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0/2003/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0/2003/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及 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70/2003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7 June 2003.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0/2003/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15/2006.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70/2003/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3年 6月 27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0/2003 批予路政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215/2006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70/2003/A。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170/2003/B)。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 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15/2006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Improvement
to Tung Chung Road between Lung Tseng Tau and Cheung Sha
Investigation and Preliminary Design Assignment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Volume 1 and 2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ppendices -
Executive
Summary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Fi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061/2002)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龍井頭與長沙一段東涌道改善工程調查與初步設計報告書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第一及第二冊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附件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摘要 -
最終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 – 061/2002)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4 July 2002 referenced
Ax(5) to EP2/N9/A/56 Pt.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OO二年七月四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Ax(5) to EP2/N9/A/56 Pt.2 3.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30 May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70/2003)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170/2003)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7 June
2003 (Permit No. EP-170/2003) 於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70/2003) 5.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4 July 2005
(Application No. VEP-183/2005)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五年七月四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83/2005)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8 July
2005 (Permit No. EP-170/2003/A) 於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170/2003/A) 7.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9 May 2006
(Application No. VEP-215/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VEP-215/2006)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183/2005 |
4 July 2005 2005年7月4日 |
(1)
Vary Conditions 1.7, 3.12 and 3.13 in Part C of EP-170/2003 |
28 July 2005 2005年7月28日 |
VEP- 215/2006 |
19 May 2006 2006年5月19日 |
(2)
Vary Conditions 1.7 and 3.10 in Part C of EP-170/2003/A
|
12 June 2006 2006年6月12日 |
12 June 2006 |
|
|
Date 日期 |
|
(Simon Y. M. HUI)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許一鳴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Improvement
to Tung Chung Road between Lung Tseng Tau and Cheung Sha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龍井頭與長沙一段東涌道改善工程(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New
access roads and earthworks falling within the Lantau
South Country Park, the Lantau North Country Park
and the Proposed Lantau North (Extension) Country
Park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untry parks”) on the Lantau Island. 位於南大嶼郊野公園、北大嶼郊野公園和擬建北大嶼郊野公園(擴建部分)(下稱“郊野公園”)內的新通路和土木工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ung
Chung Road between Lung Tseng Tau and Cheung Sha on
the Lantau Island. 大嶼山東涌道,於龍井頭與長沙之間的一段。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 -
Widening and realignment of an
approximate 3.6 kilometre long section of Tung
Chung Road between Lung Tseng Tau and Pak Kung Au from a single-lane road for
two-way traffic to a single two-lane road with footpath; 擴闊介乎龍井頭與伯公坳之間一段約長3.6公里的東涌道,並重定該段道路的路線,由供雙程行車的單線道路改為連行人徑的單程雙線道路; -
Construction of an approximate 2.6 kilometre long single two-lane road between Pak Kung Au
and Cheung Sha with footpath and elevated highway
structures; and 在伯公坳與長沙之間建造一段約長2.6公里包括行人徑及高架公路結構的單程雙線道路;和 -
Provision of passing bays/bus lay-bys
along Tung Chung Road. 沿東涌道設置避車處/巴士停車處。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以及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該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183/2005及VEP-215/2006)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更新環監手冊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以查核及改善建造期間所使用沉澱池的效能,並檢討及執行其他符加措施如安裝過濾系統以減輕建造期間所造成水質影響。
北段的排水系統
2.4 在介乎龍井頭與伯公坳之間的一段東涌道的擴闊及重定路線工程展開前,須建造及營辦一套排水系統。排水系統須妥善設計、建造及營辦,以免建造工地徑流排入河道,並須把建造及營辦期間所造成的全部徑流導引至東涌的黃龍坑明渠排放。建造及營辦期間所造成的徑流不得排入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東涌河。在介乎龍井頭與伯公坳之間的一段東涌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排水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排水系統的詳細設計、布置及處理量,排放位置及排放前的處理方法。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水質及生態造成的影響。
南段的排水系統
2.5 在介乎伯公坳與長沙之間的一段東涌道須劃分成多個小型集水區以進行工程項目的工程,並為每個集水區建造及營辦臨時排水系統,以為收集建造工地徑流先行處理,然後才排放。臨時排水系統須在闢建運料路前建造。沉澱或過濾池及截油器須妥善設計、建造及營辦,以先行處理建造工地徑流,然後才排入河道或經貝澳灣渠口排放。為免營辦期間徑流排入郊野公園內的河道,須建造及營辦一套排水系統,把營辦期間所造成的徑流排入海中。在介乎伯公坳與長沙之間的一段東涌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排水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集水區、排水系統、沉澱或過濾池及截油器的詳細設計,以及排放位置。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水質及生態造成的影響。
運料路
2.6 在介乎龍井頭與大東山配水庫之間的一段東涌道進行的工程,不得闢建運料路。在介乎大東山配水庫與長沙之間的一段東涌道進行的工程,須妥善設計及建造運料路,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並須依據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工程項目路線闢建運料路。在介乎大東山配水庫與長沙之間的一段東涌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運料路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為進行工程項目的工程而闢建運料路的詳細設計及路線。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
3. 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2 不得為進行工程項目的工程而在本許可證圖3所示的郊野公園內進行爆破工程。
3.3 工程項目的工程不得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進行。
3.4 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說明的各項建築噪音緩解措施,包括使用臨時屏障及寧靜設備,均須徹底執行。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5 工程項目須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建造。在介乎龍井頭與大東山配水庫之間的一段東涌道,不得建造新道路或運料路。這段道路須沿現有道路進行改善。
3.6 工程項目的工程不得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施工區界限」以外進行。
移植植物品種
3.7 為減輕工程項目引致的林地及灌木林損失而造成的生態影響,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移植具保育價值的植物,包括喬木品種白桂木、灌木品種香港大沙葉、蘭花品種多花脆蘭及長莖羊耳蒜,並須進行移植前的調查,確定這些植物品種的存在及位置。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移植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移植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相關植物的位置、須移植的植物數目、移植地點的位置、方法、執行時間表及移植後的監察工作。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少對生態造成的影響。移植前的調查及移植工作,須由署長所同意具相關學位及經驗的合資格人員進行。合資格人員的資歷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合資格人員須加入環境小組。
遷徙盧文氏蛙
3.8 在介乎龍井頭與石門甲道之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在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地方進行調查,以確定有盧文氏蛙出沒。在有關地方展開任何工程前,須把盧文氏蛙遷徙到附近的合適生境。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遷徙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遷徙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有關遷徙地方的位置、方法及執行時間表。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少對生態造成的影響。遷徙前的調查及遷徙工作,須由署長所同意具相關學位及經驗的合資格人員進行。合資格人員的資歷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合資格人員須加入環境小組。
在河道進行工程
3.9 用作過河的所有臨時及永久構築物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免對河道或岸生植物造成滋擾,並避免或減輕對河道的水質造成影響。橋台須在距離河道至少5米的地方建造,而建造期間用作過河的臨時橋樑的跨度,亦須至少為河道闊度的兩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過河構築物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臨時及永久構築物的詳細設計,包括臨時構築物的跨度、構築物的類別、新橋台的位置及建造安排,以免工地徑流污染河道。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水質及生態造成的影響。
3.10 為減輕工程項目的工程對本許可證圖2所示河道第15、18、19及21號的生態造成影響,不得在四月至六月期間(首尾兩月包括在內)的任何時間在這些河道進行工程,除非該工程是在遷徙具保育價值的魚類及兩棲動物之後,並按照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VEP-215/2006)內載的資料及建議進行。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為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地方進行調查,以確定這些地方有具保育價值的魚類及兩棲動物出沒,包括在河道第15號出沒的北江光唇魚、在河道第18及21號出沒的小棘蛙、在河道第19號出沒的香港蠑螈,以及在河道第21號出沒的盧文氏蛙。在河道或毗鄰地方展開任何工程前,須把魚類遷徙至東涌河的支流,並把兩棲動物遷徙至附近的合適生境。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遷徙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遷徙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有關遷徙地方的位置、方法及執行時間表。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遷徙前的調查及遷徙工作,須由署長所同意具相關學位及經驗的合資格人員進行。合資格人員的資歷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合資格人員須加入環境小組。
3.11 位於河道第18、19及21號的暗渠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方便水生生物在這些河道活動。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在建造設計加入下列設施:在暗渠入口設置連「之」字形斜路的級渠,在暗渠出口設置魚坡或魚梯,及沿暗渠鋪設脊地以開拓水池。所有暗渠在接駁至河道前均須獨立建造,以免直接影響河道。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暗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暗渠設計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暗渠設計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12 在排水道接駁至河道前或在臨時排水道的建造工程竣工後3天內,所有臨時排水道均須以混凝土築砌襯層,以防侵蝕。在每個工作天結束前,供建造臨時排水系統的挖出水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以減少工地徑流。
3.13 在介乎伯公坳與長沙之間的一段東涌道須細分為個別路段,以進行工程項目的工程。在個別路段竣工後3天內,所有外露路面須鋪以粗砂石或類似物料,而所有外露斜坡,亦須進行噴草工程,或鋪以混凝土或類似物料。
3.14 不得在郊野公園內存放油、燃料或化學廢物。
3.15 不得在郊野公園內設置工地食堂或維修工場。
3.16 為避免或減少建造活動引致的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對郊野公園造成的環境影響,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執行附錄A所說明的各項緩解措施。
3.17 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應變計劃,詳載在建造工程期間發生化學品泄漏及濺溢意外時的應變程序,以便在發生類似事件或情況時執行。應變計劃須包括預防濺溢程序,以及載列各相關人員職責及行動的詳細行動計劃。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應變計劃。
管理廢物的措施及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3.18 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傾倒於郊野公園內。
3.19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第7.5節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計劃須展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亦須包括運載記錄系統。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地點棄置,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3.20 許可證持有人須研究再使用工程項目中清理植物工作所產生的物料,以避免或減少需予處置的物料。再使用物料的安排須在廢物管理計劃內說明,並須由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及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3.21 在景觀美化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為工程項目而設的景觀美化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包括種植的有關地點、大小及品種、設計詳情、執行時間表、維修保養及管理程序,以及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以展示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這些措施須包括在斜坡上噴草、景觀美化及補償種植,以及在建築設計及色彩上美化新道路結構、橋樑結構、橋台及擋土牆。受工程項目影響的路旁地方須栽種土生灌木及林地品種,以補償建造工程期間的灌木及林地植物損失。栽種植物的面積約為25公頃。景觀美化計劃向署長存放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 所載規定。
4. 為營辦工程項目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4.1 三條野生動物管道須妥善設計及建造,讓兩棲動物及哺乳動物可往返東涌道兩旁,以減輕東涌道通車期間屏障效應對生態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野生動物管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有關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野生動物管道的詳細設計。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
4.2 在東涌道新建斜坡設置的排水道須妥善設計及建造,讓兩棲動物爬出排水道。此外,並須在排水道設置坡道或類似結構。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排水道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有關建議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排水道的逃生坡道或類似結構的詳細設計。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61/2002)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以減輕對生態造成的影響。
5. 建造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所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5.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以及本許可證所要求文件的提交情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7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並包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執行。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2及5.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70/2003/B
附錄A (條件第3.16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 / 淤泥清除設施
(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置排水道、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維修保養,至少每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及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及結束之後亦須清理,以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均能發揮作用。
(b) 一般建造活動
(iv) 郊野公園內不得堆存大量建築物料 (例如石料及沙)。堆存物料須在河道以下或屏障以上的指定地區內封妥。
(v)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對水質造成影響。工地內臨時存放的挖出物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築材料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導引入排水系統。
(vi) 在下雨期間須用帆布覆蓋臨時削土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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