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C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C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1013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13/2008) to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January 200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98/2009.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13/2008/C).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200911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批予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98/2009 修訂環境許可證。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313/2008/C)。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所列明的條件。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VEP-298/200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West Island Lin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26/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西港島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監測及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檔號: AEIAR-126/2008)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3 Dec 2008 [ Ref.: (10) in EP2/G/A/138 Pt.5 ]

 (2) 署長於20081223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10) in EP2/G/A/138 Pt.5]

 

(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313/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AEP-313/2008”]

 (3) 申請環境許可證編號 AEP-313/2008[下稱申請書編號 AEP-313/2008”]

 

(4)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June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91/2009)

(4)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615>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91/2009)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June 2009 and 17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94/2009)

(5)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6月24日及20097月17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294/2009)

(6)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8 August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98/2009)

(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8月1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298/2009)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修訂項目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VEP-291/2009

15 June 2009

2009615

Vary Conditions 1.14, 2.7 and 2.12.1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 to shorten the notification periods to 1 week, 2 weeks and 2 weeks respectively.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  C 1.14, 2.7 2.12.1 項條件, 依序縮短通知期限至1星期, 2星期及2星期。

 

26 June 2009

2009626

VEP-294/2009

24 June 2009

2009624

Vary Condition 1.7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A  C 1.7 項條件。

 

Vary table in Condition 2.10.1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A to include decking over for Works Area C and other noise mitigation measures at Works Areas A, A1, A2 and A3.  Add Figures 5, 6 & 7 to shown the temporary noise barriers and decking over at Works Area C.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A  C 2.10.1 項條件的圖表, 以包括於施工區C使用鋪蓋遮蔽以及於施工區A, A1, A2 A3使用其他噪音緩解措施 新增 5, 6 & 7以顯示施工區C臨時隔音屏障鋪蓋

 

Vary Figures 1 and 2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A, and add Figures 3 & 4 to include additional Works Areas A1, A2 and A3.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A 的圖1及2, 以及新增 3 & 4 以包括新的施工區A1, A2 及A3

 

Re-number Figures 3, 4 & 5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A as Figures 8, 9 & 10.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A 的圖3, 45編號為8, 910

 

22 July 2009

2009722

VEP-298/2009

18 August 2009

2009818

Vary Condition 1.7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B.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B  C 1.7 項條件。

 

Add Condition 2.14 to specify measures to mitigate landscape & visual impacts at extended Works Area I.

新增第2.14 項條件,指定具體措施,減輕擴大的施工區I景觀及視覺影響

 

Vary Figures 1 and 2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B, and add Figure 5 to include extended Works Area I.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B 的圖1及2, 以及新增 5以包括大的施工區I

 

Add Figures 6 to 9 to show details of extended Works Area I.

新增 69以顯示大的施工區I細節

 

Re-number Figures 5 to 10 i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B as Figures 10 to 15.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B 的圖5 10編號 為 1015

 

31August 2009

2009831

 

 

 

 

 31 August 2009

2009831

 

 

 

 

Date

日期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 代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West Island Lin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西港島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 km underground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3 公里的地底鐵路及有關的火車站。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Sheung Wan, Sai Ying Pun and Kennedy Tow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s 1 and 2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上環西營盤堅尼地城。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1 2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km underground railway, the Sai Ying Pun Station, University Station and Kennedy Town Station, the related Ventilation Buildings,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Buildings, and the Temporary Underground Explosives Storage Magazine.

興建和營辦一條長約3公里的地底鐵路、西營盤站、大學站和堅尼地城站、有關的通風樓、機樓 臨時地下炸藥庫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書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13/2008)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8月1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298/2009); 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提交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按所述成立環境小組及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後,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至少提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展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展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對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造成影響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造工程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建造工程主要項目的施工及竣工日期,包括接管及其後撤離B施工區的日期。建造工程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已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所載項目其後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以書面通知署長。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一名註冊樹藝師,就工程項目提供意見及進行監察,並確保實施適當措施以保護受工程項目影響的樹木,尤其是科士街臨時遊樂場及英皇佐治五世紀念公園四周的樹牆、已列入《古樹名木冊》的樹木,以及計劃移植的樹木。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社區聯絡小組,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組成,包括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受影響地區的地方委員會及學校,以方便有關人士就所有環保問題加強溝通、進行查詢及處理投訴。有關環保問題包括跟進許可證持有人採取的緩解措施和其他補救措施,例如為受經空氣傳送工程噪音影響的合資格住宅安裝隔音玻璃及空調設備的間接技術補救措施,以及是否需要進行實時噪音監測和使用網絡攝影機進行監察。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通知署長成立社區聯絡小組的日期。許可證持有人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及投訴。

 

2.7   根據條件第2.5項委聘的註冊樹藝師,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樹木保護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妥善保護及監察受建造工程影響樹木的有關規定及措施,包括在工程項目邊界內的古樹名木以及科士街臨時遊樂場及英皇佐治五世紀念公園的樹牆。樹木保護計劃須同時涵蓋圖2所示的MA施工區(炸藥庫工地),並須包括以下各項:

 

(i)            保護保留樹木的詳細施工方法說明書;

(ii)        樹木移植建議,內容包括受工程影響樹木的最終移植地點,而該些樹木須具備中至高度的存活率;

(iii)    補償植樹計劃,內容包括以植樹補償被砍伐樹木的植樹位置;

(iv)        監察科士街臨時遊樂場地下水位的建議;

(v)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實施的樹木保護工作的審核報告建議。

 

樹木保護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2.8   MA施工區(炸藥庫工地)的建造工程展開前,為保護兩株分別生長於建議隧道入口範圍內及MA施工區通道入口的植物(即香港大沙葉),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有關植物移植至鄰近合適的高灌木叢或林地生境移植工作須由按條件第2.5項委聘的註冊樹藝師督導下進行。在MA施工區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用圍欄把MA施工區現有具保育價值的樹木及品種(即兩株白桂木)隔開,並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以粗麻布保護樹幹。

 

2.9  工程項目使用的隧道鑽挖機(「鑽挖機」)須於施工區N1(西湖里)啟動。如鑽挖機的啟動豎井擬設於另一施工區,則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啟動豎井位置的建造工程開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鑽挖式隧道建造施工方法說明書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該說明書須檢視如使用施工區N1以外地方的啟動豎井,鑽挖式隧道建造法可能出現的各種環境問題,例如鑽挖機啟動豎井位置的空氣傳送噪音影響、廢物處置問題,以及對景觀和視覺的影響。提交署長前,鑽挖式隧道建造施工方法說明書須獲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核查人核實,確保與獲批准環評報告內的資料、要求及建議脗合。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0 建造階段空氣傳送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10.1特定工地須採取以下措施,以緩解建造噪音的影響。如經社區聯絡小組(按條件第2.6項成立)討論及同意,下述措施有所改變或出現其他新措施,有關改變或替代建議須按條件第6項透過環境監察及審核機制知會署長。

 

緩解措施

(詳情及實施時間見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施工區

下列機動設備須盡可能使用可移動隔音屏障:破碎機、微型反鏟挖土機、發電機、反鏟挖土機、起重機、手提震動機、液壓破碎機、輪動式裝載機、碎石機、手提破碎機、壓縮機、灌漿機、薄漿混合機、混凝土泵、挖土機、機動式起重吊車、流動起重機、履帶式吊機。

施工區 A、C、D、H、I、J、J1、 L1、M1、N1、M3、O1、O2 及O3

下列機動設備須盡可能使用隔音罩/隔音棚:空氣壓縮混凝土泵、噴漿混凝土泵、手提破碎機、灌漿泵、混凝土切削機。

所有施工區

 

鑽岩機須盡可能以隔音圍封完全遮隔。

施工區 H、N1及M

下列機動設備須用隔音蓋覆蓋:破碎機、反鏟挖土機、水底電動水泵、履帶式石鑽貨車、鑽岩機、空氣壓縮機、電動絞車、混凝土泵、手提震動機、手提破碎機、起重機、噴漿混凝土泵。

施工區 J1、 N1、M1及M3

 

抽氣扇須裝設滅聲器。

施工區 MA、A、C、D、G、H、I、J、J1、J2、J3、L1、M、M1、M3、N1、O1、O2及O3

下列機動設備須盡可能以隔音布遮蓋:打樁機、鑽孔機、拔樁機、強力撞搥、土螺旋鑽打樁機、液壓打樁機、打板樁機。

 

施工區A、A1、A2、A3、MA、C、D、G、H、I、J、J1、J2、J3、L1、M、M1、 M3、N1、O1、O2及O3

使用「隔音簾」─在拆卸建築物鋼架掛上隔音布料,將噪音來源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分隔開。

施工區 A

 

堅尼地城站西及西營盤A1、A2出入口的工地須豎立臨時隔音屏障。

施工區 C (見圖101112)及施工區N1

 

挖掘範圍須有鋪蓋遮蔽。

施工區 J、J3、G及L1
施工區 C (見圖101112)

完全圍封整個工地。

施工區 J2

以混凝土壓碎機代替液壓破碎機。

施工區 J2、M1及M3

 

2.11 就緩解建造階段文化遺產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1.1  須委任一名合格註冊考古學家,按獲批准環評報告附錄6.2內附件A所載方法,對工程項目的挖掘工作進行密切監察。考古學家須於挖掘工程開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密切監察建議書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載巡察時間表及需進行密切監察的地區。此外,考古學家須將密切監察的程序及結果(包括遺址檔案所涉的一切資料、物料及記錄)寫成密切監察報告,密切監察完成後1個月內提交署長,當中6份為硬複本,1份為電子版本。

 

2.12 就建築廢物管理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2.1  於工程項目的建造工作開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廢物管理計劃書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說明管理及減少廢物的整體架構。計劃書須包括各項詳細資料,例如建造工程進行期間各工地於不同時候所產生各種廢物(如拆建物料及一般垃圾)的估計數量(特別是當鑽挖機的啟動豎井並非設於施工區N1),以及各種廢物的運輸、貯存和處理方法及最終棄置地點。計劃書的所有建議措施須妥善地全面落實。

 

2.13 建造期間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2.13.1  工程項目不得進行填海工程。

 

2.14 已擴大的施工區I的景觀和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4.1  已擴大的施工區I內 (見圖69),只可砍伐一棵在砌石牆上的細葉榕 (Ficus microcarpa, 樹木編號 BT 94)。

 

2.14.2 為補償被砍伐的樹木(編號 BT 94),須已擴大的施工區I內栽種20棵樹及分散的灌木林。20補償棵樹的其中8棵須栽種在斜坡的邊緣。這8棵樹須為重標樹,而樹木品種須包括水石榕(Elaeocarpus hainanensis)、樟樹(Cinnamomum Camphora)、木棉樹(Bombax malabaricum)及洋紫薇(Lagerstroemia speciosa) 補償樹及灌木的位置見圖89

 

2.14.3  為避免及減少對已擴大的施工區I內現有的樹木的樹幹及樹根的影響,泥釘的位置須實地調較。須為所有保留在擴大的施工區I的樹木,按根據條件第2.7項存放樹木保護計劃所述,實施樹木保護措施及監測, 防止該樹木受到建造工程的傷害。

3    適用於B施工區的特定條件

3.1  進入、接管或開始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

 

3.1.1 B施工區內(圖2所示位置)的清拆及清理工作由其他單位負責進行,有關工作涵蓋清拆及清理B施工區內所有建於現有混凝土地台上的煙囪、建築物及附屬構築物,以及包括移走B施工區內含石棉的物料及受二噁英/呋喃污染的廢物、處置受二噁英及/或呋喃污染的廢物,以及採取相關的補救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下述條件,方可進入或接管B施工區:

 

(a)        許可證持有人在進入或接管B施工區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的詳細工程項目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連同附有詳細說明的平面圖和緩解措施的圖則,以1:1000的比例或經署長同意的合適比例,清楚顯示工程項目在B施工區進行的有關工程及/或臨時用途。工程項目在B施工區進行的工程及/或臨時用途須按照經更新的計劃執行。

(b)             B施工區完成補救及處置受污染污泥及廢物後,須向署長存放補救工作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補救工作報告須顯示補救及處置工作已按指定方法進行,而該等補救及處置工作亦已足夠。補救工作報告須於許可證持有人進入或接管B施工區前至少提早1個月提交。

3.1.2 在進入或接管B施工區後,許可證持有人在開始作臨時用途(只限用作工地辦事處、貯存普通建材、工場、福利設施、挖出廢土接收及堆存區、廢土躉船裝卸點、隧道襯砌預製組件的卸貨及貯存區,以及進行碎石工程)前須符合下述條件:

(a)   許可證持有人在B施工區開始作臨時用途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委聘一名獨立結構工程查核人,而該名人士在結構工程設計或結構工程項目管理方面須至少具有7年經驗。獨立結構工程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許可證持有人有任何聯繫。

(b)   B施工區內用作上文條件第3.1.2項所述臨時用途的地點,須加鋪一幅厚度不少於200毫米的混凝土覆蓋。許可證持有人開始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前,獨立結構工程查核人須至少提早2星期提交一份報告,展示加鋪混凝土覆蓋的範圍及詳情獨立結構工程查核人須向署長存放該份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並須核實混凝土覆蓋的設計,在結構工程上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編號126/2008附錄2.5所建議,足以保護混凝土覆蓋下的泥土不會因B施工區用作上文條件第3.1.2項所述的臨時用途而受到滋擾或導致外露。

3.2  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時須執行及/或維持的措施

3.2.1 除作下述用途外,即工地辦事處、貯存普通建材、工場、福利設施、挖出廢土接收及堆存區、廢土躉船裝卸點、隧道襯砌預製組件的卸貨及貯存區,以及進行碎石工程,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把B施工區作其他用途或進行其他活動。

 

3.2.2    B施工區用作臨時用途的整段期間,為防地下污染泥土外露而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必須保持完整及不得拆卸。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使用B施工區作上文條件第3.2.1項所述的臨時用途後7日內及其後的每個月,檢查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工地排水設施及髒水排污設備系統的情況,維修 /補救任何表面裂紋,以維持該等系統的結構完整,盡量避免對地下泥土造成滋擾及令其外露。

 

3.2.3 為了讓泥土及地下水可能釋出的任何受困氣體污染物自然擴散,行將在B施工區上建造的工地辦事處須妥善設計及建造,令工地辦事處地台及其下加鋪的混凝土覆蓋頂部之間預留及維持至少500毫米高的空間。顯示參考的設計載於本許可證圖3

 

3.2.4 為了進一步防止任何氣體污染物從泥土及地下水滲入工地辦事處,行將在B施工區建造的辦事處須妥善設計及建造,包括加入防氣膜地板。顯示參考的設計載於本許可證圖3

 

3.2.5    B施工區的所有臨時用途,包括任何加設的工地排水設施及 / 或髒水排污設備工程,不得涉及任何可能對現有混凝土地台及加鋪的混凝土覆蓋下的泥土造成滋擾或令任何泥土外露的挖掘工程。

 

3.2.6    現有的工地圍板須繼續保持,及/或沿工地範圍豎設新的圍板。該些工地圍板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期間須妥善維修保養,並確保任何時候均把工地完整圍封,以限制途人避免誤闖,保障他們免受工地範圍內受污染泥土及地下水所影響。

3.2.7 接續早前的清拆及補救工作而採取的緩解措施,以避免泥土釋出污染物:

(a)            採用優良設計及妥善維修保養的邊界渠、沉積物捕集裝置、臨時渠道、臨時導流及截油設施,以減輕工地徑流所造成的影響;

(b)       導引B施工區四周所有清潔的地面水;

(c)            為發電機、燃料、油和化學廢物的貯存,設置堤壆保護區;以及

(d)            提供緩解措施,以免因B施工區用作上文條件第3.2.1項所述的臨時用途而可能導致更多地下污染物釋放至四周環境,並且提出緩解措施,避免釋出污染物對B施工區的工人、鄰近市民,包括住客及途人造成影響。

3.3  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

3.3.1 許可證持有人在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前,須徹底清拆B施工區就上文條件第3.2.1項所述臨時用途而設置的臨時工地辦事處及所有設施。在許可證持有人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期間,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清拆工地圍板,並須妥善維修保養圍板,確保圍板任何時候均完整無缺,可把工地完整圍封。

3.3.2    許可證持有人在完成清拆上文條件第3.2.1項所述臨時用途的所有設施後,須在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前,檢查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工地排水設施及髒水排污設備系統的情況,維修 /補救任何表面裂紋,以維持該等系統的結構完整,盡量避免對地下泥土造成滋擾及令其外露。許可證持有人在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前,須至少提早4星期向署長存放就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工地排水設施、髒水排污設備系統及工地圍板所進行的檢查及任何維修 /補救紀錄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4.   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1  營辦期間就地層傳導噪音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1.1 工程項目的所有路軌須建於地底。

 

4.1.2 根據核准環評報告的假設,工程項目只可採用Metro-Cammell 型電氣化列車(M-stock)。工程項目夜間列車的班次,每個方向的行車密度最多為每3分鐘一班,列車採用類似市區幹線的8節車廂,即總長度為200米。

 

4.1.3 如核准環評報告圖4.7及4.8所示(複本現載於本許可證圖4圖5),由聯宜大廈至西環東邊街36號,以及由學士臺3座至西環邨線路的西行及東行線,均須裝設1a 類型路軌-彈性底板的剛度約為25千牛頓/毫米。

 

4.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路軌裝設工程完竣後1個月內,就營辦期間地層傳導噪音的緩解措施(包括裝設上文條件第4.1.3項所述的1a 類型路軌),存放竣工圖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定路軌的長度及類型已按核准環評報告所述,在訂明的位置裝設。

 

4.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前,提早6個月把噪音水平測試建議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測試建議須涵蓋主要的敏感受體,包括住宅樓宇,以表明工程項目的營辦符合獲批准環評報告所訂的營辦期間地層傳導噪音標準。在提交署長前,測試建議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獲批准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4.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前,提早2個月根據核准噪音水平測試建議進行噪音水平測試,並按條件第4.1.4項向署長存放噪音水平測試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在提交署長前,測試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測試報告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如有)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4.2  緩解營辦期間景觀及視覺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美化景觀及建築建議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建議須包括車站出入口、通風塔及其他高出路面構築物的景觀及建築設計詳細資料,顯示有關元素在顏色、結構及色調方面已經過適當設計,以配合現存都市環境,盡量減少對景觀及視覺的影響。如符合空間、營辦及保養要求,許可證持有人可進行植樹、屋頂綠化及垂直綠化。此外,在適用情況下,建議須說明如何吸納社區聯絡小組(按條件第2.6項成立)的討論結果及共識。建議內的各項措施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4.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樹木保護計劃的審計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及詳細的景觀美化竣工圖,以示符合按條件第2.7項所存放的提交文件;前者關乎計劃內各項建議的落實情況,後者顯示植樹的最終位置。最終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示符合按條件第2.7項所存放的提交文件內的各項要求及建議。

 

5.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

 

5.1  營辦期間就視覺及景觀影響須提交的文件

 

5.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重置/修復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公眾休憩用地徵詢有關政府部門(包括康樂及文化事務處及規劃署)的意見。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重置/修復公眾休憩用地紀錄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6.1 環監計劃須按照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除其他項目外,環監計劃須包括下列各項:

 

(i)            須就使用鑽挖機的隧道工程進行地層傳導噪音監測,監測地點須設於鑽挖機鑽挖面的上方,並須盡量靠近鑽挖面的位置,以符合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

(ii)        須就核准環評報告內載,位於工程項目邊界內的法定古迹、已評級的歷史建築及其他文物建築資源進行建築工程震動監測,並須按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匯報監測結果;以及

(iii)    每星期在科士街進行地下水位的監測,以防隧道工程可能導致地下水位下降而對科士街臨時遊樂場的樹牆造成影響。監測工作及設置回灌井的程序(如有需要),須按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6.2   取樣、測量及採取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核准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核准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 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6.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6.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6.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7.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察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核准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程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程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C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13/20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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