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4/1998/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14/1998/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及 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4/1998 to the WASTE
FACILITIES GROUP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January 199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4/1998)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69/2008.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4/1998/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1999年1月13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4/1998 批予環境保護署廢物設施組(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269/2008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4/1998。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014/1998/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 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6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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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Consultancy Study for Outlying Islands
Refuse Transfer Facilities : Initi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之顧問研究:初步環境影響評估 [下稱“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
EIA-026/BC)
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December 1998 (Application No.: AEP-014/1998) 許可證持有人於1998年12月1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01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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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3.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3 January 1998 (Permit No. EP-014/1998) 於1998年1月13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014/1998)
4.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 July 2008 (Application No. VEP-269/2008)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8年7月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VEP-26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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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269/2008 |
9 July 2008 2008年7月9日 |
1)
Vary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更改 B 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2)
Vary
Condition 1.7 in Part C 更改 C 部條件第
1.7 項 |
2008年8月4日 |
4
August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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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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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W. H.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偉康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Outlying
Islands Transfer Facilities at Sok Kwu Wan 索罟灣之垃圾轉運站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refuse transfer station.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Sok Kwu Wan, Lamma Island .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Annex I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com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jetty and a platform at the foreshore
with a total area of 390 sq.m
and the volume of dredged material is estimated to be 200 cu.m.
The handling capacity of the transfer facilities is 10 tonnes
of waste per day. The full details are given in the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No. :
AEP-014/1998) and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No. : VEP-269/2008). 工程項目包括建造一個面積390平方米之岸邊碼頭和平台,而挖泥量大概是200立方米。轉運設施之容量為每日十噸。有關指定工程項目規模和範圍的詳細說明,載於環境許可證申請表(申請書編號:AEP-014/1998)內之補充文件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VEP-269/2008) 內。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 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現行生效的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各進出口或一處方便的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 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有關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能依據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26/BC)、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編號:AEP-014/1998)內的補充資料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269/2008)所列述的資料及建議,設計、建造及營辦有關工程項目。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2
展開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
2.1 許可證持有人在展開任何建造工程前,必須就工程項目向署長提交一份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待批核。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載述監察站的數目及地點、須監測的項目, 測讀方法、監測次數,事件 / 行動計劃以及匯報安排。
2.2 在展開挖掘或水底作業之前四星期,須就上文第2.1條提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指定的監測項目,進行基線水質監察。
2.3 在展開挖泥作業時,須向署長存放三套1:500或其他合理比例的挖泥作業圖則。圖則應展示:
a. 挖掘及回填工程的次序和方法;
b. 挖掘及回填工程的詳情,例如平整高度以及挖掘和回填物料的數量;
c. 展示挖掘及回填工程規模的藍圖,包括橫截面圖;及
d. 回填物料詳情,包括來源及運輸途徑。
2.4 在展開建造廢物轉運站上蓋的工程時,須向署長存放三套1:500或其他合理比例的整體工地藍圖。藍圖應展示:
a.建築物和設施的說明和用途;及
b. 建築物和設施的高度和橫截面圖。
3
建造期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以核實和證明所有永久性和臨時工程是否符合環境標準,以及有關的設計圖則。獨立環境查核人必須具備七年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經驗。提交予獨立環境查核人的文件內所載述的所有環境措施,必須全面執行。
3.2 必須按上文第2.1 條載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進行指定的水質及塵埃監察。
3.3 須確保能小心進行所有挖掘及回填作業,以盡量減低對工程附近的海魚養殖區的潛存水質影響。
3.4 如挖泥量超逾500 立方米,須事先獲得署長批准。
3.5 有展開任何挖掘或水底作業前,必須依照本許可證附件II及III所述安裝隔沙網。由於可能損及水質,在整個挖掘及回填工程中必須將隔泥網裝上,並維持於良好工作狀態。
3.6 所有挖泥作業必須使用裝有閉合式抓斗的抓挖機械。任何時間只可運作一部抓挖機械。
3.7 躉船及抓挖機械的底部開口須裝有密封裝置,以免漏出物料。
3.8
進行挖泥作業的躉船上必須裝設擋板。
3.9 不可在工地進行混凝土配料工序。須使用密封的容器運載混凝土以確保不會污染海面。
3.10 在完成回填工程時,須依本許可證附件IV 所述,建造一個泥沙隔截裝置。
3.11 在展開建造廢物轉運設施上蓋工程前,須向署長存放三套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的景觀、視覺及顏色三套圖則。
4 營辦期的措施
4.1 須依據上文第2.1 條載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指定,在營辦期間進行水質、氣味及噪音監察。須由一名獨立的環境審核人進行每年度的審核,以確保設施的營辦符合所需的環境標準。每年度審核的結果須提交署長批核,以及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4.2
廢物轉運站每周處理的廢物量,以每日平均計不得超逾10 公噸。如預計處理量會超出這限度,必須事先獲得署長批准。
4.3 須使用底部裝有輪子的有蓋垃圾桶,來貯存收集的廢物。
4.4 任何時間內,廢物轉運站內均須採取良好的內務管理措施,以盡量減低滋擾。如滋生蟲鼠,須聘用合資格人員來防治蟲鼠。
4.5 須使用淺水小船來連載垃圾桶 ,以盡量減低對海魚養殖區的滋擾。
4.6 須在碼頭安裝陸上用的小型起重機來起卸裝有輪子的垃圾桶,以盡量減低可能造成的噪音滋擾。
4.7 工程項目所產生可能受污染的水,包指滲濾液、初期沖刷的雨水徑流及污水,應妥當收集貯於缸內,再利用穿梭船運往梅窩廢物轉運站處理。
4.8 所有收集得不受污染的雨水徑流,必須流經截油器才可排出大海。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3條(「環評條例」)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該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該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根據環評條例,任何人如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14/199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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