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44/2002/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44/200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44/2002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1 September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44/2002)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36/200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44/200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2年 9月 11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44/2002 批予土木工程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136/2004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44/2002。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44/2002/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
VEP-136/2004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Tai O Sheltered Boat Anchorage – Environmental and Drainage Impact Assess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6/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大澳船隻碇泊保護區– 環境及渠道影響評估 (登記冊編號:AEIAR-036/2000)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2 July 2000 (ref: An(1) to EP2/N9/C21) 署長於2000年7月12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An(1) to EP2/N9/C21)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4 August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44/2002).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1 September 2002 (Permit No. EP-144/2002) 於2002年9月11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44/2002)
(5)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April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36/2004)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4年4月13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36/2004)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136/2004 |
13 April 2004 2004年4月13日 |
(1) Vary Conditions 1.7, 3.2 and 3.3 in Part C. (2) Add Condition 3.4 and renumber the subsequent Conditions in Part C (1) 更改C部的第1.7、3.2及3.3項條件。 (2) 加入C部的第3.4項條件及將其後條件重新編號。
|
10 May 2004 2004年5月10 日 |
10 May 2004 2004年5月10日
|
|
|
|
Date 日期
|
|
(Elvis W. K. AU) |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ai O Sheltered Boat Anchorage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大澳船隻碇泊保護區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1.
A typhoon shelter designed to provide moorings for not less than 30
vessels. 2.
A dredging operation exceeding 500 000 m3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ai O,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大嶼山大澳。工程項目的地點載於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of 4 ha. sheltered boat anchorage for small boats/fishing vessels including a breakwater of about 350m long and associated marine access channels, construction of 0.23 ha. promenade including landing steps, formation of about 0.22 ha. of land for future bus terminus, site formation and associated engineering works for a mangrove planting area in the disused Tai O salt pans and restoration of the existing historic seawall of about 630m. 建造面積4公頃、供小艇/漁船使用的船隻碇泊保護區,包括約長350米的防波堤及相關的船舶進出航道,建造面積0.23公頃的散步長廊附連登岸梯級,開拓約0.22公頃土地供日後興建巴士總站,在已荒置的大澳鹽田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及相關工程,以提供栽種紅樹林的用地,以及修復約630米現有具歷史價值的海堤。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 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 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6/2000)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36/2004)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一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七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6/2000)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一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七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6/2000) 所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6/2000)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一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提交環監手冊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一個月把建造工程的環監手冊的四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包括挖泥作業的考古監察 (即考古注意簡介) 及其他文件。在提交署長前,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於2002年8月14日提交作為申請文件一部分的環境檢討報告。經核准的環監手冊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提交建築噪音緩解建議
2.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兩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築噪音緩解建議的四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以減輕進行的工程項目對大澳街市街大澳小學所引致的建築噪音影響。建議須顯示臨時隔音屏障的確實位置及詳情,設備數量及種類的安排,以及建造程序及次序。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本許可證A部所述於2002年8月14日提交作為申請文件一部分的環境檢討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一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2 只可使用抓斗式挖泥機在大澳灣挖掘海泥。為減輕挖泥及填沙期間對水質造成的影響,挖泥及填沙的最高總速率須是下文說明的情況之一:
情況 |
挖泥 |
填沙 |
|
使用抓斗容量約8立方米的抓斗式挖泥機 |
使用抓斗容量不超過4立方米的抓斗式挖泥機 |
使用躉船 (包括開底運泥船、躉船吊機及輸送帶躉船) |
|
(a) |
每天4 800立方米 |
每天1 200立方米 |
每天2 400立方米 |
(b) |
每天4 000立方米 |
每天1 200立方米 |
每天3 200立方米 |
(c) |
每天2 590立方米 |
每天1 200立方米 |
每天4 400立方米 |
3.3 涉及其他不同種類的設備及挖泥及填沙的最高速率組合的任何建議,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因挖泥及填沙工作使幼細海泥流失並懸浮水中的速度不超過每秒2.88千克,並須提交署長批准。
3.4 根據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36/2004) 所載的建議,如水質監測顯示有需要額外緩解措施改善水質,則須執行,措施包括豎設淤泥屏障,以及減少抓斗式挖泥機及躉船的運作數目。
3.5 只可於退潮期間 (即鹽床外露時) 在大澳已荒置的鹽田放置物料及展開重新工程,除非另獲署長批准。
3.6 於完成一天的工程前,在大澳已荒置的鹽田的所有物料均須分散放置,並與鹽床的現有物料混和,以免堆存物料。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生態及漁業影響緩解措施
3.7 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大澳已荒置的鹽田展開任何建造工程前,須實施以下紅樹林保護措施:
(i) 紅樹林須以群落形式保護,而這些群落須如本許可證圖2所示確定、編號及標示。
(ii) 受保護群落須以竹網 (或屏障) 圍起。
(iii) 已確定的受保護群落須懸掛旗號,以便在視覺上提示從事建造工程的人士。
3.8 在大澳已荒置的鹽田進行的土木工事完成後,須清除本許可證條件第3.7(iii)項所說明用作保護紅樹林的旗號及屏障。
3.9 在本許可證附錄A所說明大澳已荒置的鹽田的紅樹林種植範圍,須徹底執行堤壆改善計劃,除非另獲署長批准。
3.10 挖出物料須按本許可證圖3所示紅樹林保護區工地平整圖的指定水平,放置在大澳已荒置的鹽田,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在紅樹林種植範圍放置物料及重新工程完成後一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紅樹林種植範圍的工地平整竣工圖的四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在提交署長前,工地平整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本許可證A部所述於2002年8月14日提交作為申請文件一部分的環境檢討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
3.11 工程項目的防波堤最外層 (面層) 須由護面塊石或其他天然石塊建造,以模擬天然礫石或岩石海岸。
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
3.12 重建海堤的外層 (面層) 須以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具歷史價值海堤的原有石塊/岩石/礫石/其他合適物料建造。
4.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基線監測;以及
(b) 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影響監測。
4.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兩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及按下文條件第5.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一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兩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四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5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經核准的環監手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5.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兩個星期。
4.6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8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三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2及4.7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4.9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把所有有關建造工程所造成環境影響的投訴轉交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查核人辦理。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3及4.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六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兩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三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局長」) 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進行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44/2002/A
在大澳已荒置鹽田的紅樹林種植範圍實施堤壆改善計劃
(依據本許可證A部所述於2002年8月14日提交作為申請文件一部分的環境檢討報告第10.10.2節)
下文載述在大澳已荒置鹽田的紅樹林種植範圍實施堤壆改善計劃的詳情。堤壆改善計劃的區域位置編號見本許可證圖3。
(i)
除第3、5及9區的東端外,與海堤成直角的堤壆均須拆除。南端的堤壆須予保留,並加固成為行人徑,供遊人進入紅樹林。為確保有足夠水流,須在第8及7區之間設置小型箱形暗渠或管道 (管道的直徑須為1至1.5米左右)。避免在第8區附近種有3株老鼠簕及1株木欖的位置設置箱形暗渠或管道。
(ii)
第3區東面三分之二的堤壆須予保留,並須清理植物及進行局部平整,以闢建新的行人徑。
(iii)
在第7、4及2區內與海堤平行的中部堤壆須予保留,並加固成為行人徑。由於第4區的紅樹林生長茂盛,故這群落須予保留。
(iv)
第2區以北及第1區以南的堤壆須以再沉降沉積物的方法,降至主水平基準以上約1.5米,造成矮壆。將來可能會興建1道橋梁連接新造泥灘及第1區,以讓遊人步行穿越紅樹林。
(v)
儘管第5與4區之間的堤壆將降至主水平基準以上1.5米,以進行潮汐交替,但堤壆的南面包括1株土沉香樹 (近第5區) 須予保留。
(vi)
沿海堤 (尤其是在第11區) 生長的紅樹林,以及第10區的木欖樹須予保留。
(vii)
沿向岸地區 (鄰近現有道路) 及在第9與11區之間生長的紅樹林,須予保留及擴展。
(viii)
擬議保留堤壆兩旁的斜坡並不陡峭,可供闢設1個平坦的泥灘。
(ix)
現有海堤的重建/修復工作須包括設置4個潮汐交替點 (以提供足夠的潮水沖洗力)。
(x)
在堤壆及向岸地區的垃圾及大石須予清除。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