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129/2002/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2/129/200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第13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就建造指定工程項目其中部份而發出新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2/129/2002) to Balfour
Beatty – LAM Joint Ven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7 December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2/129/2002)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090/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2/129/200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條 例 ) 第 10及12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於 2002年 12月 7日 將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FEP-02/129/2002)批 予Balfour Beatty - 華益聯營公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因 應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編 號 VEP-90/2003修 訂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FEP-02/129/2002。
以 下 修 訂 已 包 含 在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內 (EP-02/129/2002/A)。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作 為 建
造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本 許 可 證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090/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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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eung Shui to Lok Ma Chau Spur Lin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unnel/Viaduct Option, Final Report, January 2002.
- Volume 1 of 5 EIA Report (Part 1) - Volume 2 of 5 EIA Report (Part 2) - Volume 3 of 5 Appendices (Part 1) - Volume 4 of 5 Appendices (Part 2) - Volume 5 of 5 Figures and Drawings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52/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上水至落馬洲支線 - 環境影響評估 - 隧道/高架橋方案,最後報告 (二零零二年一月)
第一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第一部份) 第二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第二部份) 第三冊 附件(第一部份) 第四冊 附件(第二部份) 第五冊 圖表及繪圖 摘要
(登記冊編號 : AEIAR-052/2002)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1 March 2002, (ref: (111) in Ax (4) to EP2/G/A/101 IV)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2年3月11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111) in Ax (4) to EP2/G/A/101 IV)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1 March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29/2002)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2年3月11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AEP-129/2002)
(4)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 issued on 6 April 2002
(4) 於2002年4月6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
(5)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 July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0/2002)
(5) 於2002年7月2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FEP-050/2002)
(6)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129/2002 issued on 26 July 2002
(6) 於2002年7月26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FEP-01/129/2002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6 August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71/2002)
(7) 於2002年8月16日申請之更改後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071/2002)
(8)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129/2002/A issued on 23 August 2002
(8) 於2002年8月23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1/129/2002/A
(9)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5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7/2002)
(9) 於2002年11月15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FEP-057/2002)
(1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80/2002)
(10)於2002年11月26日申請之更改後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080/2002)
(11)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8/2002)
(11) 於2002年11月26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申請書編號: FEP-058/2002)
(12)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129/2002 issued on 7 December 2002
(12) 於2002年12月7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FEP-02/129/2002
(13)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7 March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90/2003)
(13) 於2003年3月27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09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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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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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090/2003 |
27 March 2003
2000年3月27日 |
Vary Condition 4.3 in Part C of FEP-02/129/200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2/129/2002 C部條件第4.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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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arch 2003
200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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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arch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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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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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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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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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ung Shui to Lok Ma Chau Spur Line : LCC 300 - Lok Ma Chau Terminus and Associated 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上水至落馬洲支線 : 落馬洲火車站及相關的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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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Train Terminus and Related Infra-structures.
建造和營運一條鐵路及相關的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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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Lok Ma Ch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on Figures 1 and 3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落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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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of
(i) a railway station at Lok Ma Chau;
(ii) the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 and utility works.
建造和營運
(i) 落馬洲火車站;
(ii) 相關的基礎工程和公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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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下稱「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 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2/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本許可證並不使任何人士可免遵守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 C部所載條件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如適用)。
1.9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10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2.2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所聘用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4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的聘用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2.3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提交並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2/2002)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根據本許可證第2、3、4和5項須核准及存放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具高透明度的工程項目
2.5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及結果、所有提交文件,以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性能測試數據及結果,存於九廣鐵路公司 (「九鐵」) 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6.2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3. 為建造工程項目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築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l個月內,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1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的工地範圍
3.2 如無署長的書面批准,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擴展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為避免對本許可證圖3所示的研究範圍造成環境影響,工程項目的所有主要建造活動須在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內進行。
提交排水渠道設計及管理計劃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3套有關工地範圍的排水渠道系統設計及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提交的文件須包括管理由工地範圍的地面徑流造成的污染,以及減少地面徑流的沉積物及污染物流入水道的設施及措施詳情。排水渠道設計及管理計劃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許可證持有人及從事工程項目的承辦商須按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提交的文件所載的資料,徹底並妥善執行已核准的渠道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3套有關工地範圍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廢物管理計劃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廢物管理計劃須說明如何避免建造工程產生的各類廢物,以及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包括廢土去水) 及棄置廢物的安排,並須顯示所有過剩的掘出廢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1套運載記錄制度。過剩的掘出廢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公眾填土區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及從事工程項目的任何人士須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已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
3.5 所有廢物、廢土、泥土、掘出物料及工程項目產生的類似物料均不得棄置在任何地方,除非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另獲署長批准。這些物料不得棄置在環評報告確定的任何生態易受破壞地區,除非按本許可證的規定須用於提高生態價值的措施。
提交景觀美化設計圖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把3套比例為1:1000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景觀美化設計圖提交署長批准。圖則須按環評報告第12.10至12.11.10段的說明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已核准的砍伐樹木申請,顯示景觀美化建議書的詳情,並須包括景觀美化工程的實施計劃,尤其是在工程界線內不少於4公頃種植補償性樹木。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署長或會要求額外複本。已核准的景觀美化設計圖的建議措施須按提交的文件所載的詳情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
緩解生態影響的措施
3.7 為減少雀鳥在空中相撞,許可證持有人須盡量少用反光物料 (包括玻璃) 作為落馬洲車站的外牆。
3.8 承辦商通道只限於沿工程項目整條路線通往工地,尤其是需要在魚塘進行工程的落馬洲及新田,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3.9 建造工程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2.6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提交的文件所載的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適當地復修受臨時影響的魚塘。
設立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
3.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落馬洲車站的工地平整工程展開前,設立本許可證圖4所示位於落馬洲不少於15公頃的魚塘 (下稱「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證明其符合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規定。為設立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有關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三項:
(a) 修建魚塘位置,製造淺水餵飼生境;
(b) 放養魚苗;以及
(c) 管理魚塘水位。
設立生態補償地區
3.11 在落馬洲車站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為本許可證圖5所示不少於27.1公頃的魚塘 (下稱「生態補償地區」) 提高生態價值。生態補償地區的設立須符合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規定。為設立生態補償地區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有關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五項:
(a) 擴大細小魚塘以減少圍封效應;
(b) 把魚塘邊緣修建成淺水堤壆;
(c) 方便雀鳥覓食魚類和無脊椎動物;
(d) 在塘邊栽種植物;以及
(e) 控制魚苗放養,覓食 / 施肥及抽水的情況以盡量增加雀鳥的覓食機會。
設立沼澤地
3.12 在落馬洲車站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6所示位置確立不少於4.9公頃的沼澤地,證明其符合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規定。為確立沼澤地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3.14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限制時間內把廢土搬往本許可證圖2所示工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地區。
緩解水質影響的措施
3.15 在落馬洲污水處理廠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8所示位置設立不少於5公頃的蘆葦叢 / 沼澤地。蘆葦叢 / 沼澤地須包括至少2公頃的蘆葦叢供淨化廢水用途。為設立蘆葦叢 / 沼澤地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3.16 為緩解工地徑流及建造活動造成的其他潛在水質污染影響,本許可證條件第3.3項所載的已核准排水設計及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
緩解景觀及視覺影響的措施
3.17 為緩解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本許可證附錄A所說明的緩解措施須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
24小時特定熱線供公眾投訴及查詢
3.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九鐵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3.35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設立的24小時熱線的電話號碼,以便公眾可在任何時間知曉。
4. 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2.3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核准的環監手冊,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月內,安裝及之後維持1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落馬洲內所有主要工程範圍及提高生態價值地區。系統須即時顯示監測工地的情況,供公眾透過九鐵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6.2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建議設立網絡攝影機的計劃及系統,以徵求署長同意。
4.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2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由九鐵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9/2002條件第6.2項或署長其後根據環評條例所修訂的任何環境許可證的相對應條件 (如適用) 以特定網站方式設立,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129/2002
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2/129/2002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建造工程期間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份建造合約期間,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以減輕建造工程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i)
管制晚間使用的照明設備 ;
(ii)
豎設裝飾用的擋板;
(iii)
預先栽種植物作遮擋用途;
(iv)
縮減臨時建築物的高度;
(v)
審慎編排建築設備的位置;
(vi)
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建造工程不會超出工地界線,及不會對附近地方造成損害;
(vii)
臨時建造工地須修復至原來的標準,或較前更佳的標準;
(viii)
須負責重新栽種受影響的植物,並須盡量採用土生植物品種;
(ix)
須除去表土並加以貯存,以便在進行花卉樹木種植工程時再作使用;
(x)
須審慎選擇建議發展的相關工地地點,以減輕擬進行的建造工程可能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以及
須在建造階段減少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方法是盡量減少對工地內的植物造成滋擾,並在任何外露的地面覆蓋保護物料 (如塑膠板或以噴草方式鋪設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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