
2000年11月1日 |
VEP – 057/2001 |
28 November 2001
2001年11月28日 |
- Vary Condition 1.7 and Table 1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VEP-031/2000/B/EP-039
- Add Condition 1.12 to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VEP-031/2000/B/EP-039 and Conditions 1.12 to 1.15 have been renumbered to Conditions 1.13 to 1.16 accordingly.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031/2000/B/EP-039 C部條 件第1.7 和 表 1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31/2000/B/EP-039 的C部加入第1.12項條件,並把條件第1.12至1.15項重新編號為條件1.13至1.1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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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ecember 2001
2001年12月21日 |
VEP-085/2003 |
13 February 2003
20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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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ry Conditions 1.12, 3.4 and Table 1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39/2000/C.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39/2000/C C部條 件第1.12, 3.4 和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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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March 2003
2003年3月13日 |
13 March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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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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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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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Rail Extensions – Tai Wai to Ma On Sha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東鐵延伸段:大圍至馬鞍山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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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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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pproximately 11.4 km of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建造和營運一條長約11.4公里的鐵路及相關的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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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From Tai Wai in Sha Tin to Lee On in Ma On Shan. Figure 2.1a of the EIA Report, and Figures 1.2d and 1.2e of the Application VEP-012/2000 show the locations of the works.
由沙田大圍至馬鞍山利安,環評報告的圖2.1a及2.1b和申請書編號VEP-012/2000的圖 1.2d及1.2e 顯示工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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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pproximately 11.4 km of railway, nine new stations (at Tai Wai, Sha Tin Tau, Sha Kok Street, City One, Shek Mun, Chevalier Garden, Heng On, Ma On Shan and Lee On), a depot at Tai Wai, and two infeed substations.
建造和營運一條長約11.4公里的鐵路、九個新建火車站 (分別設於大圍、沙田頭、沙角街、第一城、石門、富安花園、恆安、馬鞍山及利安)、一個位於大圍的車廠和兩個變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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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工程項目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
1.7 除非條件第1.8、1.9、1.10、1.11 或1.12項另有所指,否則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須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8/1999)內載的資料和所有擬議緩解措施;依據許可證條件向署長提交或存放的緩解措施;或本許可證和登記冊內的文件所指(不論收納與否)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位於大圍的車廠須以半封閉方式建造,門窗只設於面向東鐵的一方,其設計、建造及營辦須按照編號VEP-012/2000的申請書所載的其他文字資料及建議辦理。
1.9 額外的工地須按照編號VEP-012/2000的申請書的圖1.2d及1.2e及編號VEP-012/2000的申請書所載文字資料和建議辦理。
1.10 文禮閣附近的工程項目界線,須按照編號VEP-012/2000的申請書所載資料和建議劃定。
1.11 在大圍車廠毗鄰及南面的延長段執行的消減噪音措施,須按照編號VEP-012/2000的申請書的圖3.2b、3.2f和3.2g及編號VEP-012/2000的申請書所載資料和建議執行。
1.12 在第一城站與石門站之間路段執行的消減噪音措施,須按照本許可證的表1及圖4及編號VEP-057/2001和VEP-085/2003的申請書所載資料和建議執行。
1.13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14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下稱“環評條例”)的規定。
1.15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1.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至少提早兩星期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通知署長。
2. 在展開工程項目或工程項目某些路段的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根據下文條件第2.3項提交的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負責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實施。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界定的職務,並須審核整體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2.3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12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附件21的規定,把這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批准。該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包括環境監察及審核前期計劃,並考慮根據環評條例在公眾查閱期間向署長提交的公眾意見。前期計劃也須包括在多處地點進行建築噪音監測工作,其中包括在馬鞍山第90B區擬建的衛生福利大樓、位於馬鞍山的一所基督教青年會中文書院和利安的翠擁華庭,在這些地點進行的監測次數須為在其他地點的兩倍。如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未獲批准,建造工程不得展開。
2.4 在利安站(利安h以東)的任何工程展開前至少4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把一份檢討文件的20份副本提交署長批准。該文件須包括進一步減輕建築噪音影響的建議措施,而在任何情況下,建築噪音影響均不得較環評報告的技術附件E和表4.4bb所預測的為差。如該份文件未獲批准,這些工程不得展開。
2.5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不超出6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把1:1000比例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適當比例的3套景觀美化圖則,提交署長批准。這些圖則須顯示工程項目各建造及營辦階段的詳細景觀美化建議,並須包括景觀美化工程的執行計劃。提交的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確保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署長可要求額外副本。核准景觀美化圖則所建議的各項措施,須按照提交文件載述的詳情和時間表完全執行。
2.6 關於環評報告第2.5節說明的TCC200、TCC300、TCC400及TCC500各份建造合約,在有關建造合約內的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4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把3套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該計劃須說明建造作業活動所產生的各類廢物的有關避免製造、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及處置安排,並考慮環評報告第6.5段所建議的緩解措施。這管理計劃須包括因應個別地點的特別因素,如分隔和臨時貯存再使用和再造物料的指定地方。核准廢物管理計劃的各項措施,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
2.7 在已受污染土地實地調查工作展開前至少4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按照環評報告附件C更新的污染評估計劃3份副本,連同確實的取樣地點和測試參數,提交署長批准。如證實土地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把補救評估計劃(包括污染評估報告)3份副本,提交署長批准。核准補救評估計劃的各項補救行動,均須完全執行。
2.8 在高架鐵路路段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4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工程項目各高架鐵路路段所採用多重氣室系統的設計圖則的3份副本,連同有關解釋說明,提交署長批准。這些圖則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確保符合環評報告的結果及建議。多重氣室系統須包括下列主要緩解措施:
— 以小型浮板上的柔軟支承板安裝路軌,減少震動傳送至高架構築物;
— 採用鋪上吸音墊的格狀氣室系統,包括以車裙建造的下層車輛氣室和在高架鐵路兩旁的下層行人道氣室—至於雙層高架鐵路,則以覆蓋中央牆壁建造額外的中間氣室;及
— 為行人道安全而設的側牆可透過增建隔音屏障增加高度,進一步消減空氣中的噪音。
3. 建造工程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根據條件第2.4至第2.7項規定提交並獲批准的文件所說明的各項設計及措施,均須完全執行。
3.2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須按照條件第2.8項所說明的多層氣室系統和核准圖則建造工程項目。
3.3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須按照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至圖10和表1的說明建造隔音屏障及隔音罩。
3.4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效能測試建議的3份副本提交署長批准,該建議示明營辦工程項目的8卡電動火車符合最高聲級的規格,即以時速100公里在鋪道碴路軌行駛時,在 25 米距離和沒有採用下層車輛氣室之下測量所得的噪音量會符合不超82.1分貝(A)。效能測試建議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
3.5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條件第3.4項向署長存放一份報告。該份效能測試報告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
3.6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環評報告第11.14段說明的預防措施須予執行,以減少在輸氣管道附近進行的建造工程對公眾構成的風險。
3.7 附錄A所說明工地徑流和疏浚工程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必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
3.8 附錄B所說明建築噪音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必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
3.9 附錄C所說明廢物產生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必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
3.10 附錄D所說明景觀和視覺影響的緩解措施,必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
3.11 環境緩解措施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確保在執行前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經核證的更改須依據就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立即在下一份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記載。
4. 營辦工程項目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1 在營辦工程項目期間,上文條件第3.2及第3.3項所說明的措施均須備妥和持續執行。
4.2 在營辦工程項目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執行附錄E所載的控制徑流措施。
5. 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環境監察及審核前期計劃,須按照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前期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確保符合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才提交署長批准。
5.2 須按照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進行有關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的取樣及測量:
a) 按照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基線監測;
b) 按照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指定的標準,須按照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事件/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5.3 在任何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前4星期,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基線監測報告的一份硬複本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向署長提交。署長可要求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副本。
5.4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一份硬複本,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向署長提交。署長可要求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額外副本。
5.5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每月環評報告的軟複本,除非署長另行指示,須與條件第5.3及第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評報告各段及分段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納入文件的起始部分。環評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製定。每月環評報告的軟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環境影響的真實程度須在每月環評報告和本許可證條件第5.7項說明的監察數據中呈現。
5.7 上文條件第5.2項規定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以網站方式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後的兩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兩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5.8 上文條件第5.7項所說明的互聯網網站,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數據作出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作出搜尋;及
(d) 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5.9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執行。
註:
1. 本環境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該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須存放於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附錄A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疏浚工程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建造工程期間出現徑流
(I)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必須執行下述措施:
(i)廢水應先經沉澱才可排放,而所設的沉澱池容量要足以處理預計的廢水流量。沉澱池須由約6至8立方米的預挖獨立槽池組成。系統的容量須具彈性,能夠處理從多處來源排入的污水及物質,包括泵入的污水;
(ii)所有排水設施和控制侵蝕及沉積物的構築物均須定期檢查和修護,尤其在暴雨之後,以確保在任何時間內運作妥善而有效。沉積的淤泥和砂礫須經常清除,處置的方法是把其平均鋪散於穩固並種有植物的地方;
(iii)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而面積超逾50立方米的建築材料(如石料、沙及填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應採取措施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及
(iv)用以排放徑流的各臨時及永久排水管和下水道須特別設計,控制雨水水流的排放。所有沉積物捕集裝置均須定期清洗及修護。當建造工程完成後,或無須再進行臨時導流的時候,臨時導流的排水設施須回復原狀。
(II)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程的所有範圍可能出現有關建造工程的油或燃料溢泄情況,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在有關建造工程的任何油/燃料污染源頭下游的排水系統設置截油器。截油器須經常清理,以防止在發生意外溢泄後,油和油脂流入雨水排放系統。截油器須設有旁管,以防止大雨期間出現泛濫。
(III)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整段建造合約期間,現有的排水安排不得受建造工程所影響,任何工地徑流必須導流至沉積物捕集裝置或沉澱池,才排入公共排水系統。
(b) 疏浚工程與疏浚沉積物傾倒入海
與城門河、小瀝源明渠和大水坑明渠之上的高架鐵路地基建造工程相關的疏浚工程進行期間,必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以減少疏浚工程可能造成的水質影響:
(i) 須採用不超出8立方米的抓斗式挖泥機疏浚受污染的沉積物;
(ii) 躉船的底部開關處須緊密圍封,以防止物料漏出;
(iii) 躉船裝卸物料必須準確,以防止疏浚物料濺出污染附近水域;及
(iv) 工地或傾卸場地範圍內有水的地方,不得因建造工程而產生肉眼可見的泡沫、油、油脂、浮垢、垃圾或其他令人厭惡的物質。
(c) 一般建造作業活動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車站及車廠建造工程的挖出物料的臨時實地存放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經沉積物捕集裝置導流至排水系統。妥善編排建造工程的程序,先建造及完成一段鐵路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便可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附錄B
建造工程期間建築噪音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於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建造作業活動的緩解措施,須按照環評報告表4.4s至4.4z及表4.4aa的規定執行。因應個別建造作業活動而採取的緩解措施,如按各表(最右面的一欄)所示的最高累積建築噪音聲級計屬產生最少不良影響的類別,必須予以採用。表內的“M1”、 “M2”及“M3”緩解措施的定義如下:
M1 —下文a項;
M2 —下文a+b項;
M3 —下文a+b+c項,而a、b及c項則界定為:
(a) 採用寧靜的設備和作業方法
於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採用較環境保護署發出的《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所指定型號設備更為寧靜的設備。
(b) 臨時和活動隔音屏障
於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在靜態設備(空氣壓縮機、水泵和發電機等)數米範圍內,以及在可移動的設備(挖土機和流動起重機等)約5米範圍內,須設置附有小型懸臂式頂部和活動腳架、高3至5米的活動屏障,從而阻擋從噪音感應強地方的角度觀看的視線。
(c) 減少在鄰近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感應範圍使用的設備數目
在各建造作業活動的指定地點同時開動的設備數目須盡量減少。
附錄C
建造工程期間廢物產生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必須執行下述措施:
(i) 制定程序如票據制度,以便查核海泥和化學廢物記錄,確保不會出現非法處置情況;
(ii) 把廢料分隔和分成下列三類:
l 公眾填料(如混凝土和毛石),供原地再使用或棄置於公眾填土區;
l 能再使用及/或循環再造的廢物(如鋼或其他金屬);及
l 不能再使用及/或循環再造的廢物(如木、玻璃和塑膠),供棄置於堆填區。
上述分類過程須加以審慎監察,以免遺漏上述三類的任何一類。各類廢物須堆存及存放於不同的容器/箕斗,以便這些物料能再使用或循環再造,以及獲妥善處置;及
(iii) 為每類廢物記錄產生量和在工地以外處置的數量。所產生的化學廢物(按《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附表1所界定),須按照環境保護署發出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的工作守則》處理。
附錄D
建造工程期間景觀和視覺影響的緩解措施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必須執行下述措施,以減少建造工程的景觀和視覺影響:
(i) 管制夜間照明;
(ii) 豎設裝飾用遮板;
(iii) 預先栽種植物作屏障用途;
(iv) 盡量減低臨時建築物的高度;
(v) 審慎排列建築設備的位置;
(vi) 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並無超出工地界線和沒有對附近地方造成損害;
(vii) 臨時建造工地須修復至與原來狀況一樣或更佳的標準;
(viii) 須負責重新種植受影響的植物,並以栽種本地的植物品種為主;
(ix) 在進行花卉樹木種植工作時,須除去表土並予貯存以供再用;
(x) 須審慎選擇有關建議發展的工地位置,以減少擬議建造工程可能造成的景觀和視覺影響;及
(xi) 透過減少工地內植物受影響的程度,以及以保護罩(如膠布或噴草工程所造成的草覆蓋層)覆蓋任何外露土地等方法,減少在建造階段可能構成的泥土侵蝕。
附錄E
營辦工程項目期間徑流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沿整段馬鞍山鐵路路線,須設立地面水排放系統,以收集路軌徑流。為分隔油和潤滑液,路軌排水渠的廢水排放須先流經截油器和沉積物捕集裝置以去除油、油脂和沉積物,才導引排入公共雨水排放系統;
(b) 在車站、車廠和沿整段馬鞍山鐵路路線,隔泥池、沉澱池和截油器的設計須符合特定的設計標準,並在使用期間定期清洗和修護,以確保運作良好。這些裝置的運作效率,有賴定期清洗和修護;
(c) 在沿整段馬鞍山鐵路路線(尤其在車廠)可能產生受污染廢水的各處地方,實地排水系統應集中在可能產生受污染廢水的地方,並須把沒有受污染的廢水與受污染的廢水分隔開;及
(d) 在車站、車廠和沿整段馬鞍山鐵路路線,截油器收集得的油狀物須作循環再用或送往合適的處置設施。
表1 —隔音屏障和隔音罩
(摘自環評報告的表4.5h及申請書編號VEP-012/2000、VEP-057/2001及VEP-085/2003)
站與站之間的路段 |
鏈距或長度 |
消減噪音措施 |
顯徑至大圍 |
200米 |
在每條尾軌兩旁安裝1.45米高有吸音功能的隔音屏障 |
250米下行線 |
安裝4米高有吸音功能的隔音屏障 |
|
160米上行線 |
安裝2米高有吸音功能的隔音屏障 |
|
大圍至沙角街 |
12,720-12,880上行線 |
在2.1米高護牆上安裝2米高屏障 |
第一城至石門 |
14,384-14,600下行線
14,535-14,850下行線
14,535 –14,760上行線
|
在護牆上安裝有吸音功能的懸臂式隔音屏障(屏障頂部向外延伸,至少1米覆蓋在路軌中線之上)
中央牆*[見 註(iii)](內側氣室)設於下行路軌與駐車段特別路軌之間
中央牆*[見 註(iii)](內側氣室)設於上行路軌與駐車段特別路軌之間 |
石門至富安花園 |
15,860-16,120下行線 |
在2米高安全殼壁上安裝3米高隔音屏障 |
富安花園至琣w |
18,565-18,693下行線 |
安裝隔音罩 |
琣w至馬鞍山 |
19,480-19,560下行線 |
在2.1米高護牆上安裝1.5米高隔音屏障 |
馬鞍山至利安 |
21,010-21,175下行線 |
安裝隔音罩 |
註:
(i) 除非本表另有所指,隔音屏障的高度由標準的高架橋護牆頂或鋪道碴路軌枕水平起計。
(ii) 吸音物料須按照環評報告的表4.5n的規定。
(iii)在本許可證的圖11、圖12及圖13所顯示的波口機位置,有大約2米長的開口。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圖 7 |
圖
8 |
圖
9 |
圖 10 |
圖 11 |
圖 12 |
圖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