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113/2001/C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13/2001/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第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13/2001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December 2001.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13/2001B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07/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13/2001/C).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and/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於2001年12月1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13/2001批予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107/2003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13/2001B。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13/2001/C)。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107/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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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odifications to MTRC Tsim Sha Tsui Station (Register No. AEIAR-043/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2 September 2001, ref.: (21) in EP2/K1/A/08 II.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November 2001 (Application No. AEP-113/2001).
4.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3/2001 issued on 12 December 2001.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6 Sept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72/2002).
6.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3/2001/A issued on 4 October 2002.
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 Ma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97/2003).
8.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3/2001/B issued on 5 June 2003.
9.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0 Jul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0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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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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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鐵有限公司尖沙咀站改建工程(登記冊編號 : AEIAR-043/2001),[下稱「環評報告」]。
2. 署長已於2001年9月12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21) in EP2/K1/A/08 II。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1年11月13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113/2001)。
4. 於2001年12月12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113/2001。
5.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2年9月6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072/2002和附件。
6. 於2002年10月4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113/2001/A。
7.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3年5月9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097/2003和附件。
8. 於2003年6月5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113/2001/B。
9.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3年7月30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107/2003和附件。 |
List of Amendment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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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請修訂的條款或事項 |
Date of Amendment 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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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072/2002 |
6 September 2002 2002年9月6日 |
l Vary condition 2.6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3/2001.
l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13/2001, C部的第2.6項條件。 |
4 October 2002 2002年10月4日 |
VEP-097/2003 |
9 May 2003 2003年5月9日 |
l Vary condition 2.5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3/2001/A.
l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13/2001/A, C部的第2.5項條件。 |
5 June 2003 2003年6月5日 |
VEP-107/2003 |
30 July 2003 2003年7月30日 |
l Vary condition 2.7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3/2001/B.
l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13/2001/B, C部的第2.7項條件。 |
19 August 2003 2003年8月19日 |
19 August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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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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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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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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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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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cations to MTRC Tsim Sha Tsui Sta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地鐵有限公司尖沙咀站改建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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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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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80m concourse extension and an associated 30m long subway link along Nathan Road.
興建和運作約80米長的車站擴建及約30米長的行人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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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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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m Sha Tsui.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ame as Figure A in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尖沙咀。圖1顯示工程的位置。(與環評報告行政摘要圖表A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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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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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80m concourse extension and an associated 30m long subway link along Nathan Road for connection to the KCRC Middle Road subway to the new KCRC East Tsim Sha Tsui Station.
興建和運作約80米長的車站擴建及約30米長的行人隧道,用作連接九廣鐵路公司的中間道行人隧道及尖沙咀東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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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C部(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證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3/2001)說明的資料和建議;或本許可證說明的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2項所述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核證,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2. 特別條件
2.1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承辦商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依據核准環評報告和按條件第3.1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2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由地鐵公司的環境經理擔任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按條件第3.1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規定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和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本許可證所要求提交的文件。
2.3 根據本許可證第2及3節規定獲准及存放的所有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核證,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然後才提交署長。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車站擴建部分及隧道定線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環評報告所劃定原有的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建造車站擴建部分及隧道定線。工程項目工地範圍載於本許可證圖1。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條件第2.6至2.11項列明的各項措施,以減輕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的建築噪音及建築廢料影響。這工程項目下不得建造新通風井。許可證持有人只可使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新建造工地擴建範圍作臨時道路交通改道或建造工程用途,並:
(a) 不得在建造工地擴建範圍內建造及營辦任何永久工程,包括車站擴建部分及隧道定線;
(b) 不得在建造工地擴建範圍內進行額外的打樁工程;
(c) 在整段工程項目期間,不得在建造工地擴建範圍內存放挖出物料;
(d) 沿彌敦道東企業廣場外面維持一條至少2.7米闊的行人通道;以及
(e) 在營辦車站擴建部分及隧道定線前,須拆除地面以下2米範圍內的所有臨時鋼樑及鋼板。在拆卸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拆建噪音緩解計劃,以展示在徹底執行計劃內的建議噪音緩解措施後,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的建造工程及建造工地擴建範圍內的拆卸工程所引致位於重慶大廈的累積噪音水平,不會超出環評報告表 3至 6所建議的 74分貝(A)。
建築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依據本許可證圖2(a)裝設不少於2.4米高的臨時隔音屏障,並須在工程項目整段工地建設、行車路面打樁及道路拆除期間維修保養隔音屏障。臨時隔音屏障的位置在有需要時須加以調校,並須考慮所採用機動設備及擬保護噪音感應強地方的位置與類別。隔音屏障不得有孔口或縫隙,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公斤;
(b)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按照本許可證圖2(b)及2(c)所示,為較小型及寧靜的設備如手提破碎機、空氣壓縮機及電動抽水機設置臨時局部隔音罩,並須在工程項目整段工地建設、行車路面打樁及道路拆除期間維修保養隔音罩。臨時隔音罩的位置在有需要時須加以調校,並須考慮高噪音工作及擬保護噪音感應強地方的位置,而隔音罩則不得有孔口或縫隙;
(c) 確保建造工程的每部流動起重機及小型挖土機,均按照圖2(d)及2(e)所示,設有隔音屏障。豎設每個隔音屏障的位置,須面向擬保護的噪音感應強地方,屏障的高度亦須足以遮蔽每部設備產生高噪音的引擎。隔音屏障不得有孔口或縫隙,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公斤;
(d) 在進行板樁工程時,使用寧靜設備(即Giken寧靜打樁系統)。如在重慶大廈錄得的噪音超出標準,則須為Giken寧靜打樁系統採取額外的消減噪音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文條件第2.6(e)項所述為水力鑽機使用的隔音物料;
(e) 在安裝管樁時使用寧靜設備(即HD205P水力鑽機)。在鑽探或鑽孔時,使用“KYOWA#1000”隔音物料覆蓋打樁系統及鑽機(按照本許可證圖2(f)所示)。隔音物料不得有孔口或縫隙。隔音物料與臨時隔音屏障之間的縫隙(見條件第2.6(a)項)須盡量減少,使在重慶大廈錄得的噪音能符合74分貝(A)的建築噪音水平;
(f) 按照條件第2.6(a)至2.6(e)項的規定,每日視察噪音管制措施(包括隔音物料)的實施情況,以確保能正確安裝及妥善維修保養有關設備,並保存一本記錄冊,載述每次視察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噪音管制措施成效的事件。記錄冊須存放於工地辦事處,以供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署長查閱;
(g) 按照條件第2.9項的規定,在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內顯示臨時隔音屏障、隔音罩及寧靜設備的設計、位置及使用時間,並保存一本記錄冊,以載述臨時隔音屏障、隔音罩及寧靜設備的位置及設計的更改。記錄冊須存放於工地辦事處,以供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署長查閱;
(h) 參照條件第2.6(a)至(g)項擬備應變計劃,以概述如在重慶大廈錄得的建築噪音水平超出74分貝(A),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及額外噪音管制措施。該應變計劃屬按照條件第3.1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一部分。執行應變計劃所涉及的行動或建議,均須在下次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審核並記錄;以及
(i) 在按照條件第2.6(a)至(h)項規定的一些消減噪音影響措施效用不大,以及在重慶大廈錄得的建築噪音水平超出74分貝(A)時,採取額外的消減噪音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加設多層隔音物料。
2.7 在工程項目整段地下挖掘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
(a) 繼續使用本許可證圖3所示的隔音屏障及圍板,以減輕並非在道路層之下操作的建築設備所造成的噪音影響;
(b) 繼續為較小型及寧靜的設備 (如空氣壓縮機及電動抽水機) 使用本許可證條件第2.6(b)項規定的臨時局部隔音罩,除非這些設備均在道路層之下操作;
(c) 在道路層之下操作抽氣扇及手提破碎機;
(d) 確保小型履帶式挖土機及小型履帶式搬土機均按照圖2(d)或圖2(e)所示,設有隔音屏障,除非挖土機及搬土機均在道路層之下操作。豎設每個隔音屏障的位置,須面向擬保護的噪音感應強地方,屏障的高度亦須足以遮蔽每部設備產生高噪音的引擎。隔音屏障須符合以下規定:
(i)不得有孔口或縫隙;
(ii)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公斤;以及
(iii)每10毫米木背板須設有50毫米礦棉;或
(iv)須設有"KYOWA#1000"隔音物料;
(e) 更新按條件第2.9項提交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並在本許可證發出後4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3套經修訂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建築噪音緩解計劃須顯示:
(i)按照條件第2.6、2.7(a)、2.7(b)、2.7(c)及2.8項的規定,在工地內設置的隔音屏障、圍板、隔音罩、道路層及抽氣扇的位置及使用時間;
(ii)小型履帶式挖土機(Kubota K030) 及小型履帶式搬土機(Caterpillar 931) 的位置及使用時間,以更換在道路層之下操作的挖土機 / 搬土機(CNP 081);以及
(iii)下述3組機動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時間,以及如何安排這些機動設備,使只有1組機動設備在同一時間操作:
組別 |
活動 |
機動設備 |
1a |
挖掘及剷出 |
l 2部抽氣扇 (CNP 241) l 1部電動抽水機 (CNP 281) l 1部小型履帶式挖土機 l 1部小型履帶式搬土機 l 1部履帶式挖土機(CNP 081) |
1b |
挖掘及剷出 |
l 2部抽氣扇 (CNP 241) l 1部電動抽水機 (CNP 281) l 2部小型履帶式搬土機 l 1部履帶式挖土機(CNP 081) |
2 |
打碎混凝土、過剩灌漿及礫石 |
l 1部抽氣扇 (CNP 241) l 1部空氣壓縮機 l 1部電動抽水機 (CNP 281) l 2部手提破碎機,重量介乎10至20千克(CNP 024) |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依據已存放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徹底執行這些措施後,重慶大廈的建築噪音水平按環評報告表3-6所評估及展示,不會超出74分貝(A)。
(f) 繼續進行本許可證條件第2.6(f)項規定的每日視察工作,確保能如條件第2.7(a)至(d)項的規定,正確安裝及妥善維修保養噪音管制措施,並保存一本記錄冊,載述每次視察情況、可能影響噪音管制措施成效的事件,以及臨時隔音屏障、隔音罩及寧靜設備的位置及設計的更改。記錄冊須存放於工地辦事處,以供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署長查閱;
(g) 如在重慶大廈錄得的建築噪音水平超出74分貝(A),採取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6(h)項擬備的應變計劃內載的跟進行動及額外噪音管制措施。執行應變計劃所涉及的行動或建議,均須在下次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審核並記錄;以及
(h) 在按照條件第2.7(a)至(g)項規定的一些消減噪音影響措施效用不大,以及在重慶大廈錄得的建築噪音水平超出74分貝(A)時,採取額外的消減噪音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加設多層隔音物料。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地下挖掘工程期間,依據本許可證圖3設置臨時道路層。
2.9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建築噪音緩解計劃,顯示依據上文條件第2.6、2.7及2.8項設置的臨時隔音屏障、隔音罩及道路層的位置及時間。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依據已存放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徹底執行這些措施後,重慶大廈的建築噪音水平按環評報告表3-6所評估及展示,不會超出74分貝(A)。
建築廢物影響的緩解措施
2.10 為防止建造工程可能對敏感受體造成的塵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在整段工程項目進行期間不得在工地內存放挖出物料。在工地內挖出的物料須立即以貨車盛載(貨車須停泊在鄰近彌敦道中段出口),並於同日運往指定的卸泥場。
2.11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建築廢物處置計劃,顯示卸泥場的位置,以及把挖出物料由建造工地運往卸泥場的運送路線。
3.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3.1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並獲署長批准。除了屬核准環評報告一部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外,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亦須建議:
(a) 在重慶大廈面向彌敦道的一方增設一個空氣監測站,以便在建造階段監察空氣污染影響;以及
(b) 下文條件第3.2項所述的補救措施。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噪音及空氣質素基線監測;
(b)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噪音、空氣質素及建築廢物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指定的標準,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事件及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保存上述(a)至(c)項所有參數(建築噪音除外)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設立建造工程投訴調查程序。有關程序須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3.5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包括(但不限於)空氣質素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兩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和一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5及3.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這些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瀏覽後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按日期搜尋;
(c)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物)搜尋;以及
(d)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圖 1 | 圖 2a | 圖 2b | 圖 2c | 圖 2d | 圖 2e | 圖 2f | 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