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C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on 10 May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B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087/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C).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2年 5月 10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 批予土木工程署(「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087/2003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B。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編號EP-138/2002/C)。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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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087/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in Penny’s Bay of North Lantau and its Essential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s - Final EIA Report - Annex (Volume 1) - Annex (Volume 2) - Annex (Volume 3)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 Northshore Lantau Development Feasibility Study (Volume 1, Volume 2, Volume 3, Volume 4, Volume 5),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1/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LDFS EIA Report”]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NLDFS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EP2/G/S3/108.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6 April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38/2002).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0 May 2002 (Permit No. EP-138/2002) (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4 August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70/2002) (8)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 Januar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83/2003) (9)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8 March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8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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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冊上的文件 : |
(1) 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 - 環境影響評估最終報告 - 附件 (第一冊) - 附件 (第二冊) - 附件 (第三冊) - 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下稱”環評報告”]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0年4月2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大嶼山北岸發展可行性研究 - 環境影響評估最終報告(第一冊、第二冊、第三冊、第四冊及第五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及行政摘要(登記冊編號:AEIAR-031/2000) [下稱“NLDFS 環評報告”] (4)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0年4月28日發出批准NLDFS 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EP2/G/S3/108) (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2年4月26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AEP-138/2002) (6) 於2002 年 5 月 10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 (7)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2年 8月 14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070/2002) (8)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3年 1月 2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083/2003) (9)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3年 3月 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087/2003)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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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070/2002 |
14 August 2002
2002年8月14日 |
Vary conditions 2.1 and 2.2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的 C部內更改第 2.1 及2.2 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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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ptember 2002
2002年9月3日 |
VEP- 083/2003 |
2 January 2003
2003年1月2日 |
Vary condition 3.6 in Part C and Figure 2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A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A的 C部內更改第3.6 項條件及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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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anuary 2003
2002年1月24日 |
VEP- 087/2003 |
8 March 2003
2003年3月8日 |
Vary condition 4.5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B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8/2002/B的 C部內更改第4.5 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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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arch 2003
2002年3月31日 |
31 March 2003 200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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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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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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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1.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at Penny’s Bay (remaining part) 2. Chok Ko Wan Link Road (remaining part) 3. Road P2 – Yam O to Penny’s Bay (remaining part)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1. 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 (餘下部分) 2. 竹篙灣連接路(餘下部分) 3. P2公路– 陰澳至竹篙灣(餘下部分) [上列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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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1.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cillary facilities of a flood storage pond of approximately 12 ha. in size. 2.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bout 1.1 km of an expressway. 3.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bout 0.9 km of a primary distributor.
1. 建造及營辦一個面積約12公頃蓄洪池的附屬設施。 2. 建造及營辦一條約1.1千米長的快速公路。 3. 建造及營辦一條約0.9千米長的主要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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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大嶼山竹篙灣。工程項目的地點如本許可證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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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1.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12 ha. multi-function artificial lake, water-based and land-base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2. a 1.1 km of dual-3 lane carriageway of the Penny’s Bay Section of Chok Ko Wan Link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3. a 0.9 km of Road P2 which is a primary distributor at Penny’s Bay.
建造及營辦: 1. 一個面積約12公頃的多用途人工湖、水上及陸上康樂設施和附屬設施的餘下部分。 2. 一條1.1千米長的竹篙灣連接路竹篙灣段,該段路是設有雙程三線分隔車道的快速公路。 3. 一條 0.9千米長的P2公路,該段路是位於竹篙灣的主要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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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及NLDFS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1/2000)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工地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在提交署長前,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以高透明度進行工程項目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經核准的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透過按下文條件第7.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在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卸泥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在整段建造工程進行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
3.3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泥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不得在任何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2項的規定批准。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4 為免溢出的油、燃料及化學品流入承受水體,工程項目內所有燃料庫及化學品貯存範圍須免受雨水侵襲,並以堤壆環繞,最低容量須為最大燃料庫貯存量的110%。所有貯存範圍須設有鎖合裝置,並設於封閉地方。此外,亦須就油、燃料或化學品溢漏後即時進行的清理行動擬備指引及程序,並加以實施。有關指引及程序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於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月內向署長存放。
3.5 為減少建造活動產生的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所引致的環境影響,須在整段建造工程進行期間執行附錄A說明的緩解措施。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陸地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為有受保護植物豬籠草的地點進行原址保護,以本許可證圖2所示至少2米高的圍欄圍封及提供10米間隔距離,以防止傾倒垃圾、車輛行駛及工地人員據用有關地點。
3.7 在望東坑河溪的青再造生境建成後,須圍封由工程項目工地至該生境的一段公眾陸地通道,以防止傾倒垃圾、車輛行駛及工地人員據用該生境。計劃重新建造生境的地點載於本許可證圖3。
3.8 為免工人進入白腹海鵰的築巢地點,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圍封由工程項目工地至扒頭鼓的一段公眾陸地通道。
3.9 為免扒頭鼓的白腹海鵰受到滋擾,不得在扒頭鼓岬(見本許可證圖3)進行建造活動,包括運送設備。
3.10 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任何時間內,須保護並保存本許可證圖4所示西區排水道西面的天然海岸線。不得向西區排水道排放地面徑流或任何污水,也不得在該區棄置任何建築物料。不得在西區排水道西面沿岸海岸線附近進行建造活動。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景觀美化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減輕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所引致的潛在景觀及視覺影響。景觀美化建議須包括註釋、設計圖則及比例1:1000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景觀美化地方發展藍圖。提交文件須包括一份實施計劃,清楚劃分經核准的環評報告所建議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籌資、實施、管理及維修保養職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附件K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景觀美化計劃的額外複本。各項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均須按向署長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所載詳情及時間表執行。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其他緩解措施
3.12 不得在圖5所示的竹篙灣前財利船廠內進行工程,除非及直至:
(a)在前船廠地點部分地方進行有關本工程項目的污泥挖掘工作及其他解除運作工程已經完成,並達致滿意的程度;以及
(b) 事先獲署長書面批准。
3.13 為減少拆建廢物,不得採用木製圍板。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提交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4.1 在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以供營辦水上康樂中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4.2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所規定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點:
(a) 有關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人工湖不滲漏層的詳情,包括不滲漏層使用期限的詳情及更換不滲漏層的時間表;
(b) 燃料、石油或其他污染物意外溢漏入人工湖的清理計劃;以及
(c) 人工湖的水質監測計劃。
4.3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獲批准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
提交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廢物管理計劃
4.4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把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3套廢物管理計劃交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並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述營辦期間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如何配合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建議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減少、物料回收/循環再造、收集、運送及處置安排同時推行的詳情。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所載各項建議及廢物管理措施,均須按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執行。廢物管理計劃須每年檢討,並在需要時予以更新。
營辦期間的水質緩解措施
4.5 為保護本許可證圖4所示西區排水道的水質,竹篙灣道路工程項目的所有地面徑流均不得排入西區排水道。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雨水渠系統的設計。雨水渠系統的設計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雨水渠系統須按向署長存放的設計圖則建造。
4.6 為免人工湖積聚淤泥,附近山坡的雨水徑流須先流經隔泥池,然後才流入人工湖。
4.7 任何來自市區/已發展區的雨水均不得流入人工湖。
4.8 為免影響人工湖的水質,必須先對大潭水塘的水質進行監測,然後才把水塘的水導引排入人工湖。如果監測結果顯示不能符合本許可證附錄B所列水質標準,便須採用另外一些水質符合本許可證附錄B所列標準的水源。
4.9 水上康樂中心使用的任何殺藻劑必須可以生物降解,其半衰期為3日或少於3日。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存有記錄冊,以記錄任何殺藻劑的使用情況,包括日期及時間、使用地點、使用數量、殺藻劑的類別,以及天氣情況。記錄冊須在整段營辦期間備存,以供隨時查閱。
4.10 在使用任何殺藻劑後1個星期內,人工湖的水不得排入海水內。
4.11 為防止燃料意外漏入人工湖,機動水上活動船隻的燃料,必須存放在容量至少達最大燃料庫貯存量110%的堤壆保護區內。任何水上活動船隻的維修工作,均須在距離人工湖至少15米的合適設施上進行。
5.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基線監測;以及
(b)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影響監測。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按下文條件第7.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5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經核准的環監手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7.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8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分別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7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5.9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把所有有關建造工程所造成環境影響的投訴轉交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環境監察辦事處辦理。
6. 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6.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執行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任何修訂,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
6.2 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所規定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涵蓋監測地點、監測時間表、方法及監測小組成員的資歷。
6.3 在每次監測工作完成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然後才向署長存放。監測記錄如顯示水上康樂中心多次不符合議定的水質標準,須按署長指定在營辦首年之後繼續執行監測計劃。
6.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和報告,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7.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3及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及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8/200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