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126/2002/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6/2002/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26/2002 to the CLP Power Hong Kong Limited (the “Permit Holder”) on 2 April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6/2002/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04/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26/2002/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2年4月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6/2002 批予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104/2003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6/2002/A。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26/2002/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
VEP-104/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132KV Supply circuit from Pui O via Chi Ma Wan Peninsula via Sea Crossing towards Cheung Chau (Register No.: AEIAR-051/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anuary 2002)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January 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anuary 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February 2002 (ref : EP2/N9/Q/74 Pt.3)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126/2002.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 April 2002 (Permit No. EP-126/2002)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8 Sept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76/2002)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7 October 2002 (Permit No. EP-126/2002/A) (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4 Jul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04/2003)
(1) 132千伏電力供應電路由貝澳經芝麻灣半島經海峽至長洲 (登記冊編號: AEIAR-051/200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2年 1月 ) 及環境影響評估執行摘要 (2002年 1月 ) [下稱 "環評報告 "]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2年 1月 ) [下稱 "環監手冊 "]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 2002年 2月 2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EP2/N9/Q/74 Pt.3) (3) 許可證持有人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126/2002) (4) 於2002 年4 月2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26/2002) (5)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2年9月 1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076/2002) (6) 於2002 年 10 月 17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26/2002/A) (7)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3年 7月 4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04/2003)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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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076/2002 |
18 September 2002
2002年9月18日 |
(1) Vary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2) Vary Condition 1.7, 2.9, 2.11, 2.12, 2.13, 2.17, 3.2 and Figure 6 in Part C. (3) Add Condition 2.18, 2.19 and 2.20, Figure 7 and Figure 8 to Part C.
(1) 更改B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2) 更改C部的第1.7、2.9、2.11、2.12、2.13、2.17、3.2項條件及附圖6 (3) 加入C部的第2.18、2.19、2.20項條件及附圖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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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October 2002
2002年10月17日 |
VEP- 104/2003 |
4 July 2003
2003年7月4日 |
(1) Vary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2) Vary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3) Vary Condition 1.7, 2.11, 2.14 and Figure 1, 2, 4, 5 in Part C.
(1) 更改B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2) 更改B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3) 更改C部的第1.7、2.11、2.14項條件及附圖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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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July 2003
2003年7月29日 |
29 July 2003 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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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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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 S. L.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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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132kV Supply Circuit from Pui O via Chi Ma Wan Peninsula via Sea Crossing towards Cheung Chau
132千伏電力供應電路由貝澳經芝麻灣半島經海峽至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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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ree 132kV supply circuits involving cable tunnel within the Lantau South Country Park.
建造及營辦設於南大嶼郊野公園範圍內電纜隧道的三條132 千伏電力供應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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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commences from existing Pui O Substation, running along South Lantau Road and Chi Ma Wan Roadto the campsite at Pui O Beach, crossing the estuary at Pui O beach, running through the proposed cable tunnel linking between Pui O and Tai Long Wan East, crossing the Adamasta Channel and to existing Cheung Chau South and North Substation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由現有貝澳電力分站開始,沿嶼南道及芝麻灣道伸展至貝澳營地,橫越貝澳泳灘三角灣,經連接貝澳與大浪灣東的擬建電纜隧道,穿越北長洲海峽至現有南長洲及北長洲電力分站。
工程項目的地點載於本許可證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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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Underground cables b) Using Horizontal Directional Drilling trenchless techniques for cables crossing the estuary at Pui O beach.
h) Re-establishment
of trees and shrubs after the construction phase as part of the landscape
restoration works.
地下電纜 b) 採用無坑定向鑽挖法進行橫越貝澳泳灘三角灣的電纜工程。 e) 臨時挖掘現有斜坡,以建造位於貝澳及大浪灣的隧道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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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1/2001)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076/2002 及VEP-104/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或本許可證所說明的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2項所述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核證,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景觀美化建議書,當中包括一份樹木及蘭花保存計劃,以顯示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樹木及蘭花保存及移植位置,連同註釋、設計圖則及比例1:1000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發展藍圖。提交文件須包括一份景觀美化地方的實施計劃,清楚劃分景觀美化地方的籌資、實施、管理及維修保養職責。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 (編號:AEIAR-051/2001)、申請書 (編號:AEP-126/2002) 及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額外複本。
2.5 在貝澳隧道段內進行爆破工程時,許可證持有人須關閉隧道入口,以減少所造成的噪音影響。
2.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向署長提交3套地下水監測計劃,當中包括監測點及執行緩解措施的行動水平。地下水位如降至訂明的行動水平,須執行緩解措施,包括:
(a)
在已確定的斷層交匯地帶使用以水泥灌漿的傳統預注入系統,以減少進水量;以及
(b) 採用2毫米闊的標準高性能聚氯乙烯防水膜及土工織物毛墊,以確保隧道的防水功能。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條件第2.6 (a)及(b)項所說明緩解措施的方法註釋提交署長批准,以防止地下水流失。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挖泥期間採取下述工作方法,以減少出現幼細海泥流失並懸浮水中的情況:
(a)
採用密封抓斗以防止幼細海泥流失並懸浮水中;
(b)
用作運送挖出物料的所有躉船,須密封覆蓋底部孔口,以防止在裝卸及運送期間漏出物料;以及
(c) 開動躉船前須清理甲板及船隻外露裝置的剩餘物料。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挖泥工程的挖泥量每天不得超逾547立方米,以減少工程對長沙灣魚類養殖區及大貴灣水質所造成的影響。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在工地界線內所有河道堆放沙包及使用靜水池,以防止河道產生沉澱作用。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種植修復計劃,在本許可證圖2及3所示的貝澳隧道入口範圍及大浪灣近岸陸地(約700平方米)重植土生樹木品種。重植樹木的比例為1:1,每1平方米至少重植1棵樹。
2.12 在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沿隧道入口工程的工地界線豎設不少於1.5米高的圍欄,以防止傾倒廢物、車輛行駛及有人據用工地界線以外的地方。
2.13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4所示,在貝澳隧道入口設置不少於2米高及顏色柔和的臨時圍板,除非另獲署長批准。
2.14 在本許可證圖5所示貝澳隧道入口的工地範圍,須進行詳細的蘭花調查,以確定工地範圍內是否存有蘭花。在貝澳隧道入口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蘭花調查報告的3份硬複本。如確定存有蘭花,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把受保護蘭花的3套詳細移植建議提交署長批准。建議須包括蘭花調查結果、移植蘭花的地點、時間表及方法,接收植物的適當位置,以及移植後的監察安排。調查及移植工作須由一名至少有3年相關經驗的合資格植物學家進行,此外,亦須在移植後進行為期1年的監察工作。蘭花移植前,不得在有關地點展開任何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經核准的移植建議。
2.15 在營辦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不阻擋視線的保安圍欄把貝澳、大浪灣隧道入口及近岸陸地圍封,以減少入口構築物造成的視覺影響。
2.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展開建造工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顯示貝澳及大浪灣隧道入口受影響地方現有狀況的3套照片及錄像記錄。記錄須包括再造天然岩石海岸線、行人路及植物的現時狀況。建造工程完成前,須把貝澳及大浪灣隧道入口的工地修復至現時的狀況。
2.17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干擾本許可證圖6陰影部分所示位置由現有地平線起計1米以下的地層,除非另獲署長批准。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及清拆大浪灣的臨時工作台期間,裝設圖7所示的淤泥屏障,以減少水質影響。淤泥屏障的裝設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登記冊內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076/2002) 所載資料及建議。
2.19 許可證持有人須為大浪灣的臨時工作台實施圖8所示的建造工地排水系統,建築堤壆及導引受污染的地面徑流遠離朝海的一方,以免污染海洋。在大浪灣臨時工作台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排水系統的詳情。排水系統的詳情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登記冊內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076/2002) 所載資料及建議。
2.20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登記冊內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076/2002) 所詳載,為建造、營辦及清拆大浪灣的臨時工作台而增設的水質監測站。
3.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由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採樣及測量:
(a)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基線監測;
(b)
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件 / 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保存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3.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3.4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核證。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均須盡快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結果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相關的環境監察結果,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26/2002/B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圖 7 | 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