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3/2003/G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3/2003/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 及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 MAIN PERMIT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3/2003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3年4月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163/2003
批予路政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25/2006修訂環境許可證。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3/2003/G內。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只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並須遵守本許可證
C部所說明及附載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Agreement No. CE109/98 Deep Bay Link Investigation and Preliminary Design
(Register No.: AEIAR-064/2002)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Volumes 1 to 3 (July 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 DBL EIA Report”]
- EIA Executive Summary (July 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BL EIA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uly 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BL EM&A Manual”]
(1) 顧問合約編號CE109/98 后海灣幹線 工程 調查與初步設計
(登記冊編號: AEIAR-064/2002)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2002年7月) [下稱「后海灣幹線 環評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2002年7月) [下稱「后海灣幹線 環評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2年7月)
[下稱「后海灣幹線 環監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DBL EIA report dated
EP2/G/A/100 Pt.3)
(2) 署長於2002年9月13日發出批准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34) in EP2/G/A/100
Pt.3) (3) Agreement No. CE98/98 Widening of Yuen Long Highway between Lam Tei and Shap Pat Heung Interchange
Preliminary Design & Ground Investigation Assignment
(Register No.: AEIAR-059/2002)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 YLH EIA Report”]
- Final EIA Executive Summary (December 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YLH EIA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December 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YLH EM&A Manual”]
(3) 顧問合約編號CE98/98 元朗公路藍地至十八鄉段擴闊工程初步設計及土地勘測
(登記冊編號: AEIAR-059/2002)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2001年12月) [下稱「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2001年12月) [下稱「元朗公路擴闊環評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1年12月) [下稱「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YLH EIA report dated
EP2/N6/A/62 IV) (4) 署長於2002年5月22日發出批准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26) in Ax(1) to EP2/N6/A/62 IV)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5)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3年3月5日提交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163/2003) (6)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40/2004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4年5月6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140/2004和附件 (7)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51/2004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7)許可證持有人於2004年8月11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151/2004和附件 (8)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58/2004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8)許可證持有人於2004年11月11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158/2004和附件 (9)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73/2005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4月22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173/2005和附件 (1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93/2005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0)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8月13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193/2005和附件 (1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07/2006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1)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2月3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207/2006和附件 (1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25/2006 and attache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10月4日提交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225/2006和附件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140/2004 |
6 May 2004 2004年5月6日 |
Amend
conditions 3.2 and 3.11 更改項目3.2和 3.11 Delete Figure 8a 刪除圖8a Replace
Figure 8b and rename as Figure 8 更換圖8b和 重新命名圖8 |
21 May 2004 2004年5月21 日 |
VEP-151/2004 |
2004年8月11日 |
Amend
conditions 3.11(b), (c) and (f) 更改項目3.11(b), (c) 和 (f) Rename
condition 3.11(n) as 3.11(l) 重新命名項目3.11(n)為3.11(l) |
2004年9月1日 |
VEP-158/2004 |
2004年11月11日 |
Amend
conditions 3.11(b), (d), (g) and (h) 更改項目3.11(b), (d), (g) 和 (h) Amend
Figure 8 更改圖8 |
2004年12月8日 |
VEP-173/2005 |
2005年4月22日 |
Amend
Figure 6a and Table 2a. 更改圖6a和表2a Add
Figure 10 增加圖10 |
11 May 2005 2005年5月11日 |
VEP-193/2005 |
2005年8月13日 |
Amend
condition 3.9, Figure 6a and Table 2a. 更改項目3.9, 圖6a和表2a |
2005年9月 9 日 |
VEP-207/2006 |
2006年2月3日 |
Amend
conditions 3.10 & 5.5, Figure 6a and Table 2a. 更改項目 3.10, 5.5,圖6a和表2a Delete
condition 3.8, Figure 5 刪除項目3.8 和 圖5 |
2006年3月 2 日 |
VEP-225/2006 |
2006年10月4日 |
Amend
Figure 6a and Table 2a. |
2006年10月27日 |
Date 日期 |
|
( Mr NGO Kwok Keung, Lawrence)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敖國強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eep Bay Link and Widening of Yuen Long
Highway between Lam Tei and Shap Pat Heung Interchange ( Lam Tei to Tan Kwai
Tsuen Section )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后海灣幹線 及 元朗公路藍地至十八鄉段擴闊工程 ( 藍地至丹桂村段 ) [ 這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a) A new Expressway. (a) 一條新的快速公路。 (b) Maj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b) 現有道路之重大改善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指定工程項目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a)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dual
three-lane carriageway (Deep Bay Link) with bridge structures linking the
proposed Shenzhen Western Corridor at Ngau Hom Shek with the Yuen Long
Highway at Lam Tei; (a)建造及營辦一條三線分隔行車道 ( 后海灣幹線 ),包括高架行車道,在鰲磡石連接深港西部通道,及在藍地連接元朗公路; (b)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interchange between Deep Bay Link and Yuen Long Highway at Lam Tei; (b)建造及營辦后海灣幹線和元朗公路在藍地的交匯處; (c)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change at Ha
Tsuen for Deep Bay Link; (c)建造及營辦后海灣幹線在夏村的交匯處; (d) Widening
of the Yuen Long Highway between Lam Tei and Tan Kwai Tsuen from a duel
2-lane to a dual 3-lane carriageway, together with a 3.65m hard shoulder for
each carriageway; (d)把介乎藍地及丹桂村之間的一段元朗公路由雙程雙線分隔車路擴闊至雙程三線分隔車路,包括每邊行車路上3.65米闊的路肩; (e) Modification and widening of existing highway structures, i.e.
culverts, bridges, underpasses, pedestrian subways, etc. to suit the
widening; (e) 修改及擴闊現有的公路設施,即暗渠、橋樑、下通路、行人隧道等,以配合上述的擴闊工程; (f) Realigning the various slip roads joining the Yuen Long Highway to
suit the above widening; and (f) 把各條接駁元朗公路的連接路重新定線,以配合上述的擴闊工程; 及 (g) Provisioning/reprovisioning of associated civil,
structural, geotechnical, landscape and drainage works, street lighting, traffic
aids (including sign gantries) and
directional signs, central divider/parapets,
environmental mitigation measures, fire hydrants, water works, traffic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system, and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 (g) 提供/重設相關的土木、結構、土力、景觀美化及渠務工程、街道照明、交通輔助設施(包括高架道路標誌)及方向指示牌、中央分隔欄/防撞欄、環境緩解措施、消防栓、水務工程、交通管制及監察系統、及機電設施。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 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后海灣幹線環評行政摘要、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64/2002)、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行政摘要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59/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及 / 或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結果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在接獲署長的書面通知後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許可證持有人未能在接獲署長的書面通知後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提交建築噪音緩解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3份建築噪音緩解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包括建築噪音評估的詳細檢討,使用關於建築設備及建造計劃的最新可用資料,再行確認4個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即隨附表1及圖2所示的藍地福音學校、福亨村、菜園村附近的村屋及菜園村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規定。計劃須考慮為6戶受剩餘建築噪音影響的菜園村村民,在受影響期間提供協助,並在安排建造工程計劃時,充分考慮藍地福音學校的考試期及非上課日的最新資料,以免噪音影響考試期。建築噪音緩解計劃須包括圖則 (至少1:1 000比例) 及註釋,詳載臨時隔音屏障及工地圍板的位置及安排、建築設備的數量及種類,以及施工的程序及次序。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提交污染評估計劃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3份污染評估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涵蓋隨附圖3a至3c所示的地區,以確定這些地區的除污需求,並須考慮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內關於土地污染影響章節的相關結果及建議。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3. 建造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松山墳場 (認可墓地第22號) 的完整記錄
3.2 工程項目如必須遷移松山墳場 (認可墓地第22號) 內的任何墓穴,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遷移墓穴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如隨附圖4所示松山墳場內受影響墓穴的完整記錄。記錄須由合資格的考古學家製備,內附說明文字、照片、基本量度資料及位置圖。記錄的內容須包括:(i)墳場的規模和分布及墓穴的排列方式和分組 (如適用);(ii)墓穴的種類及結構;以及(iii)墓地的主人及墓碑銘文的內容。
提交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5份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提交署長批准。計劃須考慮到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的結果及建議,尤須包括工地內或工地外的補償方案,在建造工程期間闢設濕地補償區,以彌補工程項目引致的魚塘損失。計劃須包括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圖4.2所示,位於工程項目路線與河道交匯處的河道重新定線及改道細節,以及保護河道免受建造工地徑流污染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詳細措施。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4 為減輕營辦工程項目所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景觀緩解措施須按照下述文件執行:(i)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圖10.7.1至10.7.6及第10.7.3節所示的景觀緩解措施計劃;(ii)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附錄10圖則編號22913/P/13/200至228所示的園景設計總圖;以及(iii)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圖8.41至8.62及第8.13.2節所示的景觀美化建議。隔音屏障的設計須避免使用光亮顯眼的色彩。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5 為減輕工程項目所引致的建築噪音影響,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的核准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第3.5節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第3.7及3.8.1節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在工程項目的整段施工期徹底執行。
拆建廢物影響管理措施
3.6 管理及棄置工程項目所產生的拆建物料,包括在工地內貯存、分類及再使用物料填補路堤,均須按照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第5.4及5.5節及元朗公路擴闊環評報告第6.3.3節執行。
清理受污染土地的措施
3.7 按照條件第2.4項提交的核准污染評估計劃建議的土地污染取樣及測試,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星期內進行,並須把結果記錄在污染評估報告內。如污染評估報告的結果確定工程項目的工地內沒有土地污染,須在土地污染取樣及測試完成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3份報告。如污染評估報告的結果確定圖3a至3c所示地區出現土地污染,則須製備補救行動計劃,詳載補救目的、技術及工作。在土地污染取樣及測試完成後2個月內,須把3份污染評估報告 / 補救行動計劃的綜合報告(「綜合報告」)提交署長批准。提交的污染評估報告或綜合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后海灣幹線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如污染評估報告的結果確定圖3a至3c所示地區出現土地污染,核准綜合報告的建議須徹底並妥善執行,以便在可能影響相關工地地面的建造工程展開前,為工地除污。
3.8 不適用。
交通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9 為減輕營辦工程項目所引致的交通噪音影響,須按照本許可證表2a至2c及圖6a至6c豎設隔音屏障。豎設隔音屏障工作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按照表2a及圖6a所示徹底執行。藍地的已規劃發展項目入伙前,須如表2b及圖6b所示豎設隔音屏障。至於洪水橋新發展區的已規劃發展項目入伙前,則須如表2c及圖6c所示豎設隔音屏障。隔音屏障須為連續構築物,沒有孔口或縫隙,惟須設有通道或緊急出口的地方則除外。
青磚圍及藍地的考古影響緩解措施
3.10 隨附圖7所示具考古價值的青磚圍工地及藍地工地的考古挖掘工程,須由合資格的考古學家進行,並須在展開可能影響相關工地地面的任何建造工程之前完成。青磚圍工地的考古挖掘工程須在3個沿低台階的瓷磚遺[挖掘的探槽進行,面積分別為30米乘3米、30米乘3米及10米乘3米;以及在青磚圍工地其他部分的4個方形探坑進行,每個面積為5米乘5米。青磚圍工地考古挖掘工程的總面積約為280平方米。至於藍地工地的考古挖掘工程則須在工地的中央位置,有密集構築物的地方挖掘20個2米乘2米的小探坑;如在初期的探坑中有重大發現,則須挖大探坑,使挖掘工程的總面積達200平方米左右。許可證持有人須就考古挖掘工程的詳情和結果提交報告。在考古挖掘工程完畢後的3個月內或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兩者以較後者為准),須向署長存放三份報告的複本。
樂安排的駁船碇泊處及工地範圍所造成的影響緩解措施
3.11 為減輕屯門樂安排的臨時駁船碇泊處及工地範圍所引致的環境影響,須實施下述條件:
(a) 運作時間須限制在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7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b) 駁船碇泊處只供駁船卸下及裝上本工程項目的預製橋樑組件;
(c) 本工地範圍,只供本工程項目的預製橋樑組件,在運往工程項目的工地前,臨時存放;
(d) 只可在隨附圖8所示施工區第2區堆疊3層預製橋樑組件。在隨附圖8所示施工區第1區、第3區及第4區只可存放1層預製橋樑組件。不得在施工區外存放預製橋樑組件;
(e) 不得處理或棄置挖出物料;
(f) 不得多於2艘駁船、2艘拖船、1座貨櫃吊機、1座高架起重機、1座流動起重機、1座緊急發電機及4輛貨車在工地內運作,及必須全部嚴守上文條件第3.11(a)項所規定之運作時間;
(g) 高架起重機須以電力驅動。貨櫃吊機及高架起重機不得同時運作。所有其他設備必須為低噪音設備;
(h) 如隨附圖8所示,貨櫃吊機只可在施工區第1區運作,高架起重機及緊急發電機只可在施工區第2區運作,而流動起重機則只可在施工區第3區及第4區運作;
(i) 工地範圍的出入口須設於隨附圖8所示青發街以南的位置;
(j) 隨附圖8所示工地內紅色位置不得進行工程或行車;
(k) 在工地範圍營辦工程期間,工地內的現有樹木須維持良好狀況。現有樹木如有任何損失,須重植類似品種及大小的樹木,作為補償;以及
(l) 工地設計須如隨附圖8所示一般。
4.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在提交署長批准前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進行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的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的影響監測;
(c) 按照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述(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 營辦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提交化學品洩漏的緊急應變計劃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5份詳盡的緊急應變計劃,載述如何妥善處理在隨附圖9所示鰲磡石的一段后海灣幹線兩旁發生交通意外時所造成的化學品洩漏事件。緊急應變計劃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深港西部通道環評報告所載的綱領及建議。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清洗行車道
5.2 在隨附圖9所示鰲磡石的一段行車道須每星期使用真空清掃器 (或抽吸式掃行車) 清洗2次,以清除砂礫及污染物。連續進行的清洗工作不得相隔超逾4天。已清除的砂礫及污染物須運離工地處置。如有需要,署長可根據下文條件第6.2項提交的報告結果,規定許可證持有人增加清洗工作的次數。
持續豎設隔音屏障
5.3 條件第3.9項說明的所有隔音屏障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並持續豎設。
持續實施景觀美化措施
5.4 條件第3.4項說明的所有景觀美化措施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並持續實施。
持續實施生態緩解措施
5.5 條件第3.3項規定的核准生態再造及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生態措施,均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執行並持續實施。
6.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6.1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在提交署長批准前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及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
監察行車道的地面徑流
6.2 在營辦工程項目首年,須按照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第4節的細則,監察在隨附圖9所示位於鰲磡石的后海灣幹線末段出現的地面徑流的質素。所有監察結果須記錄在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指定的每段監察期完結後2個星期內,把報告提交署長批准。報告須評核地面徑流的質素、清除行車道路面污染物次數的成效,並就監察計劃提出修改建議。如署長認為合適,可規定許可證持有人延長監察期及 / 或增加清洗次數。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延長監察工作完成後2個星期內,把涵蓋延長監察期的另一份報告提交署長批准。
監察行車噪音
6.3 為核實交通噪音評估,須進行后海灣幹線環監手冊和元朗公路擴闊環監手冊所說明的行車噪音監察工作,方法是比較預測噪音影響及實際影響。製備的報告須記錄監察詳情及結果,當中包括量度的噪音聲級與環評報告所載的預測聲級比較。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監察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按照下文條件第7.1項所定格式製備的1份電子版本。
7.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察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4及4. 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則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工程項目的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本許可證A部所列的文件(1)至(5)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接達自工程項目施工後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接達本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提交文件定稿;
(c)按日期搜尋;
(d)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空氣質素及生態) 搜尋;以及
(e)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b)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c)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d)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e)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 圖 1 | 圖 2 | 圖 3a | 圖 3b |圖 3c | 圖 4 | 圖 6a | 圖 6b |圖 6c | 圖 7 | 圖 8 | 圖 9 | 圖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