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C
建造工程期間廢物產生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必須執行下述措施:
(i) 制定程序如票據制度,以便查核海泥和化學廢物記錄,確保不會出現非法處置情況;
(ii) 把廢料分隔和分成下列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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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填料(如混凝土和毛石),供原地再使用或棄置於公眾填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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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再使用及/或循環再造的廢物(如鋼或其他金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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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使用及/或循環再造的廢物(如木、玻璃和塑膠),供棄置於堆填區。
上述分類過程須加以審慎監察,以免遺漏上述三類的任何一類。各類廢物須堆存及存放於不同的容器/箕斗,以便這些物料能再使用或循環再造,以及獲妥善處置;及
(iii) 為每類廢物記錄產生量和在工地以外處置的數量。所產生的化學廢物(按《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附表1所界定),須按照環境保護署發出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的工作守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