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74/2000/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to the KOWLOON -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on 9 August 2000. Purs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096/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A). This Environme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於 2000年 8月 9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74/2000)批予九廣鐵路公司 ("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 VEP-096/2003 修訂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074/2000) 。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編號 EP-074/2000/A)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
Application
No. |
VEP-096/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 West Rail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EPIW) Associated with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Tuen Mun Centre and Eastern Access Road (December 1999) (register No. AEIAR-025/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December 1999 [ref: (38) in Ax (3) to EP2/G/A/94 Pt.3]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Permit Holder on 13 July 2000 (Application No. AEP-074/2000)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9 August 2000 (Permit No. EP-074/2000)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Permit Holder on 7 Ma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96/2003) (1) 九廣鐵路公司 - 與位於元朗、天水圍、屯門中心及東面通道的西鐵車站相關的西鐵主要公共基本建設工程 (1999年 12月) (登記冊編號 AEIAR-025/1999) [下稱 "環評報告"] (2) 署長於1999年12月 28 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號:(38) in Ax (3) to EP2/G/A/94 Pt.3] (3)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0 年 7 月 13 日提交之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074/2000) (4) 於 2000 年 8 月 9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074/2000) (5)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3年 5月 7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VEP-096/2003) |
Application No. 申請 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 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 日期 |
VEP-096/2003 |
7 May 2003 |
Delete condition 3.1(g)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 Renumber conditions 3.1(h) to 3.1(j)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 to conditions 3.1(g) to 3.1(i)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A Vary Figure 3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 |
3 June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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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5 月 7 日 |
刪除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4/2000的第3.1(g) 項條件 把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4/2000 ,C 部的第3.1(h) 至3.1(j) 項條件重新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74/2000/A ,C部的第3.1(g) 至3.1(i) 項條件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4/2000 內更改圖 3 |
2003 年 6 月 3 日 |
___3 June 2003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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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Associated with
West Rail Stations Eastern Access Road, Yuen Long 西鐵車站相關的元朗東面通道主要公共基本建設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Road Construction Works to connect West Rail Kam Tin Station. 進行道路建造工程,以連接西鐵錦田站。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posed road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ure 1 in this Permit. 擬議道路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的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The Project involves the construction of primarily at-grade Eastern Access Road and two bridges over the two branches of the proposed drainage channels. A roundabout will be provided adjacent to the station as part of the Kam Tin Station works. The extents and limit of the proposed works at Kam Tin are shown in Fig. 1 of this permit and consis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dual two-lane carriageway (the "Eastern Access Road, Yuen Long") of approximately 0.85 kilometres in length connecting the future West Rail Kam Sheung Road Station and Kam Tin Bypass. 工程項目涉及建造主要建於地面的東面通道,以及在擬建排水渠的兩條支管上面建造兩條天橋。在鄰近錦田車站的地方會建造一個迴旋處,作為錦田車站工程的一部分。建議在錦田進行的工程範圍及界線包括建造一條約長 0.85公里的雙程雙線分隔車道 ("元朗東面通道"),連接日後的西鐵錦上路站及錦田繞道,載於本許可證的圖 1。 |
C部 (許可證條件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 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符合現行法例的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 噪音管制條例 (第 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 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 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 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 354章)。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 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其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建造、營辦及 / 或停工期間的工地,下文所述工地亦指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環境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 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說明的資料和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一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 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 2.3項和第 2.4項所指的環境經理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根據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如有修改,須按有關條件的規定獲署長批准,並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號修頓中心 27 樓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1.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至少提早 1個星期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通知署長。
2. 建造工程展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有關路段展開建造前二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工程項目,向署長提交合約特定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待批准。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前須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 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建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 7年經驗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負責核證工程項目的整體環境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影響緩解措施、所有與環境監察及審核有關的提交的文件,以及所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 7年經驗的環境經理。該名環境經理負責監督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和核證所有向署長提交之文件,並執行按本許可證第 2.1條要求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建議的職責。
2.5 向署長提交第 2.1條要求的環監及審核手冊前,手冊須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保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必須完全按照環監及審核手冊的規定及時間表,實施批准的環監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
2.6 在展開工程項目各有關路段的建造工程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 3套 1:1000比例連同解釋說明的詳細設計圖則。圖則須顯示工地界線、道路的路線、環評報告建議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以及其他在環評報告內已評估的設施。圖則須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證,以確定符合環評報告的結果及建議。工程項目須依據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以及向署長存放的圖則建造。圖則載明的各項措施須完全執行。
2.7 一如環評報告所建議,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向署長存放三份廢物管理計劃。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環評報告所建議有關處理建築廢物、化學廢物及一般垃圾的管理措施。在向署長提交前,廢物管理計劃須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廢物處置條例所定明的措施,不得包括在廢物管理計劃內。所存放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依據廢物管理計劃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完全執行。
2.8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兩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 3套環境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該計劃須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由獨立環境審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說明的資料及建議。計劃獲署長批准後,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完全執行。無法執行核准計劃將構成執法行動的理由,或可能使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
2.9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規定及建議制定一套環境管理系統。該環境管理系統的目的,是確保有效執行建議的緩解措施,並符合環境許可證的條件及所有環境條例的規定。
2.10 在任何工程施工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界線範圍內如圖一所示,進行考古研究去決定上址有否埋藏考古遺留。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進行考察前最少一個月把實地評估工程設計提交署長批准。所提交的實地評估工程設計須載有考察的詳情和時間表。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考察開始前一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3. 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在工程營辦前,必須執行下述由 (a) 項至(i) 項的緩解措施,以減少工程項目於營辦期間所造成的噪音影響:
(a)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東面通道北行分隔車道 (即錦田路 / 錦田繞道迴旋處南面) 的行人路後面,安裝一道 3米高、 60米長的隔音屏障。隔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860至 920米的地方。
(b)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東面通道北行分隔車道 (即擬建行人天橋的東北面) 的行人路後面,安裝一道 2.5米高、 8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 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029至 1109米的地方。
(c)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東面通道北行分隔車道 (即擬建行人天橋的西南面) 的巴士停車處隔鄰及行人路後面,安裝一道 3 米高、 10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 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109至 1209米的地方。
(d)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東面通道南行分隔車道及擬建行人天橋的東北面吳家村前面的巴士停車處隔鄰及行人路後面,安裝一道 3米高、 2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080 至 1110米的地方。
(e)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東面通道南行分隔車道及擬建行人天橋的西南面吳家村前面距離路緣 1米處,安裝一道 3 米高、 55 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 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100 至 1155米的地方。
(f)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錦上路東行線及東面通道東面,安裝一道 5.5米高、 6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 所示,大約位於距離路緣 2 米及巴士停車處隔鄰的地方。
(g) 許可證持有人須如圖 3所示,沿錦上路西行線及東面通道西面擬建巴士停車處的行人路後面,安裝一道 5米高、 55米長的吸音屏障。
(h) 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東面通道南行分隔車道 (即東面通道 / 錦上路路口南面) 的巴士停車處隔鄰及行人路後面,安裝一道 5.5 米高、 150米長的隔音屏障。隔音屏障如圖 3 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300至 1450 米的地方。
(i) 許可證持有人須安裝合適的隔音窗及空調設備,作為間接技術補救措施,以保障受影響的噪音感應強地方 - 錦光幼稚園、信義會錦上教會及吳家村的村屋。在環評報告表 15.3a內,這些受影響的噪音感應強地方的代號分別為 NSR71、 NSR89及 NSR90。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至少六個月,向署長存放一套監察計劃,將預估工程項目噪音影響和實際影響作出比較,以評估交通噪音預測的準確度。監察計劃應涵蓋監察地點、時間表、噪音監察方法 (包括噪音測量程序、交通讀數和速度檢查) ,以及跟預估水平進行比較的方法。建議的監察地點詳列於環評報告的實施時間表內,而署長可能要求增加監察地點。在每個監察地點至少應進行三套測量程序,而在營辦工程項目首年內必須完成監察。
3.3 除非預先提出充分理由,否則監測工作須依據條件第 3.2項所存放的監測圖則進行。在監測工作完成後一個月內,監測詳情及結果 (包括錄得的噪音聲級和預計噪音聲級的比較) 須記錄在報告內,並向署長存放。報告在向署長存放前,須由許可證持有人或環境經理核證。
3.4 環評報告內第 18.3.3段所載各項緩解措施均須完全執行,以減少工程項目在建造和營辦期間所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3.5 為防止及緩解建造期間對文化遺產及考古文物造成的影響,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如發現任何古物,許可證持有人須即時通知署長,並由許可證持有人進一步評估古物的文化價值及向署長報告。
4. 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經理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以及須獲署長批准。
4.2 須依據環評報告第 11節及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1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規定,進行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的監測量度和抽樣工作:
(a)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基線監測;
(b)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指定的標準,須依據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1 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載明的事件應變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d) 須依據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1 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記錄上述 (a) 至 (c) 項的詳情。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4.4 須依據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1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規定,把 4份基線監測報告和 1份軟複本提交署長。基線監測報告須由環境經理批准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任何影響監察結果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提早 4星期把報告提交署長。署長可要求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4.5 依據按本許可證條件第 2.1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規定,把 4份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和 1份軟複本提交署長。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由環境經理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須在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二個星期內,或透過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把報告提交署長。
4.6 須在接獲署長意見後一個月內,或按照署長另行指定,依據署長所給予的意見,修改按上文條件第 4.4 及 4.5 項規定提交的報告。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第 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報告的軟複本,除非署長另行指示,須與上文條件第 4.4及第 4.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 HTML 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 GIF 格式製定。報告的軟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 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 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 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 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 26(1) 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 2 第 I 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 200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萬元及監禁 2 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 6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 100萬元及監禁 1 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 10,000 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 30天內,根據條例第 17 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