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81/2007/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81/2007/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及 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81/2007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99/200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Outlying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
Fi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 AEIAR-075/2003) 離島污水收集計劃第I階段第II期工程組件J-索罟灣污水收集、處理及排放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於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九年八月二+八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 VEP-299/2009)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 299/2009 |
2009年8月28日 |
(1)
Vary Conditions 1.7 and (2)
Vary Figure 4 (1)
更改 C 部條件第 1.7 及3.7 項 (2)
更改附圖 4 |
September 2009 2009年9月 日 |
September 2009 |
|
|
Date 日期 |
|
(Sam W H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黃偉康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Outlying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離島污水收集計劃第1階段第2期- 索罟灣污水收集、處理及排放。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 submarine
sewage outfall; and 海底污水渠口; 及 Sewers in a
conservation area. 在自然保育區內的污水管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Sok Kwu
Wan, 南丫島索罟灣。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nd Figure 2 of this Permit.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mainly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following sewage infrastructures : -
a sewage treatment works of capacity about -
a submarine outfall of about -
village sewage works including two pumping
stations and underground sewerage pipes. 工程項目主要為建造及營辦下列的污水处理基礎設施: -
一所處理量達約每日 -
長約 -
鄉村污水收集系統, 其中包括二所污水泵房和地下污水管道。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及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299/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及營辦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及營辦日期通知署長。施工及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所載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的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及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的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所載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以上條件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的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進行期間水質、海洋生態及漁業影響的緩解措施
3.2
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離岸500米範圍內,就建造工程項目的海底排放渠進行海底挖泥工程。海底排放渠的近岸部份只可採用定向鑽挖法技術建造。
3.3
在工程項目的海底排放渠建造工程展開前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有關利用定向鑽挖法技術建造海底排放渠詳細安排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須包括建造詳情、以定向鑽挖法技術建造的海底排放渠的長度、海底排放渠海床下深度、在定向鑽挖過程中使用的鑽井液詳情、以及鑽井液的處置安排。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及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 所載,有關緩解建造工程期間的水質、海洋生態及漁業影響的資料及建議。
3.4
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離岸500米以外範圍,就建造海底排放渠的離岸部份而進行海底挖泥工程時,須實施下述緩解措施:
i) 工程不得使用多於1具密封式抓斗挖泥機,每小時的挖泥量不得超過55立方米;
ii) 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使用兩層隔沙網。以第一層隔沙網圍繞抓斗,而第二層則放置在離挖泥範圍約50米外;
iii) 挖泥工程只限於潮退期間進行;以及
iv) 挖掘物料在裝卸或運送途中,不得溢出、濺入或滲進海中。
工程進行期間避免、減少或緩解陸地生態影響的措施
3.5
工程項目的污水處理廠及鄉村污水收集系統工程須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興建。工程項目的施工期間,不得對林地及盧文氏蛙的棲息地造成影響。
3.6
污水渠須全部敷設於已建設範圍或現有行人路地下。
3.7
本許可證圖4所示的罕有樹木樟葉朴須附上標籤、豎設圍欄並加以保護,以免於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遭受滋擾。在P1b污水泵房的建造工程開展前,本許可證圖4所示於P1b污水泵房範圍發現的罕有樹木樟葉朴須按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299/2009)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妥善移植至P1b污水泵房南面附近的位置。許可證持有人在移植工作開展前,須至少提早3個星期向署長存放一份移植建議書,展示接收地點的位置、移植方法、執行計劃、移植後的監察工作及負責監督移植人員的詳情。移植建議書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299/2009)所載,有關有效移植罕有樹木樟葉朴的資料及建議。
3.8
工程完成後須把所有臨時工程範圍恢復原狀。在可行情況下,須採用土生植物種類。
4. 營辦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海底排放渠排出的污水
4.1
所有污水於排放前,須先經工程項目污水處理廠的薄膜生物反應器程序、順序分批式反應器加紫外線消毒程序或署長同意的其他程序處理。污水只可經由工程項目的海底排放渠排放。
4.2
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大綱設計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工程項目所採用的處理及排放程序。大綱設計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及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海底排放渠的設計
4.3
污水只可經工程項目的海底排放渠的滲透器排放。海底排放渠的滲透器須設於離岸逾600米及水深逾13米的地點。
4.4
除接連滲透器的海底排放渠最遠處所在位置外,用以保護海底排放渠的回填物料及護面塊石層均不得突出於海床之上。
4.5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竣工後,許可證持有人須於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海底排放渠及滲透器的詳細資料。竣工圖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及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緊急排放
4.6
不得在污水處理廠及P2抽水站位置進行緊急排放。兩個抽水站須提供足以容納24小時流量的臨時貯存容量。
4.7
在開始營辦工程項目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月向署長存放有關緊急排放的詳細應變及行動計劃。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75/2003)及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5. 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
5.1
環監計劃須按照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81/2007)的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以及
iii)
於建造及驗收工程結束後進行水質監測。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根據本許可證提交文件的情況,以及工程項目所產生的所有剩餘挖掘物料及廢物的種類、數量及棄置地點。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5.3及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項目整個建造階段及營辦首年期間設立特定網站,以供公眾查閱環境監察數據。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在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文件;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EP-281/200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