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02/2008/B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02/2008/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02/2008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9 February
2008.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02/2008/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82/2009.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02/2008/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8年2月19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02/2008批予路 政 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
VEP-282/2009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02/2008/A。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302/2008/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82/2009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Widening of Tuen Mun Road at Tsing Tin
Interchang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0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EIA Executive Summary (December 200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December 200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1) 屯門公路近青田交匯處段道路擴闊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 “環評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2007年12月) [下稱「環評摘要」]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7年12月) [下稱環監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3 January 2008 (Reference: (8) of Ax(3) to EP2/G/A/61 Pt. 3) |
(2) 署長於2008年1月23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8) of Ax(3) to EP2/G/A/61 Pt. 3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4 January 2008 (Application
No. AEP-302/2008) 於2008年 1月24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02/2008)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9
February 2008 (Permit No. EP-302/2008) 於2008年2月19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302/2008) (5)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7 February 2008 (Application No.: VEP-253/2008)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8年2月27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253/2008)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5
March 2008 (Permit No. EP-302/2008/A) 於2008年3月25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302/2008/A) (7) Application
Document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7 March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82/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3月27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282/2009)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253/2008 |
27 February
2008 2008年2月27日 |
Vary Condition 2.7 in Part
C 更改 C 部條件第 2.7項 |
2008年3月25日 |
VEP- 282/2009 |
27 March 2009 2009年3月27日 |
15 April 2009
2009年4月15日
Date 日期 |
|
(Tony W H
CHEUNG) A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張偉雄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Widening of Tuen Mun Road at Tsing Tin Interchang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屯門公路近青田交匯處段道路擴闊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major improvement to an existing trunk road 對 現 有主 要 幹 路作 重 大 改 善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At the northern part of Town Centre
Section of Tuen Mun Road.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擴闊工程位于屯門公路市中心路段以北。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Widening
of an approximate 240m long section of Tuen Mun Road at Tsing Tin Interchange
from dual 2-lane to dual 3-lane.
擴闊屯門公路青田交匯處一段長約240米的路段,由2線雙程行車改為3線雙程行車。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6/2008)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02/2008);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 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所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16/2008)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16/2008)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可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或情況、或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16/2008) 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作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作出的通知。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須提交的文件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交通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4 為緩解工程項目產生的交通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按圖2所示詳情採取以下措施:
a)
在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設100米長、6米高、懸臂傾斜度23度、長3.5米的懸臂式隔音屏障;及
b)
在屯門公路往元朗方向設80米長、6米高、懸臂傾斜度23度、長2.5米的懸臂式隔音屏障。
隔音屏障須為無縫隙或孔口的連續構築物 (所需通道或緊急出口除外)。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隔音屏障須作妥善維修保養。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5 為盡量減低工程項目建築期間對附近屯門河道的影響,建造活動所產生的工地徑流不得流入河道,而須引往定期清理及保養的隔沙池、隔沙井以及(在適當處)油/油脂分隔器。
生命危害影響緩解措施
2.6 為緩解屯門濾水廠於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的生命危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為建築工人制定濾水廠一旦發生氣體洩漏事故時的逃生路線,並將有關路線張貼於工地出入口的告示板。
景觀影響緩解措施
2.7
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將工地內7棵樹木(見圖3)移植於指定移植地點(見圖4)。為減低建造活動對這些移植樹木的影響,在移植樹木之前樹幹邊緣的7米範圍內不能有任何建造活動。所有移植的樹木須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期間妥善修護。有關樹木如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期間有任何損毀,須予以替換。
2.8 為補償因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而遭砍伐的樹木,許可證持有人於營辦工程項目前,須於圖5所示地點種植至少47棵樹木。所有樹木須於工程項目的營辦期間妥善修護。有關樹木如於工程項目的營辦期間有任何損毀,須予以替換。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6/2008)所載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把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建造階段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6/2008)所載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表1: 擬移植樹木植物學名稱
(須與圖3一同閱讀)
樹木數目 |
植物學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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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千層 |
|
16 |
白千層 |
|
35 |
白千層 |
|
63 |
木棉 |
|
69 |
森樹 |
|
169 |
白千層 |
|
411 |
白千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