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2/074/2002/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2/074/200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12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
499章)
第
10,12
及
13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就 營辦指定工程項目而發出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2/074/2002)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November 2002. Pe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2/074/2002)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01/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2/074/200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in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 第 10 條及 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於2002 年11月21日將新 的 環境許可證(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FEP-02/074/2002)批予路 政 署("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 VEP-101/2003 修訂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2/074/2002 。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證 (EP-02/074/2002/A) 內。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可作為營辦本許可證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 部所指明或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
Application No. |
VEP-101/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 West Rail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EPIW) Associated with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Tuen Mun Centre and Eastern Access Road (December 1999) (register No. AEIAR-025/1999)[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December 1999 [ref: (38) in Ax (3) to EP2/G/A/94 Pt.3]
(3)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 issued on 9 August 2000
(4)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5 October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6/2002)
(5)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FEP-02/074/2002 issued on 21 November 2002
(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7 Ma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96/2003)
(7)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74/2000/A issued on 3 June 2003
(8)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3 June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01/2003) (1) 九廣鐵路公司 - 與位於元朗、天水圍、屯門中心及東面通道的西鐵車站相關的西鐵主要公共基本建設工程 (1999年 12月) (登記冊編號 AEIAR-025/1999) [下稱 "環評報告 "] (2) 署長於1999年12月 28 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號:(38) in Ax (3) to EP2/G/A/94 Pt.3] (3) 於 2000年 8月 9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4/2000 (4) 於2002 年10 月25 日 申 請 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編 號 FEP-056/2002 (5) 於 2002年 11月 21日簽發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2/074/2002 (6) 於2003 年5 月7 日 申 請 之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編 號 VEP-096/2003 (7) 於 2003年 6月 3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074/2000/A (8) 於2003 年6 月23 日 申 請 之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編 號 VEP-101/2003 |
Application No. 申請 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 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 日期 |
VEP-101/2003 |
23 June 2003 |
Delete condition 2.1(g) of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074/2002 Renumber conditions 2.1(h) to 2.1(i) of Part C of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074/2002 to conditions 2.1(g) to 2.1(h)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074/2002/A Vary Figure 2 and Figure 3 of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074/2002 |
4 July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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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6 月 23 日 |
刪除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2/074/2002的第2.1(g) 項條件 把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2/074/2002 ,C 部的第2.1(h) 至2.1(i) 項條件重新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2/074/2002/A ,C部的第2.1(g) 至2.1(h) 項條件 在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2/074/2002 內更改圖 2 及圖 3 |
2003 年 7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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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A 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Associated with
West Rail Stations Eastern Access Road, Yuen Long 西鐵車站相關的元朗東面通道主要公共基本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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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Road to connect West Rail Kam Tin Station. 連接西鐵錦田站的道路。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locations of the road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ure 1 in this Permit. 道路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的圖 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The Project involves the operation of primarily at-grade Eastern Access Road and two bridges over the two branches of the drainage channels. The extents and limit of the Project are shown in Fig. 1 of this permit and consist of the operation of a dual two-lane carriageway (the "Eastern Access Road, Yuen Long") of approximately 0.85 kilometres in length connecting the West Rail Kam Sheung Road Station and Kam Tin Bypass. 工程項目涉及營辦主要建於地面的東面通道,以及在排水渠的兩條支管上面兩條天橋。工程範圍及界線包括一條約長 0.85公里的雙程雙線分隔車道 ("元朗東面通道"),連接西鐵錦上路站及錦田繞道,載於本許可證的圖 1。 |
C部 (許可證條件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 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符合現行法例的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 噪音管制條例 (第 400章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 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 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 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 354章)。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署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辦 事 處 查 閱。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 B 部的工程項目說明,營辦工程項目。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說明的資料和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6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一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7 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 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修訂本,均須由許可證持有人核證。
1.8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9 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如有修改,須按有關條件的規定獲署長批准,並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
1.10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號修頓中心 27樓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至少提早4 個星期把營辦工程項目的日期通知署長。如營辦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通知署長。
2. 營辦期間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必須提供及 保養下文的緩解措施,以減少工程項目於營辦期間所造成的噪音影響:
(a) 沿東面通道北行分隔車道 (即錦田路 /錦田繞道迴旋處南面) 的行人路後面,一道 3米高、 60米長的隔音屏障。隔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860至 920米的地方。
(b) 沿東面通道北行分隔車道 (即擬 建 行人天橋的東北面) 的行人路後面,一道 2.5米高、 8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029至 1109米的地方。
(c) 沿東面通道北行分隔車道 (即擬 建 行人天橋的西南面) 的巴士停車處隔鄰及行人路後面,一道 3米高、 10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109至 1209米的地方。
(d) 沿東面通道南行分隔車道及擬 建 行人天橋的東北面吳家村前面的巴士停車處隔鄰及行人路後面,一道 3米高、 2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080至 1110米的地方。
(e) 沿東面通道南行分隔車道及擬 建 行人天橋的西南面吳家村前面距離路緣 1米處,一道 3米高、 55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100至 1155米的地方。
(f) 沿錦上路東行線及東面通道東面,一道 5.5米高、 60米長的吸音屏障。吸音屏障如圖 2所示,大約位於距離路緣 2米及巴士停車處隔鄰的地方。
(g) 如圖 3所示,沿錦上路西行線及東面通道西面擬 建 巴士停車處的行人路後面,一道 5米高、 55米長的吸音屏障。
(h) 沿東面通道南行分隔車道 (即東面通道 /錦上路路口南面) 的巴士停車處隔鄰及行人路後面,一道 5.5米高、 150米長的隔音屏障。隔音屏障如圖 3所示,大約位於鏈距 1300至 1450米的地方。
2.2 在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通 知 署 長 已 安 裝 合 適 的 隔 音 窗 及 空 調 設 備 , 作 為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 以 保 障 受 影 響 的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 錦 光 幼 稚 園 、 信 義 會 錦 上 教 會 及 吳 家 村 的 村 屋 。 在 環 評 報 告 表 15.3a 內 , 這 些 受 影 響 的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的 代 號 分 別 為 NSR71、 NSR89及 NSR90。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至少六個月,向署長存放一套監察計劃,將預估工程項目噪音影響和實際影響作出比較,以評估交通噪音預測的準確度。監察計劃應涵蓋監察地點、時間表、噪音監察方法 (包括噪音測量程序、交通讀數和速度檢查) ,以及跟預估水平進行比較的方法。建議的監察地點詳列於環評報告的實施時間表內,而署長可能要求增加監察地點。在每個監察地點至少應進行三套測量程序,而在營辦工程項目首年內必須完成監察。
2.4 除非預先提出充分理由,否則監測工作須依據條件第 2.3項所存放的監測圖則進行。在監測工作完成後一個月內,監測詳情及結果 (包括 錄得的噪音聲級和預計噪音聲級的比較) 須記錄在報告內,並向署長存放。報告在向署長存放前,須由許可證持有人核證。
2.5 環評報告內第 18.3.3 段所載各項緩解措施均須完全執行,以減少工程項目在營辦期間所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 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 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 26(1) 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營辦條例附表 2第 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 200萬元及監禁 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 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 6級罰款及監禁 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 100萬元及監禁 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 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 30天內,根據條例第 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