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9/2006/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9/2006/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39/2006) to the Hong Kong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May 2006.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39/2006)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27/2007.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39/2006/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6年5月1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9/2006)批予香港貿易發展局(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27/2007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9/2006。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239/2006/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27/2007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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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Atrium Link Extension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00/2006)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中庭擴建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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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1 April 2006 referenced (12) in EP2/H5/A/14 Pt.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6年4月21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12) in EP2/H5/A/14 Pt.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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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27 January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39/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1月27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3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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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2 May 2006 (Permit No. EP-239/2006)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239/2006 於 2006年5 月12日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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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January 2007 (Application No. VEP-227/200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1月25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27/2007)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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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227/2007 |
25 January 2007 2007年1月25日 |
Vary Condition 2.8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9/2006.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9/2006, C部條件第2.8 項
Amend Figure 3. 更改圖3 。
Vary the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and all figures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9/2006.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9/2006 B部及全部圖的指定工程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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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February 2007
2007年2月12日 |
12 February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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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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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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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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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Expansion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was formerly known as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Atrium Link Extension”)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擴建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本指定工程項目曾稱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中庭擴建工程”)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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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will involve full enclosure by decking above and by structure on the sides of roads for more than 100m. 此工程項目會涉及完全包圍長度超過100米的道路,道路其上和兩邊都會被蓋 層和構築物所包圍。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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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Phase I and Phase II of the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Wan Chai, Hong Kong. 香港灣仔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第一期與第二期之間。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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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Atrium Link between Phase I and Phase II of the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and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Atrium Link Extension. 拆卸現有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第一期與第二期之間的中庭通道;興建及營辦連接中庭擴建工程項目。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簡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239/2006) 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營辦開展日期通知署長。營辦開展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與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海水引入口的持有人及營辦人商討,為海水引入口裝設隔泥網。隔泥網須於架設海樁工程展開前裝妥。隔泥網須妥善保養,直至移除所有臨時海樁為止,以減低海水引入口所受的海泥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架設海樁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4份施工方法說明書,述明隔泥網的設計和保養規定。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內載的規定。
2.5 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香港會展) 第一期和第二期之間的水道 (見本許可證圖3所示藍色邊線的地方) 架設及拔除臨時海樁,其施工範圍須圍設雙層擋泥圍幕。擋泥圍幕須妥善保養,以控制海泥擴散。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架設海樁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4份施工方法說明書,述明擋泥圍幕系統的設計和保養規定。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內載的規定。
2.6 香港會展第一期和第二期之間的水道 (見本許可證圖3所示藍色邊線的地方) 內不得進行任何挖泥或填海工程。
2.7 香港會展第一期和第二期之間的水道 (見本許可證圖3所示藍色邊線的地方) 內不得蓋建任何永久搭建物。在工程項目的營辦開始前,水道內的所有臨時搭建物均須拆除。
2.8 為免對香港會展第一期和第二期之間的水道 (見本許可證圖3所示藍色邊線的地方) 的沖水能力造成不良影響,水道內架設的臨時海樁不得多於80支。本許可證圖3所示參考性圖則展示樁柱的分佈和直徑800毫米的樁柱。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架設海樁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4份設計圖則,述明樁柱的直徑和分佈。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或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書編號:VEP-227/2007)內載的規定。
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與本許可證圖4所示位於A4、A5和A6的新鮮空氣進口的持有人及營辦人商討,提供通風設施,以保持這些進口的鮮風供應。通風設施須在擴建後的中庭頂部上面,於主水平基準以上起碼55米的地方,抽入新鮮空氣,工程須於工程項目營辦前裝妥。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裝置通風設施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4份通風設施的設計圖則。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內載的規定。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展開後6個月內,向署長存放有關工程項目的建造和營辦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推行時間表文件。該時間表文件須包括下列各項:
(a) 保護及移植所有受工程項目影響的現有樹木;
(b) 工地 / 搭建物及建造活動的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c) 中庭擴建工程的建築設計;
(d) 中庭擴建工程屋頂花園和下面有蓋空間的園景建築及花木設計;以及
(e) 修復沿會議道的現有海傍公眾行人路和鄰近分域街的現有休憩用地的措施。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實行某特定緩解措施方案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有關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的計劃書,述明緩解措施方案的有關詳情。所有載於存放計劃內的建議措施,須按呈交的文件所述詳情和時間表,徹底及妥善施行。所有按本條件規定呈交的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3.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包括工程在建造階段的水質和空氣質素監測,及在營辦初期的空氣質素監測,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0/2006) 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並須獲署長事先批准方可實施。
3.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就工程的建造和營辦階段,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監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環監手冊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監手冊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3.6 為了確保監測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環監數據,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呈交的所有文件,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按下述條件第4.2項而設立的特定網站,盡快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及工程項目數據,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該「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違法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9/2006/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9/200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