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9/2004/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79/2004/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Section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10
及 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9/2004) to the Architec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6.4.04.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9/2004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59/200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79/2004/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 影 響 評估條例(條 例) 第10條 的規定 , 環境保護 署署長(署 長) 於2004年 4月 6日將環境 許可證(編號 EP-179/2004)批予建築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
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159/2004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179/2004。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179/2004/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B 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
證C
部所說明或
附載
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159/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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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Reprovisioning of Diamond Hill Crematorium (Register No.
AEIAR-076/2004) 重置鑽石山火葬場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inal) (January
2004) – Volume 1 and Volume 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環境影響評估最終報告
(2004年1月) - 第一冊 和 第二冊 [下稱「環評報告」]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January 2004)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2004年1月) - Executive Summary (January
2004) - 摘要 (2004年1月)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30.3.2004 in (36) in EP2/K11/Q/05
Part 3 署長已於2004年3月30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36) in EP2/K11/Q/05
Part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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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3 November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79/200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3年11月13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179/2003)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79/2004 issued on 6 April 2004.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EP-179/2004 於2004年4 月6日簽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59/2004.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159/2004”]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159/2004。[下稱“申請書編號VEP-159/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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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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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Hui) Acting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許一鳴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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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1) Reprovisioning of Diamond
Hill Crematorium 2) Decommissioning of the
existing Diamond Hill Crematorium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hereinafter] 1) 重置鑽石山火葬場 2) 拆除現有鑽石山火葬場及其設施 [以上指定工程項目合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new crematorium plus 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crematorium which was
once used as a clinical wastes incinerator . 建造及營辦一所新火葬場;和拆卸現有的火葬場 (此火葬場曾用作焚化醫療廢物)。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Diamond Hill.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鑽石山。圖 1 顯示工程項目的位置。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1)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new crematorium of 6 new cremators with supporting facilities include 4 service halls,
automatic coffin transportation system, offices, E&M and fire services
facility. 2) Decommission the
existing crematorium after the satisfactory commissioning of the new one. 1) 建造及營辦一所內設六組火化爐的新火葬場。其配套設施包括4個禮堂、一套靈柩自動運輸系統、辦公室、機電和消防設備。 2) 在新火化爐順利運作後,拆卸現有的火葬場。 |
Application No. 申請 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 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 日期 |
VEP-159/2004 |
22
November 2004 |
Vary Condition 3.10, 3.12 & 3.14 in Part C and replace Figures 1, 2, 5A and 5B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9/2004. |
21
December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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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11月22日 |
2004年12月 21 日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 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 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運作、解除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新火葬場;和拆卸現有的火葬場。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新火葬場的設計、建造及營辦,以及現有火葬場的解除運作,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環評報告摘要、環境監察審核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的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施工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署長工程的施工開始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包括展開新火葬場的建造工程及現有火葬場的拆卸工程,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污染調查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則除外。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及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結果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說明的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為工程項目聘用的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工程時間表
2.4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1份詳盡的工程時間表。時間表須包括顯示第一及第二期工程施工日期的最新工程計劃、各個里程碑和第一及第二期工程規定提交文件的預計時間表,以反映本許可證條件第3.2、3.7、4.3、5.2、5.3、5.8、5.10和5.17項所載的提交文件規定。
透過新火葬場的設計以緩解環境影響的措施
2.5 新火葬場內不得設置超過6個新火化爐,總焚化量最高不得超逾每小時1 180千克。
2.6 新火葬場內不得設置超過4個化寶爐;每個化寶爐的最大體積為1.5米(長) Í 1.5米(闊)
Í 1.1米(高)。
2.7 新火葬場大樓須使用色調與四周環境融合的不反光材料飾面。
2.8 大樓外的地方須根據本許可證圖3的園景設計總圖,進行包括植樹的美化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沿新火葬場大樓四周種植,作為屏障,以使其整體外觀更為諧和。
2.9 擬敷設的新地下油缸的設計及建造,須具備下述預防措施 / 特徵:
地下油缸須設於混凝土坑內,以免直接接觸泥土,而混凝土坑須可供進出,以便每年進行油缸完整性測試;
柴油管道須設於地面。如無可避免必須在地下敷設,則須設於混凝土鋪底的坑槽內;以及
油管兩端須裝設燃油錶,以偵測油壓下降或油管滲漏的情況。
2.10 新火葬場的油缸總容量須限於34 000公升。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建造及拆卸 (第一期工程) 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為執行本許可證,第一期工程指建造新火葬場的6個火化爐及主要輔助設施,當中包括2個禮堂;以及拆卸構築物,包括位於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第一期工程範圍,工程項目工地南面的現有休憩處。
提交第一期工程的廢物管理計劃(「第一期廢管計劃」)
3.2
在第一期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第一期工程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及按照條件第3.7項提交的附加污染評估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涵蓋第一期工程所產生的各類廢物、挖出物料及污泥,並須至少包括:
a) 產生、重用或棄置廢物、挖出物料及污泥的估計數量、產生來源、污染水平及所需補救工作
(如適用);
b) 產生廢物的時間、工地內臨時堆存 / 貯存的地方及把拆建物料分類的安排;
c) 循環再造及重用物料的可行性及鼓勵物料重用及循環再造的措施;
d) 產生的化學廢物的性質及貯存方法;
e) 剩餘的挖出物料及廢物、拆建廢料及污泥的最終棄置點
(包括有關棄置申請的規定)、把不同種類的廢物
(尤其污泥) 由工程項目工地移往棄置地點的運輸路線及處置方法;
f) 為廢物轉運 / 處置工作執行運載記錄制度;
g) 產生、處理、貯存、補救及運送廢物,尤其避免污泥流失所造成的滋擾及環境影響
(如對空氣質素及水質所造成的影響) 的管制措施;以及
h) 執行廢物管理的組織架構及個人責任。
3.3
在整段第一期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第一期工程的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3.4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泥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內,這些地區包括指定的郊野公園、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及自然保育區。
3.5
工程項目引致的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重用。剩餘的挖出物料及廢物、拆建廢料及受污染物料,須妥善棄置於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訂明的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或署長同意的其他位置。
就位於第一期工程範圍的中電配電站提交附加土地污染評估報告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為本許可證圖4所示現有的中電配電站進行附加污染評估,以確定該區土地污染,尤其受多氯聯苯污染的範圍。
3.7
在附加污染評估的調查工作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就取樣及分析計劃獲署長同意。在調查工作完成後及中電配電站拆卸前至少1個月,須把詳載取樣及分析結果、確定的污染物及污泥數量的附加污染評估報告提交署長批准。如發現中華配電站範圍泥土的污染水平超出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的「荷蘭B」水平,須在附加污染評估報告中提出包括污泥棄置點的補救建議。取樣及分析計劃和附加污染評估報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8
許可證持有人須遵照核准的附加污染評估計劃內載的復育建議,復育及處置該處的污泥。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條件第5.16項列出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從事泥土復育工程的工人。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9
沿工地界線須豎設至少2.4米高的工地圍板,以隔開工地。
3.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任一名園景承辦商,負責在完成移植樹木後種植和保養被移植的樹木,及在完成種植新樹木後負責新種樹木的種植及保養,各為期12個月。
3.11
工程項目工地毗鄰須保留的樹木必須用圍板,把樹木覆蓋的範圍圍封。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個別或一組樹木的圍板須保持完整無損,而圍封範圍不得進行任何工程。個別樹幹須加以額外保護,以免遭機器損毀。
3.12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本許可證圖5A及圖5B所示的11棵受保護成齡和半成齡樹木及9棵受保護灌木/灌木叢和未成齡樹木,均須移植到工程項目範圍內獲妥善保養的有蓋種植區內。
3.13
在建造工程完成後,建造期間從工地挖出的表土須重用作景觀美化工程。
3.14
種植新樹木(包括移植樹木)須以一換一的方式,取代須移走的172棵樹木(包括灌木/灌木叢和未成齡樹木)。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15
整段建造新火葬場及拆卸現有火葬場的工程期間,須使用低噪音機動設備。低噪音機動設備須包括但不限於破碎機、混凝土震動機、流動起重機、推土機、挖土機、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
3.16
在貼近工地以北的學校(包括位於蒲崗村道學校村現正興建的新私立學校、保良局錦泰小學)
及鑽石山火葬場員工宿舍附近進行拆卸及工地平整工程時,須使用活動屏障。屏障須3至5米高,設有懸臂式上層結構及滑動底腳,並擺放在固定機動設備的數米範圍內,而與流動機動設備的距離不得超出5米。隔音屏障或擋板須以表面密度至少每平方米15公斤的物料建造,不得有孔口或縫隙。
3.17
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每兩個月與鄰近學校的代表舉行一次定期聯絡會議,討論工程項目 (尤其在學校考試期間) 造成的建築噪音影響。
3.18
工地內不得進行打樁工程。
4.1 為免增加煙囪廢氣排放而破壞環境,在新火化爐試行運作期間的任何時間,許可證持有人須限制火化爐(包括正常運作的現有火化爐,以及正進行運作測試及 / 或已投入運作的新火化爐)同時運作的總數至不超出6個。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保存一本運作記錄冊,載錄試行運作期間每個新火化爐及現有火化爐的運作時間,並把記錄冊提供環境小組 / 獨立環境查核人審核。在新火化爐試行運作完成後,須拆除現有火化爐。記錄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準確無誤。
提交環境管理計劃
4.3 在新火化爐的運作測試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環境管理計劃。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包括新火化爐試行運作及投入運作期間採用的管理方法及措施,以確保新火葬場的長期運作能夠符合相關的環境法例及規例:
s
執行計劃人員的環境管理架構及職責;
s
試行運作時間表 / 行政安排,以確保試行運作期間不會有超過6個火化爐
(新舊火化爐合計) 同時運作;
s
操作人員培訓;
s
為新火化爐、空氣污染控制系統、貯油缸、化寶爐等制訂運作、管理、監察及維修保養程序;
s
事故應變計劃;
s
溢漏應變計劃;
s
環境投訴的調查 / 處理程序;
s
新火葬場運作的廢物管理規定;
s
有關新火葬場試行運作及投入運作的主要環境問題,以及緩解措施的詳情 (包括負責人員、地點及執行時間表);以及
s
氣味巡查規定、人員統屬關係,及如在巡查時發現氣味滋擾所採取的修正行動。
4.4 在新火化爐試行運作及投入運作期間,須執行已存放的環境管理計劃所載的運作、監察、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
5.1
為執行本許可證,第二期工程指拆卸現有的火葬場大樓及建造新火葬場餘下的輔助設施,包括位於工程項目工地北面的另外兩個禮堂 (本許可證圖2所載的第二期範圍)。
提交第二期工程的廢物管理計劃 (「第二期廢管計劃」)
5.2
在工程項目的第二期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第二期工程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及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5.3、5.8及5.10項批准的其他污染調查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包括上文條件第3.2項載列的資料,並涵蓋第二期工程所產生的各類廢物、含石棉物料、受二噁英 / 呋喃污染物料、受污染泥土 / 物料、拆建物料及挖出物料。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第二期廢管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工程項目引致的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重用。剩餘的挖出物料及廢物、拆建廢料及受污染物料,須在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訂明的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地點妥善棄置。
提交第二期工程的受污染物料調查報告
5.3
在本許可證圖4所示現有的火葬場大樓拆卸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受污染物料調查報告提交署長批准。調查須評估現有火葬場大樓的沉積物 / 樓宇構築物 (尤其煙囪、煙道及火化爐)
受二噁英、聚芳烴及重金屬污染的水平。在受污染物料調查工作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4個星期就取樣及分析計劃獲署長同意。調查工作須按議定的取樣及分析計劃進行。
5.4
在調查工作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擬備受污染物料調查報告,並把報告提交署長批准。報告須臚列調查結果。如確定沉積物 / 樓宇構築物受到污染,報告須載述拆卸計劃,包括樓宇表面除污程序和拆卸方法,和處理、復育及棄置受污染物料的方法。
5.5
按條件第5.3及5.4項提交的取樣 / 分析計劃及受污染物料調查報告,須由環境小組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在受污染物料調查報告獲署長批准前,不得展開現有火葬場大樓的拆卸工程。
現有火葬場大樓拆卸工程的管制措施
5.6
如上文條件第5.3項所述的調查顯示現有火葬場大樓內的沉積物 / 樓宇構築物 (包括現有煙囪、煙道及火化爐內的沉積物)
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按條件第5.3項獲批准的受污染物料調查報告建議的措施 / 方法,並依據本許可證附錄B簡介的方法拆卸現有的火葬場大樓,並處理及棄置受到污染的物料。
5.7
所有受污染物料 (包括石棉)
均須在拆卸現有火葬場大樓工程展開前清除,某些在拆卸工程進行期間才能進入以清除有關污染物料的範圍除外。在火葬場主大樓內其他受污染物料清除前,須先行清除 / 消減含石棉物料。
提交第二期範圍內現有火葬場煙囪附近受聚芳烴、二噁英及重金屬污染地下土的驗證分析
5.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六所示S1至S6位置採集地下土樣本,進行聚芳烴、二噁英及重金屬的驗證分析,以確定除了經環評鑑定在位置S3及S5的錫及鉛污染外,泥土有否自環評報告完成後因現有火葬場持續運作受到其他污染。如發現有其他污染物超出本許可證附錄A載列的「荷蘭B」水平,須在第二期範圍的建造 / 建築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詳載驗證分析結果的驗證報告及復育行動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報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第二期工程拆除地下貯油缸的管制措施及提交文件
5.9
在拆除地下貯油缸工作展開前,須先抽走地下油缸及相關油管的燃油。油缸或油管內剩餘的污泥或沉澱物須予清除,並視作化學廢物處置。
5.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指派一名合資格的環境專家,負責視察地下油缸拆除工作,尤須注意拆除油缸後的坑底,憑視覺或嗅覺檢查泥土有否受燃油污染的證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油缸拆除工程完成後3天內把視察結果通知署長。如在視察挖掘工作後懷疑泥土曾受燃油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3/94號》收集驗證泥土樣本進行總石油烴分析,予以確定。如驗證泥土樣本顯示總石油烴的污染含量超出本許可證附錄A載列的「荷蘭B」水平,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油缸拆除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把詳細的復育行動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合資格環境污染專家的資歷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5.11
本許可證圖四所示地下貯油缸範圍內,不得進行建造工程,直至按條件第5.10項提交的復育行動計劃 (如有的話) 獲署長批准為止。
污泥復育措施
5.12
許可證持有人須清理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內所確定的污泥熱點(參照本許可證條件第5.13項指定) 及依據本許可證條件第3.7、5.8及5.10項獲批准的復育行動計劃,清理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7、5.8及5.10項完成的附加污染調查指定的任何其他熱點,以確保指定的各種污染物均完全符合本許可證附錄A所載「荷蘭B」水平的復育目標。
5.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六所示熱點S3及S5挖掘確定含重金屬 (即錫及鉛) 的污泥,以便棄置於堆填區。
5.14
在挖掘含金屬的污泥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從殘留在污泥坑東、南、西、北四面的泥土抽取4份核實樣本,並從坑底抽取1份樣本,以作測試,確保所有未能達到「荷蘭B」水平的受污染物料已經挖出。挖掘工作須延伸至受污染樣本象限的5米半徑範圍,如樣本從坑底抽取,則須延伸至0.5米深的地方,直至從泥坑抽取的所有樣本均低於或相等於「荷蘭B」水平。當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查核人驗證 / 核實測試結果,並同意坑內並無留有超出「荷蘭B」水平的物料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接獲經核實的測試結果後1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所有污泥已經挖出。測試結果須於下一個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匯報。
挖掘 / 復育泥土的管制措施
5.15 在復育工作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但不限於下述緩解措施,以免造成污染 / 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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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堤壆或周邊水道,以免徑流流入污泥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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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預計會有暴雨,須蓋好挖出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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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把所有挖出的污泥棄置於指定的處置地點或署長同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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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運送污泥的車輛應鋪好,以免運送期間污泥散逸,而車輛駛離工地前,亦應清洗輪胎;以及污染土地的評估和補救方法」的專業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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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按照上文條件第5.2項提交的第二期計劃內載的緩解措施,以控制處理及運送污泥所造成的滋擾。
5.16 在整段復育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向從事復育工作的工人提供下述安全及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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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鞋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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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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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塵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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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褲相連的工作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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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沖洗設施的清潔間。
提交復育報告
5.17 在所有復育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復育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證明工程項目的復育工程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以及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3.7、5.3、5.8和5.10項獲批准的提交文件所載的規定。復育報告須包括復育工作的詳情、於工地內處理的污泥/污染物料種類及數量、處理標準及水平,以及工地以外的所有棄置地點
(包括棄置記錄)。復育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76/2004) 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預防造成滋擾的緩解措施
5.18 在整段第二期工程期間,須徹底執行條件第3.9至3.18項所說明的噪音管制和景觀及視覺影響的措施。
6. 新火葬場營辦之前或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執行的措施
6.1 新火葬場內的每個火化爐,每天不得進行超逾6宗的火化。
6.2 新火葬場不得處理病理 / 醫療廢物。
6.3 在新火化爐運作及營辦期間,須執行已存放的環境管理計劃所載的營辦、監察、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以確保環境管理計劃所載的環境管理標準得以維持。
6.4 火化工作不得在每天上午9時30分至晚上7時30分以外的時間進行。
工程項目具高透明度
6.5 鑑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新火葬場的運作具高透明度,環評報告內所說明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相關環境監察數據及結果,以及根據其他相關的環保和污染管制條例,或與署長個別制訂的協議而適量增加監察工作次數的監察數據及結果,均須盡快記錄在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透過按本許可證條件第8.2項規定由申請人設立的工程項目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7.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7.1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同時須獲署長批准。
7.2 取樣、測量及必要的補救行動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對建造工程塵埃及建築噪音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監測建造工程的塵埃、建築噪音影響及樹木移植工序;
(c)
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7.3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7.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1頁以中英文撰寫的摘要,撮述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內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活動、各種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及所接獲的投訴。
7.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8.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8.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7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8.2 上文條件第8.1及6.5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
8.3 上文條件第8.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如噪音、水質及沼氣)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或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10. 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 所規管。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宜聯絡勞工處。
11. 許可證持有人務須遵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內對新火化爐的設計、廢氣排放標準、管理、維修保養及監察的指明牌照規定。
12. 許可證持有人務須遵守廢物處置條例內有關把受污染灰燼 / 泥土 / 建築物料作為化學廢物處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