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A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疏浚工程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建造工程期間出現徑流
(I)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必須執行下述措施:
(i) 廢水應先經沉澱才可排放,而所設的沉澱池容量要足以處理預計的廢水流量。沉澱池須由約6至8立方米的預挖獨立槽池組成。系統的容量須具彈性,能夠處理從多處來源排入的污水及物質,包括泵入的污水;
(ii) 所有排水設施和控制侵蝕及沉積物的構築物均須定期檢查和修護,尤其在暴雨之後,以確保在任何時間內運作妥善而有效。沉積的淤泥和砂礫須經常清除,處置的方法是把其平均鋪散於穩固並種有植物的地方;
(iii) 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而面積超逾50立方米的建築材料(如石料、沙及填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應採取措施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及
(iv) 用以排放徑流的各臨時及永久排水管和下水道須特別設計,控制雨水水流的排放。所有沉積物捕集裝置均須定期清洗及修護。當建造工程完成後,或無須再進行臨時導流的時候,臨時導流的排水設施須回復原狀。
(II)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程的所有範圍可能出現有關建造工程的油或燃料溢泄情況,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在有關建造工程的任何油/燃料污染源頭下游的排水系統設置截油器。截油器須經常清理,以防止在發生意外溢泄後,油和油脂流入雨水排放系統。截油器須設有旁管,以防止大雨期間出現泛濫。
(III)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整段建造合約期間,現有的排水安排不得受建造工程所影響,任何工地徑流必須導流至沉積物捕集裝置或沉澱池,才排入公共排水系統。
(b) 疏浚工程與疏浚沉積物傾倒入海
與城門河、小瀝源明渠和大水坑明渠之上的高架鐵路地基建造工程相關的疏浚工程進行期間,必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以減少疏浚工程可能造成的水質影響:
(i) 須採用不超出8立方米的抓斗式挖泥機疏浚受污染的沉積物;
(ii) 躉船的底部開關處須緊密圍封,以防止物料漏出;
(iii) 躉船裝卸物料必須準確,以防止疏浚物料濺出污染附近水域;及
(iv) 工地或傾卸場地範圍內有水的地方,不得因建造工程而產生肉眼可見的泡沫、油、油脂、浮垢、垃圾或其他令人厭惡的物質。
(c) 一般建造作業活動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車站及車廠建造工程的挖出物料的臨時實地存放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經沉積物捕集裝置導流至排水系統。妥善編排建造工程的程序,先建造及完成一段鐵路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便可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