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6/2006/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6/2006/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6/2006) to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
於2006年3月25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6/2006)批予香港賽馬會(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59/2008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6/2006)。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236/2006/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59/2008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Main Arena of the
2008 Olympic Equestrian Event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97/2006) (1) 2008 奧運馬術項目主場館 -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97/2006) |
|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EP2/N1/O/43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3)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交的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36/2005)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4) 於2006年3月25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236/2006)
以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59/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259/2008”] (5)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259/2008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259/2008”]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259/2008 |
2008年4月15日 |
Vary
Conditions 4.1 & 4.6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36/2006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36/2006
C 部第4.1及4.6項條件 |
13
May 2008 2008年5月13日 |
13 May 2008
2008年5月
13日
Date 日期 |
|
(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Main Arena of the
2008 Olympic Equestrian Eve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二零零八年奧運馬術項目主場館(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Provision of an
outdoor main arena with capacity to accommodate more than 10,000 persons
for the 2008 Olympic and Paralympic Equestrian Event 為二零零八年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馬術項目提供可容納10,000人以上的戶外主場館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Hong Kong
Sports Institute, Shatin 位處沙田香港體育學院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outdoor main arena with a capacity to accommodate 20,000
persons for the 2008 Olympic and Paralympic Equestrian
Event 為二零零八年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馬術項目建造及營辦可容納20,000人的戶外主場館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環評條例」 )( 第 499 章 )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1.3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 B 部 的工程簡介,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 登記冊編號: AEIAR-097/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 申請書編號: AEP-236/2005) ;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1.9
1.10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27 樓 )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 4.0 或較後版本 )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 4.0 或較後版本 )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 2 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 7 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 5.1 項呈交及批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 2.1 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 登記冊編號: AEIAR-097/2006)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 1 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及修復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1
採取減音措施,以可移動屏障或工地圍板減低建築噪音影響。沿工地邊界特設 2.4 米高臨時隔音屏障。在接近機動設備產生噪音的部分採用及裝設垂直 / 懸臂式木造或金屬框架可移動屏障。屏障立於設滑輪底腳,其用料的表面質量不低於 14 千克 / 立方米,並內附 25 毫米厚吸音襯層,以達至最大的隔音效果。
3.2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有關的噪音緩解措施,全面按上述條件第 3.1 項所載詳情 執行。
3.4 不得進行撞擊式打樁。
景觀影響緩解措施
3.5
一切砍伐及移植樹木活動須嚴格按照附錄 1 樹木調查附表所述進行。
3.6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營辦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4.1
4.2
氣味影響緩解措施
4.3
須進行兩輪氣味巡查 ( 其一在項目測試期間進行,另一次待所有參賽馬匹抵港後,並剛在奧運項目舉行之前進行 ) ,以確定氣味的影響。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4.4 須建造並使用旱季污水截流渠排水系統,以阻截地面徑流。
4.5 須沿城門河行人徑修建污水渠,以收集旱季污水截流渠排水系統的污水。
眩光影響緩解措施
4.6
4.7
4.8 主場館的泛光燈組不得裝配 2000 瓦以上的金鹵泡。
4.9
泛光燈組的照明度在二零零八年奧運及傷殘人士奧運馬術項目舉辦完畢後,須調低回現有賽道的照明水平。在建造主場館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提交現有賽道照明度的有關資料。
5.
工程建造、營辦及修復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及審核)
5.1
5.2
(a) 按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基線監測;
(b) 按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影響監測,並將所得資料及數據,透過根據條件第 6.2 項設立的互聯網網站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在任何情況下,相關的環境監察數據不得遲於其收集或可供閱覽後 3 天發放 ( 見註 7) ;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明的準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的事件 / 行動計劃,執行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 3 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 (a) 至 (c) 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實地查閱。
5.3
5.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5 在任何建造或修復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 2 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 3 份硬複本及 2 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包括 ( 但不限於 ) 噪音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 2 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 3 份硬複本及 2 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 4.0 或較後版本 )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 4.0 或較後版本 )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 5.5 及 5.6 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 HTML 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 GIF 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文條件第 6.1 項提及的所有環境監測數據,包括條件第 5.2(b) 項所述預早供公眾 / 市民閱覽的所有監測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供公眾閱覽;而在任何情況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相關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得遲於其收集或可供閱覽後 2 個星期發放 ( 見註 7)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展開後 4 個星期內,把載有環境監測數據的互聯網網址,以書面通知署長,並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把有關網址及環境監測數據的資料向公眾發放。
6.3 上文條件第 6.2 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測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測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測數據類別 ( 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測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 環境局局長 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4.
5.
6.
7.
(i)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 萬元及監禁 2 年;
(iii)
(iv)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 10,000 元。
8.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36/200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