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C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第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 to The Hong Kong and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 191/2005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posed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from Cheng Tou Jiao Liquefied Natural Gas Receiving
Terminal, Shenzhen to Tai Po Gas Production Plant, (Register No.:
AEIAR-071/2003)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4 March
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4
March 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4 March
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1)
擬建從深圳秤頭角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連接至香港大埔煤氣製造廠之海底輸氣管道(登記冊編號: AEIAR-071/2003)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3 April 2003
(Reference: (37) in EP2/G/H/120 II) (2) 署長於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 May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67/2003) (3)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 (4)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 issued on 30 May 2003 (4) 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30 December
2004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Application No. VEP-161/2004) (5) 於 (6)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A) issued on 24 January 2005 (6) 於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April 2005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Application
No. VEP-175/2005) (7) 於 (8)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B) issued on 13 May 2005 (8) 於 (9)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5 August
2005 (Application No. VEP-191/2005) (9) 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161/2004 |
30 Decemb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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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y Figure |
24 January 2005 |
VEP-175/2005 |
26 Apri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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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y Conditio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6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7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8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9 項條件。 Addition of Figure 4 and Figure 5 加入圖四及圖五。 |
13 May 2005 |
VEP-191/2005 |
5 August 2005 |
Addition of
Conditions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167/2003/B C 部第 Vary Conditions
3.2, 3.3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167/2003/B C 部第3.2, 3.3及 4.1項條件。 Addition of Appendices A & B 加入附錄A及B。 |
12 August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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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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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T. W.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王德威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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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posed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from Cheng
Tou Jiao Liquefied Natural Gas Receiving Terminal, Shenzhen to Tai Po Gas
Production Pla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擬建從深圳秤頭角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連接至香港大埔煤氣製造廠之海底輸氣管道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海底輸氣管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win 建造及營辦兩條長約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環評行政摘要及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71/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結果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的同期記錄。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就署長的書面通知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與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在此條件下的目的一樣。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兩星期內以書面方式把主要建築公司的管理組織及/或與建造工程項目相關的任何形式的合資企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邊界以外的管道部分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應至少包括組織結構圖,負責人姓名及其聯繫方式。
建造方法
3.2 環評報告所說明及本許可證圖1及2所示的各段管道路線,均須以適當的裝置技術建造。
3.2a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E與位置G之間的管道水力噴注工程,須在沿管線路線移至下一個2公里路段之前,對每2公里路段完成三次水力噴注。水力噴注機須在整個2公里路段完成一次水力噴注,然後才返回該路段的起點進行下一次水力噴注,並且不得在前一次水力噴注完成後2小時內開始下一次水力噴注。 下一個2公里路段的水力噴注工程不得在前一條路段完成後的12小時內展開。
3.2b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A與位置D之間的管道水力噴注工程須完成三次水力噴注。每次水力噴注須在整個路段進行並完成噴注過程,然後才返回該路段的起點開始下一次水力噴注。
水力噴注表現的試驗測試
3.3 為核實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及環評報告的水質模擬預測,須徹底並妥善進行本許可證附錄A中所說明水力噴注技術的試驗測試。試驗測試的結果須提供基礎,以釐定是否需要在其後的水力噴注工程期間採取任何補救行動。如結果顯示超出模擬預測,須在試驗測試後立即採取補救行動如減低水力噴注速度,以確保不會超出環監手冊所界定的影響監測行動及極限水平。補救行動,當中包括減低水力噴注速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預計的環境表現。
緩解措施
3.4
為減輕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所造成的水質影響,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A與位置C之間建造管道時所採用的水力噴注機的前速,不得超逾每小時67.5米及每天1.08公里;在位置C與位置G之間建造管道時所採用的水力噴注機的前速,不得超逾每小時67.5米及每天1.62公里。
3.5 除進行上文條件第3.3項規定的水力噴注表現試驗測試外,在大埔著陸點工地及陸上進入段進行工程,以及在大埔工業邨海堤的建議著陸點2 公里以內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時,須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設置並妥善維修保養淤泥屏障。如有任何關於修改淤泥屏障長度的建議,均須獲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支持,並在執行前提交署長同意。在提交署長前,這些修改建議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3.6 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D至位置E的挖掘工程,必須採用抓斗式挖泥機進行。沿管道路線進行挖掘時,不得同時使用多於3部抓斗式挖泥機,而每部挖泥機之間,亦必須保持不少於1 000米的距離。
3.7 每部抓斗式挖泥機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D至位置E進行挖掘工程的速度,不得超逾每小時250立方米及每天6 000立方米。
3.8 為免抓斗上升時有海泥溢漏到水體上層而對海面的美觀程度造成局部的影響,每部抓斗式挖泥機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D至位置E進行挖掘工程時,必須設置本許可證圖4及圖5所示的框式隔沙網。在整段挖掘作業期間,必須妥善維修保養隔沙網。
3.9 所有用作運送挖出物料的躉船,必須密封覆蓋船身底部,並裝填至適當水平,以確保挖出物料於運往卸泥場途中不會濺溢船外,並預留足夠的出水高度,確保甲板不會被海浪沖洗。
3.10 工程項目的挖掘及水力噴注工程不得同時進行。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須遵守本許可證附錄B所說明的修正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提交署長批准。
4.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水質及海洋生態的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水質及海洋生態的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按照環監手冊所訂明的時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珊瑚監察
4.6 在赤門海峽 (往灣咀及黃竹角咀之間水域) 內進行的水力噴注工程,以及在香港特區水域邊界1公里以內進行深圳方面的挖掘工程對珊瑚所造成的影響,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第4節的規定進行監察。
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考慮採用額外的淤泥屏障
4.7 如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顯示工程項目引致珊瑚地點 (尤其鳳凰笏) 的懸浮沉積物增加,使含量可能超出每公升10毫克的極限水平,須考慮設置額外的淤泥屏障以保護珊瑚,並在有需要時執行事件及行動計劃內載的其他可行緩解措施。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本許可證A部所列的文件(1)至(3)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收集有關本工程項目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 (水質及海洋生態) 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及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水力噴注表現的試驗測試
為核實環評估報告內及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中的模擬預測結果,須在大埔管道登岸點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水域展開水力噴注工程時進行試驗測試。如水力噴注工程在大埔管道登岸點展開,會按照環監手冊第3.2.5節進行試驗測試。如水力噴注工程在香港特區水域邊界展開,下文所載的試驗測試程序及要求將取代環監手冊第3.2.5節的相關內容。
在香港特區水域邊界展開水力噴注工程
試驗測試包括對於沿管道路線首2公里一段進行的全部3次水力噴注實施密集式水質監測。監測海域範圍將覆蓋與管道路線兩邊首2公里一段形成直角的400米範圍。
監測站
須在與進行水力噴注工程的路線形成直角的範圍設置一系列監測站。在整個監測過程中,監測地點固定不變。監測站的地點載列於圖A1。
監測計劃
水力噴注工程會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大鵬灣位置E與位置G之間每天24小時進行,預定的水力噴注計劃載列於以下表A1:
表A1
大鵬灣的水力噴注計劃
日程 |
時間** |
施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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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日 |
00:00 - 24:00 |
第1次水力噴注的首1.62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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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日 |
00:00 – 05:40 |
第1次水力噴注的餘下0.38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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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0 - 07:40 |
挖泥機移至2公里一段的起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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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0 - 24:00 |
第2次水力噴注的首1.1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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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日 |
00:00 - 13:20 |
第2次水力噴注的最後0.9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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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 15:20 |
挖泥機移至2公里一段的起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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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 24:00 |
第3次水力噴注的首58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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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日 |
00:00 - 21:00 |
第3次水力噴注的最後1.4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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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工程會每天24小時持續進行。為方便說明計劃,第1日的開始時間預設為00:00,而實際的開始時間需向承辦商確認。
全部3次水力噴注對水質的影響均會受到監測,每次進行水力噴注時,監測線會設置在距離2公里一段起點100米的位置。監測工作會在水力噴注展開時開始,持續至完工時結束。在重新移動水力噴注機後,監測工作會在下一次水力噴注展開時重新開始。
監測次數
環監手冊第3.2.5節所訂明的要求同樣適用。
匯報
環監手冊第3.2.5節所訂明的要求同樣適用。
行動
試驗測試所得的結果會與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中所載列的模擬預測結果進行比較,以反映水力噴注工程的表現。如試驗測試結果超逾模擬預測的數值,承辦商須採取補救行動,例如減低水力噴注的速度,以確保在進行其後的水力噴注工程時,有關數值不會再次超逾用於影響監測的行動及極限水平。為檢查水力噴注機的表現是否符合模擬預測,應採取以下協定程序,以分析監測結果。
監測結果由圖A1所示的試驗測試監測站取得。
第1步 分析在2公里一段進行3次水力噴注所得的監測結果,從而得知監測站錄得的懸浮固體濃度數值範圍。數據分析應側重於距離水力噴注路線400米的監測站所錄得的海床層結果,因為該些數據與對於珊瑚敏感受體主要區域所進行的影響評估最為有關。
第2步 之後,記錄所得的數據應和珊瑚的可容忍標準進行比較,標準為較周圍環境數值高每公升10毫克。
第3步 根據試驗測試的結果,如懸浮固體濃度升幅較珊瑚的可容忍標準低,則不需採取進一步行動。如在任何一次水力噴注的連續3次監察中發現懸浮固體濃度升幅較高,則需要計算偏離百分比。舉例說,如試驗測試顯示在400米監測站連續錄得3次每公升12毫克的升幅,便可得知相對於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中的估算數值,水力噴注機的運作表現持續有+20%的差幅。另外,應研究其他監測站記錄所得的數據,以判斷水力噴注機是否導致數值過高的原因。如果400米監測站錄得的數據比距離水力噴注機較近的監測站高,則有可能代表是其他原因導致數值過高。
第4步 根據第3步所得的結果,承辦商應聯同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決定是否應適當地減低水力噴注的速度。環監手冊第3.3節內訂明有關超逾行動和極限水平所採取的補救行動。
附錄B
就大鵬灣的水力噴注工程
修訂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其他相關條款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吐露港及赤門海峽範圍內位置A與位置D之間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須實行環監手冊所載的相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至於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大鵬灣位置E與位置G之間進行的水力噴注工程,環監手冊的相關條款現修訂如下,在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下亦須遵行。
(a) 第3.2.7節 – 監察地點和次數 – 環境影響監察
第9段由以下段落取代:
“在東平洲海岸公園邊界2公里範圍內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C區須受監察。將在設於東平洲海岸公園邊界上的一個影響監察站(C1)和設於管道路線以北的一個對照監察站(C2)進行監察。在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會每天在漲潮中段和退潮中段之前或之後1.5小時的3小時內,在該兩站進行監察。在夜間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應在19:00至05:00時進行至少4次監察。”
(b) 第3.3節
– 水質符合標準
在大鵬灣第二個2公里段的水力噴注工程完成後,須根據第4段規定在完成原來的水力噴注計劃首次噴注後檢討監察計劃的成效。
(c) 第4.3節
– 海洋生態符合標準 – 事故及行動計劃
在大鵬灣首個2公里段的水力噴注工程完成後,須根據第4.3節最後一段倒數第二句規定,在完成原來的水力噴注計劃首次噴注後須檢討監察結果。
(d) 一般事項
原來的水力噴注計劃所定的噴注速度為每天1.08公里的,經修訂的水力噴注計劃所定的噴注速度為每小時67.5米。
| 圖1|| 圖A1|| 圖2| | 圖3| | 圖4| 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