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059/2000/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059/2000/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12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1/059/2000) to the
Hongkong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s Limited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July 2000.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1/059/2000/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98/2005.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1/059/2000/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part of a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in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 於2000年7月21日將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1/059/2000)批予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s Limited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198/2005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01/059/2000/A。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編號EP-01/059/2000/B)內。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可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部分,但須遵守C部所指明或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198/2005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 Final EIA Report - Annex (Volume 1) - Annex (Volume 2) - Annex (Volume 3)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附件 (第一冊) -
附件 (第二冊) -
附件 (第三冊) -
摘 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下稱”環評報告”]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0年4月2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Application of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No. VEP-017/2000) including all application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on 6 July 2000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VEP-017/2000)包括土木工程署於2000年7月6日提交的所有申請文件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Penny’s 於2000年7月8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大嶼山竹篙灣遊覽大道(登記冊編號VEP-17/2000/A/EP-058) Application of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No. VEP-086/2003) including all application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on 27 February 2003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VEP-086/2003)包括土木工程署於2003年2月27日提交的所有申請文件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Penny’s Bay Reclamation, Lantau (Register No. EP-054/2000/D)
issued on 6 March 2003 於2003年3月6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大嶼山竹篙灣填海工程(登記冊編號EP-054/2000/D)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nnexes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4 July 2000 (Application No.
FEP-029/2000)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0年7月14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FEP-029/2000)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059/2000
issued on 21 July 2000; 於2000 年 7 月 21 日發出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FEP-01/059/200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No. VEP-178/2005) including all application documents submitted on
3 June 2005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VEP-178/2005)包括於2005年6月3日提交的所有申請文件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No. VEP-198/2005) including all application documents submitted on
21 September 2005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VEP-198/2005)包括於2005年9月21日提交的所有申請文件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178/2005 |
3 June 2005 2005年6月3日 |
Vary condition 3.10 in Part C of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059/2000 更改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1/059/2000) C部第3.10項條件 |
28 June 2005 2005年6月28日 |
VEP-198/2005 |
21 September 2005 2005年9月21日 |
Vary condition 3.16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059/2000/A |
19 October 2005 2005年10月19日 |
19 October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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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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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許一鳴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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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he
Theme Park at Penny’s Bay, Lantau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位於大嶼山竹篙灣的主題公園[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theme park with an area of about 180 ha. 建造及營辦一個面積約180公頃的主題公園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Development
of a theme park of about 180 ha. The
detailed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roject are described in Section 2.2.1 of the
EIA Report. [Note:
This Permit does not cover any reclamation works for the Project. The
reclamation works for the Project are covered in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59/2000/D. This Permit
does not cover any works included within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7/2000/A/EP-058 for the Penny’s 發展一個面積約為180公頃的主題公園。 有關工程項目的詳細規模和範圍已在環評報告中第2.2.1節中說明。 [註: 本環境許可証並不包括相關的填海工程。有關的填海工程已包括在另一份環境許可証編號EP-059/2000/D之內。 本許可證不包括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7/2000/A/EP-058竹篙灣遊覽大道及環境許可證編號EP-060/2000竹篙灣東部排水渠所涵蓋的工程。]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時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在主題公園範圍內燃放煙花發出的噪音須受噪音管制條例管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署長授權的人士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在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8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或除非在下述文件中說明:本許可證A部所指的申請文件;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向署長存放而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提交文件;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按照署長的意見修改的提交文件。
1.9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10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不少於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2. 建造工程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不少於一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整體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和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不少於一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和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核准,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3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不少於2個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一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供署長批准,以便進行工程項目。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考慮到環評報告附件N的規定。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和時間表完全及妥善執行。按本條件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4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須把3套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考慮到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作業所產生的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建議的建築廢物管理緩解措施。這管理計劃須包括定出可再使用和循環再造物料的分隔和臨時貯存地方。獲批准的廢物管理計劃的所有措施,均須在整段建造期間完全執行。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與工程項目相關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水質及海洋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6 工程項目內所有燃料庫及化學品貯存範圍須設有鎖合裝置,並設於封閉地方。貯存範圍須免受雨水侵襲,並以海堤環繞,最低容量須為最大油庫貯存量的110%,以避免溢出的油、燃料及化學品流入承受水體。須就油、燃料或化學品溢漏後即時進行的清理行動擬備指引及程序,並加以實施。有關指引及程序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於建造工程展開後兩個月內向署長存放。
2.7 不得進行任何水底爆破工程。
2.8 不得進行水底撞擊式打樁工程。
2.9 為減少建造作業產生的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所引致的環境影響,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說明的所有緩解措施。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陸地生態影響的緩解措施
2.10 為免扒頭鼓的白腹海鵰受到滋擾,在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地方內進行建造作業時,須採用環評報告第4.6.6節說明的寧靜設備。
2.11 不得在扒頭鼓岬角(見本許可證附圖2)進行建造作業,包括運送設備。
2.12 建造工程期間任何時間內須保護及保存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的西區排水道西面的天然海岸線。不得向西區排水道排放地面徑流或任何污水,也不得在該區棄置任何建築物料。不得在西區排水道西面沿岸海岸線附近進行建造作業。
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的其他緩解措施
2.13 為減少拆建廢物,不得採用木製圍板。
2.14 渡輪碼頭的任何圍欄部分不得用木製成。
2.15 施工的渡輪和船隻當駛經填海工程界線(見本許可證附圖3)500米以內的範圍時,速度不得超逾10海里。
2.16 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其他文件所說明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妥為建造及執行。
3. 營辦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燃放煙花測試及相關的空氣質素及噪音監測。有關測試及監測計劃詳情須在進行燃放煙花測試之前至少一個月提交署長同意。燃放煙花測試結果須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提交署長同意。測試結果及相關的空氣質素數據須按署長的指示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諮詢意見。
3.2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不少於一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一份營辦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供署長批准,以營辦工程項目。在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考慮到環評報告附件N的規定。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和時間表完全及妥善執行。按本條件批准的營辦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3.3 營辦工程項目期間須就煙花燃放進行空氣質素及噪音監測,包括設於愉景灣及坪洲並經署長同意的監測站。根據上述結果,如須進行緩解措施,有關的緩解措施須以署長信納的方式執行。監測工作的詳情須載於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內。
3.4 扒頭鼓白腹海鵰的監察工作須在環境許可證編號VEP-18/2000/A/EP-054所有填海工程完成起計主題公園營辦階段期間進行,為期兩年。監察工作的詳情須載於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內。
營辦期間採取的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3.5 在主題公園內,不得燃放含鉻、鉛、汞、砷、錳、鎳或鋅的煙火或煙花。
3.6 在營辦工程項目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主題公園燃放煙花的詳情及設計。燃放煙花的詳情及設計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審核,並須向署長存放。
3.7 為緩解空氣質素影響,燃放煙花的設計及進行方式,須符合環評報告採用的空氣質素準則。
3.8 僅在本許可證附圖4所示的主題公園範圍內,許可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柴油或汽油作燃料的車輛作為內部交通工具,除非根據本條件的規定獲准或獲署長批准。如須使用柴油或汽油作燃料的車輛,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4小時向署長提交書面通知,說明申請使用的車輛類別,及為何在該申請的個案中不能使用壓縮天然氣、石油氣、電力或其他減少空氣污染替代車輛的原因。本條件不適用於緊急車輛,及不適用於並非由許可證持有人使用的車輛。
3.9 為緩解竹篙灣氣體渦輪發電廠的空氣質素影響,在本許可證附圖5所示氣體渦輪發電廠煙囪500米以內的範圍,主題公園內的建築高度須限為離地面50米,而在氣體渦輪發電廠煙囪500米至1000米之間的範圍,主題公園內的建築高度須限為離地面100米,除非許可證持有人可證明並令署長信納有關的建築物不會影響氣體渦輪發電廠的排放物擴散,以及不會造成不良的空氣質素影響。
營辦期間採取的噪音緩解措施
3.10 主題公園內燃放煙花的爆破高度不得超逾在主水平基準150米以上。
3.11 設於工程項目範圍內的酒店,不得倚賴可開啟的窗戶作通風之用。
營辦期間採取的風險緩解措施
3.12 於2000年7月14日提交的風險管理計劃,屬本許可證A部所指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必須完全執行。
營辦期間採取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13 工程項目範圍內所有雨水須先流經淤泥隔濾器,然後才流入雨水渠系統。
3.14 須於燃放煙花完畢後即時收集已燒過的煙花。已燒過的煙花的收集及處置方法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21項批准的營辦階段廢物管理計劃進行。
3.15 排放經消毒的水前,須對經消毒的水進行殘餘氯含量監測。不得排放氯含量高於0.01mgL-1的水。
3.16 工程項目範圍內所使用的殺蟲劑及除草劑須可作生物降解,而半衰期不多於三日,或其他獲署長批准的殺蟲劑及除草劑。
3.17 主題公園內須保存工作記錄簿,記錄任何殺蟲劑及除草劑的使用日期和時間、使用地點、使用數量、所使用的殺蟲劑/除草劑及天氣情況。記錄簿須在營辦階段期間供署長任何時間內查閱。
營辦期間採取的陸地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18 為減少扒頭鼓的白腹海鵰受到的滋擾,本許可證附圖6所示的扒頭鼓岬角800米以內的範圍不得燃放煙花,經署長批准者則除外。
3.19 為保護白腹海鵰,工程項目所使用的激光效果須使用功率量程不超過30瓦特的激光,而激光不得射向扒頭鼓的範圍。工程項目內所有激光效果不得停留在任何固定的不反光物體上,以免對人類及陸地動物造成影響。
營辦期間採取的其他措施
3.20 主題公園的渡輪和船隻當駛經填海工程界線(見本許可證附圖3)500米以內的範圍時,速度不得超逾10海里。
3.21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至少一個月前,須把3套工程項目營辦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並考慮到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計劃須說明營辦廢物管理緩解措施如何可與針對主題公園營辦期間所產生的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消減、物料回收/循環再造、收集、運載和棄置安排,一併實施。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考慮到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並提交署長批准。
4.2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噪音、空氣質素及陸上生態基線監測;
b)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噪音、空氣質素及陸上生態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指定的標準,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事件/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4.4 須在任何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一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當署長提出要求時,須把所提交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5 須在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一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當署長提出要求時,須把所提交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6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按署長指示的方式完全及妥善執行。
5. 營運工程項目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須執行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3.2項所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列明理由支持,並考慮到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並提交署長批准。
5.2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包括監測地點、監測時間表、方法及監測小組組員的資格。除非事先獲得署長批准,否則監測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進行。監測詳情及結果須以報告形式記錄,並按監察及審核計劃提交。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的提交報告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提交報告的一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報告須在交予署長存放前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
5.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及報告均須真實無誤。
6. 就公眾的投訴,提供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及營辦工程項目期間的監測結果,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每月環評報告的軟複本,須與條件第4.4、4.5及第5.2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除非署長另行指示。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評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評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否則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製定。每月環評報告的軟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上文條件第4.2及5.2項規定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以設立網站方式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瀏覽後的兩星期,除非署長另行指示。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8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6.3 上文條件第6.2項所說明的互聯網網站,除非署長另行指示,否則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數據作出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作出搜尋;及
(d) 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1/059/2000/B
附錄A(參閱條件第2.9項)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須在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沙井須妥為保養,至少1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妥當發揮作用。
(iv) 土木工事最終表層須密封,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工程,須在最終表層形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沿工地界線或在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同意的地點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排出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流入雨水渠。
(v) 在暴雨期間,工地的露天堆存的建築材料(如石料及泥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應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保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及
(vi) 在建造工程期間,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經常充分覆蓋及暫時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防止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須經常防止地面徑流排入污水渠,以免令污水渠系統負荷過重。
(b) 地下水
為降低地基建造工程的地下水位而從水井等抽出的地下水,須先流經適當的淤泥清除設施後,才排入雨水渠。
(c) 一般建造作業活動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車站及車廠建造工程的挖出物料的臨時原地存放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先導引流經沉積物捕集裝置才排入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使先建造及完成一段鐵路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便可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