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4/2000/E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54/2000/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第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54/2000)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now known as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April 2000.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54/2000/D)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01/2005.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54/2000/E).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0年4月28日將環境許可證(EP-054/2000)批予土木工程署(現稱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01/2005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054/2000/D。 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054/2000/E)。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applications described below :-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及申請而簽發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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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in Penny’s Bay of North Lantau and its Essential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 - Final EIA Report - Annex (Volume 1) - Annex (Volume 2) - Annex (Volume 3)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2/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8 April 2000, (ref: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 March 2000 (Application No. AEP-054/2000). (4)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4/2000 issued on 28 April 2000. (5)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9/2000 issued on 6 May 2000. (6)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6 July 2000 (Application No. VEP-018/2000). (7)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8/2000/A/EP-054 issued on 8 July 2000. (8)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 August 2001 (Application No. VEP-048/2001). (9)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August 2001 (Application No. VEP-054/2001). (10)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7 February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86/2003). (11)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1 October 2005 (Application No. VEP-201/2005).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附件 (第一冊) - 附件 (第二冊) - 附件 (第三冊) - 摘 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032/2000) [下稱”環評報告”]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年四月廿八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53) in Annex (3) to EP2/N9/O/65 III)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0年3月1日提交的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AEP-054/2000) (4) 於2000年4月28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54/2000 (5) 於2000年5月6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59/2000 (6)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0年7月6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018/2000) (7) 於2000年7月8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8/2000/A/EP-054 (8)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1年8月3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048/2001) (9)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1年8月28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054/2001) (10)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3年2月27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086/2003) (11)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5年10月31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 VEP-201/2005)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018/2000 |
6 July 2000
2000年7月6日 |
- Renumber Section 4 (conditions 4.1 to 4.3)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4/2000 to Section 5 (conditions 5.1 to 5.3)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8/2000/A/EP-054. - Renumber Section 3 (conditions 3.1 to 3.6)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4/2000 to Section 4 (conditions 4.1 to 4.6) of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8/2000/A/EP-054. - Add Section 3 (condition 3.1)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8/ 2000/A/EP-054 -把環境許可證編號EP-054/2000, C部的第4節(第4.1至4.3項條件)重新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018/2000/A/EP-054, C部的第5節(第5.1至5.3項條件) - 把環境許可證編號EP-054/2000, C部的第3節(第3.1至3.6項條件)重新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018/2000/A/EP-054, C部的第4節(第4.1至4.6項條件)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018/2000/A/EP- 054的C部加入第3節(第3.1項條件) |
8 July 2000
2000年7月8日 |
VEP-048/2001 |
3 August 2001
2001年8月3日 |
Vary Condition 2.14 in Part C of VEP-018/2000/A/EP-054.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8/2000/A/EP- 054 , C部條件第2.14 項 |
11 August 2001
2001年8月11日 |
VEP-054/2001 |
28 August 2001
2001年8月28日 |
Vary Conditions 2.38 and 3.1 in Part C of EP-054/2000/B.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054/2000/B, C部條件第2.38項及第3.1項 |
19 September 2001
2001年9月19日 |
VEP-086/2003 |
27 February 2003
2003年2月27日 |
Vary Condition 2.36(b) in Part C of EP-054/2000/C.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054/2000/C, C部條件第2.36(b)項 |
6 March 2003
2003年3月6日 |
VEP-201/2005 |
31 October 2005
2005年10月31日 |
Delete Condition 2.6 and renumber the subsequent Conditions in Part C of EP-054/2000/D. |
21 November 2005
2005年11月21日 |
21 November 2005 2005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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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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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許一鳴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enny’s Bay Reclama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竹篙灣填海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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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of approximately 280 ha. in size. 建造及營辦面積約為280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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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enny’s Bay, Lant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o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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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Reclamation of about 280 ha. of land at Penny’s Bay as shown o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construction of about 3.3 km of seawall, two ferry piers and construction of about 1.5 km long open drainage channel. 在竹篙灣進行面積約280公頃的填海、築建約3.3千米長的海堤、兩個渡輪碼頭及約1.5千米長的排水渠。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環評條例)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時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署長授權的人士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營辦及/或解除運作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工程項目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2/2000)內載的資料和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的文件或任何提交文件的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項所指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核實和核證,然後才根據本許可證的規定提交署長。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2. 特別條件
2.1 在展開建造工程後兩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整體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和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後兩星期內須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督導。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和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核准,實施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2.3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不遲於6個星期,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一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並須獲署長批准,以供進行工程項目。按本條件批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4 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根據條件第2.3項的規定提交署長前,須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包括(但不限於)條件第2.21項說明的移植品種和條件第2.28項說明的修復斜面海堤的監察詳情。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和時間表完全執行。
2.5 根據條件第2.3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獲批准前,須按照環評報告附件N第7節所載規定進行水質監測,除非署長另行指定。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與工程項目相關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7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須把3套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作業所產生的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第6.7及16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這管理計劃須包括定出可再使用和循環再造物料的分隔和臨時貯存地方,以及各類廢物的棄置地點。獲批准的廢物管理計劃的所有措施,均須在整段建造期間完全執行。
2.8 一如環評報告第6.5.18和6.5.19節所建議,工程項目不得採用少於1 300萬立方米公眾填料。在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填料入口計劃。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並須展示工程項目所需入口的公眾填料總數不得少於1 300萬立方米,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工程項目所需入口的公眾填料的實際數量須在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記錄和報告。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9 一如環評報告所建議,環評報告的表2.3a和圖2.3a說明的填海工程,須盡量以排水方式設計及進行。一如環評報告第6.5.5及6.5.6節所示,就填海工程而挖出的海底沉積物數量不得多於4 500萬立方米,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工程項目所須挖出的海底沉積物的實際數量須在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記錄和報告。
2.10 填海工序須妥為安排,以免形成內灣水體和產生水污染問題。在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填海工程時間表。填海工程時間表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填海工程須按照向署長存放的填海工程時間表所示工序進行,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2.11 在填土作業及再處理池運作期間,為確保懸浮的微細沉積物不會沖出工地範圍外,進行填土作業及使用再處理池時須利用海堤阻隔,而所築建的海堤高度須超出高水位的位置,並須位於填土地點或再處理池之前至少200米。如不能使所築建的海堤超前200米,一俟接獲署長的事先書面准許,便須設置其他合適的屏障,以實際收到超前200米的作用。
2.12 為減少挖泥和填土作業期間的水質影響,挖泥和填土的最高總量說明如下:
(a) 所有爬吸式挖泥船最高挖泥總量不得超出每星期404 000立方米;所有8.5立方米抓斗式挖泥機的最高挖泥總量不得超出每星期230 000立方米;而所有爬吸式挖泥船的最高填土總量不得超出每星期331 600立方米;或
(b) 所有爬吸式挖泥船最高挖泥總量不得超出每星期291 000立方米;所有8.5立方米抓斗式挖泥機的最高挖泥總量不得超出每星期230 000立方米;而所有爬吸式挖泥船的最高填土總量不得超出每星期994 800立方米。
2.13 有關更改設備型號和挖泥/填土最高限量的任何建議,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並提交署長批准。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挖泥和填土作業期間因幼細沉積物懸浮而造成的損失量不得超出每秒25.3千克。在獲署長批准前,必須符合條件第2.12項所定的挖泥及填土最高限量。
2.14 水域內的三丁酯錫、聚芳烴及多氯聯苯含量的監測工作,須在竹篙灣挖泥作業初期工程進行前及進行期間執行。監測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15 須於馬灣魚類養殖區加設一個水質監測站。監測工作的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16 在挖泥及填土工程進行期間,須採用下述一般工作方法,以減少因幼細沉積物懸浮所造成的損失。
(a) 挖掘沒有受到污染的沉積物時,須採用密封式抓斗船以限制因幼細沉積物懸浮所造成的損失;
(b) 在填海區挖泥時,不得使用自航挖泥船以防出現溢流情況,或採用自動少灰混合舷外排放系統(ALMOB);
(c) 所有用以運送挖出物料的躉船均須設有密封底部裝置,以防止在盛載和運送期間泄漏物料;及
(d) 自航挖泥船的泥沙填料不得從躉船直接噴往卸置物料的地方,除非卸置物料的地方高於水平線或受海堤阻擋,或已設於其他合適的屏障,並位於卸置地點之前至少200米。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相關部分的挖泥工程展開前,向署長存放本許可證附圖1所示劃定為“湖”的地方的3套挖泥計劃。
2.18 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的西區排水道須妥為設計及建造,以保存竹篙灣現有的天然海岸線。
2.19 在排水系統的建造工程展開前,停車場、公用設施工場及公共道路的地面徑流均須由隔泥池、截油器及沉砂槽收集和處理,不得排入西區排水道。雨水排放系統的設計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規定。
2.20 為減少建造作業產生的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所引致的環境影響,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說明的所有緩解措施。
陸地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21 在昂船凹進行的植樹補償範圍不得少於6公頃。在建造工程展開後12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植樹補償計劃。植樹補償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植樹補償計劃須包括下述資料:植樹的範圍及位置、種植的品種、植樹工作時間表,以及植樹的監察和保養安排。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合資格植物學家完成植樹工作後至少3年內執行監察計劃,以及至少10年內執行護養計劃。
2.22 為避免對稀有/受管制/受保護品種,包括(但不限於)望東坑下游的青魚將和財利船廠後面的豬籠草 (Nepenthes mirabilis)、Fimbristylis acuminata及Fimbristylis complanata,在詳細的種植調查完成前,不得在環評報告圖7.6a所示植有稀有/受管制/受保護品種的地方內進行工程。在建造工程展開後8個星期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詳細的種植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須在提交前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調查報告須顯示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外的詳細環境,並顯示在最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避免或減少有關影響。調查報告須包括種植時間表,以及受建造作業影響的稀有/受管制/受保護品種種植後進行為期3年的監察計劃。在上述栽種品種前,不得進行工程項目的相關建造工程。
2.23 由工地範圍至扒頭鼓的陸上公眾通道須加以圍封,以免工人進入白腹海鵰的築巢地點。
2.24 不得在扒頭鼓岬角(見本許可證附圖2)進行建造作業,包括運送設備。
2.25 為免扒頭鼓的白腹海鵰受到滋擾,在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地方內進行建造作業時,須採用環評報告第4.6.6節說明的寧靜設備。
2.26 扒頭鼓白腹海鵰的監察工作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進行。監察工作的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27 工地範圍不得擴展至鄰近西區排水道的大山的天然斜坡及海岸線。排水道的東面斜坡上須栽種植物。
海洋生態及漁業影響緩解措施
2.28 海堤須妥為設計及建造,讓潮下及潮間帶的生境得以恢復。在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3套海堤設計圖。設計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並須顯示主要的設計特點,以表明海堤設計可讓潮下及潮間帶的生境得以恢復。海堤須依據向署長存放的海堤設計圖而建造。在海堤建造工程完成後的3個月內,須由署長存放3套海堤建造工程竣工圖,以顯示設計特點,可實際讓潮下及潮間帶的生境得以恢復。
2.29 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一項為期3年的監察計劃,以檢定把斜面海堤用作生態緩解措施的成效。如珊瑚群落重新聚居的速度緩慢,許可證持有人須多監察3年。如珊瑚群落重新聚居情況沒有出現,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更進一步的緩解措施建議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及妥善執行獲批准的緩解措施。
2.30 為改善潮下生境,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署長指示設置至少4 350立方米人工魚礁,並制定令署長滿意的管理安排。在填海工程完成前至少12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把人工魚礁的詳細設計及實施時間表,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竹篙灣主題公園開幕前,依據核准時間表設置人工魚礁。
2.31 為監察建造工程期間的潮下變化情況,須在定期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內進行水底攝錄/攝影工作。有關詳情須載於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
2.32 施工的渡輪和船隻當駛經填海工程界線(見本許可證附圖5)500米以內的範圍時,速度不得超逾10海里。
2.33 不得進行任何水底爆破工程。
2.34 在9月至2月期間(包括首尾兩個月份),不得進行水底撞擊式打樁工程。
2.35 在3月至8月期間(包括首尾兩個月份)進行的水底撞擊式打樁工程,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
(a) 在打樁工程展開前,須對工地周圍500米以內的禁區,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掃描檢查。如在禁區內發現鯨類動物,必須延遲進行打樁工程,直至鯨類動物游離該區為止;
(b) 須以氣泡圍幕環繞正在打樁的樁身,而氣泡圍幕須在打樁工程進行期間的所有時間內使用;及
(c) 在任何水底打樁工程進行前,本條件(a)及(b)項所說明的緩解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
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
2.36 保留竹篙灣古蹟遺址的挖掘工作須先完成,並獲署長滿意,方可在古蹟遺址範圍(見本許可證附圖3)內展開建造工程。
2.37 在灣篤古蹟遺址,須依據環評報告第11.7節執行下述緩解措施:
(a) 在灣篤古蹟遺址的填土工程展開前,須在灣篤古蹟遺址範圍(見本許可證附圖4)鋪上膠布;及
(b) 為免出現水浸情況,工地徑流不得排入灣篤古蹟遺址範圍。
其他緩解措施
2.38 為減少拆建廢物,不得採用木製圍板。
2.39 不得在竹篙灣財利船廠內進行工程,但為完成船廠解除運作環評研究所需進行的勘察工程則除外。
2.40 如填海工程完成時間與其後發展工程動工的時間相距1年或以上,便須在築填地面上播種植被。
2.41 本許可證附圖2所示的維修通道路面須鋪砌草面物料或種有其他植物以加固表層。
2.42 西區排水道及維修路的詳細設計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然後才能進行排水道建造工程。
2.43 根據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其他文件所說明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妥為建造及執行。
3. 營辦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在營辦主題公園之前,須如本許可證附圖6所示建造以下土肩,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a) 須建造5至9米高的土肩,圍繞本許可證附圖6所示的主題公園;
(b) 須建造至少3至9米高的土肩,圍繞本許可證附圖6所示公用設施場地的污水抽水站;及
(c) 須建造至少9米高的土肩,局部圍繞本許可證附圖6所示的竹篙灣氣體渦輪發電廠。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測及審核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前期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證明其符合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並提交署長批准。
4.2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噪音、空氣質素及陸上生態基線監測;
b) 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噪音、空氣質素及陸上生態影響監測;
c) 如果超逾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指定的標準,須按照核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事件/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4.4 須向署長提交在任何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前1個星期,基線監測報告的一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署長可要求所提交報告的額外複本。
4.5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一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並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當署長提出要求時,須把所提交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6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執行。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軟複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所有軟複本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4及第4.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進行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製定。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軟複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上文條件第5.1項所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上載於網站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獲取後的兩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將會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環境監察數據,將會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5.3 上文條件第5.2項所說明的互聯網網站,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自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數據作出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水質及噪音)作出搜尋;及
(d) 在搜尋後對相關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及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54/2000/E
附錄A (參閱條件第2.20項)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須在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沙井須妥為保養,至少1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妥當發揮作用。
(iv) 土木工事最終表層須密封,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工程,須在最終表層形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在工地範圍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所同意的地點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排出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流入雨水渠。
(v) 在暴雨期間,工地的露天堆存的建築材料(如石料及泥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應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保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vi) 在建造工程期間,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經常充分覆蓋及暫時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防止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須經常防止地面徑流排入污水渠,以免令污水渠系統負荷過重。
(b) 地下水
為降低地基建造工程的地下水位而從水井等抽出的地下水,須先流經適當的淤泥清除設施後,才排入雨水渠。
(c) 一般建造作業活動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車站及車廠建造工程的挖出物料的臨時原地存放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先導引流經沉積物捕集裝置才排入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使先建造及完成一段鐵路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便可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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