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9/2002/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9/200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9/2002 to the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August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9/2002)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33/200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9/200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2年 8月28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9/2002 批予香港機場管理局(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133/2004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9/2002。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39/2002/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
VEP-133/2004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rvices for Permanent Aviation Fuel Facility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Appendices Volume 1 & 2 - Executive Summary - Fi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062/2002)
永久航空煤油設備環境評估服務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附件第一及第二冊 - 摘要報告 - 最終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 – 062/2002)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August 2002 referenced Ax(34) to EP2/N9/B/19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OO二年八月二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Ax(34) to EP2/N9/B/19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3 May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39/2002)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二年五月三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139/2002)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8 August 2002 (Permit No. EP-139/2002) 於2002 年8 月28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39/2002)
(5)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9 January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33/2004)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04年 1月 2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3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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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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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133/2004 |
29 January 2004 2004年1月29日 |
Vary Condition 1.8 in Part C. 更改C部的第1.8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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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004 2004年2月 日 |
24 February 2004 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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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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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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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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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nent Aviation Fuel Facility for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香港國際機場永久航空煤油設備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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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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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permanent aviation fuel facility which includes storage of oil facility with storage capacity of not less than 1,000 tonnes and submarine oil pipeline. 建造及營辦一所永久航空煤油設備,包括貯存量不少於1,000公噸的油類貯存設施和海底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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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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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rea 38 of Tuen Mun; and 屯門第38區;及
2. Urmston Road between Tuen Mun Area 38 and Sha Chau for laying of sub-sea fuel pipelines. 屯門第38區與沙洲之間龍鼓水導以敷設海底輸油管。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site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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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site at Tuen Mun Area 38 covers an area of approximately 7 hectares and the sub-sea fuel pipelines cover length of approximately 5km.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mainly comprises : 工程項目在屯門第38區的工地面積約7公頃,海底輸油管的長度約5公里。工程項目的主要範圍包括:
1. a jetty to accommodate aviation fuel tankers; 容納航空煤油運油船的碼頭;
2. a tank farm for storage of aviation fuel; 儲存航空煤油的油庫;
3. twin sub-sea pipelines to transfer aviation fuel to the airport; 雙管道每底油管,以輸送航空煤油至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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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313章);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以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完全符合消防處制訂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以處理工程項目的工地包括碼頭範圍內各處可能產生的火警風險。執行本許可證規定的措施本身不會就消防處訂立的任何消防安全規定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8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33/2004)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9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10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4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持有生物學學位的合資格人員,以進行本許可證條件第3.3、3.20及3.22項規定的海豚監察及目視檢查工作。該合資格人員的資歷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該合資格人員須成為環境小組的成員。
更新環監手冊
2.4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為各項海上建造活動而加設水質監測站。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有關生態緩解措施的提交文件及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 (「環諮會」) 的意見
3.2 氣泡罩測試須予進行,以證明能按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所建議減低噪音3分貝或以上。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打樁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把氣泡罩測試的結果提交署長批准,並把測試結果的15份複本向環諮會屬下環評小組委員會的秘書存放 (地址: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0樓)。署長可要求許可證持有人向環諮會講解氣泡罩測試的詳情。有關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3.3 海豚監察工作須在建造活動展開前及完成後進行。在工程項目的海上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海豚監察計劃及行動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行動計劃須包括如海豚數目與建造活動展開前的數目有顯著差別,進行較深入監察的建議。有關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監察工作須由一名合資格人員進行。
海洋考古調查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合資格的海洋考古學家,為該段輸油管敷設路線進行海洋考古調查。在海洋考古調查的任何實地工作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調查方法及該合資格海洋考古學家的履歷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海洋考古調查完成後2個月內,把調查結果及有關避免產生、減少和緩解考古影響的建議,提交署長批准。有關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3.5 依據署長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批准的海洋考古調查的結果而建議的緩解措施,須予以徹底執行。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第14.7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卸泥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
3.7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泥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不得在任何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3.8 在景觀美化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套為工程項目而設的景觀美化計劃。計劃須包括有關地點、設計詳情、實施時間表,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這些措施須包括高1.5米的周邊美化堤壆、高4米的美化土墩,以及為在初期無需用作存放油缸的工地範圍進行的美化工程。景觀美化計劃存放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第8.10節所載規定。
提交營辦期間溢油、土地污染及水質影響的預防措施
3.9 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營辦期間預防溢油、土地污染及水質影響的措施執行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套設計圖則並附註釋,說明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所採取措施的詳情。圖則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2/2002) 所載資料及建議。有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述規定:-
(a) 航空煤油儲油庫的堤壆系統
所有油缸均須設於容量至少達最大油缸貯存量110%的堤壆保護區內。防風安全牆須設於壆牆外面,如發生超越壆牆的溢泄事件,便可起第二度擋隔作用。安全牆上的安全閘須設有斜路,由閘底至第一個鉸鏈須防漏密封,以阻擋工地內的任何溢泄。設有傾斜集水處的排水溝須設於安全牆外面,以收集濺出安牆及安全閘的液體。
(b) 航空煤油儲油庫的排放隔離及阻擋系統
油缸下面須為不滲漏層,以防航空煤油滲入地下。雨水排放系統須設有活門、集油池及隔油器,以阻擋溢出的煤油。
(c) 油缸滿溢監察系統
油缸須設有滿溢監察系統,具備自動關閉入口活門裝置。
(d) 碼頭設備
碼頭須安裝護舷設備,以防小艇碰撞,並提供備有污水收集裝置的船隻接合點,以防卸油期間造成的輕微溢泄。污水收集裝置須接駁至隔油器。
(e) 輸油管保護措施
輸油管須以至少厚1米的護面塊石層覆蓋,以防輸油管遭錨定損毀。
(f) 輸油管的滲漏偵察系統
輸油管須設有持續的滲漏偵察系統,具備自動關閉裝置。
建造工程期間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10 在建造工程期間的任何時間內,均不得有超過一部挖泥機運作。
3.11 不得採用少灰混合舷外排放系統。
3.12 在建造工程期間不得使用管道有滲漏的底卸式挖泥機。
3.13 駁船及挖泥機的底部孔口須予密封,以防挖出物料滲漏。駁船須設有乾舷,以確保甲板不會被浪花沖刷。
3.14 在裝載挖出物料至駁船及底卸式挖泥機期間,物料不得濺落附近水域。
3.15 在裝載或運送挖出物料期間,物料不得從駁船及底卸式挖泥機溢出。
3.16 為減輕建造活動造成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附錄A說明的緩解措施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執行。
建造工程期間保護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 (下稱「海岸公園」,海岸公園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2) 並避免造成或減輕生態影響的措施
3.17 建造工程均不得從海岸公園範圍內的海岸或陸地進行。
3.18 海岸公園範圍內不得進行吸揚挖泥。
3.19 海岸公園範圍內進行的管道坑溝挖泥須妥為安排,以便與沙洲航空煤油設備的船舶進出航道維修挖泥同時進行。
3.20 在挖泥期間,須在海岸公園範圍內設立250米海豚禁區。挖泥工程不得進行,直至經合資格人員證實250米禁區內持續30分鐘沒有海豚出沒為止。
3.21 打樁工程不得在四月至六月期間進行,以避開海豚的產犢高峰期。
3.22 在碼頭的打樁工程期間,須設立500米海豚禁區。打樁工程不得進行,直至經合資格人員證實500米禁區內持續30分鐘沒有海豚出沒為止。在打樁期間,如有海豚進入500米禁區,打樁工程須予停止。打樁工程不得恢復,直至經合資格人員證實該處持續30分鐘沒有海豚出沒為止。
3.23 在首星期打樁工程期間,須在500米海豚禁區進行3天實地聲學監測,以確保不會在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22項進行的目視檢查中看漏任何海豚。實地聲學監測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程序及規定而進行。
3.24 打樁工程進行時須使用氣泡罩,以便把水底打樁噪音減低至符合下述經減低的水底噪音聲級:
與打樁工程的距離 (米) 噪音聲級 (分貝)
250 162
500 152
1000 145
3.25 在打樁工程期間須進行水底噪音監測,以確保能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3.24項所列明經減低的水底噪音聲級。經減低的水底噪音聲級須在打樁工程首星期最初3天內記錄。水底噪音監測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程序及規定而進行。
3.26 在每節打樁時段開始時,樁錘須逐步增加強度。打樁須連續不中斷,並須避免發出突然巨響。打樁須依時定期進行,以配合類似活動,並須在每天同一時間展開。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不得進行打樁工程。
3.27 打樁駁船的船身須經隔音處理,使免受船上打樁及相關設備產生的噪音所影響。
4. 營辦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營辦期間溢油、土地污染及水質影響的預防措施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監察及審核本許可證條件第3.9項所列明措施及系統的成效,以防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造成溢油、土地污染及水質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3套審核報告,展示已把有關措施及系統包括在工程項目內,以及這些措施及系統的成效。
4.2 本許可證條件第3.9項所列明措施及系統的成效,須至少1年測試及審核一次。有關措施及系統表現的每年審核報告須向署長存放。
應變計劃
4.3 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全面的應變計劃,以處理火警、溢油及漏油事故。應變計劃須至少詳述有關火警、溢油及漏油事故的補救行動、應變計劃和程序、後勤安排,以及聯絡和通知安排。不得採用化油劑。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應變計劃定期進行演習,以確保計劃具成效。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營辦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5套應變計劃。
環境管理系統
4.4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制訂及執行環境管理系統,以營辦工程項目。環境管理系統的目的是確保工程項目能以環保方式營辦,並符合各相關的環境法例。環境管理系統須至少包括定期審核工程項目,確保工程項目妥善營辦及維持,以避免產生或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環境經理,以監察及執行環境管理系統。環境經理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環境管理系統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後1年內獲ISO 14000標準核證。
5.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所核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5.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7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並包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5.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月內,安裝及之後維持一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屯門工地內的工程範圍。系統須即時顯示監測工地的情況,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1個月內,建議設立網絡攝影機的計劃及系統,以徵求署長同意。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10. 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 所規管。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宜聯絡勞工處。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9/2002/A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9/2002/A
附錄A (條件第3.16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 / 淤泥清除設施 (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保養,至少1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發揮作用。
(iv) 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於工地的建築材料 (如石料及泥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保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以及
(v) 沙井 (包括新建的沙井) 須經常充分覆蓋及暫時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防止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須經常防止地面徑流排入污水渠,以免令污水渠系統負荷過重。
(b) 一般建造活動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建造工地上用作臨時存放挖出物料的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先導引流經沉積物捕集裝置才排入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先建造及完成一段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以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9/2002/A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9/200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