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7/2003/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77/2003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7 November 2003.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7/2003/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44/200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7/2003/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3年11月7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 批予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144/2004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A。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77/2003/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
VEP-144/2004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
1.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in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74/2003)
東涌吊車項目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最終)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9 June 2003 referenced EP2/N9/Q/8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三年六月九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Q/83
3. Project Profile – “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 Ngong Ping Stream Diversion” (Register No.: PP-193/2003)
工程項目簡介 ― “東涌吊車項目 - 昂坪溪流改道”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4 September 2003 referenced EP2/N9/Q/83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三年九月四日發出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9/Q/83
5.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0 October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77/2003)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三年十月十日提交的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177/2003)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7 November 2003 (Permit No. EP-177/2003)
於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
7.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6 May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39/2004)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四年五月六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39/2004)
8.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 June 2004 (Permit No. EP-177/2003/A)
於二OO四年六月一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A)
9.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8 June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44/2004)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四年六月八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4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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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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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139/2004 |
6 May 2004 2004年5月6日 |
(1) Vary Figure 3 in Part B. (2) Vary Conditions 1.7, 2.7, 3.2 and 3.7 in Part C.
(1) 更改B部的附圖 3。 (2) 更改C部的第1.7、2.7、3.2及3.7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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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ne 2004 2004年6月1日 |
VEP- 144/2004 |
8 June 2004 2004年6月8日 |
(1) Vary Figure 2 in Part B. (2) Vary Conditions 1.7, 2.4, 2.9, 3.2, 3.7, 3.9 and 3.11 and Appendix A (b)(iv)in Part C. (3) Add Figure 4.
(1) 更改B部的附圖 2。 (2) 更改C部的第1.7、2.4、2.9、3.2、3.7、3.9及3.11項條件和附錄A (b)(iv)。 (3) 加入附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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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uly 2004 2004年7月7日 |
7 July 2004 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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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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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 W. K. 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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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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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g Chung Cable Car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東涌吊車項目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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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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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cable car system which includes new access roads, earthworks and building works in the Lantau North Country Park and the Proposed Lantau North (Extension) Country Park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untry parks”) on the Lantau Island. 建造及營辦吊車系統,包括在位於北大嶼郊野公園和建議中的北大嶼郊野公園(擴建部分)(下稱“郊野公園”)內的新通路、土木工事和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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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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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Tung Chung and Ngong Ping on the Lantau Island. 大嶼山東涌和昂坪之間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to 3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至3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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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
- Construction of a Bi-cable cable car system of about 5.7km long between Tung Chung and Ngong Ping 於東涌和昂坪之間興建全長約 5.7 公里的吊車系統
- Construction of two terminals at Tung Chung and Ngong Ping respectively 興建兩座分別於東涌及昂坪的終站大樓
- Construction of two angle stations and eight supporting towers; and 興建兩座轉向點和八座纜塔的建築物,和
-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scue trail and other ancillary works. 興建緊急逃生徑及其他輔助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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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以及東涌吊車條例(第577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39/2004和VEP-144/2004) 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下文條件第2.3項所述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及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及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下文條件第2.3項所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更新環監手冊
2.3 在郊野公園內的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及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為進行工程項目而聘用的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的更新架構及職責,以及本許可證條件第2.4、2.5、2.6、2.7、2.8、2.9及2.10項所載,關於建造工程期間緊急拯救通道、轉向點、纜塔及物料運送的更新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緊急拯救通道及輔助工程
2.4 不得為工程項目建造超過1條緊急拯救通道。緊急拯救通道須按照本許可證圖2及圖3所示路線建造,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緊急拯救通道的闊度不得超過1.5米,並須按照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44/2004) 妥善設計及建造,以減少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緊急拯救通道的建造工程不得引致超過0.12公頃林地及0.43公頃灌木叢的損失,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建造緊急拯救通道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緊急拯救通道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詳細設計、路線,以及損失生境的種類、位置和範圍。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44/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
2.5 不得為工程項目建造超過3個直升機降落點,供緊急拯救用途,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直升機降落點須在本許可證圖2及圖3所示位置建造。直升機降落點的建造工程不得引致林地及灌木叢的損失。直升機降落點不得鋪以石塊、混凝土或任何人造物料的硬面,並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減少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在建造直升機降落點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直升機降落點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詳細設計、位置、以及損失生境的種類和範圍。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
彌勒山轉向點及纜塔
2.6 彌勒山轉向點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減少對生態、視覺、景觀及水質造成的影響。彌勒山轉向點須在本許可證圖3所示位置建造。彌勒山轉向點的建造工程不得引致林地及灌木叢的損失。在彌勒山轉向點須採用敏感建築設計,並進行色彩美化及美化種植工作。在建造彌勒山轉向點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彌勒山轉向點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詳細設計、位置、損失生境的種類及範圍,以及視覺及景觀影響緩解措施。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視覺、景觀及水質造成的影響。
2.7 纜塔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減少對生態、視覺、景觀及水質造成的影響。纜塔須在本許可證圖1至圖3所示位置建造。在郊野公園內不得建造超過5座纜塔。在郊野公園內的纜塔須採用敏感建築設計,並進行色彩美化及美化種植工作。在郊野公園內進行的纜塔建造工程,每座纜塔不得影響超過40米x 40米的土地面積,除非額外的土地面積是用作進行署長同意的斜坡鞏固工程。在郊野公園內建造纜塔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纜塔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詳細設計、位置、損失生境的種類及範圍,以及視覺及景觀影響緩解措施。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39/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視覺、景觀及水質造成的影響。
運送建築材料
2.8 為避免或減少對郊野公園的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不得建造或使用臨時架空索道,以運載工程項目的建造物料或建造工程項目引致的物料。在郊野公園內進行建造工程期間,須使用直升機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方法,運載工程項目的建造物料或建造工程項目引致的物料。在郊野公園內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在郊野公園內進行建造工程期間工程項目的建造物料或建造工程項目引致的物料的運載方法。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
2.9 除按照本許可證圖2及圖33所示及條件第2.4項所述的緊急拯救通道的路線,或本許可證圖4所示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44/2004) 建議的額外臨時通道外,不得為郊野公園內的建造工程闢建運料路及臨時通道。臨時通道的闊度不得超過1.5米,惟本許可證圖4所示連接6號纜塔的額外臨時通道,闊度不得超過1米。不得擴闊本許可證圖4所示用作額外臨時通道一部分的現有郊野公園小徑。臨時通道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減少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在郊野公園內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臨時通道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為郊野公園內的建造工程而闢建臨時通道的詳細設計及路線。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44/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
控制建造工程的地面徑流及廢水
2.10 臨時排水系統須妥善設計、建造及營辦,以收集及排放建造工程產生的地面徑流及廢水,從而減少對水質及生態造成的影響。在郊野公園內及昂坪站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臨時排水系統的詳細設計、處理、排放、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水質及生態造成的影響。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限制建造活動及減輕生態影響的措施
3.2 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建造工程或活動,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至圖4所示有顏色的指定工地範圍外進行。工程項目須沿本許可證圖1至圖3所示吊車路線建造。在郊野公園內不得建造超過1座轉向點及5座纜塔。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套竣工圖,展示工程項目的確實位置。圖則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93/2003)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39/2004和VEP-144/2004)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避免或減少對生態造成的影響。
3.3 為避免或減少郊野公園內的建造工程對生態造成的影響,須聘用一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進行詳細調查,以確定工地範圍內是否有任何稀有或受保護的植物品種。合資格生態學家就保護稀有及受保護植物品種提出的建議須徹底執行。合資格生態學家的資歷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合資格生態學家須加入環境小組。
3.4 如本許可證條件第3.3項所述調查顯示建造工程會影響稀有或受保護的植物品種,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受影響的品種遷往合適地點種植。在移植工作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移植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有關植物的位置、移植植物的種類及數量、移植地點的位置、移植方法、執行計劃及移植後的監察工作。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移植工作須在合資格生態學家的督導下進行。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須徹底並妥善執行提交建議所載的各項措施。
3.5 不得為工程項目修改或導引郊野公園內的溪流。
3.6 不得為建造工程項目從溪流或天然水道抽水。
3.7 在工程完成後,郊野公園內所有臨時工地範圍均須修復至原來狀況。在郊野公園內,不得建造超過2個臨時遮蔽處,並設於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位置,用作應急、休息及貯存建築材料和設備。不得為建造臨時遮蔽處而砍伐樹木及影響稀有品種植物。每個臨時遮蔽處不得影響面積超過2米乘5米的土地。在工程完成後,建造期間所用的全部臨時喉管及臨時遮蔽處均須拆除。斜坡鞏固工程所用的全部泥釘均須嵌入地下。在工程完成後,受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臨時通道及臨時遮蔽處、臨時喉管、泥釘及鋼絲網影響的所有範圍,均須修復並植被,以美化景觀。
建造工程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8 為保護集水區的水質,減少工地徑流對郊野公園所產生的環境影響及建造活動可能造成的水質污染,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所說明的各項緩解措施。
3.9 為防止化學品流入受納水體,工程項目工地內的化學品貯存區須有上蓋,免受雨水影響,並設於郊野公園外,除非化學品貯存區是位於本許可證圖2及圖3所示纜塔及彌勒山轉向點的指定工地範圍,並已按照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VEP-144/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妥善選址、設計、建造及營辦,以免化學品泄漏及濺溢,並避免或減少對生態造成的影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不得在集水區內使用化學品,包括除害劑、肥料、消毒劑、除臭劑及殺蟲劑。
3.10 不得在郊野公園內設置混凝土配料設備、工地食堂或維修工場。
3.11 不得在郊野公園內每個化學品貯存區存放合共800公升以上的油、燃料、化學品或化學廢物。
3.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應變計劃,詳載在建造工程期間發生化學品泄漏及濺溢意外時的應變程序,以便在發生類似事件或情況時執行。應變計劃須包括預防濺溢程序,以及載列各相關人員職責及行動的詳細行動計劃。在郊野公園內及昂坪站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應變計劃。
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及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3.13 為郊野公園內的工程展開景觀美化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包括有關地點、設計詳情、執行計劃、維修保養及管理作業表,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這些措施須包括景觀美化及補償種植工作、緊急拯救通道的敏感設計、在建築設計及色彩上美化郊野公園內的纜塔及彌勒山轉向點、以及在緊急救援用的直升機降落點鋪設草面。此外,須栽種約2公頃土生灌木及林地,以補償建造工程期間引致的灌木叢及林地損失。補償種植工作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3.3項所述合資格生態學家的有關建議及督導下進行。景觀美化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所載資料、規定及建議。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14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內,這些地區包括郊野公園、昂坪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鳳凰山特別地區與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以及昂坪自然保育區。
3.15 工程項目引致的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再使用。除位於東涌發展計劃第3A期的公眾填土區或位於梅窩的公眾填料堆存區外,剩餘物料不得隨處棄置。不能在工程項目工地再使用的建築廢料,須妥善棄置於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規定的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或署長同意的其他位置。
3.1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及挖出物料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及棄置安排,並須包括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4/2003) 第6.8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展示所有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的棄置地點,亦須包括運載記錄系統。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4. 營辦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4.1 不得在郊野公園內或昂坪站清洗吊廂。吊廂須在東涌站清洗。
4.2 不得在郊野公園內的纜塔設置員工廁所設施。位於彌勒山轉向點的員工廁所設施須為獨立密封堆肥裝置。郊野公園內不得排放廁所廢水。廁所廢水須以密封容器收集,運離場外排放。
4.3 郊野公園內的所有機電裝置均須妥善設計、操作及維修保養,以防對郊野公園的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及污染土地。
4.4 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應變計劃,處理營辦工程項目期間發生的化學品泄漏及濺溢意外,以便在發生類似事件或情況時執行。
5. 建造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5.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 (當中包括工地範圍的完整攝影記錄) 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本許可證所要求文件的提交情況,以及工程項目引致的所有剩餘挖出物料及廢物的類別、數量及棄置地點。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7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並納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監手冊、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按日期搜尋;
(c)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7/2003/B
工地徑流所產生環境影響及建造工程期間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的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 / 淤泥清除設施 (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置排水道、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維修保養,至少每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及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及結束之後亦須清理,以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均能發揮作用。
(b) 一般建造活動
(iv) 可能污染集水區的物料只可存放在經妥善設計的貯存區內,以免物料泄漏、濺溢及釋出。在暴雨期間,存放在工地內的建築材料 (如石料及沙) 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並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防護屏障,以防止建築材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v)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處理並棄置工地的碎屑和垃圾,以免混入水中,對水質造成影響。工地內臨時存放的挖出物料,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築材料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須經沉澱池導引入排水系統。
(vi) 雨季期間須減少挖土。所有挖掘或回填表面須予保護,以防侵蝕。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