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B
建造工程期間建築噪音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於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建造作業活動的緩解措施,須按照環評報告表4.4s至4.4z及表4.4aa的規定執行。因應個別建造作業活動而採取的緩解措施,如按各表(最右面的一欄)所示的最高累積建築噪音聲級計屬產生最少不良影響的類別,必須予以採用。表內的“M1”、
“M2”及“M3”緩解措施的定義如下:
M1 —
下文a項;
M2 —
下文a+b項;
M3 —
下文a+b+c項,而a、b及c項則界定為:
(a) 採用寧靜的設備和作業方法
於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採用較環境保護署發出的《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所指定型號設備更為寧靜的設備。
(b) 臨時和活動隔音屏障
於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在靜態設備(空氣壓縮機、水泵和發電機等)數米範圍內,以及在可移動的設備(挖土機和流動起重機等)約5米範圍內,須設置附有小型懸臂式頂部和活動腳架、高3至5米的活動屏障,從而阻擋從噪音感應強地方的角度觀看的視線。
(c) 減少在鄰近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感應範圍使用的設備數目
在各建造作業活動的指定地點同時開動的設備數目須盡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