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6/2002/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6/200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解除運作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6/2002)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formerly known as the 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an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2 May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6/2002)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34/2007.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6/200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decommiss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2年5月2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6/2002)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前稱土木工程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34/2007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6/2002)。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136/2002/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解除運作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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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3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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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Demolition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 the Proposed Kennedy Town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Site : Final EIA Repor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58/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堅尼地城綜合發展區拆卸工程 環境影響評估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及 行政摘要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6 April 2002, ref: EP2/H1/KT/PT2/85 Ax 1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2002年4月16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EP2/H1/KT/PT2/85 A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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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136/2002 received on 24 April 2002 (3) 於2002年4月24日收到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編號AEP-136/2002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2 May 2002 (Permit No. EP-136/2002) (4) 於2002年5月22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136/2002)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4 April 2007 (Application No. VEP-234/2007) (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4月4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3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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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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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234/2007 |
4 April 2007 2007年4月4日 |
Add a new condition before ea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6/2002: Conditions 1.8, 1.12, 1.13 and 2.5.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6/2002 C部第1.8, 1.12, 1.13 和2.5 項條件前各加入一項新的條件。
Vary Conditions 1.7, 1.11, 1.14, 2.3, 2.4, 2.5 and 2.7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6/200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6/2002 C部第1.7, 1.11, 1.14, 2.3, 2.4, 2.5 和 2.7 項條件。
Renumber the permit conditions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6/2002/A where appropriate. 把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6/2002/A C部的條件適當地重新編號。
Renumber Figure 2 and Figure 3 to Figure 7 and Figure 6 respectively.
Add 4 new figures and numbered as Figures 2 t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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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pril 2007
2007年4月30日 |
30 April 2007 200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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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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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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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 “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emolition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 the Proposed Kennedy Town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Site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堅尼地城綜合發展區拆卸工程 [上列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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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Decommissioning of a municipal incinerator
解除一個市政焚化爐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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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Kennedy Tow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o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堅尼地城。工程項目的地點如本環境許可證的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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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Decommissioning of a municipal incinerator, including 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chimneys,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 the proposed Kennedy Town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site of about 3.4 ha. where the existing incinerator locates,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oil and wastes within the site, and subsequent disposal of the remediated soil and wastes.
解除一個市政焚化爐的運作,包括拆卸該焚化爐所在地面積約3.4公頃的 「堅尼地城綜合發展區」內現有的煙囪、大樓及建築物,整治及處置污染了的土壤及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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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進行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實施,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本署於2002年4月24日接獲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136/2002);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4月4日提交的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34/2007)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期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工程項目須分2個階段實施,第1階段包括2期工程,有關詳載述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工程項目的暫擬進度表載列於申請書編號:VEP-234/2007。
1.9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10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文件或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如在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成立後及獨立環境查核人聘用後提交,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3個不同階段:(a)第1階段第1期、(b)第1階段第2期及(c)第2階段的工程分別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上述3個不同階段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除非另有指定,否則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即指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的施工日期。
1.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3個不同階段:(a)第1階段第1期、(b)第1階段第2期及(c)第2階段的工程分別竣工後, 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上述3個不同階段分別竣工的日期通知署長。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移交工地或工地的任何部分予其他有關方面作重新發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地移交日期通知署長。移交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臨時使用工地或工地的任何部分,作條件第2.5(h)項所述用途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臨時使用工地的開始日期通知署長。工地的臨時使用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6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7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每個階段及/或一個階段每期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勘察、污染確定勘察,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修補任何因工地勘察、污染確定勘察,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對現有混凝土地台造成的損毀,以維持現有混凝土地台的結構完整及盡可能避免地台下的泥土外露。
2. 特別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內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實施環監進度表。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內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說明的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所有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2.7、2.13(b)、2.15(b)、2.17、3.4及3.5項規定提交以待批准及存放的文件,均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核證,證明符合環評報告及已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所載資料及建議,然後才向署長提交。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每個階段及階段每期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進行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或階段每期工程的定義載於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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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階段執行工程項目的方法及執行規定
2.5 工程項目須按下列條件分2階段執行。
(a) 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及第2期的工地範圍載於本許可證 圖2。許可證持有人在按條件第1.12項的規定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展開時,須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的工程項目進度表,並附上藍圖,連同詳細說明及以1:1000比例或經署長同意的合適比例圖示的緩解措施圖則,清楚展示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的相關工程。
(b) 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包括拆卸及清理第1階段工地範圍內 (即前堅尼地城焚化爐及堅尼地城屠房所在地點),現有混凝土地台上的所有現有煙囪、大樓及附屬建築物,以及拆卸及清理前堅尼地城焚化爐及堅尼地城屠房毗鄰海旁的現有碼頭。第1階段第1期的工程亦包括拆除第1階段工地範圍內含石棉物料及移走含二噁英 / 呋喃廢物。
(c) 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展開時,須沿第1階段工程工地範圍豎設圍板,並於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的工程進行期間妥善維修保養,只准工地的獲授權人員及工人進入第1階段的工地。
(d) 在第1階段第1期的整段工程期間,不得拆卸第1階段工地範圍內的現有混凝土地台,並須盡量保持完整。在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竣工前,須視察現有混凝土地台及現有排水系統的情況,確定及維修所有表面裂紋,以維持其結構完整,盡量避免地下泥土外露。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其後每個月進行視察及維修,直至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展開為止。如有關視察及維修工作是在提交本許可證條件第3.5項所述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報告的月份內進行,則須在該月份的環監報告內匯報有關視察結果及維修工作。
(e) 除了維持工地排水系統妥善運作所須的排水設施外,第1階段工地範圍內的現有地下設施,如垃圾倉、升降機井底坑、地下室和洞口及下陷範圍須予以清理及以潔淨泥土回填至離毗鄰地台頂部約130毫米的水平,然後在潔淨泥土上鋪設厚度不少於130毫米的混凝土保護層,填平地下設施。用以覆蓋地下設施上潔淨泥土的混凝土保護層頂部的高度與毗鄰地台頂部的高度一致。在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竣工前,須視察混凝土保護層及為維持工地排水系統妥善運作而保留的現有排水設施的情況,確定及維修所有表面裂紋,以維持其結構完整,盡量避免地下泥土外露。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其後每個月進行視察及維修,直至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展開為止。如有關視察及維修工作是在提交本許可證條件第3.5項所述的每月環監報告的月份內進行,則須在該月份的環監報告內匯報有關視察結果及維修工作。
(f) 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不得包括任何可能對現有混凝土地台下泥土造成滋擾或令任何部分泥土外露的挖掘工程。
(g) 許可證持有人在按條件第1.12項的規定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展開時,須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的工程項目進度表,並附上藍圖,連同詳細說明及以1:1000比例或經署長同意的合適比例圖示的緩解措施圖則,清楚展示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的有關工程。工程項目須按經更新的進度表執行。
(h) 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包括臨時使用第1階段的工地作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之用、實施緩解措施避免上述工地的臨時用途產生任何額外地下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實施緩解措施避免對第1階段工地上的工人及附近的市民包括居民及行人造成影響。此階段的工程亦包括在第1階段第2期的工程竣工前,拆卸臨時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的設施。
(i) 在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除擬議的工地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用途外,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把第1階段的工地作其他用途或進行其他活動。
(j)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第1階段工地內用作臨時工地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的地點,增鋪厚度不少於200毫米的混凝土覆蓋。增鋪的混凝土覆蓋的顯示參考範圍載於本許可證 圖3 (摘自申請書編號:VEP-234/2007)。
(k) 在許可證持有人在擬作臨時用途的指定工地範圍完成補救及處置含二噁英 / 呋喃廢物的工程後,按下述條件第2.17項的規定向署長存放補救工作報告前,第1階段的工地不得作臨時用途,包括工地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
(l) 許可證持有人按上述條件第2.5(j)項的規定,於第1階段工程工地內用作臨時用途的地點增鋪必需的混凝土覆蓋前,第1階段的工地不得作臨時用途,包括工地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
(m) 在第1階段第2期的整段工程期間,為防地下污染泥土外露而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必須保持完整及不得拆卸。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使用工地作臨時工地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後7日內及其後的每個月,視察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工地排水設施及髒水排污設備系統的情況,維修 / 補救任何表面裂紋,以維持該等系統的結構完整,盡量避免對地下泥土造成滋擾及令其外露。
(n) 為了讓泥土及地下水可能釋出的任何受困氣體污染物自然擴散,行將在第1階段工地上建造的工地辦事處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以便工地辦事處地台及其下加鋪的混凝土覆蓋頂之間預留及維持至少500毫米高的空間。顯示參考的設計載於本許可證 圖4。
(o) 為了進一步防止任何氣體污染物從泥土及地下水滲入工地辦事處,行將在第1階段工地建造的辦事處須妥善設計及建造,加入防氣膜地板。顯示參考的設計載於本許可證 圖4。
(p) 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包括任何加設的工地排水設施及 / 或髒水排污設備工程,不得包括任何可能對現有混凝土地台及加鋪的混凝土覆蓋下的泥土造成滋擾或令任何部分泥土外露的挖掘工程。
(q) 工程項目第2階段的工地範圍載於本許可證 圖5。工程項目第2階段的工程須於第1階段第2期的工程竣工後,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展開及不得延誤。工程項目第2階段須包括拆卸上述為臨時使用工地辦事處及貯存普通建築材料而加鋪的混凝土覆蓋、拆卸現有混凝土地台、拆卸任何加設的工地排水設施及 / 或髒水排污設備工程、拆卸現有的加多近街臨時花園、垃圾收集站、巴士廠及公眾停車場。工程項目第2階段亦須包括補救及其後處置第2階段工地範圍內的受污染地下泥土。
污染確定勘察
2.6 為配合分階段執行工程項目的方法,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前,把污染確定勘察建議書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與署長協定提交污染確定勘察建議書的時間表。污染確定勘察建議書須提供有關污染確定勘察計劃的詳細資料,以配合工程項目每個階段及各階段每期工程的時間及地點安排。污染確定勘察計劃須述明提交污染確定勘察結果、檢討廢物處理及處置的方法,以及把有關的污染確定勘察結果按條件第2.7項的規定列入考慮範圍後,製備及提交廢物管理計劃的時間安排。除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所載的已評核地點外,污染確定勘察須提供本許可證 圖6 所載勘察地點A、B、C及D受污染程度的額外資料。在工程項目每階段的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相關的污染確定勘察結果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3個不同階段的工程:即(a)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b)第1階段第2期及(c)第2階段工程分別展開後1個月內,就每個階段的工程把廢物管理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廢物管理計劃須考慮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內廢物管理章節的相關結果及建議,以及污染確定勘察的任何相關結果。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以及污染確定勘察的相關結果。
2.8 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與擬涵蓋的指定工程項目階段/期相關的各類廢物的下述資料,而涵蓋的廢物種類,則應包括含石棉物料、含二噁英 / 呋喃廢物、污泥及建築和拆建物料。
(a) 不同種類廢物的位置來源、數量、污染水平 (如適用)、處置前所需補救工作 (如適用) 及場內和場外處置方法的摘要;
(b) 不同種類廢物的產生、補救 (如適用)、臨時場內堆存或貯存及最終場內或場外處置的時間安排;
(c) 按照條件第2.13(a) 及2.15(a)項規定 (如適用) 進行試驗測試的時間安排;
(d) 為不同種類污泥及受污染廢物進行補救工程、確定測試和平行獨立測試的施工方法說明書;
(e) 管制不同種類廢物,特別是含石棉物料、含二噁英 / 呋喃廢物及污泥在產生、處理、補救 (如適用) 及臨時堆存過程中所造成的滋擾的場內管理措施;
(f) 循環再造及再使用物料的可行性;
(g) 不同種類廢物的處置地點的位置;
(h) 會否使用躉船移走廢物的確認;
(i) 把不同種類廢物由工程項目工地移往處置地點的運送路線;
(j) 為管制運送不同種類廢物所造成的滋擾,特別是避免含石棉物料、含二噁英 / 呋喃廢物及污泥流失;為清理駛離工地車輛可能殘留在首數百米路上的泥土,例如考慮採用特別設計的道路清洗車輛;以及為減少運載廢物的泥頭車所造成的塵埃滋擾,例如考慮為泥頭車安裝機動上蓋所制定的措施;
(k) 運送 / 處置廢物的運載記錄制度,包括一套核證系統,向處置地點營運者確定受污染廢物已經補救,並符合特定處置準則;以及
(l) 執行措施的責任。
2.9 已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照廢物管理計劃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執行。
2.10 在廢物管理計劃按照條件第2.6項規定獲得署長批准前,不得在任何地點處置廢物、廢土、泥土、挖出物料或工程項目工地內的物料。
拆卸工程管制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以非爆破方式拆卸工程項目工地界線內的所有構築物,包括大廈及煙囪。
2.12 所有含石棉物料均須在拆卸工程展開前移走,除非含石棉物料的清拆工程受通道所限,必須在拆卸工程進行期間處理。
補救及處置含二噁英及 / 或呋喃廢物
2.13 本許可證 附錄A 及污染確定勘察結果所發現的含二噁英及 / 或呋喃廢物的處理及處置須按照已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進行,並須包括下述步驟:
(a) 為受污染廢物進行混合試驗及毒性滲濾測試,以核實混合物的效用,從而確定所需的水泥與廢物比例,使混合物符合十億分之一的毒性當量標準 (1 ppb TEQ);
(b) 通知署長試驗測試的結果,以確定處置地點。試驗測試如發現期受污染廢物須當作化學廢物處置,則須把處置化學廢物的後備方案及有關施工方法說明書連同試驗測試的結果一併提供;
(c) 透過與水泥混合的方式處理受污染廢物;
(d) 在本許可 附錄B 所說明的毒性滲濾測試及格後,把經處理的受污染廢物放入內襯膠布的密封鋼鼓。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經處理廢物的另一份相同樣本,供另一所合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平行測試;以及
(e) 根據上文條件第2.13(b)項,把按上文條件第2.13(d)項放入鼓內的物料運往署長所同意的政府堆填區處置。
2.14 為殘留在已移走物料以東、以南、以西、以北及底下的任何物料樣本進行測試,以確定不符合每十億分之一毒性當量標準的所有受污染物料已經移走處理。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物料的另一份相同樣本,供另一所合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平行測試。
補救及處置含重金屬及 / 或 烴污泥
2.15 本許可證 附錄A 及污染確定勘察結果所發現的污泥補救工作須按照已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進行,並須包括下述步驟:
(a) 為污泥進行混合試驗及毒性滲濾測試,以核實混合物的效用,從而確定所需的水泥與泥土比例,使符合本許可證
附錄B 所說明的準則;
(b) 通知署長試驗測試的結果,以確定處置地點;
(c) 含重金屬污泥須透過與水泥混合的方式處理,並在本許可證 附錄B 所說明的毒性滲濾測試及格後在工地內再行使用。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經處理污泥的另一份相同樣本,供另一所合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平行測試;以及
(d) 含石油烴及 / 或多核芳烴污泥須在本許可證 附錄B 所說明的毒性滲濾測試及格後,送往署長所同意的政府堆填區處置。污泥如未能通過測試,則須透過與水泥混合的方式處理,並在其後的毒性滲濾測試及格後,方可送往署長所同意的堆填區處置。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經處理污泥的另一份相同樣本,供另一所合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平行測試。
2.16 為挖出孔口以東、以南、以西、以北及底部的泥土樣本進行測試,以確定未能達到「荷蘭B標準」的所有污泥已經移走處理 (「荷蘭B標準」除載於《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3/94》附錄IV外,另附於本許可證 附錄C,以方便參考)。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泥土的另一份相同樣本,供另一所合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平行測試。
提交補救工作報告
2.17 在指定工地範圍完成補救及處置污泥及受污染廢物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補救工作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補救工作報告須顯示其涵蓋的工地範圍的補救及處置工作已按指定方法進行,而該等補救及處置工作亦已足夠。補救工作報告須於有關工地移交其他有關方面重新發展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提交。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1期工程涵蓋的範圍的補救工作報告須於工程項目第1階段第2期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提交。
防止滋擾的緩解措施
2.18 緩解措施須按照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所載予以實施,以在補救期防止污染、管制滋擾及減低風險。緩解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點:
(a) 在場外處置非原狀污泥、廢物及已補救廢物前,如需進行場內貯存及處理,貯存及處理工作須在有蓋及鋪有地面,四周有至少20厘米高的連續不滲透混凝土堤壆圍封的地點進行,以管制徑流。此條件並不適用於貯存條件第2.15(c)項所說明已通過毒性滲濾測試及擬在工地內再行使用的已補救泥土;
(b) 地下水的抽取如為工程的必要部分,則地下水須在工地內收集及再行使用,特別是處理污泥及受污染廢物的工作。如在工地使用後仍有剩餘地下水需要排放,則許可證持有人須事先獲得署長同意;以及
(c) 實施按照條件第2.7項獲批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緩解措施,以管制與場內處理及場外運送污泥及受污染廢物相關的滋擾。
2.19 緩解措施須按照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所載在整段清拆及補救期予以實施,以防出現其他與清拆有關的滋擾。緩解措施須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點:
(a) 豎設不少於5.5米高 (地面起計),可作外圍隔音屏障用的邊界圍板,該圍板所使用的嵌板表面密度須不少於每平方米10千克;
(b) 在緊貼機動設備的位置豎設流動隔音屏障,如環境小組組長、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署長認為有關機動設備可能對敏感受體造成過量噪音滋擾,而豎設屏障對敏感受體有益;
(c) 如有需要,除條件第2.19(a)及(b)項外,修訂高噪音設備的連續操作時間,或採取其他措施,以符合建築噪音準則;
(d) 採用優良設計及妥善維修保養的邊界渠、沉積物捕集裝置、臨時渠道、臨時導流及截油設施,以減輕工地徑流所造成的影響;
(e) 導引工地四周的所有清潔地面水;以及
(f) 為發電機、以及燃料、油和化學廢物的貯存,設置堤壆保護區。
3. 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評報告內的環監手冊,執行環監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每個特定階段:即 (a) 工程項目的第1階段第1期及(b) 第1階段第2期展開前,至少提早一個月,把列載有關工程項目2個不同階段:即 (a) 工程項目的第1階段第1期及(b) 第1階段第2期的詳細資料 (參考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編號:VEP-234/2007)一併提交的文件) 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提交署長批准。
3.2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設立投訴調查程序。投訴調查程序須按照環監計劃所載規定進行。
3.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4 在工程項目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4及3.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展開後6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網址和相關的環境監察數據,須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查閱。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並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項目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 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進行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解除條例附表2第II部所列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進行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9. 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 所規管。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宜聯絡勞工處。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6/2002/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6/2002/A
在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確定需要補救的位置及建議行動
(摘自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表4.3)
表A 泥土 / 毛石 / 灰塵廢物所需補救行動
探井# |
需要 行動 |
清除混凝土表面及清理無污染表面物料及存料堆 |
清除或處理物料的建議深度 |
補救行動 |
再保證 / 確認取樣 |
TB1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3米 |
混凝土表面以下0.3米至4米 |
0.3米至2米及3米至4米深的物料採用固定法。*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鎘、銅、鉛、鋅和汞) 及總石油烴污染的程度。* |
TB2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 |
混凝土表面以下0.5米至1.5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砷、銅、鉛和鋅) 污染的程度。* |
TB3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2.5米 |
2.5米至3.5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銅、鉛、鋅和汞) 污染的程度。* |
TB4 |
需要 |
下至2.2米 |
2.2米至4.2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砷、銅、鉛和鋅) 污染的程度。* |
TB5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1.8米。下至2.5米 |
2.5米至4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TB8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1米。下至2.5米。 |
2.5米至3.5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2.5米至3.5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多核芳烴污染的程度。* |
TB9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1米 |
1米至2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TB10 |
需要 |
表面毛石 / 灰塵及磚料 (不包括泥土) 約1.5米深 |
1.5米 |
清除廢物送往堆填區。 |
需予進行,以確定受污染的表面物料以下地方受重金屬 (砷、鎘、銅、鉛和鋅)、總石油烴及二噁英 / 呋喃污染的程度。* |
TB11 |
需要 |
下至1.5米 |
1.5米 |
清除廢物送往堆填區。 |
需予進行,以確定受污染的表面物料以下地方受重金屬 (鎘、銅、鉛和鋅)及二噁英 / 呋喃污染的程度。* |
TB11 |
需要 |
硬表面 (泥料) 以下 |
1.5米至4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TB12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 |
0.5米至1.5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鎘、銅、鉛和鋅) 污染的程度。* |
TB13 |
需要 |
下至2.5米 |
2.5米至3.5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鋅和汞) 污染的程度。* |
TB15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4米 |
0.4米至2.4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0.4米至2.4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砷、銅、鉛、汞和鋅) 及多核芳烴污染的程度。* |
TB16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8米 |
0.8米至4.3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銅、鉛和鋅) 污染的程度。* |
TB17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4米 |
0.4米至2.4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和汞) 污染的程度。* |
TB18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1米 |
1米至2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TB19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6米 |
0.6米至4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和汞) 污染的程度。* |
TB20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3米 |
0.3米至2.3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0.3米至2.3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砷、銅、鉛、鎘和鋅)、多核芳烴及總石油烴污染的程度。* |
TB21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 |
0.5米至5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0.5米至3.5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固定剩下物料至5米深*。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銅、鉛、汞和鋅) 及總石油烴污染的程度。* |
TB22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 |
0.5米至1.5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TB23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 |
0.5米至4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TB24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1.2米 |
1.2米至4.2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銅、鉛及汞) 污染的程度。* |
TB25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9米,再下至1米 |
1米至4.4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1米至2.9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剩下2.9米至4.4米深的物料需採用固定法*。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和鋅) 及多核芳烴污染的程度。* |
TB26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8米 |
0.8米至3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0.8米至3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受重金屬 (鉛、銅、鋅和汞) 及總石油烴污染的程度。* |
TB27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由潔淨泥土起計下至2米 |
2米至4米 |
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後,把2米至4米深的無污染廢物移往堆填區,超出測試標準的廢物,則採用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銅和鉛) 及多核芳烴污染的程度。* |
TB28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4米 |
0.4米至4.4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砷、鎘、銅、鉛和鋅) 污染的程度。* |
TB29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5米 |
0.5米至3.5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銅、鉛、汞和鋅) 污染的程度。* |
TB30 |
需要 |
由混凝土表面起計下至0.6米 |
0.6米至1.6米 |
以固定法處理* |
需予進行,以確定挖出孔口的邊緣及底部受重金屬 (鉛) 污染的程度。* |
垃圾料斗 |
需要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運往堆填區處置* |
清拆前需檢查料斗內的垃圾。 |
# 探井位置見許可證 圖7。
* 如在再保證取樣中發現泥土受污染,須額外深入泥土1米採用固定法及再次抽樣。
** 為環境保護署《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表E1所確定的所有金屬進行的毒性滲濾測試。
- 附錄A完 -
泥土污染及堆填區棄置污泥的準則
(摘自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8/2002) 附錄B)
污泥棄置準則
金屬 (供場內再用)
參數 |
毒性滲濾測試限值 (每百萬份計) |
鎘 |
10 |
鉻 |
50 |
銅 |
250 |
鎳 |
250 |
鉛 |
50 |
鋅 |
250 |
汞 |
1 |
錫 |
250 |
銀 |
50 |
銻 |
150 |
砷 |
50 |
鈹 |
10 |
鉈 |
50 |
釩 |
250 |
鍶 |
1 |
鋇 |
1000 |
來源:《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EPD TR1/99)
金屬
含重金屬物料需按照環境保護署《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訂明的測試次數及規定,進行毒性滲濾測試。
總石油烴及多核芳烴
含總石油烴、多核芳烴及苯、甲苯、乙苯及二甲苯物料需按照環境保護署《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訂明的測試次數及規定,進行毒性滲濾測試。物料須預先處理,使總石油烴的水平達至毒性滲濾測試限值每百萬份計2 500以下,而多核芳烴及苯、甲苯、乙苯及二甲苯的水平則達至毒性滲濾測試限值每百萬份計1 000以下。
二噁英及呋喃
含二噁英 / 呋喃物料需參照環境保護署《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訂明的測試次數及規定,進行毒性滲濾測試。物料須預先處理,使二噁英 / 呋喃的水平符合毒性滲濾測試限值 (毒性當量) 每十億份計1以下 (從每100公噸固定物料取樣一次,以確定不超出毒性測試限值)。
註:
TEQ = 毒性當量單位
ppm = mg/kg (毫克 / 千克)
ppm = μg/g (微克 / 克)
ppb = ng/g (毫微克 / 克)
ppb = 1000pg/g (微微克 / 克)
- 附錄B完 -
附錄C
荷蘭對受污染泥土及地下水所訂的準則 (「荷蘭標準」)
(摘自《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3/94》附錄IV)
|
泥土 (毫克 / 千克 乾土) |
|
地下水 (微克 / 升) |
||||
成分 |
A |
B |
C |
|
A |
B |
C |
1.金屬 Metals |
|
|
|
|
|
|
|
鉻 Cr |
100 |
250 |
800 |
|
20 |
50 |
200 |
鈷 Co |
20 |
50 |
300 |
|
20 |
50 |
200 |
鎳 Ni |
50 |
100 |
500 |
|
20 |
50 |
200 |
銅 Cu |
50 |
100 |
500 |
|
20 |
50 |
200 |
鋅 Zn |
200 |
500 |
3000 |
|
50 |
200 |
800 |
砷 As |
20 |
30 |
50 |
|
10 |
30 |
100 |
鉬 Mo |
10 |
40 |
200 |
|
5 |
20 |
100 |
鎘 Cd |
1 |
5 |
20 |
|
1 |
2.5 |
10 |
錫 Sn |
20 |
50 |
300 |
|
10 |
30 |
150 |
鋇 Ba |
200 |
400 |
2000 |
|
50 |
100 |
500 |
汞 Hg |
0.5 |
2 |
10 |
|
0.2 |
0.5 |
2 |
鉛 Pb |
50 |
150 |
600 |
|
20 |
50 |
200 |
|
|
|
|
|
|
|
|
2.無機物 Inorganics |
|
|
|
|
|
|
|
氨 NH4 (as N) |
- |
- |
- |
|
200 |
1000 |
3000 |
氟 (總量) F (total) |
200 |
400 |
2000 |
|
300 |
1200 |
4000 |
CN (tot. free) |
1 |
10 |
100 |
|
5 |
30 |
100 |
(tot. comb.) |
5 |
50 |
500 |
|
10 |
50 |
200 |
硫 (總量) S (total) |
2 |
20 |
200 |
|
10 |
100 |
300 |
溴 (總量) Br (total) |
20 |
50 |
300 |
|
100 |
500 |
2000 |
磷酸鹽 PO4 (as P) |
- |
- |
- |
|
50 |
200 |
700 |
|
|
|
|
|
|
|
|
3. 芳香族化合物 Aromatics Compound |
|
|
|
|
|
|
|
苯 Benzene |
0.01 |
0.5 |
5 |
|
0.2 |
1 |
5 |
甲苯 Ethylbenzene |
0.05 |
5 |
50 |
|
0.5 |
20 |
60 |
乙苯 Toluene |
0.05 |
3 |
30 |
|
0.5 |
15 |
50 |
二甲苯 Xylenes |
0.05 |
5 |
50 |
|
0.5 |
20 |
60 |
酚 Phenols |
0.02 |
1 |
10 |
|
0.5 |
15 |
50 |
總量 |
0.1 |
7 |
70 |
|
1 |
30 |
100 |
|
|
|
|
|
|
|
|
4. 多環烴 Polycyclic Hydrocarbons |
|
|
|
|
|
|
|
萘 Naphthalene |
0.1 |
5 |
50 |
|
0.2 |
7 |
30 |
蒽 Anthracene |
0.1 |
10 |
100 |
|
0.1 |
2 |
10 |
Fenanthrene |
0.1 |
10 |
100 |
|
0.1 |
2 |
10 |
Flouranthene |
0.1 |
10 |
100 |
|
0.02 |
1 |
5 |
芘 Pyrene |
0.1 |
10 |
100 |
|
0.02 |
1 |
5 |
氧雜萘邻酮 1,2-benzopyrene |
0.05 |
1 |
10 |
|
0.01 |
0.2 |
1 |
總量 |
1 |
20 |
200 |
|
0.2 |
10 |
40 |
|
|
|
|
|
|
|
|
5. 氯化烴 Chlorinated Hydrocarbons |
|
|
|
|
|
|
|
脂族化合物 Aliphatics |
|
|
|
|
|
|
|
(個別量) |
0.1 |
5 |
50 |
|
1 |
10 |
50 |
(總量) |
0.1 |
7 |
70 |
|
1 |
15 |
70 |
氯苯 Chlorobenzenes |
|
|
|
|
|
|
|
(個別量) |
0.05 |
1 |
10 |
|
0.02 |
0.5 |
2 |
(總量) |
0.05 |
2 |
20 |
|
0.02 |
1 |
5 |
氯苯酚 Chlorophenols |
|
|
|
|
|
|
|
(個別量) |
0.01 |
0.5 |
5 |
|
0.01 |
0.3 |
1.5 |
(總量) |
0.01 |
1 |
10 |
|
0.01 |
0.5 |
2 |
氯化多核芳烴 Cholor. PAHs (總量) |
0.05 |
1 |
10 |
|
0.01 |
0.2 |
1 |
多氯聯苯 PCB’s (總量) |
0.05 |
1 |
10 |
|
0.01 |
0.2 |
1 |
EOCL (總量) |
0.1 |
8 |
80 |
|
1 |
15 |
70 |
|
|
|
|
|
|
|
|
6. 殺蟲劑 Pesticides |
|
|
|
|
|
|
|
氯化有機物 Chlorinated organics |
|
|
|
|
|
|
|
(個別量) |
0.1 |
0.5 |
5 |
|
0.5 |
0.2 |
1 |
(總量) |
0.1 |
1 |
10 |
|
0.1 |
0.5 |
2 |
殺蟲劑 Pesticides |
|
|
|
|
|
|
|
(總量) |
0.1 |
2 |
20 |
|
0.1 |
1 |
5 |
|
|
|
|
|
|
|
|
7. 其他污染物 Other Pollutants |
|
|
|
|
|
|
|
四氫呋喃 Tetrahydrofuran |
0.1 |
4 |
40 |
|
0.5 |
20 |
60 |
吡啶 Pyridine |
0.1 |
2 |
20 |
|
0.5 |
10 |
30 |
四氫噻吩 Tetrahydrothiofene |
0.1 |
5 |
50 |
|
0.5 |
20 |
60 |
環己烷 Cyclohexanes |
0.1 |
6 |
60 |
|
0.5 |
15 |
50 |
苯乙烯 Styrene |
0.1 |
5 |
50 |
|
0.5 |
20 |
60 |
汽油 Gasoline |
20 |
100 |
800 |
|
10 |
40 |
150 |
礦油 Mineral Oil |
100 |
1000 |
5000 |
|
20 |
200 |
600 |
這些量值並非「標準」,而是評估土地受污染的嚴重程度的指引。水平ABC的簡義為:水平A表示無受污染;水平B表示現有污染並需進一步調查;水平C表示現時污染嚴重並需採取清理行動 (以回復水平A為佳)。
- 附錄C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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