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C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工 地 徑 流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1.
在 各 工 地 和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範 圍 , 以 及 整 段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必 須 執 行 下 述 措 施 , 以 減 少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工 地 徑 流 :
(a) 須
依 據 環 保 署 就 建 造 工 地 排 水 所 發 表 供 專 業 人 士 參 考 的 專 業 守 則 , 即 在 1994年 發 表 的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建 造 工 地 排 水 "(見 附 件 D);
(b) 各 建 造 工 地 的 徑 流 均 不 得 直 接 排 入 任 何 水 道 或 海 洋 環 境 ;
(c) 隧 道 建 造 及 挖 掘 工 程 產 生 的 廢 水 須 先 流 經 截 油 裝 置 及 隔 泥 池 /沉 澱 池 , 才 排 入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
(d) 所 有 排 水 設 備 和 控 制 侵 蝕 及 沉 積 物 的 構 築 物 須 定 期 檢 查 和 保 養 , 以 確 保 其 運 作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妥 善 且 有 效 率 ;
(e) 沉 澱 池 須 由 6至 8立 方 米 的 預 挖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須 在 各 工 地 設 置 足 夠 容 量 的 沉 澱 池 , 以 便 廢 水 先 經 沉 澱 然 後 排 放 ;
(f)
須 檢 查 所 有 設 備 , 以 防 止 油 或 潤 滑 劑 漏 出 ;
(g) 須 設 置 地 面 排 水 系 統 , 以 收 集 隧 道 營 運 期 間 的 流 出 物 。 如 可 分 隔 油 及 潤 滑 劑 , 隧 道 營 運 期 間 的 排 放 物 及 路 軌 徑 流 須 先 流 經 油 及 砂 礫 /淤 泥 截 流 裝 置 /池 , 隔 除 油 、 油 脂 及 沉 澱 物 ; 然 後 才 排 入 公 眾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
(h)
隔 泥 池 及 截 油 裝 置 須 定 期 清 理 , 並 妥 為 保 養 ;
(i) 須 收 集 工 地 所 產 生 的 所 有 水 及 液 體 廢 物 , 並 經 合 適 及 妥 為 設 計 的 臨 時 排 水 系 統 排 出 工 地 , 然 後 以 不 會 構 成 污 染 或 滋 擾 的 方 式 排 入 一 處 地 點 ;
(j) 須 收 集 工 地 廁 所 及 廚 房 排 放 的 污 水 , 並 將 其 排 入 合 適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 須 設 置 隔 油 池 以 收 集 食 堂 的 廢 物 。 隔 油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在 流 量 最 大 期 間 至 少 可 有 20分 鐘 積 留 時 間 才 排 放 出 外 ; 及
(k) 須 留 意 工 地 以 內 或 鄰 近 工 地 各 現 有 水 道 及 排 水 道 , 不 可 讓 建 造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碎 屑 或 挖 出 物 料 流 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