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5/2005/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35/2005)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3 December 2005.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44/2007.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35/2005/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5年12月23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5/2005)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44/2007修訂環境許可證。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235/2005/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44/2007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Landslide Preventive Works at Po Shan,
Mid-Levels (Register No.: PP-267/2005) (1) 工程項目簡介 –半山區寶珊地段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登記冊檔號:
PP-267/2005)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8 November 2005 [Ref.: (17) in
EP2/H11/Q/05 Pt. 2] (2) 署長於2005年11月28日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17) in EP2/H11/Q/05 Pt. 2]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0
November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35/2005) (3)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 11 月 30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235/2005)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3 December 2005 (Permit No. EP-235/2005) (4) 於2005年 12 月 23 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235/2005)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0.6.2006 (Application No. VEP-219/2006) (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6月20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19/2006)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7 July 2006 (Permit No. EP-235/2005/A) (6) 於2006年7月7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235/2005/A) (7) Documents
for Surrender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7.12.2006 (Application No. SEP-043/2006) (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12月7日提交的交回環境許可證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SEP-043/2006) (8) Landslide Preventive Works at Po Shan, Mid-levels – Natural Terrain Risk Mitigation Measures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xecutive Summary, Executive Summary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Audit (EM&A) Manual (Register No.: AEIAR-112/2007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8) 半山區寶珊地段防止山泥傾瀉工程 - 設計及施工 (天然山坡滑坡災害緩減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及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登記冊編號: AEIAR-112/2007) [下稱「環評報告」] (9)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with Conditions dated 22 October 2007 (Reference: (13) in EP2/H11/Q/06
Pt.2)
(9) 署長於2007年10月22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13) in EP2 / H11 / Q / 06 Pt.2) (10)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11.2007 (Application No. VEP-244/2007) (10)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7年11月12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44/2007)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Landslide
Preventive Works at Po Shan, Mid-Level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半山區寶珊地段防止山泥傾瀉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o
construct drainage adits and repair existing surface channels and associated
catchpits within the boundary of the Pok Fu Lam Country Park and Special
Area; as well as to construct soil nails. 於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建造地下排水道及修葺現有的地面排水渠及相連的排水井; 及建造泥釘。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o Shan, Mid-Levels.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半山區寶珊地段。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works at the Po Shan area Part I (see Figures 2) (a)
Construction
of two 3.5m diameter underground drainage adits, each of lengths 260m and
175m respectively, with sub-vertical drains; (b)
Construction of 300 nos. of
soil nails and 80 nos. raking drains; and (c)
Repairing
of 1,200m long existing surface channels and associated catchpits (including
removal of concrete for those surface channels in poor conditions and casting
of concrete for the replacement channels) at the Po Shan area. Part II (see Figure 3): (d) installation about 700 numbers of soil nails and
about 60 numbers of raking drains in the natural terrain; (d) rock slope
stabilisation works at upper portion of the natural terrain; and (f)
other associated works. 工程包括於寶珊地段 第一部份 (見圖2): (a) 建造兩條直徑3.5米,分別長260米及175米的地下排水道裝設垂直排水管道; (b) 建造300泥釘及80 支斜管; 及 (c)
修葺現有1,200米長的地面排水渠及相連的排水井(包括拆除地面排水渠的混凝土破損部份,並重新灌注混凝土作為排水渠翻新用途).。 第二部份 (見圖3): (d)
在有關地區的天然地形上裝設約700口泥釘和約60根傾斜排水管; (e)
在天然地形的上半部進行石坡保護穩固措施工程; 及 (f)
其他相關設施工程。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219/2006 |
20
June 2006 2006年6月20日 |
Amend the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更改B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Amend Figures 1 and 2
and add Figure 5 更改圖1及2和加入圖5 Amend Conditions 1.7, 2.1 and 2.3 in 更改C部的條件第1.7, 2.1及2.3項 Add
Condition 2.7 in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 C 部第2.7項條件。 |
7 July 2006 2006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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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043/2006 |
7 December 2006 2006年12月7日 |
Surrender part of the works area, about
26m2 along the downhill side of Lugard Road near the south-eastern
end of the site, as proposed under EP-235/2005/A. 交回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5/2005/A 擬用的工地東南端, 一輻位於盧吉道山坡下, 約 26平方米的工地 . |
7 December 2006 2006年12月7日 |
VEP-244/2007 |
12
November 2007 |
Amend the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更改B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Re-number Figures 3 to 5 Add Figures 3, 7 to 8-1 and 8-2 Amend Conditions 1.7, 1.12, 1.13 and 2.1 to 2.7 i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A C部的條件第1.7, 1.12, 1.13, 及2.1致 2.7項 Add
Conditions 2.8 to 2.16, 3.1 to 3.5 and 4.1 in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A C部第2.8致 2.16, 3.1致 3.5及 4.1項條件。 |
23 November 2007 |
23 November 2007 2007年11月 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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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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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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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以及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 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67/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評報告及批准條件(登記冊編號:AEIAR-112/2007)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44/2007);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已展開工程項目第一部分的建造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第二部分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別條件
以下條件第2.1至2.2項適用於整體工程項目(包括第一及第二部分)
2.1 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不得砍伐樹林。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設立並營辦社區聯絡辦事處,接收及回覆關於工程項目所產生的環境滋擾或污染的投訴或查詢,以及執行補救緩解措施。
以下條件第2.3至2.7項只適用於工程項目的第一部分
2.3 為盡量減少對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造成的滋擾,不得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進行清理工地工程。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只許使用手提工具,如以汽油推動的手提破碎機和震動機,不得使用重型機動設備。
2.4 為減低建造地下排水道造成的環境影響和進行工程項目有關的附屬工作對環境構成的不良效應,
(a)
建造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的地下排水道時,須使用隧道鑽挖機;
(b)
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
(c)
在建造地下排水道的入口分段期間,當使用手提破碎機及灌漿泵時,須採用圖4所示的隔音罩;
(d)
建造泥釘和相關斜管的工程不得與工程項目第一部分有關的其他建造活動同時進行;以及
(e)
須如圖5所示在建造泥釘工程期間,以隔音墊覆蓋鑽台。隔音墊須無孔口或隙縫,並起碼具5分貝(A) 的減音效果。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5/2005/A向署長存放有關隔音墊規格文件的所有建議措施,包括隔音墊的大小、位置和裝設的詳情。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監測薄扶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範圍內地下水位的狀況。許可證持有人須執行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五日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5/2005/A向署長存放有關監測地下水位計劃的所有建議措施。
2.6 為緩解建造地下排水道對圖2所示的休憩公園造成的影響,須如圖6所示在園內進行樹木移植。在休憩公園修復工程完成後的4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有關樹木移植及修復竣工記錄的硬複本3份和電子版本1份。
2.7 為盡量減少修葺地面排水渠及相連排水井的工程造成的噪音影響,修葺工程不得與工程項目第一部分有關的其他建造活動同時進行。
以下條件第2.8至4.1項只適用於工程項目的第二部分
2.8 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環評報告內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有關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條件。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9 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評報告內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環評報告內說明的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就工程項目第二部分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就工程項目第二部分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8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包括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建造工程展開前進行植物調查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聘請一名具備合適資格及擁有7年或以上相關經驗的生態學家,進行詳細的植物調查,找出具有保育價值的受影響植物種類,包括但不限於小果柿、石筆木、雀巢蕨及石仙桃,並為該些植物加上標籤。
工程項目第二部分施工階段的緩解措施
2.12 為避免及減少對現有植物根系的損害,上文條件第2.11項提及的生態學家亦須就泥釘及斜管的選址以及實地修改的位置提出建議。
2.13 為減低工程項目第二部分施工時的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以下措施:
(a) 在圖7所示的工地A-須採用典型橫切面圖8-1及圖8-2所示的流動隔音屏障,以緩解混凝土攪拌機所產生的噪音。此外,須採用典型橫切面圖4所示的隔音罩,以緩解空氣壓縮機、灌漿機及發電機所產生的噪音。
(b) 須依照圖7的表格所示,限制同時運作的建造機械的數目。許可證持有人亦可存放一份建築噪音管制計劃,另外列出選用的建造機械清單,以證明所產生的建築噪音水平符合環評報告的預測。
(c) 須如圖5所示的標準安排,在建造泥釘工程期間,採用隔音墊覆蓋工地E的鑽台。隔音墊的連接處須無孔口或隙縫,並起碼具5分貝(A) 的減音效果。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5/2005/A向署長存放有關隔音墊規格文件的所有建議措施,包括隔音墊的大小、位置和裝設的詳情。
2.14 為避免鑽孔設備的沖刷流體介質影響地下水,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空氣作為鑽孔設備的沖刷流體介質。此外,許可證持有人須為設置於滲透性崩積層的泥釘鑽孔提供外殼,以減少對滲透性泥層的地下水位的影響。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鑽孔的位置安裝一條排放管,從斜坡面向外伸出,方便收集在灌漿時泥釘鑽孔排出的空氣、水及泥漿。
2.16 進行補償種植以彌補因工程而損失的樹木及植物:
(a)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條件第2.11項提及的生態學家的建議,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範圍種植合適的灌木/草本植物,包括小果柿,以補償因受工程項目第二部分影響在林地生長的林下葉層植物。
(b) 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工程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範圍內的現有蝙蝠棲息地附近種植蒲葵,以便為短吻果蝠提供適當的生境。
3.
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
3.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評報告內環監手冊所載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並須提交署長批准。
3.2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按照事件/行動計畫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全面及妥善執行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施工階段的生態監察
3.5 作為環監計劃的其中一部分,上文條件第2.11項提及的生態學家須負責根據詳細的植物調查,就建議工程範圍內找到具保育價值的個別植物進行特定的監察計劃。生態學家須定期監察樹木、灌木及草本植物,以檢查植物的健康及狀況。在工程項目第二部分的整段施工期間,有關監察須每月進行兩次。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該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6.
根據環評條例,任何人如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進行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5/2005/B
表 1 樹木附表
樹木編號 |
種類 |
總高度 |
周長 |
樹冠伸展 |
予以保留(R)/ 移植(T)的樹木 |
T01 |
台灣相思 |
10 |
1.25 |
8 |
R |
T02 |
台灣相思 |
9 |
1.25 |
8 |
R |
T03 |
血桐 |
4 |
0.4 |
4 |
T |
T90 |
黃牛木 |
6 |
0.7 |
3 |
T |
T91 |
洋紫荊 |
5 |
0.4 |
4 |
R |
T92 |
洋紫荊 |
5 |
0.4 |
3 |
R |
T93 |
洋紫荊 |
4 |
0.4 |
3 |
R |
T94 |
洋紫荊 |
5 |
0.45 |
5 |
R |
T95 |
白千層 |
9 |
0.92 |
4 |
T |
T96 |
黃牛木 |
6 |
0.49 |
3 |
T |
T97 |
黃牛木 |
8 |
0.59 |
4 |
T |
T98 |
相思樹 |
5 |
0.35 |
3 |
R |
T99 |
相思樹 |
7 |
0.45 |
4 |
R |
T100 |
相思樹 |
8 |
1.8 |
6 |
R |
T101 |
相思樹 |
4 |
0.4 |
4 |
R |
T102 |
相思樹 |
4 |
0.3 |
3 |
T |
T103 |
土密樹 |
3 |
0.35 |
2 |
R |
T104 |
相思樹 |
3 |
0.3 |
2 |
T |
T111 |
相思樹 |
4 |
0.35 |
3 |
R |
T200 |
魚尾葵 |
4 |
0.36 |
3 |
T |
T201 |
魚尾葵 |
6 |
0.4 |
4 |
T |
T202 |
魚尾葵 |
5 |
0.35 |
4 |
T |
T203 |
魚尾葵 |
5 |
0.35 |
4 |
T |
T204 |
魚尾葵 |
4 |
0.34 |
3 |
T |
T203a |
魚尾葵 |
3 |
0.25 |
2 |
T |
註: 本附表與圖6一併閱讀。
|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圖 7 | 圖 8-1 | 圖 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