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175/2003/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5/2003/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yundai – CCECC Joint Ven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31 October 2003.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75/2003)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31/200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75/2003/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3年10月31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5/2003 批予現代-中土聯營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131/2004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5/2003。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175/2003/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131/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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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Temporary Trucking Scheme for MARPOL Waste from Container Terminal No. 9 to Chemical Waste Treatment Centre” (Register No.: PP-197/2003)” (1) 工程項目簡介- 「由 9 號貨櫃碼頭至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臨時海洋污染廢物運送計劃」(登記冊編號: PP-19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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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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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Reference:(18) in Ax(5) to EP2/N3/G/34 信件檔號: (18) in Ax(5) to EP2/N3/G/34
Date: 26 September 2003 日期: 2003年9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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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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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ary Trucking Scheme for MARPOL Waste from Container Terminal No. 9 (CT9) to Chemical Waste Treatment Centre (CWTC)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由 9 號 貨 櫃 碼 頭 至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的 臨 時 海 洋 污 染 廢 物 運 送 計 劃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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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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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waste collected from ships will be pumped to road tankers for transportation to the Chemical Waste Treatment Centre (CWTC), and vice versa for the Recycled Fuel Oil (RFO). The temporary trucking scheme is scheduled to be commissioned by early 2004 until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of the new permanent MARPOL waste transferring system between the marine basin and CWTC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EPD).
從船上收集所得的海洋污染廢物,將泵至缸車再運往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而海洋污染廢物轉生燃料則循相反途徑運走。擬實施的臨時運送計劃,預計於二零零四年初開始運作,直至位於9 號貨櫃碼頭新建的永久海洋污染廢物接收設施投入服務及獲得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認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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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site is situated on reclaimed land at the southern end of the CT-9 reclamation site, Tsing Yi.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有關設施位於青衣9 號貨櫃碼頭南端由填海所得的土地上。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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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MARPOL waste reception facility at the marine basin and minor modification works of the existing facility at CWTC (Figure 2)
臨時運送計劃涉及在上述地點建造一條臨時道路及港池內的臨時海洋污染廢物接收設施,以及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現址進行小規模改建工程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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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197/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以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階段執行下述措施:
(a) 按照就申請提交的工程項目簡介 (申請書編號:DIR-089/2003) 所載,在圖2及所示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起卸區及港池建造上蓋並設置污水渠及集污槽。起卸區須鋪有250毫米厚的不滲漏瀝青路面或相等物料的路面,以防止發生泄漏事故時造成土地污染。如圖2所示,位於港池的貯物躉船停泊處須以直徑100毫米的鋼管連接有蓋起卸區。鋼管須埋在700毫米(闊)乘500毫米(深)的地下坑道內,以25毫米厚的鋼片或125毫米厚的混凝土板覆蓋,並鋪上沙粒及防水膠布。
(b) 起卸工作須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職員的監督下進行。泄漏物須由排水系統堵截,並收集於圖2所示有蓋起卸區內的集污槽。
(c) 工程項目簡介附件D所載的緊急應變計劃須徹底執行,當中包括不但限於下述規定:
(1)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緊急應變計劃的規定向工人及工地人員提供培訓,每季進行緊急事故演習,並委任一名緊急應變協調員。如發生泄漏事故,緊急應變協調員須(i) 向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營辦商衡和的運輸緊急應變協調員指示控制泄漏所需的行動;(ii) 安排緊急應變小組到達現場;(iii) 通知環境保護署發生泄漏事故的地點及時間;以及(iv) 就泄漏一事聯絡衡和管理層。
(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緊急應變計劃,與消防處、香港警務處及海事處安排所採取的行動。
(3) 如發生泄漏事故,所有起卸工作必須停止,並須使用吸收劑及桶子收集泄漏物。如泄漏事故在海面發生,須使用防污浮欄把躉船/船隻及受污染地區圍封。所有已使用的吸收劑及收集得的廢物須按照《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妥善包裝、標識及標記,並在運載記錄中說明。
(4) 泄漏事故發生後,許可證持有人只可在修正不合規格的設備及/或工作,以及完成所有除污行動後,方可重新進行起卸工作。
(5) 所有工人及工地人員須獲通知任何泄漏及緊急事故,並須遵從撤離程序,如停止工作、立即循最近的逃生路徑離開、到集合地方點算人數,以及通知消防處搜索失蹤人士。
(d) 工程項目只可於同日上午7時至晚上11時營辦。如在其他時間營辦工程項目,須事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
(e) 如圖2所示,由港池的貯物躉船停泊處至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卸貨站這段運送海洋污染廢物的道路,必須為鋪有瀝青的道路。
(f) 運送附件I類別的海洋污染廢物 (易燃)、附件II類別的廢物及化學廢物往返港池及化學廢物處理中心 (如圖2所示),所用的車輛須為現時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化學廢物收集車,並須符合《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內關於貯存、收集及運送化學廢物的條款及條件。
(g) 運送附件I類別的海洋污染廢物 (附件I類別的海洋污染廢物 (易燃) 除外) 及海洋污染廢物轉生燃料往返港池及化學廢物處理中心 (如圖2所示),所用的貨車及容器須為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規定的缸車,負載量達18立方米,並須符合《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內關於貯存、收集及運送化學廢物的條款及條件。
(h) 沿臨時道路兩旁須設置0.5米高的重混凝土磚臨時圍欄,以防止運送海洋污染廢物、海洋污染廢物轉生燃料及/或化學廢物期間,其他車輛駛入臨時道路。非進行本工程項目的其他車輛如使用該道路,海洋污染廢物的運送工作必須暫停。
(i) 在起卸區的入口管道須使用雙重閘流閥。
(j) 在臨時道路的下坡段須如圖2所載,敷設底層鋪有兩層防水膠布的集水道,集水道內放置300毫米深的沙粒,以便海洋污染廢物在臨時道路泄漏時加以圍截。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10. 海洋污染廢物包括海洋污染廢物附件I 及附件II 兩大類別。前者指所有燃油和汽油轉生物,以及石油、飛機燃油和石腦油等低燃點化合物。後者指海洋污染廢物附件II 所列的全部有毒物質;該等物質泛指各種有機和無機酸和鹼,以及多種有機化合物。這兩類別廢物的處理方法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