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 to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7 August 200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321/2010.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9年8月17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批予路政署(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321/2010俢訂環境許可證編號。以下俢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A)內。本經俢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321/2010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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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ntral - Wan Chai Bypass and Island Eastern Corridor Link (Register No.: AEIAR-041/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uly 2001)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CWB&IECL EIA Report dated 31 August 2001 referenced (19) in Ax(2) to EP2/H4/A/10 II.
3. Wan Chai Development Phase II and Central-Wan Chai Bypass (Register No.: AEIAR-125/2008)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07)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 Further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n 11 March 2008, 9 April 2008 and 14 November 2008 under Section 8(1)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4.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WDII&CWB EIA Report dated 11 December 2008 referenced (85) in EP2/H4/S3/15 Pt.2.
5. Central Reclamation Phase III – Studies, Site Investigati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Register No.: AEIAR-040/2001)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July 2001)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6.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CRIII EIA Report dated 31 August 2001 referenced (19) in Ax(4) to EP2/H4/C/09 II.
7.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356/2009 issued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n 30 July 2009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following designated projects: (i)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in Wan Chai Development Phase II (WDII) area (referred to as “DP3”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ii) Wan Chai East Sewage Outfall (referred to as “DP5”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and (iii) Dredging for the Cross-harbour Water Mains from Wan Chai to Tsim Sha Tsui (referred to as “DP6”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8.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7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64/2009)
9.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 issued on 17 August 2009
10.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July 2010 (Application No. VEP-321/2010)
1. 中環及灣仔繞道和東區走廊連接路設計及建築工程 (登記冊編號: AEIAR─041/200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7月) [下稱「CWB&IECL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2. 署長於2001 年8月31日發出CWB&IECL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19) in Ax(2) to EP2/H4/A/10 II
3. 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 (登記冊編號: AEIAR-125/2008)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7年12月) [下稱「WDII&CWB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 土木工程拓展署根據條例第8.(1)條於2008年3月11日、2008年4月9日及2008年11月14日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
4. 署長於2008 年12月11日發出批准WDII&CWB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85) in EP2/H4/S3/15 Pt. 2
5. 中環填海計劃第III期 - 研究、實地堪測、設計與建築(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1年7月) [下稱「CRIII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6. 署長於2001 年8月31日發出 CRIII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19) in Ax(4) to EP2/H4/C/09 II
7.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356/2009; 於2009年7月30日簽發與土木工程拓展署以建造以下指定工程項目: (i) 在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的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WDII&CWB環評報告內稱“DP3”) (ii) 灣仔東污水排水口(WDII&CWB環評報告內稱“DP5”);及 (iii) 灣仔至尖沙咀海底輸水管的挖泥工程(WDII&CWB環評報告內稱“DP6”)。
8.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 年7 月27 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364/2009)
9.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編號 : EP-364/2009) 於 2009年 8 月 17日簽發
10.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0年 7月2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32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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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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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321/2010 |
28 July 2010 2010年7月28日 |
1) Vary Condition 2.10(c)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C部條件第 2.10(c) 項
2) Vary Condition 2.15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 C部條件第2.15 項
3) Amend Figures 4a., 4b, 4d, 4e and 4f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圖 4a, 4b, 4d, 4e 及 4f
4) Add Figure 4g
加入圖 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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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ugust 2010 2010年 8 月 4 日 |
4 August 2010 2010 年 8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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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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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UNG Wai Tak, Victor)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楊維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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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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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 Wan Chai Bypass (CWB) including its Road Tunnel and Slip Road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中環灣仔繞道,包括其行車隧道及連接路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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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will involve construction of: · a trunk road; and · its road tunnel more than 800m in length between portals.
此工程項目涉及興建: · 一條主幹道; 及 · 其入口之間的長度超過800米的行車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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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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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Central to North Point, Hong Kong.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由香港中環至北角。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s: · a dual three-lane trunk road, approximately 4.5 km in length, and tunnel approximately 3.7 km in length defined from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existing Rumsey Street Flyover in Central, through to a connection with the existing Island Eastern Corridor to the east of the Causeway Bay Typhoon Shelter(CBTS); · the Central Interchange near the Rumsey Street Flyover to provide road connections to the Central area; · tunnel control buildings and ventilation buildings; · slip roads to connect the CWB to the local road system in the Wan Chai North and Causeway Bay area; · associated road lighting, road signing, traffic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system; and · other associated works.
Remarks: (a)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does not include (i) the tunnel structure works of the CWB within Central Reclamation Phase III (CRIII) area in Central waterfront area; (ii) the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reclamation and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related to the CWB construction; and (iii) the Road P2 and other roads which are classified as primary/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s in Wan Chai waterfront area near Hong Ko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Centre (referred to as “DP2” in the WDII&CWB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25/2008). (b) The tunnel structure works of the CWB within CRIII area are separately covered by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22/2002 and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1/122/2003, and their subsequently amended versions, issued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and its contractor, Leighton-China State-Van Oord Joint Venture, respectively. (c) The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reclamation and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related to the CWB construction are separately covered by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6/2009 issued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 一條從現有的中環林士街天橋交接處,伸展至銅鑼灣避風塘東面的現有東區走廊交接處,約長4.5公里的三線雙向行車道路及約長3.7公里的隧道; · 在現有的中環林士街天橋附近,用以連接中環區其他道路的中環交匯處; · 隧道管理大樓及通風大樓; · 連接主幹道與灣仔北和銅鑼灣地區現有道路的連接道; · 相關的道路照明、道路標誌和交通管制及監察系統; 及 · 其他相關工程。
備註: (a) 本許可證不包括: (i) 中環灣仔繞道位於中環填海第三期地區內的隧道結構建造工程、(ii) 中環灣仔繞道相關的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及(iii) 在WDII&CWB環評報告中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DP2,位於灣仔海旁地區,近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P2路和其他分類為主要幹道或地區幹道的道路。 (b) 中環灣仔繞道位於中環填海第三期地區內的隧道結構建造工程已包括在簽發與土木工程拓展署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122/2002)及簽發與其承辦商Leighton-China State-Van Oord Joint Venture的新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FEP-01/122/2003)及其各自的更新版本。 (c) 中環灣仔繞道相關的永久及臨時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已包括在簽發與土木工程拓展署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35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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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本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及建造: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核准的CRIII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及於2009年7月30日就本許可證A部所述海事工程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所說明的有關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2009年8月17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64/2009;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VEP-321/2010);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其附件列明(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工程項目如本許可證A部所述,由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所涵蓋。該兩份環評報告相應的涵蓋範圍見本許可證圖1。工程項目的西面部分由工程項目西面界線起始,至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範圍的東面界線(近灣仔龍景街)為止。工程項目的東面部分由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範圍的東面界線起始,至工程項目的東面界線為止。工程項目的西面部分由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所涵蓋,並在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及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清楚列明。工程項目東面部分則由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所涵蓋。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經更新的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
2.3 為方便監督及有效監控整項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下稱「整項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可能因多重合約引起的累積環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的持有人,共同成立一個環保工程項目委員會(環委會)。環委會須在整項工程項目最早施工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環委會的常規成員將包括:
(a) 環境小組組長;
(b) 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c) 整項工程項目所有環境許可證及新的環境許可證的持有人。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成立的社區聯絡小組,亦須在環委會的架構下運作,以便就處理整項工程項目可能引致的累積環境影響進行所需的聯絡工作。除了本許可證條件第3.1至4.3項列明的規定或整項工程項目其後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的其他相關規定外,環委會須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5(a)項所述,就如何加強監察及審核整項工程項目的環境表現提出建議及進行更新。
社區聯絡小組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6/2009的持有人有關共同成立一個社區聯絡小組,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組成,包括受影響地區如北角及天后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地區組織及學校,以方便有關人士就所有環保問題,包括跟進補救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等,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工程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社區聯絡小組。許可證持有人須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確實成立日期、成員名單、職權範圍及聯絡詳情,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及投訴。社區聯絡小組的詳細安排須向環委會報告,其活動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5(a)項的規定,在更新內容反映。
提交經更新的環監手冊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核。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
(a) 就如何考慮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2.4項分別規定的環委會及社區聯絡小組的要求提出建議;
(b) 包括在施工期間,於北角及天后區的工地範圍附近設置實時實地的噪音水平監測系統;
(c) 參考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的相關環監規定、最新的施工時間表、工程項目所涉及不同合約的分工情況、最新的工程項目資料、最新的環境緩解措施,包括本許可證條件第2.9(a)項所列明,使用氣動破碎機清拆現有東區走廊的限制;以及
(d) 包括在通風大樓進行測試及投入運作期間實施噪音監測及審核計劃,以核實其最高聲功率級是否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假設的噪音評估。若根據該審核計劃,最高聲功率級超出環評報告假設的水平,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調查,以建議採取的補救行動。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調查報告,並於適當時實施建議的補救行動。
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及核准的CRIII 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內載的相關資料及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64/2009),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其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經更新的環監手冊(下稱「經更新的環監手冊」)載述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6 許可證持有人在本許可證涵蓋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根據本條件提交的管理架構資料,須提供給許可證持有人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及2.4項將會成立的環委會及社區聯絡小組的有關方面作為參考。
提交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2.7 在工程項目的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的工程項目施工時間表。時間表須包括最新的工程計劃,顯示各項建造活動的施工日期。此份提交的時間表須規管各項工作里程及預計提交文件的日期,如本許可證條件第2.5、2.6、2.8、2.9、2.13、2.14、2.16、3.3、3.4及4.2項所述。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位置圖及設計圖則。提交的圖則須附有說明,詳述工程的界線、工程範圍、中環灣仔繞道的垂直及橫向路線、其隧道、連接路、通風大樓/通風排氣口及其他主要設施;以及各項主要環境緩解措施的實施地點,包括本許可證條件第2.10及2.11項所述的東面隧道出入口的園林綠化平台、半密封式隔音罩及隔音屏障,以及低噪音物料路面。
建築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9 為緩解建築噪音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築噪音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內容包括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設計圖則及詳細說明,展示下述各項噪音緩解措施:
(a) 如需使用氣動破碎機清拆現有的東區走廊,須限制在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時至1700時期間使用。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任何時間及下述受工地影響的學校考試時間內,均不得使用氣動破碎機:
(i) 香港浸信教會顯理中學;以及
(ii) 保良局余李慕芬紀念學校;
(b) 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位置,為特別的機動設備及建築工程項目裝設兩款隔音屏障,包括高5米、頂部附設長3.5米懸臂部分的臨時隔音屏障;以及在清拆和建造東區走廊底層結構及建造毗鄰隧道引道的斜道結構期間,須沿現有東區走廊裝設高度達至橋面底部的臨時隔音屏障(見本許可證圖2)。此外,在拆卸現有東區走廊海港部分的現有碼頭及十字支頭架時,須在碼頭或碼頭樁帽上的臨時工作平台提供臨時隔音屏障(見本許可證圖3)。屏障物料的表面質量須不低於每平方米14千克,並內置25毫米厚的吸音襯層及附設滑動底腳;以及
(c) 在適當的情況下使用可移動/臨時隔音屏障、較靜的機動設備及採用多段式施工時間表。
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相關資料和建議,然後才向署長存放。根據本條件提交的文件定稿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涵蓋的措施不應納入建築噪音管理計劃內。
運作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10 為緩解道路運作的交通噪音,下述隔音屏障及半密封式隔音罩須在道路工程項目開始運作前設置(除非本許可證另有指定)。半密封式隔音罩及隔音屏障的位置及參考設計載於本許可證圖4a及4b:
(a) 約235米長的半密封式隔音罩,覆蓋東區走廊的西行連接路;
(b) 約230米長的半密封式隔音罩,覆蓋中環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東行和西行的主要行車道;
(c) 約135米長、5.5米高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設有4.5米長傾斜45º的懸臂部分),設於往東區走廊的東行連接路;
(d) 約95米長、5.5米高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設有1米長傾斜45º的懸臂部分),設於往東區走廊的東行連接路;
(e) 約350米長、3.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設於往東區走廊的東行連接路;以及
(f) 在鄰近北角油街綜合發展區內已規劃的噪音敏感受體入伙前,須設置約265米長的半密封式隔音罩,覆蓋東區走廊的西行連接路(見本許可證圖4a及4b)。
2.11 為緩解道路運作的交通噪音,中環灣仔繞道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或以上的路段(中環灣仔繞道隧道內的路段及位於東面出入口園林綠化平台下的路段除外),須鋪設低噪音物料路面(見本許可證圖4b及4c)。
2.12 為減低通風設施運作時產生的噪音,許可證持有人須為所有通風大樓安裝的通風扇提供消音器。
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2.13 為緩解通風大樓及其通風排氣口運作時可能產生的空氣質素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一系列的空氣質素緩解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運作期的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管理及緩解運作期的空氣質素影響。計劃內容須包括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設計圖則及詳細說明,以展示下述各項空氣質素緩解措施:
(a) 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興建西面通風大樓,而西面通風大樓須遵照本許可證表1a所述的排氣設計準則;
(b) 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興建中通風大樓,而中通風大樓須遵照本許可證表1b所述的排氣設計準則;
(c) 於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興建東面通風大樓及其排氣口,而東面通風大樓須遵照本許可證表1b所述的排氣設計準則;
(d) 須裝設靜電除塵器系統,以減低東面通風大樓運作時排放的塵埃。靜電除塵器系統的設計,須具備消減80%塵埃的效能,以減低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水平;以及
(e) 根據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第2.4.18段所說明,中環灣仔繞道隧道東面出入口的通風系統,須遵照廢氣零排放的設計。
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及核准的CRIII 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0/2001)內載的相關資料和建議,然後才向署長存放。根據本條件提交的文件定稿建議的所有措施,須予徹底及妥善執行。其他污染管制條例涵蓋的措施不應納入運作期的空氣質素管理計劃內。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4 為減少工程項目在建造及運作階段產生的景觀及視覺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一系列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相關部分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設計詳情、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景觀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及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內載的相關資料和建議。根據本條件提交的文件定稿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
2.15 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4項提交的景觀美化計劃,須包括有關緩解措施以紓緩半密封式道路交通隔音罩及隔音屏障造成的景觀和視覺影響。如本許可證圖4d、4e、4f及4g所示,半密封式隔音罩及隔音屏障須主要包括以下組件:
(a) 在合適情況下,上半部為透明板,半透明板及/或附有半透明天窗的綠化頂部;以及
(b) 並在合適情況下,下半部為附設有花槽的綠化板。
緩解對維多利亞公園使用人士造成的噪音及視覺影響的措施
2.16 在工程項目運作期間,為減輕連接路8(見本許可證圖1)對維多利亞公園使用人士造成的噪音及視覺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相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連接路8的額外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內容包括以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設計圖則及詳細說明,以展示額外的噪音及視覺緩解措施,例如設計美觀的隔聲建築物。額外緩解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的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5/2008)及其核准條件內載的相關資料及建議。在工程項目開始運作前,提交文件定稿所建議的噪音及視覺緩解措施須予以徹底及妥善執行。
3.1 環監計劃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和規定執行。計劃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方可提交署長批准。除其他項目外,環監計劃須包括各施工階段的空氣質素及噪音監測和審核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考慮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適當時間,於北角及天后區的工地附近設置實時實地的噪音水平監測系統;無論如何,該監測系統須於拆卸現有東區走廊工程進行前,至少提早2星期設置。實時噪音監測結果須上載互聯網網站,詳情見本許可證條件第4.2項。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核准的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在編製該份每月環監報告時,許可證持有人須處理所有因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包括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及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涉及的同期工程活動造成的累積影響。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定期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核准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64/2009/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64/2009/A
表1a: 西面通風大樓的排氣設計準則(根據CWB&IECL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41/2001)的表3.9)*
|
最高排氣量 (立方米/秒) |
排氣速度 (米/秒) |
排氣口最低高度 (離地米數) |
排氣方向 |
西面通風大樓**
|
420 |
8 |
15 |
垂直
|
註: * 本表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2.13項及圖1一併閱讀。
** 排氣口會設於西面通風大樓內。
表1b: 中通風大樓、東面通風大樓及其排氣口的排氣設計準則(根據WDII&CWB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125/2008)的表3.11)*
|
排氣管 橫切面面積 (平方米) |
排氣速度 (米/秒) |
中排氣口最低高度 (離地米數) |
排氣方向 |
中通風大樓** |
219 |
8 |
17.5 |
垂直
|
東面通風大樓的 排氣口*** |
94 |
8 |
16.25 |
向上傾斜45度(往海港方向排放) |
註: * 本表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2.13項及圖1一併閱讀。
** 中通風大樓的排氣口會設於該大樓內。
*** 東面通風大樓的排氣口會遠離該大樓,設於銅鑼灣避風塘東面防波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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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圖
2 | 圖
3 | 圖
4a | 圖
4b | 圖
4c | 圖
4d | 圖
4e | 圖
4f | 圖
4g |