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4/2006/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4/2006/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及13 條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4/2006) to Hong Kong Kartingsport Associ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6年3月28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244/2006) 批予Hong Kong Kartingsport Association Limited(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26/2006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244/2006)。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244/2006/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26/2006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posed Karting Track in D.D.134, Lung Kwu
Sheung Tan, Tuen Mun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96/200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在屯門龍鼓上灘丈量約份134號(D.D.134)內擬建小型賽車場: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環評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 AEIAR-096/2006)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署長於2006年3月2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13) in EP2/N4/O/91 Pt.2)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 3 月
4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44/2006) (4)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244/2006)
issued on (4) 於2006年3月28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244/2006)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11月7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26/2006) |
Application
No. |
Date
of Application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Date
of Amendment |
VEP-226/2006 |
2006年11月7日 |
Vary
Conditions 3.1 and 3.3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4/2006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4/2006 |
2006年12月4日 |
Date 日期 |
|
(WONG Hong-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漢明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posed Karting Track in
D.D.134, Lung Kwu Sheung Tan, Tuen Mu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在屯門龍鼓上灘丈量約份134號(D.D.134)內擬建小型賽車場。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motor racing circuit. 賽車場。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D.D.134, Lung Kwu Sheung
Tan, Tuen Mu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屯門龍鼓上灘丈量約份134 號。 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outdoor karting track designed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kart racing. Overall
track length is about 900m, in a site of about 1.8 ha. (see
Figure 2). 建造及營辦符合國際小型賽車標準的戶外小型賽車場。賽道總長度約為900米, 整個工地面積約為1.8公頃。 (見圖2)。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96/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工程項目的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與建造工程有任何形式關聯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3. 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3.1 場內任何時間的人數 (連20名職員計) 不得多於220人。小型賽車場不得於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晚上十一時以外的時間運作。任何小型賽車不得於星期一至星期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至早上九時三十分在賽道上行走。
3.2 賽道在任何時間只可容納不多於40輛小型賽車作訓練。當舉行比賽時,賽道上的小型賽車數目在任何時間不得多於34輛。每節時間不得多於30分鐘 (連車行及休息時間)。是項緩解措施受下述條件第3.11(b)及(c)項的進一步限制。
3.3 所有在賽道上行走的小型賽車須配備排量為125 c.c.、最大輸出功率為21千瓦的Rotax Max FR125型二衝程單汽缸引擎,或排量為196 c.c.、最大輸出功率為4.8 千瓦的 Honda/Zongshen GX200型四衝程單汽缸引擎。所有小型賽車須以一般的無鉛汽油燃料推動。所有由Rotax Max FR125型二衝程單汽缸引擎推動的小型賽車,須裝置進氣消音器以減低廢氣系統發出的噪音。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4 場內裝設的廣播系統不得多於5套、每套可配備兩台揚聲器。廣播系統的聲功率級不得高於104分貝(A)。廣播系統每半小時的播放時間不得多於5分鐘。是項緩解措施受下述條件第3.11(d)項的進一步限制。
土地污染緩解措施
3.5 圖2所示的小型賽車維修 / 保養區只供作小型維修工程,包括使用潤滑劑、鏈油和制動器清潔劑,其內不得進行引掣維修工程。
3.6 小型賽車場須如圖2所示以瀝青混凝土鋪砌。小型賽車服務區及小型賽車維修 / 保養區須以混凝土鋪築。
空氣質素、水質及土地污染影響緩解措施
3.7 場內只可設18公升標準安全儲油箱1個,供小型賽車加油用。小型賽車只可在小型賽車服務區內加油。服務區須如圖2所示設有上蓋。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8 場內不得砍伐樹木或削切斜坡。
3.9 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栽種下述美化景觀植物 (如圖3所示),並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予以妥善護養:
(a) 竹 – 栽種高1米的銀竹或青皮竹,以及
(b) 攀緣植物 – 勒杜鵑品種,以直徑15厘米盛器栽種。
3.10 小型賽車的維修搭建物須髹上綠色,並如圖4所示搭成小屋形狀,以減低對視覺可能造成的影響。
場內現有村屋用作易受噪音影響用途時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3.11 圖5所示場內的現有村屋如用作根據《環評條例》頒布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內載附件13所列明的易受噪音影響用途,須採取以下噪音緩解措施:
(a) 如圖5所示,在村屋的西面和北面圍架高7.5米的隔音屏障,並善加保養。隔音屏障所用物料的密度須不少於10千克 / 立方米,令村屋及小型賽車場兩者不在對方的直接視線範圍之內;
(b) 在任何時間內,賽道上的小型賽車數目不得多於24輛;
(c) 以每半小時計,賽道上的所有項目一律限時15分鐘;以及
(d) 場內裝設的廣播系統不得多於3套,而位置最接近的廣播系統,須離村屋至少81米。所有廣播系統的聲功率級不得高於104分貝(A)。
3.12 圖5所示場內的現有村屋如用作根據《環評條例》頒布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內載附件13所列明的易受噪音影響用途,須就上述條件第3.11(a)項所述的噪音屏障,實施如圖6所示的下列景觀緩解措施,並善加護養:
(a) 竹 – 栽種高1米的銀竹或青皮竹,以及
(b) 攀緣植物 – 勒杜鵑品種,以直徑15厘米盛器栽種。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該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該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該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該條例,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該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4/20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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