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097/2001/C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097/2001/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12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1/097/2001/B) to the Hongkong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s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0 July 2005.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FEP-01/097/2001/B)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99/2005.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i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1/097/2001/C).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及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5年7月20日將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1/097/2001/B)批予Hongkong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s Limited(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199/2005 修訂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FEP-01/097/2001/B。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編號EP-01/097/2001/C)內。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可作為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199/2005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 Final EIA Report - Annex (Volume 1) - Annex (Volume 2) - Annex (Volume 3)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附件 (第一冊) -
附件 (第二冊) -
附件 (第三冊) -
摘 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下稱”環評報告”]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0年4月28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3) (4) (5) (6) (7) (8) (9) |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CED on 19
Dec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81/2002) 土木工程署於 2002年 12月 1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081/2002)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3 January 2003
(Permit No. EP-097/2001/B) 於2003年1月13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097/2001/B)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CED on 8 March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87/2003) 土木工程署於 2003年 3月 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087/2003)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31 March 2003 (Permit
No. EP-138/2002/C) 於2003年3月31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38/2002/C)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2 June
2005 (Application No. FEP-067/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6月22日提交的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FEP-067/2005)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097/2001/B
issued on 20 July 2005 於2005年7月20日發出的新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FEP-01/097/2001/B)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Sept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VEP-199/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9月21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199/2005)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199/2005 |
21 September 2005 2005年9月21日 |
Vary condition 3.8 in
Part C of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097/2001/B |
19 October 2005 2005年10月19日 |
19 October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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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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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許一鳴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at Penny’s Bay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Operation of an amusement
park with a site area of more than 20 ha in size 營辦一個場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遊樂公園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2 ha water recreation centre with a 12 ha multi-function
artificial lake, water-based and land-base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營辦一個面積約32公頃的水上康樂中心,當中包括一個面積約12公頃的多用途人工湖、水上和陸上康樂設施和附屬設施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 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營辦日期通知署長。如營辦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2. 建造工程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營辦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提交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3.1
在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以供營辦水上康樂中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3.2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所規定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點:
(a)
有關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人工湖不滲漏層的詳情,包括不滲漏層使用期限的詳情及更換不滲漏層的時間表;
(b) 燃料、石油或其他污染物意外溢漏入人工湖的清理計劃;以及
(c) 人工湖的水質監測計劃。
3.3 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所規定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涵蓋監測地點、監測時間表、方法及監測小組成員的資歷。
3.4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獲批准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
提交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廢物管理計劃
3.5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把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3套廢物管理計劃交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並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述營辦期間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如何配合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建議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減少、物料回收/循環再造、收集、運送及處置安排同時推行的詳情。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所載各項建議及廢物管理措施,均須按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執行。廢物管理計劃須每年檢討,並在需要時予以更新。
營辦期間的水質緩解措施
3.6 任何來自市區/已發展區的雨水均不得流入人工湖。
3.7 為免影響人工湖的水質,必須先對大潭水塘的水質進行監測,然後才把水塘的水導引排入人工湖。如果監測結果顯示不能符合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水質標準,便須採用另外一些水質符合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標準的水源。
3.8 水上康樂中心使用的任何殺藻劑必須可以生物降解,其半衰期為3日或少於3日,或其他獲署長批准的殺藻劑。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存有記錄冊,以記錄任何殺藻劑的使用情況,包括日期及時間、使用地點、使用數量、殺藻劑的類別,以及天氣情況。記錄冊須在整段營辦期間備存,以供隨時查閱。
3.9 在使用任何殺藻劑後1個星期內,人工湖的水不得排入海水內。
3.10 為防止燃料意外漏入人工湖,機動水上活動船隻的燃料,必須存放在容量至少達最大燃料庫貯存量110%的堤壆保護區內。任何水上活動船隻的維修工作,均須在距離人工湖至少15米的合適設施上進行。
4. 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獲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執行水上康樂中心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任何修訂,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
4.2 在每次監測工作完成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然後才向署長存放。監測記錄如顯示水上康樂中心多次不符合議定的水質標準,須按署長指定在營辦首年之後繼續執行監測計劃。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和報告,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營辦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數據作出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及
(d) 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營辦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及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1/097/2001/C
附錄A(條件第3.7項所述)
竹篙灣水上康樂中心人工湖的水質標準
(摘自環評報告表5.9h (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
水質參數 |
標準 |
(a) 美觀程度 |
· 水內沒有發出令人不快的氣味或出現變色情況; · 沒有焦油狀殘渣、浮木及玻璃、塑膠或橡膠物料; · 表面沒有肉眼可見的礦物油或持續的泡沫; · 沒有可以辨別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 沒有漂浮物、淹沒物及半淹沒物的體積足以干擾船隻行駛或對船隻造成損害;以及 · 沒有令人不快的沉積物。 |
(b) 細菌 |
<大腸桿菌180個/100毫升,按幾何平均數量度。 |
(c) 溶解氧 |
> 4毫克/升 |
(d) 酸鹼值 |
介乎6至9 |
(e) 溫度 |
排放或人為活動不得使自然的每日溫度幅度改變超過攝氏2度。 |
(f) 鹽度 |
排放或人為活動不得使自然的每日鹽度幅度改變超過10%。 |
(g) 懸浮固體 |
< 25 毫克/升,按全年中位數量度。 |
(h) 氨 |
< 0.021毫克/升,未電離的形式,按全年平均數計算。 |
(i) 營養物 |
存在的數量不得足以令海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增長數目過多甚或造成滋擾。 |
(j) 五天生化需氧量 |
< 5 毫克/升 |
(k) 化學需氧量 |
< 30毫克/升 |
(l) 危險物質 |
數量不得足以影響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 |
| 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