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B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1.
在 各 工 地 和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範 圍 , 以 及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減 少 建 造 工 程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
(a) 不
得 在 工 地 範 圍 外 的 地 方 清 除 任 何 類 別 的 植 物 ;
(b) 須 沿 所 有 建 造 工 地 及 貯 物 地 方 的 界 線 豎 設 工 地 圍 板 , 以 免 對 工 地 範 圍 外 的 植 物 、 樹 木 及 景 觀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損 害 ;
(c) 工 地 範 圍 外 的 所 有 樹 木 均 須 保 存 , 而 工 地 範 圍 內 須 保 存 的 所 有 樹 木 , 須 在 樹 冠 邊 沿 對 下 用 堅 固 的 圍 板 環 繞 樹 木 ;
(d) 景 觀 美 化 種 植 地 帶 須 設 有 適 當 而 安 全 的 通 道 , 供 日 後 進 行 園 藝 保 養 、 以 及 裝 設 妥 善 充 足 的 排 水 及 灌 溉 系 統 和 可 上 鎖 的 貯 水 池 ;
(e)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須 設 有 行 人 通 道 ;
(f)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及 以 後 須 盡 快 修 復 行 人 徑 ;
(g) 工 地 圍 板 的 物 料 必 須 可 再 使 用 , 且 不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
(h) 審 慎 設 計 擬 議 工 地 , 以 免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構 成 不 良 影 響 , 工 地 照 明 系 統 亦 須 妥 為 設 計 , 以 免 光 線 外 露 或 過 強 ;
(i) 執 行 良 好 的 工 地 管 理 工 作 , 確 保 物 料 及 機 器 的 存 放 整 齊 有 序 ; 及
(j)
監 察 工 地 作 業 , 減 少 不 良 的 視 覺 及 景 觀 影 響 。
尖 沙 咀 東 站 工 地
2.
在 尖 沙 咀 東 站 工 地 的 所 有 範 圍 , 以 及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減 少 建 造 工 程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
(a) 在
工 地 豎 設 圍 板 , 尤 其 在 鄰 近 可 供 市 民 進 出 地 方 的 工 地 ;
(b) 嚴 格 管 制 工 作 時 間 , 以 盡 量 減 少 在 晚 上 和 周 末 期 間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影 響 , 尤 其 在 鄰 近 住 宅 物 業 、 酒 店 及 商 業 樓 宇 的 工 地 ;
(c) 透 過 審 慎 設 計 建 造 作 業 或 提 供 臨 時 行 人 徑 路 線 等 辦 法 , 盡 可 能 保 養 行 人 通 道 ;
(d) 設 置 告 示 板 , 通 知 居 民 及 市 民 正 進 行 的 工 程 的 類 別 和 預 期 的 竣 工 時 間 ;
永 安 廣 場 公 園 的 工 地
(e) 保 護 須 予 保 存 的 現 有 植 物 , 尤 其 公 園 的 北 端 部 分 , 因 為 在 工 地 範 圍 內 或 其 鄰 近 地 方 有 不 少 成 熟 的 樹 木 生 長 ; 及
(f) 保 護 已 鋪 築 硬 路 面 的 地 方 , 使 免 受 建 造 作 業 的 損 害 , 尤 其 在 公 園 內 可 供 市 民 進 出 的 路 面 ;
中 間 道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工 地
(g) 為
擬 議 工 地 鄰 近 一 帶 確 定 保 存 的 樹 木 修 剪 樹 根 和 樹 枝 ; 及
(h) 保 護 已 鋪 築 硬 路 面 的 地 方 , 使 免 受 建 造 作 業 的 損 害 。
紅 磡 至 尖 沙 咀 隧 道 工 地
3.
在 紅 磡 至 尖 沙 咀 隧 道 工 地 的 所 有 範 圍 , 以 及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減 少 建 造 工 程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
(a) 在
工 地 豎 設 圍 板 , 尤 其 鄰 近 散 步 長 廊 的 工 地 ;
(b) 嚴 格 管 制 工 作 時 間 , 以 盡 量 減 少 在 晚 上 和 周 末 期 間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影 響 , 尤 其 在 鄰 近 海 旁 酒 店 及 商 業 樓 宇 的 工 地 ;
(c) 設 置 告 示 板 , 通 知 居 民 及 市 民 正 進 行 的 工 程 的 類 別 和 預 期 的 竣 工 時 間 ;
紅 磡 至 梳 士 巴 利 道 的 工 地
(d) 透 過 審 慎 設 計 建 造 作 業 或 提 供 臨 時 行 人 徑 路 線 等 辦 法 , 盡 可 能 保 養 行 人 通 道 。 這 須 包 括 由 香 港 體 育 館 連 接 至 國 際 郵 遞 中 心 通 道 上 面 行 人 徑 並 通 往 海 旁 的 現 有 行 人 道 ;
梳 士 巴 利 道 至 永 安 廣 場 的 工 地
(e) 嚴 格 管 制 工 作 時 間 , 以 盡 量 減 少 在 晚 上 和 周 末 期 間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影 響 ;
(f) 透 過 審 慎 設 計 建 造 作 業 或 提 供 臨 時 行 人 徑 路 線 等 辦 法 , 保 養 行 人 通 道 。 這 包 括 保 養 散 步 長 廊 的 現 有 行 人 道 。 須 提 供 另 一 通 道 路 線 , 以 補 償 拆 卸 了 的 兩 條 行 人 天 橋 , 即 連 接 海 景 嘉 福 酒 店 的 公 眾 行 人 天 橋 和 連 接 散 步 長 廊 與 麼 地 道 之 間 的 行 人 天 橋 。
(g) 保 護 須 予 保 存 的 現 有 植 物 , 尤 其 在 散 步 長 廊 南 北 兩 端 , 該 處 有 狹 長 的 種 植 帶 , 不 少 半 成 熟 的 樹 木 經 林 木 調 查 確 定 為 具 有 保 存 價 值 ; 及
(h) 保 護 已 鋪 築 硬 路 面 的 地 方 , 使 免 受 建 造 作 業 的 損 害 , 尤 其 在 散 步 長 廊 將 予 保 存 的 路 面 。
隧 道 的 工 地
4.
在 隧 道 工 地 的 所 有 範 圍 , 以 及 在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減 少 建 造 工 程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
中 間 道
站 入 口 的 工 地
(a) 在 工 地 豎 設 圍 板 , 以 遮 擋 從 中 間 道 路 邊 行 人 路 外 望 的 視 線 , 並 須 在 該 處 預 留 公 眾 通 道 ;
(b) 嚴 格 管 制 工 作 時 間 , 以 盡 量 減 少 在 晚 上 和 周 末 期 間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影 響 , 尤 其 在 鄰 近 住 宅 物 業 如 遠 東 大 廈 及 香 港 喜 來 登 酒 店 和 商 業 樓 宇 的 工 地 ;
(c) 透 過 審 慎 設 計 建 造 作 業 或 提 供 臨 時 行 人 徑 路 線 等 辦 法 , 保 養 行 人 通 道 。 這 包 括 保 養 散 步 長 廊 的 現 有 行 人 道 。 須 提 供 另 一 通 道 路 線 , 以 補 償 拆 卸 了 的 兩 條 行 人 天 橋 , 即 連 接 海 景 嘉 福 酒 店 的 公 眾 行 人 天 橋 和 連 接 散 步 長 廊 與 麼 地 道 之 間 的 行 人 天 橋 。
(d) 保 護 須 予 保 存 的 現 有 植 物 , 尤 其 在 散 步 長 廊 南 北 兩 端 , 該 處 有 狹 長 的 種 植 帶 , 不 少 半 成 熟 的 樹 木 經 林 木 調 查 確 定 為 具 有 保 存 價 值 ; 及
(e) 保 護 已 鋪 築 硬 路 面 的 地 方 , 使 免 受 建 造 作 業 的 損 害 , 尤 其 在 散 步 長 廊 將 予 保 存 的 路 面 ;
白 蘭 軒 道 至 彌 敦 道 的 工 地
(f) 在 工 地 豎 設 圍 板 , 以 遮 擋 從 白 蘭 軒 道 及 麼 地 道 路 邊 行 人 路 外 望 的 視 線 , 並 須 在 該 處 預 留 公 眾 通 道 ;
(g) 嚴 格 管 制 工 作 時 間 , 以 盡 量 減 少 在 晚 上 和 周 末 期 間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影 響 , 尤 其 在 鄰 近 住 宅 物 業 如 美 麗 都 大 廈 、 海 景 大 廈 及 金 域 假 日 酒 店 和 商 業 樓 宇 的 工 地 ; 及
(h) 透 過 審 慎 設 計 建 造 作 業 或 提 供 臨 時 行 人 徑 路 線 等 辦 法 , 保 養 行 人 通 道 , 以 便 可 繼 續 通 往 位 於 麼 地 道 、 康 和 里 南 端 、 碧 仙 桃 路 、 河 內 道 及 赫 德 道 的 物 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