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F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 to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6 April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03/2005.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29/2002/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 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於 2002年 4月 6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129/2002) 批予九廣鐵路公司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 VEP-203/2005 修訂環境許可證。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29/2002/F)。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說明及附載的條件。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03/2005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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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eung Shui to Lok Ma Chau Spur Lin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unnel/Viaduct Option, Final Report, January 2002.
- Volume 1 of 5 EIA Report (Part 1) - Volume 2 of 5 EIA Report (Part 2) - Volume 3 of 5 Appendices (Part 1) - Volume 4 of 5 Appendices (Part 2) - Volume 5 of 5 Figures and Drawings -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52/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上水至落馬洲支線 - 環境影響評估 - 隧道/高架橋方案,最後報告 (二零零二年一月)
第一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第一部份) 第二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第二部份) 第三冊 附件(第一部份) 第四冊 附件(第二部份) 第五冊 圖表及繪圖 摘要 (登記冊編號 : AEIAR-052/2002)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1 March 2002, (ref: (111) in Ax (4) to EP2/G/A/101 IV)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2年3月11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111) in Ax (4) to EP2/G/A/101 IV)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1 March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29/2002)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2年3月11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AEP-129/2002)
(4)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 issued on 6 April 2002
(4) 於2002年4月6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
(5)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 July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0/2002)
(5) 於2002年7月2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FEP-050/2002)
(6)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129/2002 issued on 26 July 2002
(6) 於2002年7月26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FEP-01/129/2002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6 August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71/2002)
(7) 於2002年8月16日申請之更改後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071/2002)
(8)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129/2002/A issued on 23 August 2002
(8) 於2002年8月23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1/129/2002/A
(9)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5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7/2002)
(9) 於2002年11月15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FEP-057/2002)
(1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80/2002)
(10) 於2002年11月26日申請之更改後的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080/2002)
(11)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Nov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8/2002)
(11) 於2002年11月26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申請書編號: FEP-058/2002)
(12)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2/129/2002 issued on 7 December 2002
(12) 於2002年12月7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FEP-02/129/2002
(13)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3/129/2002 issued on 11 December 2002
(13) 於2002年12月11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FEP-03/129/2002
(14)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A issued on 11 December 2002
(14) 於2002年12月11日發出之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A
(15) Application for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30 Dec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FEP-059/2002)
(15) 於2002年12月30日申請之新的環境許可証(申請書編號: FEP-059/2002)
(16)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4/129/2002 issued on 24 January 2003
(16) 於2003年1月24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FEP-04/129/2002
(1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7 March 2003 (Application No. VEP-090/2003)
(17) 於2003年3月27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090/2002)
(18)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2/129/2002/A issued on 28 March 2003
(18) 於2003年3月28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2/129/2002/A
(19)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7 June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02/2003)
(19) 於2003年6月27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02/2003)
(20)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A issued on 24 July 2003
(20) 於2003年7月24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3/129/2002/A
(2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9 December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26/2003)
(21) 於2003年12月19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26/2003)
(2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3 December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28/2003)
(22) 於2003年12月23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28/2003)
(23)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B issued on 15 January 2004
(23) 於2004年1月 15日發出之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B
(24)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0 January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30/2004)
(24) 於2004年1月20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30/2004)
(25)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B issued on 13 February 2004
(25) 於2004年2月13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3/129/2002/B
(2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 July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47/2004)
(26)於2004年7月2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47/2004)
(27)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C issued on 22 July 2004
(27) 於2004年7月22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3/129/2002/C
(28)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9 July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50/2004)
(28) 於2004年7月29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50/2004)
(29)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C issued on 24 August 2004
(29) 於2004年8月24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C
(3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4 September 2004 (Application No. VEP-155/2004)
(30) 於2004年9月4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55/2004)
(31)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D issued on 30 September 2004
(31) 於2004年9月30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3/129/2002/D
(3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August 2005 (Application No. VEP-194/2005)
(32) 於2005年8月26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94/2005)
(33)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E issued on 20 September 2005
(33) 於2005年9月20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3/129/2002/E
(34)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 Sept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VEP-197/2005)
(34) 於2005年9月1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197/2005)
(35)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D issued on 28 September 2005
(35) 於2005年9月28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D
(3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8 October 2005 (Application No. VEP-200/2005)
(36) 於2005年10月18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200/2005)
(37)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E issued on 7 November 2005
(37) 於2005年11月7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証 No. EP-129/2002/E
(38)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7 Nov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VEP-202/2005)
(38) 於2005年11月17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202/2005)
(39)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F issued on 15 December 2005
(39) 於2005年12月15日發出之新的環境許可証 No. EP-03/129/2002/F
(4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2 Nov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VEP-203/2005)
(40) 於2005年11月22日申請之更改環境許可証 (申請書編號: VEP-2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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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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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080/2002 |
26 November 2002
2002年11月26日 |
Vary Conditions 2.4, 2.8 and 3.33 in Part C of EP-129/200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的C部第2.4, 2.8 及3.33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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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ecember 2002
2002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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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1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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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December 2003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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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y Scale and Scope in Part B, Conditions 3.23, 3.25 & 3.29 in Part C and Figures 7, 9(d) and 11 of EP-129/2002/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A的B部的規模和範圍, C部第3.23, 3.25及3.29項條件, 圖7, 9(d)及圖11
Renumber Condition 3.35 in Part C and Figure 1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A to Conditions 3.37 in Part C and Figure 1A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B
把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29/2002/A, C部 的 第 3.35項 條件及圖1 重 新 編 號 為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29/2002/B, C部 的 第 3.37項 條 件及圖一A Add Conditions 3.35, 3.36 and 4.5 to Part C and Figure 1B, 12, 13 and 14 to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B
在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EP-129/2002/B的 C部 加 入 第 3.35, 3.36 and 4.5 項 條 件及圖一B, 12, 13 及 14. |
15 January 2004
200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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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128/2003 |
23 December 2003 2003年12月23日 |
Vary Condition 3.25 in Part C of EP-129/2002/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A的C部第3.25項條件 |
15 January 2004
200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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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150/2004 |
29 July 2004 2004年7月29日 |
Vary Figure 13 of EP-129/2002/B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B的圖13 |
24 August 2004
2004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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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197/2005 |
1 September 2005 2005年9月1日 |
Vary Condition 3.25 in Part C and Figures 9b, 9c & 9d of EP-129/2002/C.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C的C部第3.25項條件及圖九乙, 九丙及九丁.
Add Figures 9b(1), 9b(2), 9c(1), 9c(2) & 9d(1) to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D
在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EP-129/2002/D加 入圖九乙(一), 九乙(二), 九丙(一), 九丙(二),及九丁(一). |
28 September 2005
200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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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00/2005 |
18 October 2005 2005年10月18日 |
Vary Condition 3.25 in Part C of EP-129/2002/D.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D的C部第3.25項條件.
Delete Figures 9a & 9e of EP-129/2002/D.
删除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D的圖九甲及九戊
Renumber Figures 9b, 9b(1), 9b(2), 9c, 9c(1), 9c(2), 9d & 9d(1)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D to Figures 9a, 9a(1), 9a(2), 9b, 9b(1), 9b(2), 9c & 9c(1)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E
把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29/2002/D的 圖九乙, 九乙(一), 九乙(二), 九丙, 九丙(一), 九丙(二), 九丁及九丁(一). 重 新 編 號 為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29/2002/E的圖九甲, 九甲(一), 九甲(二), 九乙, 九乙(一), 九乙(二), 九丙及九丙(一). |
7 November 2005
2005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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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03/2005 |
22 November 2005 2005年11月22日 |
Vary Condition 3.25 in Part C of EP-129/2002/E.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E的C部第3.25項條件.
Delete Figures 9a, 9a(1), 9a(2), 9b, 9b(1), 9b(2), 9c, & 9c(1) of EP-03/129/2002/E.
删除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3/129/2002/E的圖九甲,九甲(一),九甲(二),九乙,九乙(一),九乙(二), 九丙,及九丙(一).
Renumber Figures 10 to 14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E to Figures 9 to 13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129/2002/F.
把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129/2002/E的圖十至圖十四重新 編 號 為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129/2002/F的圖九至圖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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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005
2005年12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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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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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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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At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 楊國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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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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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ung Shui to Lok Ma Chau Spur Lin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上水至落馬洲支線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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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建造和營運一條鐵路及相關的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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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starts from north of the existing Sheung Shui station and travels through Long Valley, Kwu Tung and Chau Tau in an underground tunnel, before it climbs to a viaduct and terminates at Lok Ma Chau.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on Figure 1A and 1B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由上水火車站以北建造一條鐵路,以隧道貫穿塱原、古洞及洲頭,然後用高架橋接駁至落馬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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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i) a 7.4 km long, double-tracked railway extending from the existing East Rail network at north of Shueng Shui to Lok Ma Chau including a tunnel of 4.3 km long across Long Valley and Kwu Tung ;
(ii) a railway station at Lok Ma Chau which includes a public transport interchange and station access road;
(iii) a footbridge link to Huanggang; and
(iv) the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 and utility works.
建造和營運
(i) 長約7.4公里的雙軌鐵路由上水火車站以北的東鐵軌道伸延至落馬洲包括一條長4.3公里隧道橫過塱原和古洞;
(ii) 落馬洲火車站包括公共運輸交匯處及通道;
(iii) 行人橋連接皇崗;及
(iv) 相關的基礎工程和公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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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a) 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2/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工地清理和預備工作,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作。
2 工程項目某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的聘用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及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2/2002)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規定提交及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2/2002) 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2/2002)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的一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署長批准,並須向環境諮詢委員會秘書 (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0樓) 提供15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署長或會要求許可證持有人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介紹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分別載有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與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最新資料,以便於塱原進行水文監測及在落馬洲魚塘進行提高生態價值的工程。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亦須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2.8項規定成立的環境監察小組提出的所有建議定期作出匯報。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的規定和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為「環監手冊」。
提交生態緩解措施的詳細資料-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
2.4 在工程項目的落馬洲車站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下文條件第3.22項所載的「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在落馬洲車站施工後2年內或在該車站營辦前至少提早年半 (以較早者為準),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交下文條件第3.23項所載的「生態補償地區」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須按環評報告附件A4.2所載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擬稿擬備及定稿。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須提供詳細的生境規定及將於落馬洲提供的生態功能,並界定這些生境的長期管理及生態監察及審核的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適當相互參照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及環監手冊。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已核准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以及持續實施。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署長的規定修改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
開鑿鑽孔以在塱原進行水文監測
2.5 在工程項目的隧道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已核准的環監手冊的建議開鑿鑽孔及安裝測壓計,監測塱原的地下水水平。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條件第2.3項所核准的環監手冊指明的要求,進行塱原的地下水水平監測。
提交工程項目發展藍圖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3套比例為1:1000的發展藍圖連同一份詳列工程項目的工程界線、工地範圍及鐵路和隧道定線的註釋向署長存放。有關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為避免對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研究範圍造成環境影響,所有相關活動或因建造工程項目而進行的活動均須在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內進行。
提交隧道鑽挖工程所用無毒物料的資料
2.7 在工程項目的隧道段施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隧道鑽挖工程所用的泡沫潤滑劑或任何化學劑的資料提交署長批准。資料須包括使用的泡沫潤滑劑的化學成分或其他化學劑。資料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環境監察小組的成立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環境監察小組:(a) 以便根據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及環評報告,對建議的緩解措施提供意見及監察措施的成效;以及(b) 確保許可證持有人在進行工程項目時,不會對有關生境造成生態功能淨損失。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環境監察小組的委員名單及職權範圍提交署長批准。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環境監察小組的所有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並須把有關資料由會議日期起計1個月內存於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署長可根據環境監察小組提出的意見要求許可證持有人修改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
具高透明度的工程項目
2.10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及結果、已核准的環監手冊、已核准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及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及所有性能測試數據及結果存於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3. 為建造工程項目的某部分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築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l個月內,把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的工地範圍
3.2 如無署長的書面批准,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擴展根據條件第2.6項的規定存放的發展藍圖所載的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為避免對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研究範圍造成環境影響,工程項目的主要建造活動須在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內進行。
提交鐵路噪音緩解措施的文件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高架橋車軌上層構築物段施工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3套設計圖則連同詳列對工程項目所有高架橋車軌上層構築物段實施的緩解措施的註釋向署長存放。圖則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有關緩解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要求:
(a) 在安全行人道上建造至少1.2米高的攔墻,並設置中央吸音槽,為所有高架橋路段形成一套減音槽系統;以及
(b) 鐵道沿線如已有發展項目或有發展潛力,則整條隧道須以共振頻率為16赫的浮板路軌,以及每毫米至少13千牛頓的低剛度剪斷式底板設計,以確保地面噪音及振動不會造成任何影響。高架橋上必須裝設低振
動路軌。
圖則所載的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3.4 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3份性能測試建議書,供署長批准。建議書須顯示包括12節車廂,以碟形制動的無邊緣翻新火車能符合規定,在距離地面1.2米及最接近路軌中心線的石碴路軌上以每小時130公里的速度行駛25米的噪音聲級,不超過82.3分貝(A) 的上限。建議書須包括1份性能測試,顯示在距離空調車卡15米量度的噪音聲級不超過57分貝(A) 的水平。有關性能測試建議書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3.5 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已核准的性能測試建議書進行性能測試,並按條件第3.4項向署長存放3套性能測試報告。性能測試報告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性能測試報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提交渠道設計及管理計劃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3套有關工地範圍的渠道系統設計及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提交的文件須包括管理由工地範圍的地面徑流造成的污染,以及減少地面徑流的沉積物及污染物流入水道的設施及措施詳情。渠道設計及管理計劃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許可證持有人及從事工程項目的承辦商須按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提交的文件所載的資料,徹底並妥善執行已核准的渠道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3套有關工地範圍的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廢物管理計劃提交予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廢物管理計劃須說明如何避免建造工程產生的各類廢物,以及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包括廢土去水)及棄置廢物的安排,並須顯示所有過剩的掘出廢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一套運載記錄制度。過剩的掘出廢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公眾填土區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及從事工程項目的任何人士須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已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
3.8 所有廢物、廢土、泥土、掘出物料及工程項目產生的類似物料均不得棄置在任何地方,除非按條件第3.7項另獲署長批准。這些物料不得棄置在環評報告確定的任何生態易受破壞地區,除非根據本許可證的規定須用於提高生態價值的措施。
提交污染評估計劃
3.9 許可證持有人如在環評報告第10.7.6段所示的潛在污染土地上展開建造工程,必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3套污染評估計劃連同確實的採樣位置及測試參數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已核准的污染評估計劃進行一次地盤勘測。如在地盤勘測中確定土地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把3份包括污染評估報告的補救評估計劃,提交署長批准。已核准的補救評估計劃的所有補救行動須徹底並妥善執行。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已確定的潛在污染場地進行任何工程,直到按本條件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及補救評估計劃獲署長批准為止。
提交景觀美化設計圖
3.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月內,把3套比例為1:1000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景觀美化設計圖提交署長批准。圖則須按環評報告第12.10至12.11.10段的說明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已核准的砍伐樹木申請,顯示景觀美化建議書的詳情,並須包括景觀美化工程的實施計劃,尤其是在工程界線內不少於4公頃種植補償性樹木。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署長或會要求額外複本。已核准的景觀美化設計圖的建議措施須按提交的文件所載的詳情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
緩解水文影響的措施
3.11 為減少建造隧道期間造成的水文影響,隧道鑽挖機須以土壓平衡方式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塱原地區鑽挖隧道。
3.12 圖3所說明貫穿塱原的一段隧道須按該圖所示的垂直設計建造,並須遠離主要的沖積土蓄水層。
3.13 地下水水位及地面沉降的監測工作須按環監手冊指定的特定地點及頻率進行。
3.14 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塱原地區的地面進行噴漿工程。
3.15 為增加在隧道建造期間石下河的地下排水流,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混凝土塊須按補償跨接排水安裝。
塱原-水文行動計劃
3.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本許可證附錄A所說明的行動計劃,以便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在塱原進行監測計劃時,避免及應付地下水狀況或地面沉降所出現的重大變化。
緩解生態影響的措施
3.17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塱原地區的地面建造通道或進行建造活動。鞏固排水道堤壆、安裝及維修監測地下水的測壓計、定期讀取沉降標記及地下水測壓計的記錄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活動除外。
3.18 為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對洲頭蝙蝠群的滋擾,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5所示的承辦商工地範圍建造不少於2.5米高的連續固定圍板。.
3.19 為減少雀鳥在空中相撞,許可證持有人須盡量少用反光物料(包括玻璃)作為落馬洲車站的外牆。
3.20 承辦商通道只限於沿工程項目整條路線通往工地,尤其是需要在魚塘進行工程的落馬洲及新田,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3.21 建造工程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條件第2.6項提交的文件所載的工程界線及工地範圍,適當地復修受臨時影響的魚塘。
設立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
3.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落馬洲車站的工地平整工程展開前,設立本許可證圖6所示位於落馬洲不少於15公頃的魚塘 (下稱「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 ,證明其符合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規定。為設立初期提高生態價值地區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有關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三項:
(a) 修建魚塘位置,製造淺水餵飼生境;
(b) 放養魚苗;以及
(c) 管理魚塘水位。
設立生態補償地區
3.23 於落馬洲火車站營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7所示提高及管理一個包括不少於29.65公頃的魚塘,0.2 公頃的沼澤地及0.7 公頃的蘆葦塘之“生態補償地區”。該“生態補償地區”須設立並符合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所載的準則。為設立生態補償地區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有關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四項:
(a) 擴大細小魚塘以減少圍封效應;
(b) 把魚塘邊緣修建成淺水堤壆以方便雀鳥覓食魚類和無脊椎動物
(c) 在塘邊栽種植物;以及
(d) 控制魚苗放養,覓食 / 施肥及抽水的情況以盡量增加雀鳥的覓食機會。.
設立沼澤地
3.24 於落馬洲火車站營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8所示的位置設立不少於4.9公頃沼澤地以符合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所載的準則。為設立沼澤地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緩解建築噪音影響的措施
3.25 在擴闊落馬洲路的整個施工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於落馬洲路段執行以下建築噪音緩解措施::
(a) 申請書編號:VEP-128/2003中提交的噪音影響評估報告附錄2所示,在反鏟挖土機、吊臂貨車、振動式壓實機、瀝青攤鋪機和振盪式滾壓機的嘈雜部分上裝有由50毫米厚的玻璃纖維層(每平方米不少於12千克)和1毫米厚鋼背層建成的隔音氈。
(b) 須使用BITELLI BB670攤鋪機或具同等聲功率級103分貝(A)的瀝青攤鋪機。
3.26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限制時間內把廢土搬往按條件第2.6項存放的發展圖則所示工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地區。
緩解鐵路噪音影響的措施
3.27 為緩減上水車站以北一段鐵路的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9所示安裝及保養
(a) 300米長懸臂式吸音屏障,並在軌頭上蓋設置5.8米高及3.6米長向下傾斜60度的垂直板;以及
(b) 在軌頭上蓋設置300米長及5米高的垂直吸音屏障。
吸音屏障須為連續無空隙的構築物。
3.28 按照條件第3.3項存放的提交文件建議的所有噪音緩解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緩解水質影響的措施
3.29 在落馬洲污水處理廠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10所示位置設立不少於4.65公頃的蘆葦叢 / 沼澤地。蘆葦叢 / 沼澤地須包括至少2公頃的蘆葦叢供淨化廢水用途。為設立蘆葦叢 / 沼澤地而採取的措施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3.30 為避免污染地下水,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隧道建造工程期間使用條件第2.7項批准的可生物降解及無毒泡沫潤滑劑。
3.31 石下河工程及洲頭排水道的分流工程只可在乾旱季節(11月至3月) 進行。
3.32 為緩解工地徑流及建造活動造成的其他潛在水質污染影響,條件第3.6項所載的已核准排水設計及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在建造工程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
緩解文化遺產影響的措施
3.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河上鄉及古洞車站以南近東面緊急通道附近展開建造工程前,進行考古及歷史資源測試計劃。有關測試計劃,包括螺旋鑽挖測試的位置及次數,以及探坑挖掘方法均須在實施前獲得署長同意。測試計劃結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亦須在實施前獲得署長同意。
緩解景觀及視覺影響的措施
3.34 為緩解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本許可證附件B所說明的緩解措施須在建造工程施工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
設立野生動物走廊
3.35 在落馬洲站運作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立一條野生動物走廊讓哺乳動物從新田東排水道自由走動至車站通道的東邊。該走廊須如圖11所示包括一條沿下灣明渠北面土堤300毫米闊的橫檔和一條通過車站通道下的隧道。該隧道的直徑不少於800毫米及位於下灣明渠雨水排放水平最少200毫米以上。哺乳動物屏障須於圖11所示的地點沿車站通道設立及符合圖11中所示的三種設計中其中之一種。
緩解交通噪音影響的措施
3.36 為緩解營運落馬洲站公共運輸交匯處時對落馬洲路的交通噪音, 在圖12 及13 所示沿落馬洲路的地點須安裝0.8米高的護牆。
24小時特定熱線供公眾投訴及查詢
3.37 許可證持有人須為工程項目設立一條24小時的熱線,以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接收及回應公眾、傳媒及社區團體的投訴及查詢。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24小時熱線的電話號碼,以便公眾可在任何時間知曉。
4. 工程項目營運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監察生態緩解措施的成效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負責監察及檢討條件第3.22、3.23及3.24項指定的生態緩解措施的成效。監察及檢討工作須為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重要部分,並須包括以下指定要求:
(a) 按年擬備監察報告,詳列上年度監察的主要生物和非生物參數。監察報告須包括完成的目標、未能完成的目標、超出的限度及解決超出水平的措施。如有需要,有關工作須包括對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作適應修訂。
(b) 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五年檢討,包括管理指標及目標的質量檢討及達至修訂後的指標及目標的措施,提交署長批准。
(c) 上文條件第4.1(a) 項所指明的監察報告須為一公眾文件,可供有關人士查閱;而擬備上文條件第4.1(b) 項所指明的五年檢討計劃時,須諮詢利益相關者,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有關部門及環境諮詢委員會。
生態緩解措施的長期管理
4.2 為確保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訂明的生態緩解措施成功執行及持續實施,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負責:
(a) 由工程項目展開至完結期間,根據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的規定設計、管理、維持、監察及審核生態緩解措施;以及
(b) 至少每6個月向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成立的環境監察小組報告一次生態緩解措施的進展,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不但須完全負責本身員工的表現,並須負責其承辦商及次承辦商參與或涉及上文條件第4.2項所載的目標及指標的所有活動的表現。
其他生態緩解措施
4.4 建議的管理措施如未能達到環評報告所指定的效果而署長有所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其他措施,以補償因失去落馬洲魚塘所造成的生態功能淨損失。
其他交通噪音緩解措施
4.5 如使用落馬洲路的交通流量超過申請書VEP-126/2003附載的環境評估報告第2.1.2項和表格B5內對該交通流量的假設及如按署長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進一步評估和實行其他噪音緩解措施 。
5. 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條件第2.3項核准的環監手冊,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5.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按下文條件第6.1項所定的格式製備的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每6個月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報告監察工作的進展及結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環監手冊指定的監測計劃須以有關工程項目範圍的基線數據制訂,並須參考最佳的作業方法更新資料。
5.5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及結果、已核准的環監手冊、已核准的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及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及所有性能測試數據及結果存於許可證持有人按下文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月內,安裝及之後維持一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落馬洲內所有主要工程範圍及提高生態價值地區。系統須即時顯示監測工地的情況,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建議設立網絡攝影機的計劃及系統,以徵求署長同意。
5.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8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由許可證持有人以特定網站方式設立,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數據,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9/2002/F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29/2002/F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塱原- 建造工程期間地下水狀況或地面沉降出現變化的行動計劃
(摘自環評報告表3.3)
訂明的行動 |
可採取的措施 |
預防性質 |
在建造隧道前,全年設置一套跨越隧道定線的測壓計 (共四對);在春季高峰期24小時監測地下水周期,並在豐水及枯水期首尾階段,監測最低潮周期。 增設其他監測周期,以監察出現不尋常情況的時間,如發生嚴重暴雨及水浸事故或延長尼龍壩下游的運作時間,以預防潮汐變化。 諮詢區議會,並與農民成立塱原行動委員會,以便隨時通知他們有關工作進展,及就事件行動計劃達成協議。 清理漁農自然護理署 (下稱「漁護署」) 所管理位於尼龍壩及下游水道的主要排水道。 預防塱原中段主要水道出現問題,方法是進行檢查、清理堆積的淤泥,以及於已知的弱點及急彎進行加固工程。 與漁護署及水務署擬訂應變行動計劃,以便在需要時可立即充分利用已裝設的尼龍壩。 與漁護署合作增加雙魚河尼龍壩充氣的幅度,以便把更多水流導引至塱原並試行運作,以查看塱原下游的表現及受到的影響。 在隧道工程展開後,如塱原中段的水道橫越隧道定線,則與該區農民合作在水道各處增加堤圍高度100毫米並加以鞏固。 |
就觀察得的地下情況變化及測壓計錄得的重大變化作出的回應 |
與農民商討,重定輸出點的水閘高度,並把下游的部分溢流引返雙魚河,從而增加漁護署尼龍壩輸出的灌溉用水量。 如遇持續的缺水情況,從雙魚河或石下河抽水至較大的季節水道,以作補充,包括抽水至漁護署的灌溉主渠,一如渠務署在雙魚河及石下河排水道進行渠務改善工程期間的做法。 如有需要,與農民合作提供及堆存適合加建該區堤圍的物料,並在工地存放新沙包備用。此外,亦須提供更多水泵及活動輸送喉管,以供隨時使用。 增加抽水至通常乾旱的灌溉渠,以確保有持續而適量的水流,並輸水至橫越隧道定線的整個複雜排水道網絡,包括可能會重新灌注廢井。 |
為應付緊急事故而採取的額外行動 |
為應付出現短暫地下水普遍下降的最壞情況,可升高水務署管理的下游尼龍壩,以貯存雙魚河、石下河及梧桐河對穿越塱原地下沖積蓄水層造成的洪水,短暫達致高水位或水位上升的效果。這種貯水方式是水務署尼龍壩的一項長遠設計功能,雖然這功能並非為水務署本身的職務而設。 |
建造工程期間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份建造合約期間,須執行下述緩解措施,以減輕建造工程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
(i)
管制晚間使用的照明設備 ;
(ii)
豎設裝飾用的擋板;
(vi)
預先栽種植物作遮擋用途;
(vii)
縮減臨時建築物的高度;
(viii)
審慎編排建築設備的位置;
(ix)
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建造工程不會超出工地界線,及不會對附近地方造成損害;
(x)
臨時建造工地須修復至原來的標準,或較前更佳的標準;
(xi)
須負責重新栽種受影響的植物,並須盡量採用土生植物品種;
(xii)
須除去表土並加以貯存,以便在進行花卉樹木種植工程時再作使用;
(xiii)
須審慎選擇建議發展的相關工地地點,以減輕擬進行的建造工程可能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以及
須在建造階段減少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方法是盡量減少對工地內的植物造成滋擾,並在任何外露的地面覆蓋保護物料 (如塑膠板或以噴草方式鋪設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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